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 就该缓刑 出来继续抢劫轮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5:33:07
<p>4名少年网上邀约集体抢劫 桥洞下轮奸被劫女孩</p><p>2006年02月23日 09时52分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nbsp; <br/>&nbsp;<br/>&nbsp;<br/>&nbsp;</p><p>  郫县警方昨日宣布破获了一个制造30多起持刀抢劫案的团伙。团伙14名成员中,只有两人年满18岁,其余均是十五六岁的少年。团伙中有4人因去年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缓刑,现在还处在刑期内。</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第一次抢劫:他的武器是石头</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15岁的彭彭(化名)自称第一次抢劫是在2005年1月上旬的一天凌晨,他正和三位朋友在洞子口建机厂附近一家网吧上网,外号“小陈”的朋友邀约他“出去‘活动’一下。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彭彭一口答应并主动提出为朋友带路。一伙人来到洞子口一个铁路桥洞下,凌晨5时许,有人骑电动自行车驮一大堆货物从桥洞下经过,当其他人举着匕首跳出去的时候,没带“武器”的彭彭顺手从地上捡了块石头冲上去。第一次抢劫成功后,彭彭分到了一点钱,从此跟着朋友们开始了抢劫生涯。</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最恶劣的抢劫:轮奸被劫女孩</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2005年12月一天晚上12时许,彭彭和超娃等四人相约到雍渡村铁路桥洞下抢劫。</p><p style="TEXT-INDENT: 2em;">当晚,他们在桥洞下持刀拦截了两个女孩,从她们身上只搜出8元钱,不甘心的他们逼着两名女孩脱下衣服,打算翻看她们的内衣裤里是否藏有钱。不料,四人邪念顿生。彭彭向警方供述:“抢完后,我们4个人把那两个女的轮奸了。”</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最惊人的事实:团伙成员大多未成年</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彭彭的“朋友”们大多是上网时认识的,这个由14人组成的抢劫团伙中,除周某年满26岁,旷某年满19岁外,其余12人均在15岁到17岁之间。而民警讯问发现,旷某和另外三名未成年的男孩此前曾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缓刑,现尚在缓刑期内!</p><p style="TEXT-INDENT: 2em;">就是这样一个主要由未成年人组成的抢劫团伙,却在2005年2月到今年2月间,在郫县安靖镇、新都区大丰镇、金牛区洞子口乡等地进行了30多次抢劫,涉案物品价值4万多元。直到2月18日晚上,郫县警方分7批将这一团伙中的14人抓获。</p><p style="TEXT-INDENT: 2em;">一位民警告诉记者:“我们万万没想到,这么多抢案竟然是这么小的娃娃干的,而且还有人是屡犯!”然而法不容情,目前民警正在寻找受害人,如果有市民曾遭遇类似抢劫,可与警方联系:028-87814800;13980962998;13981735799。</p><p style="TEXT-INDENT: 2em;">包锐 记者李东阳 实习生董馨</p><p>4名少年网上邀约集体抢劫 桥洞下轮奸被劫女孩</p><p>2006年02月23日 09时52分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nbsp; <br/>&nbsp;<br/>&nbsp;<br/>&nbsp;</p><p>  郫县警方昨日宣布破获了一个制造30多起持刀抢劫案的团伙。团伙14名成员中,只有两人年满18岁,其余均是十五六岁的少年。团伙中有4人因去年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缓刑,现在还处在刑期内。</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第一次抢劫:他的武器是石头</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15岁的彭彭(化名)自称第一次抢劫是在2005年1月上旬的一天凌晨,他正和三位朋友在洞子口建机厂附近一家网吧上网,外号“小陈”的朋友邀约他“出去‘活动’一下。 </p><p style="TEXT-INDENT: 2em;"></p><p style="TEXT-INDENT: 2em;">”彭彭一口答应并主动提出为朋友带路。一伙人来到洞子口一个铁路桥洞下,凌晨5时许,有人骑电动自行车驮一大堆货物从桥洞下经过,当其他人举着匕首跳出去的时候,没带“武器”的彭彭顺手从地上捡了块石头冲上去。第一次抢劫成功后,彭彭分到了一点钱,从此跟着朋友们开始了抢劫生涯。</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最恶劣的抢劫:轮奸被劫女孩</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2005年12月一天晚上12时许,彭彭和超娃等四人相约到雍渡村铁路桥洞下抢劫。</p><p style="TEXT-INDENT: 2em;">当晚,他们在桥洞下持刀拦截了两个女孩,从她们身上只搜出8元钱,不甘心的他们逼着两名女孩脱下衣服,打算翻看她们的内衣裤里是否藏有钱。不料,四人邪念顿生。彭彭向警方供述:“抢完后,我们4个人把那两个女的轮奸了。”</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最惊人的事实:团伙成员大多未成年</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彭彭的“朋友”们大多是上网时认识的,这个由14人组成的抢劫团伙中,除周某年满26岁,旷某年满19岁外,其余12人均在15岁到17岁之间。而民警讯问发现,旷某和另外三名未成年的男孩此前曾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缓刑,现尚在缓刑期内!</p><p style="TEXT-INDENT: 2em;">就是这样一个主要由未成年人组成的抢劫团伙,却在2005年2月到今年2月间,在郫县安靖镇、新都区大丰镇、金牛区洞子口乡等地进行了30多次抢劫,涉案物品价值4万多元。直到2月18日晚上,郫县警方分7批将这一团伙中的14人抓获。</p><p style="TEXT-INDENT: 2em;">一位民警告诉记者:“我们万万没想到,这么多抢案竟然是这么小的娃娃干的,而且还有人是屡犯!”然而法不容情,目前民警正在寻找受害人,如果有市民曾遭遇类似抢劫,可与警方联系:028-87814800;13980962998;13981735799。</p><p style="TEXT-INDENT: 2em;">包锐 记者李东阳 实习生董馨</p>
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罚是基于人道主义,如果楼主通过广泛社会调查发现现在未成年人的犯罪恶性明显增大,数量占整个刑事犯罪的比率很高(比如50%左右),并且刑事处罚基本不能遏制未成年人的犯罪,再来发这种大题目,否则不要拿几个特例出来攻击现行法律规定。
<p>能不能因为犯行过大,因此当作是成人来审判??</p><p>国外可以的。。。</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oo7yjg</i>在2006-2-24 12:06:00的发言:</b><br/>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罚是基于人道主义,如果楼主通过广泛社会调查发现现在未成年人的犯罪恶性明显增大,数量占整个刑事犯罪的比率很高(比如50%左右),并且刑事处罚基本不能遏制未成年人的犯罪,再来发这种大题目,否则不要拿几个特例出来攻击现行法律规定。</div><p>耶————喜欢这位,如果任何事情都要通过“广泛的社会调查”,大家干脆就不要说话了。 </p><p>如果您知道有些关押在看守所里的未成年人洋洋得意的说:“我还是未成年人,不会把我怎么样的。。。”不知道您做何感想???</p>
<p>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罚是基于人道主义,如果楼主通过广泛社会调查发现现在未成年人的犯罪恶性明显增大,数量占整个刑事犯罪的比率很高(比如50%左右),</p><p>================</p><p>高院统计的结果是接近40%。</p><p>个别专家分析未来几年可能突破50%</p><p>原因分析了几点偶记不太清楚了,但是说的很有道理,其中一条是和中国人口的比例变化有关。</p>
拖出去毙了,垃圾,活着也是浪费粮食!!
<p>突然想起,一个问题,弱弱的问一句</p><p>2楼的成年了么?&nbsp;</p>
<p>浪子回头金不换,</p><p>&nbsp;</p><p>给机会立功,不要一棒子全打死</p><p>可以训练好派到TW战场执行爆破排雷等任务,清剿残余抵抗力量。</p><p>也可以送去新疆维族聚集地带,以毒攻毒。</p><p>最后,送去和日本前线,可以执行肉搏战。</p><p>另外,攻台需要的诱饵部队,船队,让这些人来充当总比送普通人和士兵去有意义。</p>
<p>  ......很多人都是这样,看见一两个案例就义愤填膺,质疑起来一些实际上是比较合理的东西来,其实根本没有必要把这些东西极端化。</p><p>  十八岁以下的自然人在法律意义上是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法律后果要由其本人和监护人共同承担,并不是说没有惩罚,这个案例里面也判了刑了--不要管是不是缓刑--只要是刑罚,就已经是一个社会所能够给予的最严重的惩罚。</p><p>  刑法对此的规定完全没有必要修改,从一己的仇恨去质疑一个问题往往是不客观的。</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tgk9999</i>在2006-2-24 17:08:00的发言:</b><br/><p>  ......很多人都是这样,看见一两个案例就义愤填膺,质疑起来一些实际上是比较合理的东西来,其实根本没有必要把这些东西极端化。</p><p>  十八岁以下的自然人在法律意义上是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法律后果要由其本人和监护人共同承担,并不是说没有惩罚,这个案例里面也判了刑了--不要管是不是缓刑--只要是刑罚,就已经是一个社会所能够给予的最严重的惩罚。</p><p>  刑法对此的规定完全没有必要修改,从一己的仇恨去质疑一个问题往往是不客观的。</p></div><p>估计这位也没有成年……等你被少年小偷屡屡侵害不得终止的时候,等你损失到几近家破人亡的时候,还能这样调侃……那才算你长大了</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智动铅笔</i>在2006-2-24 21:08:00的发言:</b> <p>估计这位也没有成年……等你被少年小偷屡屡侵害不得终止的时候,等你损失到几近家破人亡的时候,还能这样调侃……那才算你长大了</p></div><p>  我看这位才没有成年~~ </p><p>----------------------------------- </p><p>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p><p>  以满十六周岁的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p><p>  以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p><p>  以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p><p>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p><p>----------------------------------- </p><p>  刑法里面规定得清清楚楚,该怎么办就怎么办,要知道只有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可以独自全部的刑事责任,而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前提是心理发育情况。对于内心世界的评价是任何规定都不可能做到的,所以只能够以生理学上的一般规定--18岁来作为依据。 </p><p>  而且刑法里面并没有说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只是要减轻,本案里面的嫌疑人在缓刑期内再次犯案,依照刑法规定已构成累犯,这次是跑不掉了,要从重处罚,估计工读学校是跑不了了。 </p><p>  楼上面某些人的言论实在奇怪无比,对无行为能力人的认定和处罚的减轻可以说是国际上每个国家公认的基本原则,也是长久以来人类历史的基本经验,居然有人如此的怀疑?世界之大无奇不有。 </p><p>  还有,说风凉话,有意思么?</p>
大家还记得电影&lt;少年犯&gt;吗 ?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线了,道德沦落到没界限,那法律也无法确定什么就行了
有没有做过10年牢的?如果有,就不会觉得10年牢和死刑之间有什么大的区别了。生命诚可贵,自由价更高啊。
<p>扯淡~~~~~!!!!!!!</p><p></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tgk9999</i>在2006-2-24 17:08:00的发言:</b><br/><p>  ......很多人都是这样,看见一两个案例就义愤填膺,质疑起来一些实际上是比较合理的东西来,其实根本没有必要把这些东西极端化。</p><p>  十八岁以下的自然人在法律意义上是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法律后果要由其本人和监护人共同承担,并不是说没有惩罚,这个案例里面也判了刑了--不要管是不是缓刑--只要是刑罚,就已经是一个社会所能够给予的最严重的惩罚。</p><p>  刑法对此的规定完全没有必要修改,从一己的仇恨去质疑一个问题往往是不客观的。</p></div><p>我有个问题,18岁可以作为一个人在生理上是否成年的标志,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许多变化对我们造成的影响,在法律上将18岁作为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标志是否还具有科学性?</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3ftlang</i>在2006-2-25 11:30: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tgk9999</i>在2006-2-24 17:08:00的发言:</b><br/><p>  ......很多人都是这样,看见一两个案例就义愤填膺,质疑起来一些实际上是比较合理的东西来,其实根本没有必要把这些东西极端化。</p><p>  十八岁以下的自然人在法律意义上是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法律后果要由其本人和监护人共同承担,并不是说没有惩罚,这个案例里面也判了刑了--不要管是不是缓刑--只要是刑罚,就已经是一个社会所能够给予的最严重的惩罚。</p><p>  刑法对此的规定完全没有必要修改,从一己的仇恨去质疑一个问题往往是不客观的。</p></div><p>我有个问题,18岁可以作为一个人在生理上是否成年的标志,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许多变化对我们造成的影响,在法律上将18岁作为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标志是否还具有科学性?</p></div><p></p>这个可以讨论,如果社会对此有共识,认为更低年龄的青少年是可以承担相应的刑事后果,那么可以修改相关规定.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killman抛弃舰船</i>在2006-2-24 15:06:00的发言:</b><br/><p>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罚是基于人道主义,如果楼主通过广泛社会调查发现现在未成年人的犯罪恶性明显增大,数量占整个刑事犯罪的比率很高(比如50%左右),</p><p>================</p><p>高院统计的结果是接近40%。</p><p>个别专家分析未来几年可能突破50%</p><p>原因分析了几点偶记不太清楚了,但是说的很有道理,其中一条是和中国人口的比例变化有关。</p></div><p>我不太相信你的资料,我查到的网上资料是中国每年刑事犯罪案件去年公安立案是465万件,依照你的资料,差不多有近百万的刑事案件是未成年人干的,去掉10岁以下基本可以排除刑事犯罪的儿童,我们身边十几岁的小孩里差不多100个里面就有一个罪犯,与现实有点差距。 </p><p>我更倾向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增长率达到了40%。</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等人上网</i>在2006-2-24 15:04: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oo7yjg</i>在2006-2-24 12:06:00的发言:</b><br/>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罚是基于人道主义,如果楼主通过广泛社会调查发现现在未成年人的犯罪恶性明显增大,数量占整个刑事犯罪的比率很高(比如50%左右),并且刑事处罚基本不能遏制未成年人的犯罪,再来发这种大题目,否则不要拿几个特例出来攻击现行法律规定。</div><p>耶————喜欢这位,如果任何事情都要通过“广泛的社会调查”,大家干脆就不要说话了。 </p><p>如果您知道有些关押在看守所里的未成年人洋洋得意的说:“我还是未成年人,不会把我怎么样的。。。”不知道您做何感想???</p></div><p>你有两个错误,一,刑事处罚并非是法律唯一的处罚办法,也不一定是最有效的。不存在什么拿未成年人没办法一说。二、如果要更改法律当然要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即使是讨论问题也得言之有据才行啊。</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3ftlang</i>在2006-2-25 11:30:00的发言:</b> <p>我有个问题,18岁可以作为一个人在生理上是否成年的标志,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许多变化对我们造成的影响,在法律上将18岁作为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标志是否还具有科学性?</p></div><p>  这个问题实际上我在再下面的跟帖里面已经提到了,17楼的朋友说得也很正确,我就不多废话了。 </p><p>  个人认为既然法律已经在18岁之前--也就是14~18岁的时候做出了一个缓冲的区间,我想将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年龄定在18岁,是合理的。</p>
那么,是不是对工读的体制稍微做一下改进比较好呢?首先弱化受歧视性,尊重个人隐私,但同时加大惩戒性。此外,对不满工读条件的,再追加社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