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为什么人心散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02:54:09
<p><strong><a href="http://talk.163.com/06/0329/08/2DCAOE2000301IJI_2.html">http://talk.163.com/06/0329/08/2DCAOE2000301IJI_2.html</a></strong></p><p><strong></strong>&nbsp;</p><p><strong>原标题:为什么人心散了<br/></strong>&nbsp;&nbsp;&nbsp; <strong>作者:秦晖</strong>&nbsp;<br/><br/>&nbsp;&nbsp;&nbsp; 我对所谓“三农”问题的提法历来有保留,我以为如今所谓三农问题实际上就是“农民问题”,但<font color="#ff0000">“农民问题”的实质不能说是种田人的问题。实际上农民问题的根源在农村之外,其本质就是中国的公民权不平等,或曰在公民权总体水平不高的前提下,被称为“农民”的大多数中国公民权利缺失尤其严重。</font>所以,尽管“三农问题”说复杂是千头万绪,说简单就是两句话:农民数量要减少,农民权利要提高。</p><p>&nbsp;&nbsp;&nbsp; <strong>为什么“人心散了”?</strong></p><p>&nbsp;&nbsp;&nbsp; 免税改革推行以来,关于农村“非组织化”的抱怨方兴未艾,这很值得议论一下。最近国内媒体高调报道了清华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李强的农村调查报告,各级领导给予很高评价。这份以作者家乡为调查对象的报告的确反映了许多实情,而作者的两番议论更是有趣。他一面感叹:农村“人心散了”,什么事情都搞不成。一方面又引当地干部的话,对时下的“村级民主”表示忧虑说:如今农民投票一心只为本族本姓考虑,导致宗族影响扩大。</p><p>&nbsp;&nbsp;&nbsp; 这两种并存的抱怨如今的确很常见,这本身就很有意思:农民如果只考虑自己,当然是“人心散了”,然而如果他们考虑认同与合作,又被认为是搞“宗族”。似乎他们只有胸怀祖国放眼世界以人类解放为己任,才是可取的,才具有了行使民主权利、乃至一般意义上的公民权利的资格。</p><p>&nbsp;&nbsp;&nbsp; 可是<font color="#ff0000">农村从什么时候“人心散了”?不就是在那个动辄以国家、世界说事,以“阶级斗争”打击一切“传统”认同的时代吗?那时提倡卖友求荣,灭亲固位,告密陷害、邻里互疑、学生打死老师、儿女监视父母、夫妻互相告发,导致人人自危,人际关系扭曲到极点,连至亲近邻都不能互信,人心焉能不散?</font></p><p>&nbsp;&nbsp;&nbsp; 中国社科院农发所的学者王晓毅不久前提出所谓“小岗悖论”的问题:当年小岗18户村民冒着巨大风险,为了分田到户而秘密聚会,商定如果倡议者为此坐牢,大家要一起养活他的子女,为此立了“18个血手印”的文书。但是这件“齐心协力闹散伙”的事表面上看似乎很矛盾。王晓毅说小岗村事件“所包含的悖论是难以解释的。如果说小岗村的农民那么齐心,愿意承担那么大的政治风险(包括经济风险),为什么他们却不能够在公共的土地上共同劳动?承担这样大的风险无疑是需要作出牺牲的。愿意作出如此大牺牲的人可以被假设为<font color="#ff0000">具有很强的集体主义精神,用集体主义精神去促成集体的瓦解,在逻辑上很难解释得通</font>。如果像以后所解释的,他们有很强的个体主义精神,聚集在一起的社员不愿意出工出力,只有分田单干,个人利益与个人劳动直接挂钩才能发挥人的积极性。那么甚至为别人多牺牲一些汗水都不愿意的人,为什么能够集体承担如此大的风险?”</p><p>&nbsp;&nbsp;&nbsp; 其实在我看来这个“悖论”一点也不“悖”:关键在于<font color="#ff0000">人民公社这个现象与其说是“集体主义”,不如说是“国家主义”的产物。当年出于国家意识形态和工业化原始积累的需要,上面以强大的政治压力把农民禁锢在军营式的生产组织中给国家提供廉价农产品。</font>周其仁先生曾经指出这种经济并不是什么“集体经济”,他说国家控制人民公社的程度并不比控制国营工厂差,区别在于国家控制了工厂,国家是承担了这种控制的后果的。而人民公社则不同,它是“国家控制,但由农民承担控制后果”的经济。而这种给农民造成严重后果的控制之所以能够实现,恰恰是由于农民“各顾各”,无法齐心抵制这种控制。三年困难时期农民如果像小岗人这样“齐心”,他们能束手待毙吗?</p><p>&nbsp;&nbsp;&nbsp; 在《公社之谜》一文中我曾指出,为什么当年斯大林把传统俄罗斯村社社员捆绑成集体农庄非常困难,而我们的毛主席把“一小二私”的中国农民弄进“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反而相对容易。那么像小岗的例子,不“齐心协力”就无法“闹散伙”,还有什么可奇怪呢?王晓毅所谓“用集体主义精神去促成集体的瓦解,在逻辑上很难解释得通”,那是因为他把强制性的国家控制和“集体主义”混为一谈了。小共同体认同对于大共同体的一元化控制是一种“瓦解”力量,这在逻辑上太顺理成章了。</p><p>&nbsp;&nbsp;&nbsp; 无数事实证明,在大共同体一元化条件下,个性自由与个人权利的维护常常是恰需以“小集体主义”的途经来实现的。1950年代中国恰恰在一些历史上传统宗族村落认同程度较高、土地中“公产”比率较大的地方发生了最大的“退社风潮”,当地农民自发结盟,“提出‘有马同骑,有祸同当’,订出退社后互助互济解决困难的办法”,甚至“许多闹事有党员和干部参与领导”,并提出只准中贫农参加,“不要地主富农”,以免被上面找到镇压借口的策略。而在那些历史上真正是一盘散沙、完全没有民间组织资源的“纯私有”农村,“集体化”反而势如破竹,一帆风顺。高王凌等人的研究也表明:公社化时代恰恰是一些农民比较“心齐”的生产队盛行“瞒产私分”,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国家的无度索取。而那些“人心散了”的地方,最常见干部媚上坑众、浮夸浪报引来高征购的弊病。后来到改革时代,那些当年有“瞒产私分”现象的村子“集体企业”反而一度搞得有声有色。西方学者为此曾提出过“地方政府公司主义”的解释模式,其实在更多的事例中,这种现象与其说与“地方政府”、不如说与农民的传统小共同体认同有关。</p><p>&nbsp;&nbsp;&nbsp; 但总体说来,大共同体一元化体制对这种认同的摧毁是严重的。今天的“人心散了”与过去的表现有异,但逻辑关系一脉相承:正如那时习惯于官场上讲假话的人现在自然习惯于市场上卖假货,那时为升官邀宠而坑亲杀熟,又何怪今天为“传销”发财而坑亲杀熟?那时为擅权固位而六亲不认,又何怪今天拐卖妇孺者六亲不认?那时人们惯于看到明知无辜者惨遭迫害乃至死于非命而袖手旁观甚至落井下石,又何怪如今歹徒害人时鲜有见义勇为,甚至出现“围观强奸”、“喝彩跳楼”那样的冷血场面?有人说“人心散了”是因为搞了市场经济。这市场经济也许有千般缺点我不屑为之辩护,但哪个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能有这种坑亲杀熟“大利灭亲”的世风?</p><p>&nbsp;&nbsp;&nbsp; 因此,我们如果真的痛感农村“人心散了”之弊,就不应对农民尚知关心族姓利益的状况神经过敏。现代公民所关心的公共事务当然不应只是族姓事务,但由于无权过问公共事务而至于连族姓事务也不关心的人,其与现代公民的距离,恐怕就要比“传统”农民距离现代公民更远了。</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4-3 18:00:46编辑过]
<p><strong><a href="http://talk.163.com/06/0329/08/2DCAOE2000301IJI_2.html">http://talk.163.com/06/0329/08/2DCAOE2000301IJI_2.html</a></strong></p><p><strong></strong>&nbsp;</p><p><strong>原标题:为什么人心散了<br/></strong>&nbsp;&nbsp;&nbsp; <strong>作者:秦晖</strong>&nbsp;<br/><br/>&nbsp;&nbsp;&nbsp; 我对所谓“三农”问题的提法历来有保留,我以为如今所谓三农问题实际上就是“农民问题”,但<font color="#ff0000">“农民问题”的实质不能说是种田人的问题。实际上农民问题的根源在农村之外,其本质就是中国的公民权不平等,或曰在公民权总体水平不高的前提下,被称为“农民”的大多数中国公民权利缺失尤其严重。</font>所以,尽管“三农问题”说复杂是千头万绪,说简单就是两句话:农民数量要减少,农民权利要提高。</p><p>&nbsp;&nbsp;&nbsp; <strong>为什么“人心散了”?</strong></p><p>&nbsp;&nbsp;&nbsp; 免税改革推行以来,关于农村“非组织化”的抱怨方兴未艾,这很值得议论一下。最近国内媒体高调报道了清华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李强的农村调查报告,各级领导给予很高评价。这份以作者家乡为调查对象的报告的确反映了许多实情,而作者的两番议论更是有趣。他一面感叹:农村“人心散了”,什么事情都搞不成。一方面又引当地干部的话,对时下的“村级民主”表示忧虑说:如今农民投票一心只为本族本姓考虑,导致宗族影响扩大。</p><p>&nbsp;&nbsp;&nbsp; 这两种并存的抱怨如今的确很常见,这本身就很有意思:农民如果只考虑自己,当然是“人心散了”,然而如果他们考虑认同与合作,又被认为是搞“宗族”。似乎他们只有胸怀祖国放眼世界以人类解放为己任,才是可取的,才具有了行使民主权利、乃至一般意义上的公民权利的资格。</p><p>&nbsp;&nbsp;&nbsp; 可是<font color="#ff0000">农村从什么时候“人心散了”?不就是在那个动辄以国家、世界说事,以“阶级斗争”打击一切“传统”认同的时代吗?那时提倡卖友求荣,灭亲固位,告密陷害、邻里互疑、学生打死老师、儿女监视父母、夫妻互相告发,导致人人自危,人际关系扭曲到极点,连至亲近邻都不能互信,人心焉能不散?</font></p><p>&nbsp;&nbsp;&nbsp; 中国社科院农发所的学者王晓毅不久前提出所谓“小岗悖论”的问题:当年小岗18户村民冒着巨大风险,为了分田到户而秘密聚会,商定如果倡议者为此坐牢,大家要一起养活他的子女,为此立了“18个血手印”的文书。但是这件“齐心协力闹散伙”的事表面上看似乎很矛盾。王晓毅说小岗村事件“所包含的悖论是难以解释的。如果说小岗村的农民那么齐心,愿意承担那么大的政治风险(包括经济风险),为什么他们却不能够在公共的土地上共同劳动?承担这样大的风险无疑是需要作出牺牲的。愿意作出如此大牺牲的人可以被假设为<font color="#ff0000">具有很强的集体主义精神,用集体主义精神去促成集体的瓦解,在逻辑上很难解释得通</font>。如果像以后所解释的,他们有很强的个体主义精神,聚集在一起的社员不愿意出工出力,只有分田单干,个人利益与个人劳动直接挂钩才能发挥人的积极性。那么甚至为别人多牺牲一些汗水都不愿意的人,为什么能够集体承担如此大的风险?”</p><p>&nbsp;&nbsp;&nbsp; 其实在我看来这个“悖论”一点也不“悖”:关键在于<font color="#ff0000">人民公社这个现象与其说是“集体主义”,不如说是“国家主义”的产物。当年出于国家意识形态和工业化原始积累的需要,上面以强大的政治压力把农民禁锢在军营式的生产组织中给国家提供廉价农产品。</font>周其仁先生曾经指出这种经济并不是什么“集体经济”,他说国家控制人民公社的程度并不比控制国营工厂差,区别在于国家控制了工厂,国家是承担了这种控制的后果的。而人民公社则不同,它是“国家控制,但由农民承担控制后果”的经济。而这种给农民造成严重后果的控制之所以能够实现,恰恰是由于农民“各顾各”,无法齐心抵制这种控制。三年困难时期农民如果像小岗人这样“齐心”,他们能束手待毙吗?</p><p>&nbsp;&nbsp;&nbsp; 在《公社之谜》一文中我曾指出,为什么当年斯大林把传统俄罗斯村社社员捆绑成集体农庄非常困难,而我们的毛主席把“一小二私”的中国农民弄进“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反而相对容易。那么像小岗的例子,不“齐心协力”就无法“闹散伙”,还有什么可奇怪呢?王晓毅所谓“用集体主义精神去促成集体的瓦解,在逻辑上很难解释得通”,那是因为他把强制性的国家控制和“集体主义”混为一谈了。小共同体认同对于大共同体的一元化控制是一种“瓦解”力量,这在逻辑上太顺理成章了。</p><p>&nbsp;&nbsp;&nbsp; 无数事实证明,在大共同体一元化条件下,个性自由与个人权利的维护常常是恰需以“小集体主义”的途经来实现的。1950年代中国恰恰在一些历史上传统宗族村落认同程度较高、土地中“公产”比率较大的地方发生了最大的“退社风潮”,当地农民自发结盟,“提出‘有马同骑,有祸同当’,订出退社后互助互济解决困难的办法”,甚至“许多闹事有党员和干部参与领导”,并提出只准中贫农参加,“不要地主富农”,以免被上面找到镇压借口的策略。而在那些历史上真正是一盘散沙、完全没有民间组织资源的“纯私有”农村,“集体化”反而势如破竹,一帆风顺。高王凌等人的研究也表明:公社化时代恰恰是一些农民比较“心齐”的生产队盛行“瞒产私分”,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国家的无度索取。而那些“人心散了”的地方,最常见干部媚上坑众、浮夸浪报引来高征购的弊病。后来到改革时代,那些当年有“瞒产私分”现象的村子“集体企业”反而一度搞得有声有色。西方学者为此曾提出过“地方政府公司主义”的解释模式,其实在更多的事例中,这种现象与其说与“地方政府”、不如说与农民的传统小共同体认同有关。</p><p>&nbsp;&nbsp;&nbsp; 但总体说来,大共同体一元化体制对这种认同的摧毁是严重的。今天的“人心散了”与过去的表现有异,但逻辑关系一脉相承:正如那时习惯于官场上讲假话的人现在自然习惯于市场上卖假货,那时为升官邀宠而坑亲杀熟,又何怪今天为“传销”发财而坑亲杀熟?那时为擅权固位而六亲不认,又何怪今天拐卖妇孺者六亲不认?那时人们惯于看到明知无辜者惨遭迫害乃至死于非命而袖手旁观甚至落井下石,又何怪如今歹徒害人时鲜有见义勇为,甚至出现“围观强奸”、“喝彩跳楼”那样的冷血场面?有人说“人心散了”是因为搞了市场经济。这市场经济也许有千般缺点我不屑为之辩护,但哪个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能有这种坑亲杀熟“大利灭亲”的世风?</p><p>&nbsp;&nbsp;&nbsp; 因此,我们如果真的痛感农村“人心散了”之弊,就不应对农民尚知关心族姓利益的状况神经过敏。现代公民所关心的公共事务当然不应只是族姓事务,但由于无权过问公共事务而至于连族姓事务也不关心的人,其与现代公民的距离,恐怕就要比“传统”农民距离现代公民更远了。</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4-3 18:00:46编辑过]
<strong>现代认同与传统认同</strong> <p>&nbsp;&nbsp;&nbsp; 正如追求自由与权利是人的本性一样,追求认同与合作也是人性之常。出身湖南农家的杨支柱先生有言:“小时候我喜欢竞争,希望木秀于林;但也喜欢合作,害怕离群索居。”人类不似蚁群,人对个性有强烈趋好,但也不似老虎,人难于林中独活。从原始群时代人就是需要认同与合作的,没有哪个民族哪种“文化”是天生“人心散了”不会认同的。可以说,农民与城里人一样也是人,他们也有认同与合作的本能。我不相信中国大地上有什么地方的农民是天生的“一盘散沙”,像森林中的老虎一样只知独来独往。我更不相信那种只有农村“人心散了”而城里人则团结一致的城乡优劣论,或者那种只有中国人“人心散了”而外国人就团结一致的中西优劣论。<font color="#ff0000">其实可能的情况是:我们过分热心地去干预农民的认同与合作问题,要他们只准这样认同,不准那样认同;只准如此合作,不准那般合作;只准认同我,不准你们彼此认同。结果就是农民自己的认同我们要禁止,而我们要求的认同农民不接受。“农民组织我们怕,组织农民农民怕”,最后便弄得没有任何认同,没有任何合作,没有任何组织,于是,“人心散了”。</font></p><p>&nbsp;&nbsp;&nbsp; 可以相信,人们在早期最初的认同与合作纽带就是血缘,由此形成了族群。不仅国人,西方人和任一民族大概皆然。后来人们社会发展,交往规模扩大,认同与合作的类型也日益多样化,由“熟人共同体”扩展到“陌生人社会”,血缘之外又有了地缘的认同,于是有村社、社区乃至同乡会之类组织;有了业缘(同行)的认同,于是有行会或同业公会的组织;有了教缘(同信仰)的认同,于是有教会的组织;有了利缘或经济利益的认同,于是有企业等契约性质的组织;有了政缘或政见方面的认同,于是有政党的组织;有了综合性公共利益的认同,于是有城邦与民族国家的组织……</p><p>&nbsp;&nbsp;&nbsp; 但是,所有这一切本质上是随着人们自由度的不断提高,认同形式也不断趋于丰富多样的过程,不是一种认同形式取代另一种形式的过程。过去有说法认为似乎某种认同形式是“落后”的,现代社会就没有了。看来远不是这么回事。过去有人说业缘认同只是中世纪的行会才有,现在我们知道在当代发达经济中同业公会也非常活跃。同样,过去说血缘认同只是“传统”的东西,其实现代社会中人也并非六亲不认,欧美各地都有许多“家庭史协会”之类的寻根、联谊组织,有家族墓地、家族企业之类的认同纽带,甚至类似于我们修族谱那样的认同活动,据我所知,在美国新英格兰的许多地方也以“民间家庭史研究”的方式绵延不绝。</p><p>&nbsp;&nbsp;&nbsp; 当然,人们交往与认同形式日益多样化、丰富化以后,过去那些仅有的、单调的认同形式就变得相对不重要而日益被人看淡。现代人不会像过去那样看重宗族,这在中国其实也不例外, 如下所言,所谓中国人拥有独特的“宗族文化”,因而国人的宗族观念特别耐侵蚀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但是这种淡化是一种多元化的自然过程。没有任何成功的现代文明是“禁止传统认同”的。在现代公民社会,公民的自由、竞争与认同、合作都受到比过去更多、而绝不是更少的保护——无论“传统”式的还是现代式的认同。对于宪政民主国家来说,禁止宗族、教会与行会就如禁止社区、政党和企业一样荒唐。没有任何现代国家可以声称:她的公民只准“胸怀祖国,放眼世界”,而不准认同他自己的家庭、家族和社区。</p><p>&nbsp;&nbsp;&nbsp; 现代国家无需也不会禁止宗族、教会、行会、社区、政党和企业,惟一的条件,而且无论对于“传统”还是“现代”的认同都一视同仁的条件,就是这些认同与合作的形式必须遵守宪政与法治的现代文明规则。当年的严复曾以中国人的智慧把这些看来无比复杂的规则浓缩为四个字:“群己权界”。即<font color="#ff0000"><strong>无论怎样的认同形式与合作组织,都必须分清公共领域(包括分清“大公共”与“小公共”的各个层次)与个人领域。个人领域要自由,无论以宗族还是以国家名义的公权力都不能随意侵犯那些属于“己域”的个人权利。</strong></font>这些领域是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当然更是宗族——族长乃至族众的所谓公意“不能进”的。而公共领域要民主,无论是个人对于“小公共”事务、还是小集团对于“大公共”事务的无制约的专断都不能允许。</p><p>&nbsp;&nbsp;&nbsp; 在恪守群己权界的条件下,现代国家完全可以有宗族,但不能允许无限制的族权去侵犯人权。宗族可以以真实的或虚拟的血缘认同组织族众对内提供公共物品,对外维护族人共同的合法权益。但它对外不能以械斗破坏国家法治,对内不能侵犯族众的个人自由。不能像“山杠爷”那样私设公堂,像一些著述描写的那样把族人抓到祠堂打板子。如此等等。</p><p>&nbsp;&nbsp;&nbsp; 但是这样的规则不只对宗族如此。宗族的“集体主义”不能侵犯个人领域的自由,难道其他形式的“集体主义”就可以侵犯?祠堂不能抓人打板子,难道教会、村社、行会、企业、政党就可以抓人打板子?甚至国家组织,在现代规则下不是也只有得到授权的独立司法机构在法治的约束下才可以行使惩戒权吗?除执法机构之外的衙门难道就可以抓人打板子?而在现实中如果确实存在着宗族组织对上述规则的侵犯,难道其他认同组织就没有类似问题?教会、村社、行会、企业、政党,更不用说衙门侵犯人权的事,历史上难道还少吗?</p><p>&nbsp;&nbsp;&nbsp; 现代国家当然必须防止这种滥权越界的行为。现代国家完全可以有宗族,但不能允许“山杠爷”式的做法。正如现代国家完全可以有教会,但不能允许中世纪式的宗教裁判和异端迫害。现代国家完全可以有同业公会,但不能允许古代行会那种欺行霸市排除竞争的行为。同样,现代国家当然有众多的企业,但企业如果侵犯“群己权界”束缚员工,那就成了中世纪式的农奴制庄园。现代国家当然有政党,但政党如果一党专政党阀独尊,那就成了前近代的会党、朋党。最后,<font color="#ff0000">现代国家当然有高效的政府,但如果私人独裁公务、公权滥侵民私,那就是旧时的专制朝廷,而不是现代政府了。</font>现代国家不能存在农奴制庄园、会党和朝廷,但没有人因此要废除企业、政党与政府。因此不允许旧式族权教权当然也就不能导出必须禁止宗族和教会的结论。</p><p>&nbsp;&nbsp;&nbsp; 现代国家就是要使各种形式的自由、竞争和认同、合作都在“群己权界”的规则下各得其所。血缘认同可以产生文明的宗族组织但不再有旧式族权,地缘认同可以产生现代社区但不再有旧式采邑,业缘认同可以产生同业公会但不再有行会特权,教缘认同可以产生教会但不再有宗教裁判,利缘认同可以产生公司、企业但不再有农奴制或奴隶制庄园,政缘认同可以产生现代政党但不再有会党帮派,最后,国族认同可以产生宪政国家但不再有专制朝廷。</p><p>&nbsp;&nbsp;&nbsp; 可见,血缘、地缘和其他形式的认同,与这种认同中是否会产生专制与狭隘的东西完全是两回事。消除那些弊病靠的是宪政民主,而不是禁止宗族或禁止某种“落后的”认同</p>
“<strong>规范”国家</strong> <p></p><p>&nbsp;&nbsp;&nbsp; 从国民国家(national state)整合的角度讲,对民间内生性认同与合作进行法治规范是必不可少的。例如:现代国家当然不能允许“黑社会”式的认同与合作。但是是否“黑社会”也只能以是否损害人权法治为标准,而不能以认同的形式(族缘、地缘等)为标准。而国家对民间认同的规范也是为了整合公民社会,而非仅仅为了“驯服臣民”。因此这种规范也是双向的:<font color="#ff0000"><strong>不仅国家要“规范”社会,而且社会也要“规范”国家。甚至可以说,在“农民问题实质上不是乡村问题而是中国问题”的背景下,“规范”国家已经成为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而所谓规范国家,当然离不开政治体制改革与宪政民主建设。</strong></font></p><p>&nbsp;&nbsp;&nbsp; 事实上,无论是“告别皇粮国税”,还是所谓“后农业税时代”的其他涉农问题,无不与规范国家相关。上面已经说过税费改革应当以“无代表,不纳税”为目标。没有这种机制,即便一时“免税”也难免掉进“税免费兴”的怪圈。有了这种机制,农民才能真正告别身份性贡赋。而在城乡一体的公平税制下,农民只要过了起征点,也和城里人一样应该交纳所得税。如今的“免税”并非给了农民什么特殊照顾,无非是绝大多数农民的收入水平达不到起征点而已。</p><p>&nbsp;&nbsp;&nbsp; 而在征地问题超过“农民负担问题”而凸显的今天,关于土地制度的争论也热闹非凡。有主张土地私有的,有主张集体所有的,还有鼓吹土地国有的。然而其实,在当今的情况下脱离政治体制问题谈论土地所有制真的很有意义吗?去年关于郎咸平的争论已经让我们看到,在不受制约的权力既能化公为私也能化私为公的“尺蠖效应”中,无论国民的公共资产还是私有资产都难免受到侵犯。而以“国家”名义“征”来的土地大量批给私人进行非公益性的商业开发,造就多少一夜暴富的“奇迹”,这一现象更足以说明“土地国有制”今天到底还有几分“神圣”光环!</p><p>&nbsp;&nbsp;&nbsp; 其次,我国今天正式规定农地并非国有,而是农民“集体所有”,可是如今的征地都是政府行为,“农民集体”又有几分发言权?</p><p>&nbsp;&nbsp;&nbsp; 最后,如今虽然没有承认农户的土地所有权,但是农户拥有承包期(据说长达30年)内的“土地使用权”,而且这种权利是物权,可以交易,这是法律肯定的吧?按照这一条,拿走农民的土地虽然无需向其购买所有权,但使用权不也需要购买、需要在双方合意的条件下成交吗?如果达不成合意你要“征”走,也应该在30年我的“使用权”期满后吧?但是哪有这么回事!别说30年,就是3个月也别想等,他想征就征,哪管你什么使用权年限。而既然法律规定的30年使用权挡不住权力的侵夺,法律就算承认了农户的土地所有权,权力不也可以照样侵夺吗——就像法律承认的私房产权在碰到拆迁时那样?</p><p>&nbsp;&nbsp;&nbsp; 可见,在“权力捉弄权利”的背景下、在不受制约的强权可以侵犯任何一种产权的情况下,无论土地是国有、集体所有还是私有,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不都是权力的囊中物吗?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何种土地所有制的支持者不都得首先关注国家的“规范”吗?</p>
<p>秦晖:“权界”可以游移“群己”不能颠倒</p><p></p><p>我从巩献田先生对《物权法》的批评说起。</p><p>&nbsp;&nbsp;&nbsp; 国有资产(其实不仅是国有,也包括社区等其他类型公共资产)被某些人倚仗特权占为己有,这个现象毫无疑问是存在的,而且我10多年间也多次讲过这个问题,讲得决不比郎咸平或巩献田少,更不比他们晚。但这个问题的存在是不是由于对私有财产保护过分而引起的呢?我觉得恰恰相反。因为就在我国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同时,民间滥用权力侵占私有财产的现象仍然层出不穷。而从历史上看,对公共资产保护最有效的国家,恰恰也是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最有效的国家。前年郎咸平就指出,我们这里这种“流失”现象在英美这类国家就不可能出现。</p><p>&nbsp;&nbsp;&nbsp; 所以我觉得,对产权的尊重其实从来就没有公私之分。世界上只有命令经济国家禁止私有制,从来也没有市场经济国家禁止公有制的。同样,世界上只有命令经济国家能够任意剥夺私人财产,从来也没有民主市场经济国家能够让权贵任意偷盗霸占公共资产的。我们的传媒曾报道过,欧洲某国部长仅因公务出访坐民航(不是专机或包机)舱位逾等,就被追究而辞职的事,如此严格的公共利益保护,在巩献田所谓的“苏俄民法传统”下能够设想吗?如果我们现在有人真正关心财产被侵犯的问题,包括公共资产被侵犯的问题,也包括私人资产被侵犯的问题,那么我们的产权保护,包括产权立法的工作就应该落实。而且它的原则就应该是平等保护各种财产。既坚决保护公众共有财产免遭不受公众制约的个人或小集团私自侵吞,也坚决保护私人财产免遭以公共利益为名的不受制约权力的侵犯。</p><p>&nbsp;&nbsp;&nbsp; 实际上,在前年的产权讨论中,网上有一个帖子我觉得讲的是大实话,把问题讲透了。该贴说,这个问题讲起来很简单:私有财产不是不能公有化,比如说任何西方国家都是鼓励捐助的,而且捐助公益历来就受到政策支持,但是你得私人同意;公共资产也不是不能私有化,但是你得公众同意,得有民主程序,让公众委托、监督、制约和参与。但是在我们这儿,首先处置私有财产可能不太顾私人意志——比如说征地拆迁,官员想拿过来就拿过来。而处置公共财产又是想给谁就给谁,既无民主立法,又缺公众监督,当然就会造成诸多弊病。现在有些人士很不满意公共资产被侵犯,而另一些人不满意私有财产被侵犯,其实这有什么矛盾呢?两者的共同根源就是权力不受制约。如果回避这个实质,老是一些人为侵犯私产辩护,另一些人为侵犯公产辩护,那就不管什么财产都成了权力刀俎下的鱼肉了。</p><p>&nbsp;&nbsp;&nbsp; 我曾比喻,不受制约的权力是用左手把百姓的私产拿进国库,又用右手把国库的东西弄进权贵的私囊。我觉得我们讲法治,讲“好的市场经济”,就是要把这两只手捆住,而不能只盯一边假设它是个独臂残疾,更不能“左右派”各为一臂松绑,否则这个问题就不可能解决。而且这两者也不构成矛盾。没有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不管是大陆法系的还是英美法系的,它的财产保护法会同意公共财产可以让看守者滥偷,根本就没有这样的问题。所以,如果说我们的公共财产面临着流失的问题,那绝不是因为我们对非公财产保护过分了,而是我们的权力不受制约过分了。</p><p>&nbsp;&nbsp;&nbsp; 这里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在一个法治社会,无论公产私产,国家都必须尊重权利主体的意志:作为私有财产其权利主体就是个人,公共财产的权利主体就是公众或公众代理人。当然这个公众不是民粹意义上的公众,而是要有民主立法程序的公众。</p><p>&nbsp;&nbsp;<strong>&nbsp; 群己权界要分清</strong></p><p>&nbsp;&nbsp;&nbsp; 大家都知道,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基本上是由议会进行的,这个议会就是代表公众的立法机构,但是它并不是消灭个性的“广场狂欢”,靠谁的嗓子大,喊出来就是法。</p><p>&nbsp;&nbsp;&nbsp; 这里就提到一个什么叫“法治”的问题?中国有一个传统就是经常谈法治,但是一谈法就谈到法家,而不是谈法治。法家的一些话即使是在文化大革命那么混乱的状态下,也仍然在实行,就是文革时经常讲的:“只许你们规规矩矩,不许你们乱说乱动”。这个所谓的“规规矩矩、乱说乱动”,实际上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p><p>&nbsp;&nbsp;&nbsp; 在产权立法上,法治还是法家,区别在哪里呢?我觉得,其实中国人刚刚接触近代启蒙思潮的时候,有些比较聪明的中国人就已经讲得很透彻了,这就是严复在翻译《On&nbsp; Liberty》的时候创造的那个名词——“群己权界”。</p><p>&nbsp;&nbsp;&nbsp; 实际上如今许多说法都似是而非的,比如说有人讲“西方”文化自古就特别重视个体主义,好像“东方”文化就特别重视集体主义。但是我们知道,其实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本身也是西方来的东西,所以又有人说西方文化中也有集体主义的一支。当年我们国家搞“一大二公”的时候,海外港台的许多新儒家不就强调儒家主张自由经济,并以此来批评国内的这种状态吗?于是现在又有人说国外的自由主义太强调个人主义,而社会主义又太强调集体主义,我们儒家就特别中庸,公私兼顾。我觉得这个说法也很成问题。其实西方从来就不缺乏经典社会主义和经典自由主义之间的各种流派,包括中左派、中右派和中中派。我们也知道,除了“革命”或“反革命”的特殊时期,在一般正常情况下,从来得势的都是中庸流派,中左派和中右派。尤其是我们通常讲“西方”最典型的几个国家,像英美,英国的保守党、工党相对于许多欧陆国家的左右派来说,就是中右,中左;而美国的共和党不像英国保守党那么右,民主党也不如工党那么左,两党皆在保守党和工党之间,可以叫中中派了。那么他们难道就那么极端集体主义或极端个人主义?他们就不公私兼顾?</p><p>&nbsp;&nbsp;&nbsp; 所以我觉得,其实关键不在于什么个人主义或集体主义或两者的折中,而在于严复讲的那句话,就是“群己权界”要分清。公共领域归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归私人领域,前者通行民主规则,后者通行自由规则,这个权界是一定要分清的。至于分的结果偏向于“大己小群”一些,还是“大群小己”一些,倒是次要问题。而我们现在最大的问题是这两者弄成一锅粥,群己混淆、群己不分,甚至群己颠倒,“公权”任意侵犯私人领域,而公共领域又被个人、被小集团、被一些不受制约的人所把持。公共领域没有公共性,私人领域没有私人性,群域无民主,己域无自由,这是最大的问题。</p><p>&nbsp;&nbsp;&nbsp; 当然,要划分群己权界,这个权界也是动态的。因为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到底哪些属于私人领域、要贯彻自由原则,哪些属于公共领域,要贯彻民主、即公共选择原则,应该说在很多方面人们已经取得了共识,就讲刚才说的财产问题吧,虽然有人说左派欣赏公有制,右派欣赏私有制——现在不一定是这样了,但是以前是有的,比如英国工党很长一段时期,包括执政的麦克唐纳时期一直是主张扩大国有化的(现在他们已经不再这样主张了),但即使工党也不会主张以我们这种征地拆迁的方式来侵占老百姓的私有财产;反过来说,保守党当然是主张私有化,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即使是保守党也不会赞成“掌勺者私占大饭锅”式的行为。就是说:处置私产要私人同意,处置公产要公众同意,在尊重权利主体的意志方面,它们是一致的。</p><p>&nbsp;&nbsp;&nbsp; 但是,近代市场经济延续到现在已经两、三百年,人类行为中的确有一些领域到底是所谓的己域还是群域,或者公共领域还是个人领域,仍然是比较模糊的,或者说是灰色的。比如说帮助弱者的问题,最近人们对改革的置疑,很重要的就是关于公共服务,关于社会保障的问题。去年,很多人都指责我们的教育和卫生公共服务滑坡,引起了严重的问题。最近吴敬琏先生在两会中就提出,说教育和卫生是不是都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是必须要细分的,绝不能笼统表态,说所有教育就是公共领域,所有卫生就是公共领域。实际上卫生也好、教育也好,乃至其他的一些服务也好,往往是分层次的。比如我们大体都承认基础教育应该是公共领域,但是高等教育是不是公共领域,这就是有争议的。诸如此类的争论会很多,如果我们具体讨论问题,包括卫生,它也有基础医疗和所谓优质医疗的区别,还有那些高耗费的维持性治疗问题等等。这些服务是群域还是己域,都是需要讨论的。</p><p>&nbsp;&nbsp;&nbsp; 而且在这种讨论中实际上真正的分歧未必就是道义方面的分歧,仍以保护弱者为例,在发达国家最基本的保障应该是共识了,但是水平高一点的,比如说能够过上有尊严的生活,这个“有尊严的生活”到底是什么标准,当然就会有不同的意见。在那些国家,像我国过去的法家那样不仅反对保护穷人,而且公然主张抢劫、惩罚穷人的主张基本已经消失,保护弱者作为一个道德命题如今是很少人会反对的,区别在于有些人认为这是群域,应该由民主国家用高税收、高福利的方式,就是用公共选择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而另一些人就主张这应该是己域,是个人自愿、公益慈善、即所谓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或志愿部门的事。在他们那里,某个“右派”在反对扩张公共领域的同时,他本人也许就是个慈善家,在道德上你不能说他是个冷酷的人。但是在学理上的确有群己权界的“界”怎么划的问题。</p><p>&nbsp;&nbsp;&nbsp; 我认为,有些领域的确很难绝对说清如何划分。我曾经举过这么一个通俗例子,如果有人在你耳边放鞭炮,我想任何一个有理智有尊严的人都会愤怒。这就是说,每个人应该拥有耳朵边一定范围内的“安静权”,非经允许你不能任意来骚扰我;但是如果在距离我一千米以外的一个公共场所能不能放鞭炮,这我就管不了,必须是公众选择的群域了。但是两者的界限到底划在哪里更合适?5米,10米还是20米?恐怕很难有标准答案。</p><p>&nbsp;&nbsp;&nbsp; 即便平时清楚的界限,非常情境也可能使之改变,例如“泰坦尼克故事”中,按常理逃生本是每个人都有的权利,但是在那种情况下就有人提出,而且公众同意了“妇孺优先”的分配制,实际上是把逃生变成“公共选择”的群域了。这也许并非“主义”而纯属情境所致,不能排除这些人本身也是自由主义者,到了岸上他们完全可能主张自由竞争,但是在危船上他们却放弃了竞争逃生机会。</p><p>&nbsp;&nbsp;&nbsp; 但无论如何,有一点非常明确:尽管“权界”可以游移,但“群己”不能颠倒。而且划为群域的事就要做到民主,划为己域的事就要尊重自由,两者必须分清楚。就像我刚才讲的,在帮助弱者的问题上西方右派把它看作己域,左派看作群域,主张以福利国家来扩大公共保障,但左派的前提是这个福利国家首先必须是一个宪政民主国家,西方的左派从来不会支持像俾斯麦那样以福利为名来搞专制的国家。也就是说你可以扩大群域,但是这个群域必须真正具有“公共性”,不能由谁来任意把持。</p><p>&nbsp;&nbsp;&nbsp; “泰坦尼克故事”也是这样:在危船上船长把逃生权划进了群域而不允许“自由竞争”,公众为什么能支持他?首先当然是情境危急使大家觉得理当如此,但更重要的,还是因为他本人也把逃生权让渡给群域,自己也牺牲掉了;如果他剥夺了别人的权利自己却“自由”地抢占救生艇逃走,那公众还不把他揍扁了!</p><p>&nbsp;&nbsp;&nbsp; 所以我说“群己权界”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游移、而且难免游移。然而这就出现了悖论:权界不划清就难免群己混淆颠倒,但一次划死又无法与时俱进,怎么办?</p><p>&nbsp;&nbsp;&nbsp; 其实现代宪政制度已经基本解决了这个问题,那就是定期重划。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之所以有两党制,从群己权界的角度来讲,就是在权界比较模糊、有争议的领域,每隔几年让大家重划一次。例如在经济方面,这次大家选择社会党,让它扩大群域,增加公共服务,如果出现弊病,下次再选保守党,让它扩大己域,促进公平竞争。不管怎样,每次界分既定,那群域就必须保证是民主的,己域就必须是自由的,这就叫底线,是不分左右的、起码的共识。我们国家不搞两党制,但从这次物权法论争、改革反思论争看来,某种形式的两派乃至多派意见是明显存在、无法回避的,能不能达成共识呢?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历史告诉我们,完全的共识是不可能的,勉强求之也是虚假的,但底线的共识如果也没有,那法治与市场的基础就成问题了。</p><p>&nbsp;&nbsp;&nbsp; <strong>市场经济是讲究合法性的经济</strong></p><p>&nbsp;&nbsp;&nbsp; 而现在我们最大的问题恰恰是:有些人以公共领域,或以所谓公共利益为理由剥夺了人们的自由选择,压缩了人们的己域,但是同时却把膨胀起来的这个“群域”置于他自己的个人意志下,而完全破坏了其公共性。这就是法家政治传统造成的最严重的弊病。当年我们的一些先哲就对此痛加针砭。像明末黄宗羲就说过:这些人就是要“使天下人不得自私、不得自利,而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剥夺所有人的己域,使他们“不得自私,不得自利”,原来不过是借“天下之大公”来谋“我之大私”而已。这还不够可耻、可恶、可悲吗?</p><p>&nbsp;&nbsp;&nbsp; 这就是公域私域的颠倒,群域己域的颠倒,群域无民主,己域无自由。一旦出现这种状态,个人权利和公共服务都会丧失,我们就会面临既没有自由、也没有福利的状态,而且这种状态会表现为一种循环。比如说一时政策偏左,大家的自由减少了,但是福利并没有增加;一时政策又偏右,大家的福利减少了,但是自由并没有增加。左时权大责不大,扩权容易问责难,右时责小权不小,卸责容易限权难。这样的“尺蠖循环”中我们就很难有正常的法治。因为法治社会可以是自由市场,也可以是福利国家,但两者都必须权责对应,权受限而责可问。有权无责还谈什么法治?</p><p>&nbsp;&nbsp;&nbsp; 我们讲“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实际意义就是指市场经济是讲究合法性的经济,而这个合法性,不仅是成文法意义上的合法性,更重要的首先是自然法意义上的合法性,也就是说要讲公理、公正。现在有很多人把“法治”理解为就是红头文件,按照红头文件执行就是法治,但是很多红头文件本身就是违法的,不仅在程序上违法,而且在自然法意义上也是违背公正的。这种红头文件越多,可能我们离法治不是越近,而是越远。</p><p>&nbsp;&nbsp;&nbsp; 我觉得像严复早在100多年以前就讲过的,只要真正能够解决群体权界的问题,到底是群域大一点还是己域大一点,也许不是真正的问题。而且在这样的格局下,各种利益群体,各种价值取向,包括无论左派还是右派,都会各得其所。</p>
最近聊天,有位左派朋友说,西方也不见得像我们所讲的那样保护私有财产,比如说高税收高福利制度,如果税率征到80%,那和“共产”又差多少?我说他讲的也不是没有一点道理,但是这得有几个前提:人家的主张不是一元的,选择也不是一次性的。第一税率怎么定,这属于群域,是公共选择的范围,不是由某个或几个统治者拍脑袋就能决定的。税收者天下之公器,大家都知道有一句话叫“无代表不纳税”,不经公民们的同意,没有纳税人的讨论,你能有权征税吗?第二即使实行高税率,对税后的这部分资产权也要确实保证,己域就该自由嘛。征税是一回事,但对税后的财产,福利国家也要确实保障嘛。第三,大家授你征税之权就要能够对你问责,以保证你不会“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更重要的是第四,对税率进行议论也是己域,是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即使通过了高税率立法或者说福利国家立法,不同意这种做法的人不能抗税,但他仍然可以宣传他的主张。到了下一次,我是说到了定期重划“权界”的时候,大家也许又会选举低税率论者了呢。<p>&nbsp;&nbsp;&nbsp; 因此我说如果承认这几条,那么无论你是主张百分之百高税率的极端集体主义者,还是主张零税率的彻底个人主义者,还是主张百分之五十的中庸之道主张者,都是现代化多元社会中正常的、积极的一元。但是那位朋友说这不行,隔几年划一次,还有没有个准呀?高税率好就干脆定了,我们就永远这么下去。我说那就完了,如果这样的话,不管你是主张百分之百的税率,还是主张百分之零的税率,还是主张百分之五十的税率,大家都没有好果子吃。</p><p>&nbsp;&nbsp;&nbsp; 所以我觉得关键不在于群域大一点还是己域大一点,关键就在于我刚才讲的这几个原则:第一是群己权界要划清,不能群己不分甚至群己颠倒;第二己域要自由,群域要民主,不能倒过来,公共权力随意侵犯私人领域,个人和小集团又垄断公共领域;第三,就是绝大部分的群域和己域有共识,而对于那些不能形成共识的模糊领域,可以让大家定期重划。只要这样,我们的市场经济就有了一个好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不管是主张福利国家的人,还是主张自由放任的人,都可以各得其所,都可以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中起积极作用。但是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基础,很可能这两拨人的希望都会落空,我们就跳不出“尺蠖循环”,跳不出民粹主义和寡头主义、“坏市场”和“坏计划”的怪圈。(秦晖 清华大学历史系)</p>
历来支持秦晖。
不是人心散了,而是大家都比以前想得多了。这是好事。
社会要发展也要稳定,所以要让各个集团在公共领域保持平衡。总之,骑墙是王道。单打一,最后一定要出事。
简单的说: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的是干部[em06]
<p>农村无小事啊……</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4-4 10:04:34编辑过]
绝对的权力 绝对的腐败!
<p>不太同意,又说不出什么,郁闷......好象,农村本来就是散的,是解放后用外力硬挤在一起的,现在外力小了,所以就又散了.所谓"小农意识",大概就是这个问题的愿意吧.</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萝卜干</i>在2006-4-4 11:03:00的发言:</b><br/><p>不太同意,又说不出什么,郁闷......好象,农村本来就是散的,是解放后用外力硬挤在一起的,现在外力小了,所以就又散了.所谓"小农意识",大概就是这个问题的愿意吧.</p></div><p></p><p>群的存在是为了大家都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否则没有存在的基础。</p><p>有什么可郁闷的?</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4-6 19:27:01编辑过]
<p>上次回去看见我们那儿的土地终于是一片一片的荒着了 。当时感慨不如种点树 或者把猪敞着放</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