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八百欠贷人遭银行联合制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7:56:47
天津八百欠贷人遭银行联合制裁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8:31 法制日报

  本网讯记者王继然 记者今天从天津市银行业协会获悉,该协会近日受多家金融机构联合委托,公布了总共涉及809名拖欠贷款市民的“催收公告”,天津市各银行将对这些欠债者展开“联合制裁”:停止受理这些欠逃债务人的各种个人消费类贷款。对于恶意欠逃债务人,银行还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依法冻结本人其他个人资金账户,并按法律程序向债权人账户划转还贷资金。
  此外,这些欠逃债务人的相关信息也已进入天津市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天津公安机关也已将五千多辆有拖欠贷款情况的机动车的相关信息列入公安内部系统。在这些车辆需要办理保险、年检、落户等手续时,工作人员会让其先还清贷款,再为其办理。公安交警还将加强路面车辆检查,发现这些车辆就采取扣车措施,并要求车主持还款凭证取车。天津八百欠贷人遭银行联合制裁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08:31 法制日报

  本网讯记者王继然 记者今天从天津市银行业协会获悉,该协会近日受多家金融机构联合委托,公布了总共涉及809名拖欠贷款市民的“催收公告”,天津市各银行将对这些欠债者展开“联合制裁”:停止受理这些欠逃债务人的各种个人消费类贷款。对于恶意欠逃债务人,银行还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依法冻结本人其他个人资金账户,并按法律程序向债权人账户划转还贷资金。
  此外,这些欠逃债务人的相关信息也已进入天津市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天津公安机关也已将五千多辆有拖欠贷款情况的机动车的相关信息列入公安内部系统。在这些车辆需要办理保险、年检、落户等手续时,工作人员会让其先还清贷款,再为其办理。公安交警还将加强路面车辆检查,发现这些车辆就采取扣车措施,并要求车主持还款凭证取车。
这还要大张旗鼓地干啊,晕
[B]以下是引用[I]fireman119[/I]在2006-1-18 12:34:00的发言:[/B][BR]这还要大张旗鼓地干啊,晕

执法难?尤其是对一些打着"和谐"做河蟹的个人!他有钱就是不还,这样的人多了,不是这次在天津一下就出了八百嘛!
缺乏系统的执行规章,只要违法就照着之前定好的程序执行下去,冻结资产,限定开销,回收房产,看他有多厉害,之所以拖下来,第一,没有统一的执行程序,第二,有人情关系,第三,被拖了下来,如果有相关程序,看他还敢拖欠。。。
<P>系统的执行规章 ??</P>
<P>你知道吗?去年 最高法院 闹了一个 天大的笑话 为讨好 胡 ,共建"和谐"社会,只有一套 房屋的 法院不能查封, 好了.所有的抵押,按揭贷款,民事赔偿</P>
<P>都成问题了! 法院什么都不能查封!一套 房屋 他有10几套 你也不能查封!</P>
<P>这房子是谁 很难分清楚,他在其他地方有没有房子,只很难查,查起来成本很好!即使只有一套 这世界上 没房子 而租房的人 到处多是!</P>
<P>2005年1月1日生效 到2005年12月18日 作废 法院又可以查封了,抵押,按揭贷款 银行有可以开办了!这事 真是 世界少有啊!</P>
<P>听了只能 当个笑话!</P>
所以这就是没有系统章程造成的后果啊,政府臃肿而效率低下,很正常,改革也势在必行,不过讨好胡共之类的话,没有由来,何必要硬加,现在中央命令地方未必执行,看看煤矿事件就是很好例证,中央政府改革要舍得对自己和地方(特别是地方)动刀子才行啊
<P>法院去查封房子 房主 不管有理没理多要闹要吵 骂人 打架 威胁 自杀等等</P>
<P>什么事情多做的出! 这与共建"和谐"社会 不符!既然胡 提出 共建"和谐"社会 那么最高法院就要"与时俱进" 为共建"和谐"社会 出谋划策!它出个"只有一套 房屋的 法院不能查封"的司法解释 就是为了跟领导 保持一致!</P>
<P>多么伟大啊,多么忠诚的部下啊!</P>
<P>大家 高呼 "和谐"万岁!</P>
<P>底下 高叫 "河蟹"万岁!</P>
问题总归是要出的,出了问题要解决阿,根据我所知你所指的应该是<FONT face=Verdana>《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第六条吧,该条款没有作废,而是给出了新的司法解释,本来该条款是本着人道精神的,但被恶意使用后,新的司法解释已经弥补了漏洞,知错就改很好啊</FONT>
最高法关于执行设定抵押房屋的最新规定(全文)<BR>(法释[2005]14号)<BR>  <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BR>  <BR>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已于2005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BR>  <BR>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BR>  <B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对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规定如下:<BR>  <BR>    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BR>  <BR>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BR>  <BR>    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BR>  <BR>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BR>  <BR>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BR>  <BR>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BR>  <BR>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BR>  <BR>    第六条 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BR>  <BR>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P>新司法解释八种财产不得查封--<BR>新司法解释影响百姓生活,实例详解八种财产不得查封</P>
<P>(2004-11-17 10:07:28)<BR>【江苏商报报道】 记者陈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新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解释因为明确列举了八种不得查封的财产,被称为最具有人性化的规定。 <BR>这项将于明年1月1日生效的司法解释会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产生什么样的变化,对老百姓的私有财产有何影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是专门负责强制执行中院生效判决的部门,同时还指导、监督区县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记者就此专访了该局副局长李兵法官。 <BR>八种财产逐一解释 <BR>问:这个规定最引人瞩目的就是规定八种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具体是哪些财产? <BR>李:我们一条一条来看: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这是指咱们日常生活中必须用到的生活用品,将直接影响到被执行者和家人的生存问题。因此生活必需物品是绝对不能进行查封扣押的。 <BR>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还应当留下能够维持他们生活所必须的费用。 <BR>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这是一个新的规定: 在教育权被越来越重视的今天,子女的教育用品被明确认定是不得查封扣押的财产。 <BR>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这种财产比较复杂。所谓未公开的发明是指已经完成,但是还没有申请专利保护,没有实际运用的发明;未公开著作是指已经完成但没有公开发表的著作。这两种财产不得查封和扣押是因为它们具有潜在的价值,不利于这种价值的实现,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BR>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这和第一项是差不多的,有些残疾人使用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是很具有价值的,但是一旦法院将这些器具查封扣押,将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不便。 <BR>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勋章、奖章的作用是对特定人的表彰,这是与一定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这种财产具有很强的指向性。法律保护公民的荣誉权,因此对于被执行人获得的奖章、勋章,法院也是不查封不扣押的。 <BR>第7类是根据国际公法规则作出的规定,第8类是为了防止遗漏作出的补充规定,这里就不详细解释了。 <BR>总之所有的规定都是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在最大限度地保证申请人权益的同时,也要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条件。 <BR>条款中的“必需”怎么解释 <BR>问:很多条款都有“必需”二字,什么是“必需”? <BR>李:“必需”是对那些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范围所做的一种限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属于上面所说的八种财产之列,只有那些“必需”的生活用品、财产才是应当保留的。各个地区对于“必需”的定义是不可能一样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棉大衣在东北地区肯定是必需的生活用品,那么在南方呢?肯定就不是。 <BR>而且不同时期对“必需”的理解也不一样。以前有的法院去别人家里执行,彩电、冰箱统统拿走,我看以后就绝对不能出现这种情况。 <BR>因此,最高院也不可能作出具体规定,什么是必需什么不是必需。这就要看实际执行的法官怎么看,由他来判断。这就是法理上所说的“法官自由裁量”。 <BR>仅有一处房产会不会被强制执行 <BR>问:老百姓最关心的是仅有的一处房产会不会被扣押拍卖,新的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BR>李:新解释的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种规定在解释没有出台之前我们就是这样做的。因为《民事诉讼法》第236条早已规定,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BR>问:有没有具体案例? <BR>李:巧得很,你来之前,有个区级法院执行局的局长打电话说。他们在执行中遇到只有一处房产可供执行的情况,问我们能不能在这个规定生效之前把房子拍卖。我们就明确告诉他千万不能,还是按照以前的做法。 <BR>但是司法解释的第七条又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BR>问:按什么标准确定房产是否超标呢? <BR>李:一般来说按照当地当年居民平均住房标准。比如说今年调查结果表明,南京人均居住面积为22.7平方米,我们在确认是否超标时就按这个标准。三口之家为68.1平方米,他们的房子为200平方米就远远超过标准了。 <BR>问:会不会置换的房产远远差于原来的房产? <BR>李:不会的。不可能原来你在新街口有一处大房子,法院为了执行,给你在江宁找一处小房子。这样做虽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给被执行人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我们置换房屋多数还是在与原房屋相近的地方。 <BR>问:会不会有恶意的债权人利用这种规定转移自己的房产,达到避债的目的? <BR>李:不排除有这种情况。我们以前办过一个案子,被执行人有两处房产,一处在龙江小区,一处在水佐岗。当我们依法去查封水佐岗的房子的时候却发现是被执行人的母亲住在里面,原来被执行人知道法院要来查封,提前就把房子过户给了母亲。遇到这种情况,就需要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该房产实际是被执行人所有。 <BR>问:法院怎么确定这处房产是属于被执行人的呢? <BR>李:法院查封房产是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基础,再去房产部门调查,只要该处房产登记的产权人是被执行人,法院就“推定”这是被执行人的房产。如果其他人提出异议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 <BR>问: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会不会影响使用? <BR>李:不会。解释第六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法院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是可以查封,这种查封是一种“软查封”。所谓“软查封”是指法院到房管局、土地局登记备案,表明该房产已被查封。查封后将不影响被执行人的居住,只是限制对该房屋的买卖、转移。 <BR>如何看待新解释中的新规定 <BR>问:新解释对于共同财产的规定会不会牵涉到夫妻共同财产? <BR>李:不单是牵涉到夫妻财产,父母兄弟姐妹之间都可能存在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的执行,这次最高院的解释规定,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但要通知共有人。 <BR>问:什么叫法院轮候查封? <BR>李:以往我们在执行时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我们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是该财产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了。这种情况在以前就束手无策了,这次最高院的解释就规定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BR>问:这次解释为什么要规定查封期限? <BR>李:以前法院查封财产,除了银行存款有半年的期限以外,没有什么限制。往往一处房产一封就是几年,房产部门对此很有意见。现在对于动产规定了一年期限,不动产规定了两年期限,也是促使法院尽快处理,否则到了一定时候,查封将自动解除。新解释还规定,实在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完成还款的,申请人可以要求延期,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原来的二分之一。 <BR>新解释不会给逃债者开方便之门 <BR>问:最后,有的观点认为,新的司法解释虽然保护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但是也给恶意逃债者提供了便利,讨债将会变得越来越难,您是怎么看的? <BR>李:的确,有了新的司法解释,就给那些生活困难的被执行者提供了一把“保护伞”,这样肯定会影响到合法的债权人的利益。但是相对于被执行者来说,债权人肯定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果强行执行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必将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但是对于恶意逃债的人,新的解释也不可能成为他们的逃债工具,法院将尽最大努力,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P>
<P><FONT face=Verdana>大家比较一下 </FONT></P>
<P><FONT face=Verdana>这不是"变相"作废的话,那这世上没见过 什么是作废的了!</FONT></P>
<P><FONT face=Verdana>这不是"与时俱进" 与领导 保持一致!讨好领导的话.那什么叫"讨好领导"</FONT></P>
<P>问题是什么啊???不要喊口号,提问题。。。</P>
<P>我还是要说</P>
<P>是中国社会的悲哀!共建"和谐"社会 变成了 共建"河蟹"社会!</P>
<P>中国 不是要建设 "道德" 社会 而是要 建设"法制"社会!</P>
<P>我们已经建设几千年的 "道德" 社会了,现在最重要的是维护法律的权威!</P>
<P>法律的天平 一边是秩序,一边是公平,支柱是国家暴力!<BR>法律的发源是为了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公平是为了有更好的秩序!不能为公平而放弃秩序,也不能为了维护秩序而不顾公平,总的来说秩序略微重于公平!<BR>没有国家暴力的法律是一张废纸!<BR>我 为什么 说秩序略微重于公平 呢?因为秩序的破坏受损的是全体公民!而公平一般是相对事件双方的!受损的范围 影响 一般是秩序大于公平!</P>
<P>公平和德治以及举出的例子不是很和谐搭配,呵呵</P>
[B]以下是引用[I]fireman119[/I]在2006-1-18 13:57:00的发言:[/B][BR]问题总归是要出的,出了问题要解决阿,根据我所知你所指的应该是<FONT face=Verdana>《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第六条吧,该条款没有作废,而是给出了新的司法解释,本来该条款是本着人道精神的,但被恶意使用后,新的司法解释已经弥补了漏洞,知错就改很好啊</FONT>

这条司法解释在提出之前就已经有很大的反对声音,最高法院不是不知道的.最后始终还不是要再作一次解释?
<P>银行不愿借钱吃官司 法院判决赔偿原告40%损失 </P>
<P>--------------------------------------------------------------------------------<BR> <BR><a href="http://finance.sina.com.cn" target="_blank" >http://finance.sina.com.cn</A> 2006年01月18日 09:59 金时网·金融时报 <BR> <BR>  FN记者 张正华</P>
<P>  古往今来,听说过借钱不还的要吃官司,但还真没见过不愿借钱给别人也要吃官司并承担损失的。</P>
<P>  事件的主人公是一初中文化、曾担任过重庆城口县岚天乡乡党委副书记的张承国。几  <BR> <BR>年前,张承国引进波尔羊项目,成立岚天乡种植养殖场,并据此从农行城口支行申请到了一笔30万元的扶贫贷款。随后,张又从外地引进一种被该县畜禽饲料工作站调查认定不宜种植的牧草——皇竹草种节苗作为波尔羊的配套项目。城口县扶贫办批准其为扶贫项目,决定安排专项贷款计划30万元,并专题说明:扶贫办下文后,农行要根据其项目的效益情况和本人的贷款抵押能力等有关贷款条件,对其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后方可贷款。</P>
<P>  由于张承国提供不了有效的担保抵押物,农行城口支行没有发放贷款。张承国开始另寻出路。据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表明,在又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被拒后,他从朋友处借款开始建大棚种植皇竹草,不料,一场大雪将皇竹草种全部冻死。为此,张承国再次向农行申请贷款,城口支行贷审会又一次拒绝了他的贷款申请,理由是前账未清,抵押物有问题。</P>
<P>  投资失误,造成损失,自己认栽也就算了。但张承国一纸诉状把农行告上了重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农行城口支行“恶意磋商”,构成“缔约过失”为由,要求赔偿其直接、间接损失共600余万元。结果,一审判决驳回了张的诉讼请求。张随后向重庆市高院提起上诉。</P>
<P>  2005年初,重庆市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要求城口支行承担张承国40%的责任损失80万元,即按法院认定的张实际损失200万元的40%计算。</P>
<P>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对其贷款决策享有自主权,对扶贫贷款发放当然也享有自主权,应当按照一般贷款的原则审查发放与管理。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对于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当对发放新的贷款采取更审慎的措施。因此,二审法院以涉案贷款是扶贫贷款、种植养殖场以前曾获得过贷款为由,认定种植养殖场“对获得贷款批准抱有更大期待”是对银行业务的重大误解。在这种认识指导下,尽管其在形式上承认银行对扶贫贷款的发放享有自主权,但在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问题上却作出了与实际情况正好相反的认定。</P>
<P>  据说,重庆高院给这种判决结果披上了一件美丽的外衣:农民的利益无小事!农民与银行是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言下之意是,为了维护农民的所谓利益,不得不放弃银行的合法权益。</P>
<P>  这起全国首例银行“怠于履行义务”案宣判后,被许多人认为是当地金融生态的悲哀。</P>
<P>  我国金融生态环境的亟待改善是人所共知的事实。自2005年以来,央行行长周小川就通过多种途径,不断呼吁加强中国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特别是我国地方层面上的政府、立法、司法等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P>
<P>  根据央行2001年到2002年所做的抽样调查统计,在我国银行巨额不良资产的形成中,由于地方干预,包括司法、执法方面对债权人保护不力的约占10%,此外,社会信用环境较差、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严重等因素都交叉存在于各个类别之中。我们可以看到,其中有很多原因是和法律、司法及执法有重要联系的。</P>
<P>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讲银企关系所蕴含着的金融风险时,其中很多方面都要涉及到我国金融生态环境中的司法环境问题。例如,从银企关系的现实看,在发生违约时,法律上的安排是否能有助于保护债权和减少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实质上都和法律条款或者“约定俗成”密切相关,同时也涉及会计准则、外部审计、信息披露、司法执法完备与否、市场信息获取的便利性等问题。在银企关系中除了常规的制约关系外,更为重要的是,银行对借款企业有没有最后的威慑手段,或者说“杀手锏”。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希望企业有了困难就尽量及早纠正,但是必然有一部分企业最终是违约且难以扭转的,在后面的情况下,法律上的安排是否能得到既有效果又有效率的保障,就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而法律环境对金融生态的影响是很大的。法律环境的好坏会直接影响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P>
<P>  随着2007年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的日子越来越近,我国金融深化改革更是迫在眉睫,如何迅速改善我国金融生态环境,将是我们未来深化银行改革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 <BR> <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