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细研中国刑法,还是串供毁证、抗拒从宽最划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4:00:13
<p>&nbsp;</p><h1>受贿98万判无期</h1><h1>行贿11万判三年</h1><h1>以权谋私造成逃税77万判两年</h1><h1>剩余2000多万不明财产只判五年</h1><p>&nbsp;</p><p>&nbsp;</p><h1>曾行贿韩桂芝的黑龙江牡丹江公安局长被判无期</h1><p>中新网2月16日电 </p><p>据中国法院网消息,2月16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原公安局局长韩健因犯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p><p>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4年年初,被告人韩健在任黑龙江省交警总队车管处处长、牡丹江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及单位谋取调转安置工作、职务任用提拔、违规发放牌照、放行走私车辆等利益,收受个人及单位贿赂款物10起,合计人民币89.8万元、美元1万元,共折合人民币98.0145万元。</p><p>  被告人韩健通过请托原中共黑龙江省委副书记韩桂芝(已判刑)在提拔任用方面给予“关照”,于2000年6月由黑龙江省交警总队车管处处长调任牡丹江市公安局局长。</p><p>  为了酬谢韩桂芝,被告人韩健与其妻卢晓萍(已判刑)分别于2001年、2002年春节向韩桂芝行贿人民币1万元、美元1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4万元中华牌香烟1箱,共折合人民币11.6145万元。</p><p>  2000年10月,时任牡丹江市公安局局长的被告人韩健,接受哈尔滨中实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的请托,授意时任牡丹江市交警支队公路巡警大队队长的于某某,将扣押的2台走私日产丰田4700吉普车中的1台发还张某某,另1台以牡丹江市公安局的名义购买后留用。致使该起走私犯罪没有得到及时查处,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774 155.04元。</p><p>  另查明被告人韩健及其妻卢晓萍财产扣除合法收入及非法支出外,合计人民币21 506 633.41元,韩健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另有人民币4 349 000元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款项所产生的孳息,属非法所得。</p><p>  法院一审判决,韩健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解娟 传杰 晋璇)</p><p>&nbsp;</p><h1>受贿98万判无期</h1><h1>行贿11万判三年</h1><h1>以权谋私造成逃税77万判两年</h1><h1>剩余2000多万不明财产只判五年</h1><p>&nbsp;</p><p>&nbsp;</p><h1>曾行贿韩桂芝的黑龙江牡丹江公安局长被判无期</h1><p>中新网2月16日电 </p><p>据中国法院网消息,2月16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原公安局局长韩健因犯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p><p>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4年年初,被告人韩健在任黑龙江省交警总队车管处处长、牡丹江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及单位谋取调转安置工作、职务任用提拔、违规发放牌照、放行走私车辆等利益,收受个人及单位贿赂款物10起,合计人民币89.8万元、美元1万元,共折合人民币98.0145万元。</p><p>  被告人韩健通过请托原中共黑龙江省委副书记韩桂芝(已判刑)在提拔任用方面给予“关照”,于2000年6月由黑龙江省交警总队车管处处长调任牡丹江市公安局局长。</p><p>  为了酬谢韩桂芝,被告人韩健与其妻卢晓萍(已判刑)分别于2001年、2002年春节向韩桂芝行贿人民币1万元、美元1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4万元中华牌香烟1箱,共折合人民币11.6145万元。</p><p>  2000年10月,时任牡丹江市公安局局长的被告人韩健,接受哈尔滨中实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的请托,授意时任牡丹江市交警支队公路巡警大队队长的于某某,将扣押的2台走私日产丰田4700吉普车中的1台发还张某某,另1台以牡丹江市公安局的名义购买后留用。致使该起走私犯罪没有得到及时查处,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774 155.04元。</p><p>  另查明被告人韩健及其妻卢晓萍财产扣除合法收入及非法支出外,合计人民币21 506 633.41元,韩健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另有人民币4 349 000元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款项所产生的孳息,属非法所得。</p><p>  法院一审判决,韩健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解娟 传杰 晋璇)</p>
这个我昨天就想发了.可惜啊.晚了.这样的贴我发了好多次了,还有人说这是正常现像呢.反正死不了,过几年就可以保外就医了.和没事人一样
<p>  “<strong>贪官细研中国刑法,还是串供毁证、抗拒从宽最划算</strong>”</p><p>  搂主不过转了一条新闻,似乎看不出和您写的这个题目有什么关系,为什么“串供毁证、抗拒从宽”最划算呢?文章类面可丝毫没有见到对刑法的评论,你倒给我说出个一二三来~~</p>
<p>  蝈蝈:</p><p>  你似乎一直不长进,我在原来那个帖子里面和你说过了,即使保外就医或者假释,必须服刑十五年以上(除非他有重大立功表现),否则是别想出来的,你怎么就忘了呢?</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2-17 15:36:51编辑过]
<div class="quote">&nbsp;</div><p>问题是保外这样的事,不让老百姓知道,他们什么时候保外,为什么保外,百姓都一无所知的.不能做到公开怎么让大家来监督?只能从小道消息来得知了,希望政府公开腐败官员的保外情况,和狱中真实情况.</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bigcall</i>在2006-2-17 15:31:00的发言:</b> <p>这么有“威慑力”的刑法之下,这局长能提供受贿98万的细节,怎么干脆说不出2000多万财产的来源?是记性太差,是不敢说,还是敢不说?这是对中国刑法和中国检察官法官能力的公然嘲弄。</p><br/></div><p>  哈哈~~看得出来果然没有接触过任何的案例:两千多万是个很大的数字,但是请你注意:“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首先巨额财产不等于非法财产,没有人可以肯定这里面有多少非法财产多少合法财产。 </p><p>  而来源问题,并不是检察官、警官们像查就查得清楚的,文章里面提到了一个名词:“孽息”,也就是由非法财产衍生出的附属财产,单纯从来源的渠道上讲它是合法的--比如银行的利息收入,但是它的基础却是非法的。孽息的涵义非常广泛,只要是由非法财产衍生的,都算作孽息,要查清楚孽息非常困难,因为孽息有可能继续产生孽息,渠道不一而足,有可能用于投资、股票、房产等等等等,几年内产生上千万元的孽息根本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这对于嫌疑人本人和检察官们来说,都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所以:你说不出来我也不查了,一律按照“来源不明”定罪,不管合法非法就认了吧。 </p><p>  如果你没有事情,建议你倒图书馆多看看案例,法制出版社每过一段时间就会出一部分,稍微大一点的图书馆都会有,中国的刑法在国际上讲已经是“严刑峻法”了,如果在提高刑罚,毫无疑问在和秦始皇的“秦律”在靠拢阿.......</p>
<p>只要是由非法财产衍生的,都算作孽息,要查清楚孽息非常困难,因为孽息有可能继续产生孽息</p><p>=================================================================</p><p>请教一个问题..由非法财产而产生的孽息怎样处理 ? 会充公吗 ?</p>[em06]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guoguo_xp</i>在2006-2-17 15:37:00的发言:</b> <p>问题是保外这样的事,不让老百姓知道,他们什么时候保外,为什么保外,百姓都一无所知的.不能做到公开怎么让大家来监督?只能从小道消息来得知了,希望政府公开腐败官员的保外情况,和狱中真实情况.</p></div><p>  保外就医必须进过监狱所在地的司法局批准,并且登记备案才可以,这一类的档案是公开的,如果去司法局应该是可以查的。 </p><p>  但是在继续的公开就不行了--因为保外就医是因为病情,而病情被公认为是一个人的隐私,如果国家全部公开的话就会侵犯犯人的隐私权。即使有一部分贪官利用此点逃避了一部份惩罚,那么那些没有弄虚作假的人呢?我们要不要尊重他们的权利?这就是一个“宁可错杀一万不可放过一个”和“宁可放过一个不可错杀一万”关系。</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屠城校尉</i>在2006-2-17 15:52:00的发言:</b><br/><p>只要是由非法财产衍生的,都算作孽息,要查清楚孽息非常困难,因为孽息有可能继续产生孽息</p><p>=================================================================</p><p>请教一个问题..由非法财产而产生的孽息怎样处理 ? 会充公吗 ?</p>[em06]</div><p></p>  是这样计算的:首先将财产总额计算出来,非法的计算不出来就计算合法的,然后将总额减去合法财产,剩下的部分不论是否合法一律按非法财产论处,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p>不知道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nbsp;&nbsp;&nbsp; 这个法是依据什么指定出来的?</p><p></p><p>如果列为非法来源,那么,不管贪污、受贿、卖国、贩毒等等黑钱,惩罚都比目前这个罪重得多。</p><p>如果认为是合法的,又或是疑罪从无,那又何必定罪?</p><p>不知道,法律上对一般平民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又是怎么处理,怎么定罪的?</p><p>法律,就一定合理 公平吗?&nbsp;&nbsp; 对于不公平,合理的法律,受不公平对待的一方,又该怎么做?</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我还活着</i>在2006-2-17 16:28:00的发言:</b><br/><p>不知道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nbsp;&nbsp;&nbsp; 这个法是依据什么指定出来的?</p><p></p><p>如果列为非法来源,那么,不管贪污、受贿、卖国、贩毒等等黑钱,惩罚都比目前这个罪重得多。</p><p>如果认为是合法的,又或是疑罪从无,那又何必定罪?</p><p>不知道,法律上对一般平民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又是怎么处理,怎么定罪的?</p><p>法律,就一定合理 公平吗?&nbsp;&nbsp; 对于不公平,合理的法律,受不公平对待的一方,又该怎么做?</p></div><p></p><p>  这项罪名只有在确定巨额财产的来源可疑,其中必定包含有一部门的非法财产的情况之下才会被定罪,并不是随便用的。而且这条罪名的最高量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也算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一条补偿吧。</p><p>  对一般的公民这条罪名是无效的,因为其犯罪主体在刑法上有特别的身份规定,就是“国家工作人员”。</p><p>  没有绝对公平的法律,所以法律也是在不断的修改、发展的,你这个问题我想没有人能回答,只能看实践了,因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解决这个问题。</p>
<p>"确定巨额财产的来源可疑,其中必定包含有一部门的非法财产的情况之下才会被定罪"</p><p>不知道是法律这么规定,还是你的用词的原因。</p><p>如何确定?又如何说必定?有证据么? 如果有,为什么不分开来判刑?</p><p>如果没有,又怎么确定和必定?</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tgk9999</i>在2006-2-17 15:47:00的发言:</b><br/><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bigcall</i>在2006-2-17 15:31:00的发言:</b> <p>这么有“威慑力”的刑法之下,这局长能提供受贿98万的细节,怎么干脆说不出2000多万财产的来源?是记性太差,是不敢说,还是敢不说?这是对中国刑法和中国检察官法官能力的公然嘲弄。</p><br/></div><p>  哈哈~~看得出来果然没有接触过任何的案例:两千多万是个很大的数字,但是请你注意:“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首先巨额财产不等于非法财产,没有人可以肯定这里面有多少非法财产多少合法财产。 </p><p>  而来源问题,并不是检察官、警官们像查就查得清楚的,文章里面提到了一个名词:“孽息”,也就是由非法财产衍生出的附属财产,单纯从来源的渠道上讲它是合法的--比如银行的利息收入,但是它的基础却是非法的。孽息的涵义非常广泛,只要是由非法财产衍生的,都算作孽息,要查清楚孽息非常困难,因为孽息有可能继续产生孽息,渠道不一而足,有可能用于投资、股票、房产等等等等,几年内产生上千万元的孽息根本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这对于嫌疑人本人和检察官们来说,都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所以:你说不出来我也不查了,一律按照“来源不明”定罪,不管合法非法就认了吧。 </p><p>  如果你没有事情,建议你倒图书馆多看看案例,法制出版社每过一段时间就会出一部分,稍微大一点的图书馆都会有,中国的刑法在国际上讲已经是“严刑峻法”了,如果在提高刑罚,毫无疑问在和秦始皇的“秦律”在靠拢阿.......</p></div><p></p><p>你看清楚了,不明财产是2100多万,不包括400多万的孽息。既然检方能明确地把孽息与不明财产的具体数额都区分出来,说明掌握这一部分证据不太难,但是却没有能力(或者没有兴趣)查出那2100万财产的真实来源,就在对罪犯很有利的条件下结案了。 </p><p>&nbsp; </p><p>普通人当然无法确认2000多万不明财产中哪些是非法的,其评判依据只能依赖人证物证,警察检查官的关键职责之一就是调查取证,由他们作出决定性的回答。纳税人绝不希望供养一群废物,用几十万的薪酬,查处上千万的公共财产损失,是很合理的期望。罪犯愿不愿坦白,是他在权衡量刑条件之后的主动选择,与检方侦察能力和刑罚的合理性分不开。若罪犯真的记不清细节,检方有责任帮助他回忆。只要证据未被销毁,检方搜不到证据,基本上是责任心不够或者办案水平有问题,也可能是有关制度不合理导致办案成本过高,改制修法都是解决问题之道。如果立法和检查机关都回避外界的质疑,此类问题只会越来越普遍,以致形成惯例,那实质上就宣布了,以抗拒来减轻罪责的嚣张罪犯都可以如愿以偿。 </p><p>&nbsp; </p><p>提高调查取证能力,防止罪犯利用刑法条款的模糊漏洞逃避惩罚,跟简单提高刑罚是两码事。中国的刑法在国际上是“严刑峻法”,不过中国法律和含糊矛盾和司法体系的漏洞之多也是世界少有的,这就造成了中国刑法对一部分罪犯严酷,对另一部分罪犯软弱的明显反差。比如说,抢劫10万的流浪汉被判重罪,而贪污挪用受贿造成上亿元社会财产损失的高官获刑更轻这类例子不少见吧。有这样的示范效应,国外不多见的上亿元的职务犯罪案件却在中国层出不穷。所以,中国法制改革是要使之更公平更有效,改变对职务经济犯罪十分软弱被动的局面,否则中国社会如何避免成千上万亿的更多财产损失?当然,积极果断的改革措施对掌握着中国立法权的那些人是弊多利少的,经过他们私下争论之后还得缓行,社会舆论的监督压力不够强大是一个重要因素。</p>
<p>  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只是用自己的话把司法实践中一般遵循的原则表述出来而已,刑法的法条如下:</p><p>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p><p>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的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差额部分予以追缴。</p><p>  我在上面提到过了,对于这样的财产,合法与非法很难界定,无法分清哪些是合法、哪些是非法,一切都要交给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来调查和确定。你的这个问题就像是问:“头上少于多少根头发算秃”,只有在实践中才能确定。</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bigcall</i>在2006-2-17 17:40:00的发言:</b> <p></p><p>你看清楚了,不明财产是2100多万,不包括400多万的孽息。既然检方能明确地把孽息与不明财产的具体数额都区分出来,说明掌握这一部分证据不太难,但是却没有能力(或者没有兴趣)查出那2100万财产的真实来源,就在对罪犯很有利的条件下结案了。 </p><p>&nbsp;  <font color="#0000ff">你说的的确有道理,但是请注意,文章说2100万元的孽息,其实只是这两千一百万元最后产生的衍生财物,并不代表着两千一百万元当中没有这两人原始非法财产的衍生财物,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就是上面那位网友说的“疑罪从无”。这是世界刑法上公认的基本原则。</font></p><p>普通人当然无法确认2000多万不明财产中哪些是非法的,其评判依据只能依赖人证物证,警察检查官的关键职责之一就是调查取证,由他们作出决定性的回答。纳税人绝不希望供养一群废物,用几十万的薪酬,查处上千万的公共财产损失,是很合理的期望。罪犯愿不愿坦白,是他在权衡量刑条件之后的主动选择,与检方侦察能力和刑罚的合理性分不开。若罪犯真的记不清细节,检方有责任帮助他回忆。只要证据未被销毁,检方搜不到证据,基本上是责任心不够或者办案水平有问题,也可能是有关制度不合理导致办案成本过高,改制修法都是解决问题之道。如果立法和检查机关都回避外界的质疑,此类问题只会越来越普遍,以致形成惯例,那实质上就宣布了,以抗拒来减轻罪责的嚣张罪犯都可以如愿以偿。 </p><p>&nbsp;  <font color="#0000ff">这上面的都是你自己推测的吧?道理是不错我很赞同,但是实际调查起来可没有那么轻松,我给你打个比方,比方说犯罪嫌疑人用非法收入十万元参股某公司,并在其中担任职务,通过其经营获得收入,而收入的途径多种多样,不论是分红、奖金、提成等等不一而足,到处都有收入,而且这个过程有可能转换了很多环节,检方调查只能够确认其中一部分,有一部分可能是无法确认的。本案的具体细节我不清楚,具体的怎么无法查清也就不好说了--但是有相当的部分无法查清是肯定的,不然也就不会有这条罪名了。</font></p><p>提高调查取证能力,防止罪犯利用刑法条款的模糊漏洞逃避惩罚,跟简单提高刑罚是两码事。中国的刑法在国际上是“严刑峻法”,不过中国法律和含糊矛盾和司法体系的漏洞之多也是世界少有的,这就造成了中国刑法对一部分罪犯严酷,对另一部分罪犯软弱的明显反差。比如说,抢劫10万的流浪汉被判重罪,而贪污挪用受贿造成上亿元社会财产损失的高官获刑更轻这类例子不少见吧。有这样的示范效应,国外不多见的上亿元的职务犯罪案件却在中国层出不穷。所以,中国法制改革是要使之更公平更有效,改变对职务经济犯罪十分软弱被动的局面,否则中国社会如何避免成千上万亿的更多财产损失?当然,积极果断的改革措施对掌握着中国立法权的那些人是弊多利少的,经过他们私下争论之后还得缓行,社会舆论的监督压力不够强大是一个重要因素。</p><p> <font color="#0000ff"> 我说的“严刑峻法”并非针对你,而是对着现在一种情况:有很多人只要看见判了一个贪官死缓、无期什么的,就叫着杀杀杀,全然不管其中的细节,这样的风气可一点都不值得鼓励。你说的提高侦查取证能力这条我非常赞同。</font></p><p><font color="#0000ff">  而你说的那些问题我的老师曾经这样和我讲过,我认为是很有道理的:抢劫是针对的具体的人身财产和生命进行的犯罪,其危害是直接的,所造成的损害往往是不能挽回的;而对于贪污、渎职犯罪,其犯罪所损害的对象则是相对模糊的社会体系,造成的损害是间接的、相对比较容易弥补的--通俗地说就是杀了人抢了钱,人死了活不过来,钱花了追不回来,而贪污了,钱可以追回来,挪用了可以要回来。所以对贪污、渎职犯罪的惩罚自然会轻于抢劫、杀人等等的罪行,个人也认为比较有道理,毕竟不断的杀解决不了什么问题,杀人越货肯定是死刑,可是并没有能够杜绝此类犯罪。</font></p><p><font color="#0000ff">  这段话里面你说的其他的我不作评论,具体的情况不清楚我没有发言权。</font></p></div>
<p>还有一个关键点,楼主没说清,就是还要和外国政府取得联系,尤其是加拿大政府或是美国政府,只要你逃到了这两个国家,搞定了所在国家的司法部,不管你贪多少钱,肯定死不了,即使被交回中国,也死不了,而且刑期也很短,不会超过14年。记住了各位,美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是中国贪官的最大屁护伞,其他小国不行,没能耐,中国政府吓吓,就把你无条件交出去了。</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tgk9999</i>在2006-2-17 17:43:00的发言:</b><br/><p>  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只是用自己的话把司法实践中一般遵循的原则表述出来而已,刑法的法条如下:</p><p>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p><p>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的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差额部分予以追缴。</p><p>  我在上面提到过了,对于这样的财产,合法与非法很难界定,无法分清哪些是合法、哪些是非法,一切都要交给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来调查和确定。你的这个问题就像是问:“头上少于多少根头发算秃”,只有在实践中才能确定。</p></div><p>看了上面的评论觉得这个斑主有点钻牛角尖了,2000多万,无法说清来源,这可能吗?金融实名制实行这么多年在这里好像又完全失效了?!我们来个简单的推理吧,2000万不可能是全部现金吧,总会在银行或其他投资机构出现吧,而这些个地方都有交易记录可查的为什么还会出现来源不明呢?这明明就是法律给这些个巨贪们设的一个后门啊!所以才有了楼主的坦白从严,抗拒从宽的言论!这也就正好应了4那句民间的谚语: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p>
<p>“本人不能说明来源的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差额部分予以追缴。”</p><p>这点就是我对法律的不认同之处了,既然定为非法收入。那么非法收入有那些种? 贪污、受贿、偷税漏税、偷窃、抢劫、贩毒、卖国、走私、赌博等等,可以说任何一种法律界定的非法收入,数额达到2000万了,都不会只判5年。可在这个罪名下,最高只能判5年!!! 感觉就象给高官留后路。</p>
<p>  咳嗽......有什么不可能的......</p><p>  所谓金融实名制还早呢,我们不过实行了银行存款等等一些有价证券交易的的实名制而已,其他的在多着呢;而且如果真要隐藏,大不了换个名字,或者委托他人......别说两千多万,在九七年的时候青岛还有过接近一个亿的案子,不过那个是个窝案......怎么样?照样查不出来......</p><p>  可悲啊......为防止漏网之鱼而设立的罪名反而被认为是后门......出力不讨好阿......</p>
<p>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合法性,1、忘记。2、拒绝说出。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非法收入的情况下,进行如此推理“无任何失忆症状,数额巨大,不可能忘记。说出合法收入的来源,不会造成伤害和损失。所以,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认定为非法收入。”不知道这样法律是否认可?</p><p>如果认可,那么定性为非法所得就是合理的。不存在往疑罪从无精神靠拢,从轻量刑的说法。那样,最高5年的量刑就不合理!</p><p>还有,最近的一个判罚表明,主动说明没有证据的非法收入,算自首,从轻量刑。</p><p>难道是法律不认可前面的推理?不知道法律对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推理定罪的规定这么样?</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我还活着</i>在2006-2-18 1:20:00的发言:</b><br/><p>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合法性,1、忘记。2、拒绝说出。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非法收入的情况下,进行如此推理“无任何失忆症状,数额巨大,不可能忘记。说出合法收入的来源,不会造成伤害和损失。所以,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认定为非法收入。”不知道这样法律是否认可?</p><p>如果认可,那么定性为非法所得就是合理的。不存在往疑罪从无精神靠拢,从轻量刑的说法。那样,最高5年的量刑就不合理!</p><p>还有,最近的一个判罚表明,主动说明没有证据的非法收入,算自首,从轻量刑。</p><p>难道是法律不认可前面的推理?不知道法律对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推理定罪的规定这么样?</p></div><p>  你错了,忘记来源是不会被定罪的,你好好看看法条,只有“拒不说出”才会被定罪。 </p><p>  你说的那个判罚是什么案例呢?能不能给转出来看一下? </p><p>  还有,以推定定罪,我国早就不采用了......</p>
<p>那个推理,是先否定忘记的可能性,才有后面的结果。</p><p>还有,再次确认一下,以“推定定罪”,在我国完全不采用了吗?</p><p>印象中(没有任何价值的隐约记忆,可能记错)好像没有吧,只是适用条件比较严格。</p><p>至于那个案例,也是印象中那个什么讨论又一个无期徒刑的帖子好像提到。</p><p>当时没兴趣,扫了一眼而已,不做得准。</p><p>ps:没有过目不忘的本事啊,看来以后不能确认的东西都得打上(印象中)的标记了。幸好俺是菜鸟,没人跟我较真。</p>
  我记得就是如此......八二年之后就改了,文革时期真的冤死了不少人......推定只能够被用作侦查手段,以证据定罪......没有证据支持的推定是不可能被法庭采纳的......我记得有一名警官曾经给推定得出的结论给过一个不错的名词--非诉讼性证据......
<p>以证据定罪是没错,但没有直接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呢?</p><p>巨额财产,证据表明没有合法获得的可能(没有遗产继承,个人履历可以查),是否可以定为非法收入?毕竟没有证据直接证明是贪污.</p><p>为 防止漏网之鱼设定的?以非法所得论处,为什么不直接以贪污所得论处呢?好像新加坡就是这样规定的吧(印象中)?</p><p>那个案例</p><p><a href="http://www.cjdby.net/dispbbs.asp?boardID=13&amp;ID=235794&amp;page=5">http://www.cjdby.net/dispbbs.asp?boardID=13&amp;ID=235794&amp;page=5</a></p><p>被告人于大路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于大路所犯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其所犯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对其所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依法亦应惩处。<font color="#f73809">鉴于于大路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羁押后,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挪用公款的事实,对其所犯挪用公款罪应以自首论</font>。被告人还能够<font color="#000000">主动坦白部分受贿事实</font>,并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线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认罪、悔罪,故对其所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予以减轻处罚;对其所犯行贿罪予以从轻处罚。</p><p>是我记错了,,有点不一样。</p><p></p>
<p>  刚才我看了刑法的书,好好琢磨了一下,发现我们都错了,小二也说错了不少东西--这条罪名严格上讲必须是“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也就是说,其惩罚的是嫌疑人“拒不说明”的行为。因为刑法界认为:作为工作人员有说明自身巨额财产的义务,而拒不说明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所以,我们争论的怎么界定的问题似乎有点没有必要了......</p><p>  你说的那个案例,和推定有关系么?里面说的是自首的情节阿~~</p>
<p>我提到案例,说的就是自首啊,不是你叫我转的么?只不过我记错了而已。</p><p>晕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管的竟然是不作为,而不是那些财产。</p><p>“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的是合法的,<font color="#f73809">差额部分</font>以非法所得论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font color="#f73809"><font color="#000000">财产</font>差额部分</font>予以追缴。”</p><p>这两个又怎么理解?是财产中差额的那一块,还是差额中的一部分?</p>
<p>至于推定,刑事推定还是存在吧,你说的应该是无罪推定。</p><p>随便复制过来一段,那是百度搜索“推定”得到的</p><p><font color="#000000"><strong><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66;">推定</font></strong>包括事实<b style="COLOR: black; BACKGROUND-COLOR: #ffff66;">推定</b>和法律<b style="COLOR: black; BACKGROUND-COLOR: #ffff66;">推定</b>。事实<b style="COLOR: black; BACKGROUND-COLOR: #ffff66;">推定</b>属于认定事实的范畴,主要是指司法者借助能够用证据直接证明的事实,据以推断出另一相关事实的存在。其中,能够用证据直接证明的事实被称之为基础事实,被推断出的事实则称之为<b style="COLOR: black; BACKGROUND-COLOR: #ffff66;">推定</b>事实。<b style="COLOR: black; BACKGROUND-COLOR: #ffff66;">推定</b>的机理表现为基础事实与<b style="COLOR: black; BACKGROUND-COLOR: #ffff66;">推定</b>事实之间的普遍的共存关系,即当基础事实存在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b style="COLOR: black; BACKGROUND-COLOR: #ffff66;">推定</b>事实也存在。所以,当<b style="COLOR: black; BACKGROUND-COLOR: #ffff66;">推定</b>事实无法直接证明或者证明成本过高时,就可以通过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而间接证明<b style="COLOR: black; BACKGROUND-COLOR: #ffff66;">推定</b>事实的存在。刑事<b style="COLOR: black; BACKGROUND-COLOR: #ffff66;">推定</b>的法律实质,在于改变一般意义上用直接证据证明犯罪待证要素的做法,通过间接证据与待证要素之间的常态联系进行推理,从而得出待证要素为真的结论。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采用<b style="COLOR: black; BACKGROUND-COLOR: #ffff66;">推定</b>的方法对事实予以认定,并不违背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关原则。相反,对于有效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某些犯罪事实证明难的问题确具有特殊意义。</font></p>
<p>推定的漏洞太大,就比如说常态联系吧,什么叫常态联系???如何界定常态联系???很多事情不是常态的,当主控检察官使用常态联系时就会考虑到如果嫌疑人辩护人或法官认为这不是常态联系时,指控将被推翻,这种事情为什么要做???</p><p>在楼上所引的资料也可以看到:推定只是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具有特殊意义。一个特定、一个特殊决定了推定极少被采用。</p>
对贪官应该恢复剥皮
不谈了啊。
<p>若罪犯真的记不清细节,检方有责任帮助他回忆。只要证据未被销毁,检方搜不到证据,基本上是责任心不够或者办案水平有问题,也可能是有关制度不合理导致办案成本过高,改制修法都是解决问题之道。</p><p>==================================================================</p><p>取证不是想象中那麽容易的, 如果钱到国外打个转, 或索性放在外国投资等等, 你还要得到外国政府的协助, 但有些时後外国政府也受当地法律限制. 就算在国内由於财务会计纪录和国际水平还有不少差距, 很多时候查无可查.</p>[em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