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化是否干预司法独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3/29 09:35:44
据11月1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视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时指出,今后对于大要案和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各级法院都将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并将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诚如肖院长所言,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能够使人大代表直观、近距离地了解法院的审判情况,是加强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联系、沟通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生动形式。

  但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完美无缺,所以笔者对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化也要“杞人忧天”一番。

  隐忧之一是,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化是不是一种“制度重复建设”?根据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相应人民法院的工作。据此,关注特定案件的人大代表只要觉得有必要自然可以去旁听庭审,所以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化的重心就只能落在“邀请”上了。但众所周知,我国的人大代表尚未职业化,在担任人大代表之外往往还从事另外的职业,所以法院不见得一定能邀请到合适的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在此情形下,法院是否应因违反“制度”而承担责任呢?如果不需要承担责任,制度岂不是形同虚设?如果需要承担责任,又应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

  隐忧之二是,如前所述,如果受邀请的人大代表只是和一般案外人一样限于“旁听”,“邀请”或许就更多地只能限于象征意义,表明法院乐于接受人大的监督,那么制度化的意义也就大为削弱。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化如果还意味着,人大代表可以就个案的判决发表具体意见并且承办法官必须考虑的话,那么就会有干扰“独立审判”之嫌——审判权应由法院独立行使,最高院发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明确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我国现阶段的人大代表往往不是法律专家,其对个案的意见也许会更多地从生活经验出发,而这就有可能与法官的意见相左,从而有可能使法官在判决时不得不考虑本来无需考虑的因素。此外,我们也不能排除人大代表不当干预审判的可能,因为像刘涌之类先当人大代表后锒铛入狱的报道已是时有所闻,并且如果赋予人大代表额外的权力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腐败的可能性就无法排除,独立的审判程序也就可能因此受到不当的滋扰。

  事实上,只要法院充分公开庭审信息确保社会公众能够轻易获悉,即足以让关心特定案件的案外人包括人大代表对庭审进行形式上的监督。法院也完全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做出欢迎社会公众尤其是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姿态,但将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化似有“过犹不及”之嫌。据11月1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视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时指出,今后对于大要案和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各级法院都将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并将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诚如肖院长所言,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能够使人大代表直观、近距离地了解法院的审判情况,是加强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联系、沟通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生动形式。

  但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完美无缺,所以笔者对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化也要“杞人忧天”一番。

  隐忧之一是,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化是不是一种“制度重复建设”?根据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相应人民法院的工作。据此,关注特定案件的人大代表只要觉得有必要自然可以去旁听庭审,所以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化的重心就只能落在“邀请”上了。但众所周知,我国的人大代表尚未职业化,在担任人大代表之外往往还从事另外的职业,所以法院不见得一定能邀请到合适的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在此情形下,法院是否应因违反“制度”而承担责任呢?如果不需要承担责任,制度岂不是形同虚设?如果需要承担责任,又应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

  隐忧之二是,如前所述,如果受邀请的人大代表只是和一般案外人一样限于“旁听”,“邀请”或许就更多地只能限于象征意义,表明法院乐于接受人大的监督,那么制度化的意义也就大为削弱。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化如果还意味着,人大代表可以就个案的判决发表具体意见并且承办法官必须考虑的话,那么就会有干扰“独立审判”之嫌——审判权应由法院独立行使,最高院发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明确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我国现阶段的人大代表往往不是法律专家,其对个案的意见也许会更多地从生活经验出发,而这就有可能与法官的意见相左,从而有可能使法官在判决时不得不考虑本来无需考虑的因素。此外,我们也不能排除人大代表不当干预审判的可能,因为像刘涌之类先当人大代表后锒铛入狱的报道已是时有所闻,并且如果赋予人大代表额外的权力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腐败的可能性就无法排除,独立的审判程序也就可能因此受到不当的滋扰。

  事实上,只要法院充分公开庭审信息确保社会公众能够轻易获悉,即足以让关心特定案件的案外人包括人大代表对庭审进行形式上的监督。法院也完全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做出欢迎社会公众尤其是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姿态,但将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化似有“过犹不及”之嫌。
而且人大代表现在参政议政能力,以及对法律的认识普遍不高,在如此大背景下搞人大旁听审判,是否会有越俎代庖的现象出现,进一步削弱司法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