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所谓500次转发就刑拘的理解完全是错误的, 故意歪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4 05:37:43


500次转发和5000次浏览,特指的是构成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

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没有转发和浏览的次数限制。

==============================

两高的司法解释如下:


可以被认定为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情形,予以刑事处罚: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将认定为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情形,予以刑事处罚。


可以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

2)“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500次转发和5000次浏览,特指的是构成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

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没有转发和浏览的次数限制。

==============================

两高的司法解释如下:


可以被认定为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情形,予以刑事处罚: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将认定为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情形,予以刑事处罚。


可以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

2)“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张家川警方其实也被误导了,构成“寻衅滋事罪”,并不需要500次转发。

张家川警方用“超过500次转发”作为刑拘的理由,显然也是错误地运用了法律。。。。
还是杂谈部分人说的对:某些执法者最后只看到了“500次”,不会看到“诽谤”
再说,“诽谤”有诽谤主体,被诽谤人不提起诉讼,抓的那门子的人?
呵呵是什么 发表于 2013-9-24 15:29
再说,“诽谤”有诽谤主体,被诽谤人不提起诉讼,抓的那门子的人?
请问诽谤罪里有这一条吗
呵呵是什么 发表于 2013-9-24 15:26
还是杂谈部分人说的对:某些执法者最后只看到了“500次”,不会看到“诽谤”
你别忘了!寻衅滋事罪,不需要转发500次以上。

有证据构成诽谤罪,那就是诽谤罪,不管转发或浏览了多少次,都可以刑拘,如果被转发或浏览达到规定数量,那就是情节严重的诽谤罪。
AIADAN 发表于 2013-9-24 16:04
有证据构成诽谤罪,那就是诽谤罪,不管转发或浏览了多少次,都可以刑拘,如果被转发或浏览达到规定数量,那 ...
对的,网上所谓500次的解释,几乎全是错的。
这种解释更严厉了,哪怕转发浏览只有一次,也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了

tudoubocai 发表于 2013-9-24 16:17
这种解释更严厉了,哪怕转发浏览只有一次,也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了


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和转发次数无关,和是否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有关。

是否构成诽谤罪也和转发次数无关,转发500次,达到了诽谤罪中“情节严重”的标准。
tudoubocai 发表于 2013-9-24 16:17
这种解释更严厉了,哪怕转发浏览只有一次,也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了


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和转发次数无关,和是否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有关。

是否构成诽谤罪也和转发次数无关,转发500次,达到了诽谤罪中“情节严重”的标准。
诽谤罪的客体必须是人吧?
所以应该适用寻衅滋事那一条。
而那一条是不需要达到500的
xenodragon 发表于 2013-9-24 16:23
诽谤罪的客体必须是人吧?
所以应该适用寻衅滋事那一条。
而那一条是不需要达到500的

张家川警方刑拘的理由是“寻衅滋事”,但又引用了“转发500次”这个诽谤罪中“情节恶劣”的标准。

画蛇添足,确实不妥。
呵呵是什么 发表于 2013-9-24 15:29
再说,“诽谤”有诽谤主体,被诽谤人不提起诉讼,抓的那门子的人?
刑拘的理由是寻衅滋事罪,不是诽谤、
刑拘的理由是寻衅滋事罪,不是诽谤、
算不算滥用司法?
呵呵是什么 发表于 2013-9-24 21:21
算不算滥用司法?
滥用谈不上吧,只能说用错了。
AIADAN 发表于 2013-9-24 16:04
有证据构成诽谤罪,那就是诽谤罪,不管转发或浏览了多少次,都可以刑拘,如果被转发或浏览达到规定数量,那 ...
毁谤...不是告诉乃论吗?

而且,这应该是民事案件吧?何来“刑拘”?

这是我一直不懂的。真心请教。
bulldog2002 发表于 2013-9-24 22:35
毁谤...不是告诉乃论吗?

而且,这应该是民事案件吧?何来“刑拘”?
刑拘的理由是涉嫌“寻衅滋事罪”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9-24 22:37
刑拘的理由是涉嫌“寻衅滋事罪”
不好意思,我仅就AIDAN的回应做出发言。

没打算对这件事情发表看法。

因为我还真不知道发生什么事...

bulldog2002 发表于 2013-9-24 22:39
不好意思,我仅就AIDAN的回应做出发言。

没打算对这件事情发表看法。


有诽谤行为和诽谤罪,是两回事。

诽谤行为构成名誉侵权是民事案件;诽谤罪是刑事案件。
bulldog2002 发表于 2013-9-24 22:39
不好意思,我仅就AIDAN的回应做出发言。

没打算对这件事情发表看法。


有诽谤行为和诽谤罪,是两回事。

诽谤行为构成名誉侵权是民事案件;诽谤罪是刑事案件。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9-24 22:43
有诽谤行为和诽谤罪,是两回事。

诽谤行为构成名誉侵权是民事案件;诽谤罪是刑事案件。
犯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以上是百度结果...要被害人自诉告发,这就是我所说的“告诉乃论”

不过话说回来,我还真不知道这位仁兄说了些什么。

就此打住,不好意思。
毁谤...不是告诉乃论吗?

而且,这应该是民事案件吧?何来“刑拘”?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句话呢?
呃...所以我说,就此打住啊。

因为我真的不知道这位仁兄说了些什么...

好吧,我out了。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9-24 15:22
张家川警方其实也被误导了,构成“寻衅滋事罪”,并不需要500次转发。

张家川警方用“超过500次转发”作 ...
量化指标好执行啊~
寻衅滋事的定义并不是你说的造成社会秩序混乱这么简单,前头还有一个裁夺的空间——在公共场所严重扰乱。网络算不算公共场所,法律没定论,暂且算吧~剩下的还麻烦着呢~
公共场所的性质是什么?进入场所或者说接触到该行为的人数多不多?如果在小范围发布算不算?
公共场所进行活动的重要程度如何?什么时候发生的?
公共场所秩序受其影响的范围与程度如何?
这些全部法律都没有进行量化,公安机关愁死了,咋办?还不如抓500次。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9-24 22:52
你怎么就无视

“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句话很不好掌握,你说什么才算严重危害?
散布地方政府的不实负面信息就算?那某人在公共场所说了句“政府里头都是贪官”,这算不算?
阿妹你看 发表于 2013-9-24 23:01
量化指标好执行啊~
寻衅滋事的定义并不是你说的造成社会秩序混乱这么简单,前头还有一个裁夺的空间—— ...
你说的这些情况,两高的最新解释就有。

什么样的情况下,网络造谣可以算作“寻衅滋事”。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9-24 23:04
你说的这些情况,两高的最新解释就有。

什么样的情况下,网络造谣可以算作“寻衅滋事”。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这里头除了群众体育事件和民族宗教冲突还算比较有实例可循以外,其他的五条照样有我说的问题——你如何去定义这个事件的严重程度。对于地方执法机关来说,这个是很头疼的,因为对于基层执法不仅要符合高院司法解释,也不能违背上级的指示精神,加上一刀切习惯了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9-24 23:04
你说的这些情况,两高的最新解释就有。

什么样的情况下,网络造谣可以算作“寻衅滋事”。
咱还是那个比方,一个人在公共场合——比如公园,说了一句“政府里头都是贪官”
引发群众体育事件?不可能
民族宗教冲突?没谱
诽谤多人?没有明确指代
引发公共秩序混乱?没戏
剩下的,你说他是有还是没有?
阿妹你看 发表于 2013-9-24 23:15
咱还是那个比方,一个人在公共场合——比如公园,说了一句“政府里头都是贪官”
引发群众体育事件?不可 ...
你的这个假设当然不是。

但是如果几百人聚集或者围攻政府部门或者公共设施,或者攻击警察,那性质就不一样了。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9-24 23:23
你的这个假设当然不是。

但是如果几百人聚集或者围攻政府部门或者公共设施,或者攻击警察,那性质就不 ...


不能这么简单说不是
现在公园有很多老头老太太围成一堆闲聊吧?如果他在这个场合很正式的说了这么一句呢?如果这时候人群中刚好有公务人员觉得遭受侮辱了呢?
又或者当时公园正在举行某种公共活动呢?
这里头定性愁死个人的~~~

反之,几百人聚集在空地不妨碍交通不阻碍公共秩序咋办?你怎么确定这几百人的群众体育事件是由于这个人散播消息所直接导致?
还是愁死个人
而500条,对于地方执法机构好操作的多,虽然这是错的,是一刀切,是懒政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9-24 23:23
你的这个假设当然不是。

但是如果几百人聚集或者围攻政府部门或者公共设施,或者攻击警察,那性质就不 ...


不能这么简单说不是
现在公园有很多老头老太太围成一堆闲聊吧?如果他在这个场合很正式的说了这么一句呢?如果这时候人群中刚好有公务人员觉得遭受侮辱了呢?
又或者当时公园正在举行某种公共活动呢?
这里头定性愁死个人的~~~

反之,几百人聚集在空地不妨碍交通不阻碍公共秩序咋办?你怎么确定这几百人的群众体育事件是由于这个人散播消息所直接导致?
还是愁死个人
而500条,对于地方执法机构好操作的多,虽然这是错的,是一刀切,是懒政
阿妹你看 发表于 2013-9-24 23:03
这句话很不好掌握,你说什么才算严重危害?
散布地方政府的不实负面信息就算?那某人在公共场所说了句“ ...

你这是没有意义的假设。

你说一句“政府里头都是贪官”,绝对引发不了群众性事件,因为大家知道你说的不是真的。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9-24 23:38
你这是没有意义的假设。

你说一句“政府里头都是贪官”,绝对引发不了群众性事件,因为大家知道你说 ...
如果是在已经发生的群众体育事件里说了这么一句导致群情激奋围攻政府啥的呢?
不可能?

而且我上述假设可没有说他讲了这么一句话造成群众体育事件,他就在公园一个公共活动说这句话,和在公园和大家闲聊里说这么一句话,造成的后果就不同。

简单的说不可能,本身就是一种思维僵化的表现
阿妹你看 发表于 2013-9-24 23:46
如果是在已经发生的群众体育事件里说了这么一句导致群情激奋围攻政府啥的呢?
不可能?
你这是毫无意义的假设。

老一辈革命家可不是靠喊“国民党都是贪官”这种口号,就能号召人民起来革命的。

500次这个标准是怎么定下来的?是根据500罗汉吗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9-24 23:49
你这是毫无意义的假设。

老一辈革命家可不是靠喊“国民党都是贪官”这种口号,就能号召人民起来革命的 ...
怎么又变成革命了,我说的可是引发进一步的群众体育事件甚至暴力事件,和革命有什么关系?这算造谣不?

按你的说法,这是不可能的是吧?希望你坚定的心能维持到类似事件发生以后
阿妹你看 发表于 2013-9-24 23:54
怎么又变成革命了,我说的可是引发进一步的群众体育事件甚至暴力事件,和革命有什么关系?这算造谣不?
...
行啊, 等到哪一天,因为有人喊一句“政府里都是贪官”,就引发大规模群众事件了,你来喊我。

我不但回复里没说这句话引发群众事件,还特别重申了我没有说过你不但一错再错,这回还给加上了个大规模,这是双保险么?
无小咸 发表于 2013-9-24 23:50
500次这个标准是怎么定下来的?是根据500罗汉吗
行贿5000元才构成行贿罪,这是怎么定下来的?

为啥行贿4999元不构成行贿罪?

500和5000本来就是指的诽谤罪,有何异议?
呵呵是什么 发表于 2013-9-24 15:29
再说,“诽谤”有诽谤主体,被诽谤人不提起诉讼,抓的那门子的人?
那个少年以寻衅滋事罪刑拘有问题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