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女教师被开除 校方已派工作组到学院调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3:20:36
患癌女教师被开除 校方已派工作组到学院调查




2016年08月21日 政府网站

  原标题:患癌女教师被开除 校方已派工作组到学院调查
刘伶利在患癌之后即遭工作单位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开除,并因此丧失了医保报销待遇。  新华日报 图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在网站发表《关于刘伶利老师一事的情况说明》,正文如下:
  对刘伶利老师的病逝我院深感惋惜!今天,兰州交通大学已派工作组到我院调查网传刘伶利老师事件,我院将积极配合调查,并与刘伶利老师家属保持沟通联系,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关心、理解和帮助。
事件回顾:
  8月14日,因患癌症并发心脏病,32岁的大学英语老师刘伶利在甘肃省人民医院去世。刘伶利的母亲刘淑琴说,在家庭不能承受数十万医疗费重负的情况下,刘伶利仍然忍受着癌症造成的全身剧痛摆地摊卖衣服。
  让刘伶利雪上加霜的,是她在患癌之后即遭工作单位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开除,并因此丧失了医保报销待遇。重病之下,工作丢了,工资没了,医药费也不能报销,年轻女教师在此种境况下殒命,引发了社会极大同情,也引发了大家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关注。
  8月19日,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从刘伶利案件代理律师蔡翔处了解到,二审法院兰州中院支持了刘伶利方面的部分诉讼请求,认定开除违法,但对社保关系的恢复却并未受理。刘伶利母亲刘淑琴告诉重案组37号探员,校方已于昨日发来短信,表示愿意商谈相关赔偿事宜。刘伶利家人是否能获得因违法开除导致医保未报销的赔偿,仍未可知。
  假条提交当月即收到学校“开除”决定
  在刘淑琴向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提供的校方发来的短信中显示:“惊悉刘老师病世(逝),学院非常重视,前期委托刘院长及部分同事前往进行慰问。学院深知您痛失爱女的心情以及后事处理中诸多事宜,今天多次与您联系未果,望您看到短信后能联系我们处理相关事宜。”
  对于短信中说的“非常重视”的说法,刘淑琴极力否认。她说:“如果早商谈,我们不至于这样惨。直到我女儿死,学校的态度一直是十分傲慢的。”而对“慰问”一事,刘淑琴说,是女儿死后,学校有领导来了他们家里。
  刘淑琴还讲述了女儿患病到被开除的过程。2014年6月1日,刘伶利回家后突然感觉腰部剧烈疼痛。在结束了这一学期的课程后,当年7月23日,接受入院检查后,确诊为卵巢癌。
  “我们8月份就去了北京,9月开学的时候,我们托人把省人民医院的病假条转递给了学校。”刘淑琴说,刘伶利在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进行了两次化疗手术,由于从兰州转院到北京治疗,报销的比例不如在兰州高,家人决定回兰州继续治病。
  2015年1月14日,刘淑琴带着女儿的病历和北京医院开具的半年假期的假条来到学院的人事处。“人事处长把病历拿走了,但假条没有收。”刘淑琴回忆,当时她怕学院不给女儿批假,向这位说劳动法有规定,但处长却告诉她,“不要给我哭,我见这样的事情挺多的,劳动法是劳动法,学校有规章制度,我也没有办法。”
  而就在学校拿到刘伶利病历,知道其患癌情况的5天后,一份名为《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即寄到了她的家中。
  律师曝该学院开除患病职工事件不止一例
  刘伶利被学校开除了,对于正在治疗的她,最直接的影响一是没有工资收入,二是她失去了医保报销的待遇。刘淑琴说,女儿被开除后,从3月份开始,社保就停掉了。
  “医生说我女儿特别耐药,用一阵子,就要换一种药,不然癌症控制不住。”刘淑琴说,自从医保停了后,每天几百的住院费和一次3、4万元的医药费,就要由他们自己承担了。
  “我当时多了个心眼,买了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很低,基本没有超过20%。后来慢慢的就不报了,说是我女儿的统筹钱花完了。我到学校去说,我自己交钱上医保,他们也不同意。”刘淑琴说。
  为了治病,2015年3月29日,刘伶利向甘肃省榆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对学校作出的开除决定进行仲裁。而仲裁委却因证据不足不予受理。5月,刘伶利将学校起诉到榆中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作出《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而对刘伶利要求支付治疗期间的病休工资等福利待遇,因未提供计算标准,法院不予支持。
  但同时,对原告要求被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表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不作处理。此后,学校不服一审上诉至兰州中院,二审仍然认定劳动关系解除无效。
  如今,刘伶利已经病逝。刘案的二审代理律师蔡翔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他们还要跟学校谈,要求学校赔偿丧葬费、因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医药费损失,以及拖欠的工资。“这是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我们一定会争取。如果学校还像以前那么傲慢,我们可能还会再起诉他们。”蔡翔说。
  而据蔡翔介绍,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刘伶利案件的当天上午,同一法院至少还有3名与刘伶利一样在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工作的患病职工被校方开除的纠纷案件在审。“我女儿的学生跟我说,别跟学校打官司,好多老师都被开除过,争不赢他们。”刘淑琴说。
  截至8月19日晚9时,重案组37号探员多次联系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办公室,以及向刘伶利母亲发送短信的号码,均无人接听。
  探员追问
  开除刘伶利 兰州交大博文学院有错吗?
  专业从事劳动法研究的北京大学法学院阎天认为,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在明知刘伶利患癌后,开除刘伶利的做法是典型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阎天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要解除与一个生病职工的劳动关系至少需要经历医疗期、换岗位等程序。
  阎天介绍,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患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医疗期可以有多久?阎天说,按照我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医疗期应该说是单位批病假的一个下限,也就是在职工请假后至少这样一个期限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阎天说。而据刘伶利母亲刘淑琴介绍,在其向学校人事处处长出示医院假条的当月,就收到了学校开除刘伶利的决定。
  患大病被断医保 刘伶利只能束手无策吗?
  刘伶利案二审的代理律师蔡翔向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表示,学校开除刘伶利给她造成最大的影响就是医保“断顿”。据刘淑琴介绍,从2014年6月到今年8月刘伶利去世,他们在北京、兰州等地累计花费的诊疗费、药费等超过50万元。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治疗的报销水平在75%左右。“初步估算,刘伶利至少一半以上的医疗费是可以走医保报销的。”蔡翔说。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本案中,刘伶利患病期间被停社保,其家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争议期间的医疗费用,一般由劳动者自己垫付,补缴后由社保支付。”韩骁表示。
  不过,纵然事后可能追讨损失,但治病期间停医保造成的自负开支也让刘伶利及其家人不堪重负。
  阎天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医保缴费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用人单位一断供,劳动者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虽然单位分担了缴费的义务,但它就因此可以决定是否开闸放水。这是个两难的问题。”
  对于医保被停后如何筹款,阎天表示,社会救助方面可以寻求大病救助甚至寻求慈善,但同时阎天也表示,刘伶利的事件也反映出,医保应该更加社会化,劳动关系存续与否不应影响医保缴费,甚至不工作也应该享受医保。

  为何法院不受理刘伶利“恢复社保”请求?
  在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没有支持刘伶利关于恢复其社保关系的诉讼请求。如果职工遇到此类问题,是否都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阎天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有过专门的司法解释,其中明确,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只有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保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才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法院才会受理。
  “法院系统受理社保纠纷是非常谨慎的。我们每个人都有几项社保,这类纠纷数量庞大。同时社保信息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行政机关处理这类纠纷会更加容易一些。”阎天向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表示。



http://news.sina.com.cn/s/wh/2016-08-21/doc-ifxvcsrn8821946.shtml




患癌女教师被开除 校方已派工作组到学院调查




2016年08月21日 政府网站

  原标题:患癌女教师被开除 校方已派工作组到学院调查刘伶利在患癌之后即遭工作单位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开除,并因此丧失了医保报销待遇。  新华日报 图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在网站发表《关于刘伶利老师一事的情况说明》,正文如下:  对刘伶利老师的病逝我院深感惋惜!今天,兰州交通大学已派工作组到我院调查网传刘伶利老师事件,我院将积极配合调查,并与刘伶利老师家属保持沟通联系,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关心、理解和帮助。 事件回顾:  8月14日,因患癌症并发心脏病,32岁的大学英语老师刘伶利在甘肃省人民医院去世。刘伶利的母亲刘淑琴说,在家庭不能承受数十万医疗费重负的情况下,刘伶利仍然忍受着癌症造成的全身剧痛摆地摊卖衣服。  让刘伶利雪上加霜的,是她在患癌之后即遭工作单位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开除,并因此丧失了医保报销待遇。重病之下,工作丢了,工资没了,医药费也不能报销,年轻女教师在此种境况下殒命,引发了社会极大同情,也引发了大家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关注。  8月19日,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从刘伶利案件代理律师蔡翔处了解到,二审法院兰州中院支持了刘伶利方面的部分诉讼请求,认定开除违法,但对社保关系的恢复却并未受理。刘伶利母亲刘淑琴告诉重案组37号探员,校方已于昨日发来短信,表示愿意商谈相关赔偿事宜。刘伶利家人是否能获得因违法开除导致医保未报销的赔偿,仍未可知。  假条提交当月即收到学校“开除”决定  在刘淑琴向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提供的校方发来的短信中显示:“惊悉刘老师病世(逝),学院非常重视,前期委托刘院长及部分同事前往进行慰问。学院深知您痛失爱女的心情以及后事处理中诸多事宜,今天多次与您联系未果,望您看到短信后能联系我们处理相关事宜。”  对于短信中说的“非常重视”的说法,刘淑琴极力否认。她说:“如果早商谈,我们不至于这样惨。直到我女儿死,学校的态度一直是十分傲慢的。”而对“慰问”一事,刘淑琴说,是女儿死后,学校有领导来了他们家里。  刘淑琴还讲述了女儿患病到被开除的过程。2014年6月1日,刘伶利回家后突然感觉腰部剧烈疼痛。在结束了这一学期的课程后,当年7月23日,接受入院检查后,确诊为卵巢癌。  “我们8月份就去了北京,9月开学的时候,我们托人把省人民医院的病假条转递给了学校。”刘淑琴说,刘伶利在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进行了两次化疗手术,由于从兰州转院到北京治疗,报销的比例不如在兰州高,家人决定回兰州继续治病。  2015年1月14日,刘淑琴带着女儿的病历和北京医院开具的半年假期的假条来到学院的人事处。“人事处长把病历拿走了,但假条没有收。”刘淑琴回忆,当时她怕学院不给女儿批假,向这位说劳动法有规定,但处长却告诉她,“不要给我哭,我见这样的事情挺多的,劳动法是劳动法,学校有规章制度,我也没有办法。”  而就在学校拿到刘伶利病历,知道其患癌情况的5天后,一份名为《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即寄到了她的家中。  律师曝该学院开除患病职工事件不止一例  刘伶利被学校开除了,对于正在治疗的她,最直接的影响一是没有工资收入,二是她失去了医保报销的待遇。刘淑琴说,女儿被开除后,从3月份开始,社保就停掉了。  “医生说我女儿特别耐药,用一阵子,就要换一种药,不然癌症控制不住。”刘淑琴说,自从医保停了后,每天几百的住院费和一次3、4万元的医药费,就要由他们自己承担了。  “我当时多了个心眼,买了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很低,基本没有超过20%。后来慢慢的就不报了,说是我女儿的统筹钱花完了。我到学校去说,我自己交钱上医保,他们也不同意。”刘淑琴说。  为了治病,2015年3月29日,刘伶利向甘肃省榆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对学校作出的开除决定进行仲裁。而仲裁委却因证据不足不予受理。5月,刘伶利将学校起诉到榆中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作出《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而对刘伶利要求支付治疗期间的病休工资等福利待遇,因未提供计算标准,法院不予支持。  但同时,对原告要求被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表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不作处理。此后,学校不服一审上诉至兰州中院,二审仍然认定劳动关系解除无效。  如今,刘伶利已经病逝。刘案的二审代理律师蔡翔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他们还要跟学校谈,要求学校赔偿丧葬费、因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医药费损失,以及拖欠的工资。“这是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我们一定会争取。如果学校还像以前那么傲慢,我们可能还会再起诉他们。”蔡翔说。  而据蔡翔介绍,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刘伶利案件的当天上午,同一法院至少还有3名与刘伶利一样在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工作的患病职工被校方开除的纠纷案件在审。“我女儿的学生跟我说,别跟学校打官司,好多老师都被开除过,争不赢他们。”刘淑琴说。  截至8月19日晚9时,重案组37号探员多次联系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办公室,以及向刘伶利母亲发送短信的号码,均无人接听。  探员追问  开除刘伶利 兰州交大博文学院有错吗?  专业从事劳动法研究的北京大学法学院阎天认为,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在明知刘伶利患癌后,开除刘伶利的做法是典型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阎天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要解除与一个生病职工的劳动关系至少需要经历医疗期、换岗位等程序。  阎天介绍,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患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医疗期可以有多久?阎天说,按照我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医疗期应该说是单位批病假的一个下限,也就是在职工请假后至少这样一个期限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阎天说。而据刘伶利母亲刘淑琴介绍,在其向学校人事处处长出示医院假条的当月,就收到了学校开除刘伶利的决定。  患大病被断医保 刘伶利只能束手无策吗?  刘伶利案二审的代理律师蔡翔向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表示,学校开除刘伶利给她造成最大的影响就是医保“断顿”。据刘淑琴介绍,从2014年6月到今年8月刘伶利去世,他们在北京、兰州等地累计花费的诊疗费、药费等超过50万元。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治疗的报销水平在75%左右。“初步估算,刘伶利至少一半以上的医疗费是可以走医保报销的。”蔡翔说。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本案中,刘伶利患病期间被停社保,其家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争议期间的医疗费用,一般由劳动者自己垫付,补缴后由社保支付。”韩骁表示。  不过,纵然事后可能追讨损失,但治病期间停医保造成的自负开支也让刘伶利及其家人不堪重负。  阎天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医保缴费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用人单位一断供,劳动者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虽然单位分担了缴费的义务,但它就因此可以决定是否开闸放水。这是个两难的问题。”  对于医保被停后如何筹款,阎天表示,社会救助方面可以寻求大病救助甚至寻求慈善,但同时阎天也表示,刘伶利的事件也反映出,医保应该更加社会化,劳动关系存续与否不应影响医保缴费,甚至不工作也应该享受医保。
  为何法院不受理刘伶利“恢复社保”请求?
  在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没有支持刘伶利关于恢复其社保关系的诉讼请求。如果职工遇到此类问题,是否都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阎天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有过专门的司法解释,其中明确,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只有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保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才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法院才会受理。  “法院系统受理社保纠纷是非常谨慎的。我们每个人都有几项社保,这类纠纷数量庞大。同时社保信息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行政机关处理这类纠纷会更加容易一些。”阎天向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表示。


http://news.sina.com.cn/s/wh/2016-08-21/doc-ifxvcsrn8821946.shtml



  原标题:刘伶利之死:靠什么获得保障与安慰

  作者:南都社论

  俗话说“病来如山倒”,对于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教师刘伶利来说,病来了,应声倒掉的却不止一座山。据媒体报道,2012年从兰州交通大学外语专业硕士毕业的刘伶利,进入兰州交大博文学院担任英语教师,2014年10月确诊患有卵巢癌。在治病期间,用人单位兰州交大博文学院以“旷工”的名义将其开除,并停缴医疗保险。

  事情被媒体报道之前,应当说遭遇“无情”、“冷血”的用人单位的刘伶利,算是遇到了秉公裁决的司法机关,2015年10月20日,甘肃榆中县法院一审判决兰州交大博文学院的开除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而二审兰州中院也维持了原判。但直到刘伶利病逝,涉事学校也没有理会法院的判决,医疗保险在劳动者最需要的时候停掉了。从患病开始,刘伶利一直就是个悲惨事件的主人公,被用人单位“抛弃”,摆地摊卖衣服遭遇城管驱赶,胜诉的判决得不到执行,直到离开人世,她也没有感受到一丝来自外界的温情。

  刘伶利的死,让很多人愤怒,循着媒体报道中的细节,有人开始检索涉事大学的底细。虽然在网络传播中兰州交通大学被频频提及,但事实上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只是兰州交大的一个独立二级学院,其与兰州交大的隶属关系松散,作为独立法人存在,这与国家出资创办的公立大学有非常大的差别。即便如此,即便是一个纯商业化运作的普通用工单位,其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受《劳动合同法》规范,这也是甘肃两级法院判决涉事单位开除决定违法、无效的原因。

  刘伶利的悲剧,显然不能局限于“大学失德”这样的批评层面,也不仅是司法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问题。当然,不排除激活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的司法惩处,来安慰公众的愤怒,因刘伶利之死,一所民办高校主事者的学历“造假”、发迹史甚至论文质量都被挖出来围观,涉事学校显然也已经感受到了社会各界对其的不满,并试图采取措施做舆情应对。后续的报道中,兰州交大博文学院校方表示“正在联系家属,协商解决此事”。但对刘伶利之死,更进一步的思考和讨论应当是:一个普通劳动者,在遭遇人生劫难时的权益保障究竟有多少、够不够,谁又该为此承担更多的责任?

  现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提到的“医疗期”,按规定“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大体在3个月到24个月之间。通俗点说,只要不是工伤,用人单位有合法的解约权,且这个等待期间并不长。在刘伶利事件中,涉事用人单位其实有合法的、更“体面”的“甩包袱”办法,那就是熬到“规定的医疗期”结束,“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与患病员工解约。看起来异常残酷的法律规定摆在这里,即便对劳动者而言或许已经很难接受,但近些年来《劳动合同法》依然面临“过于倾向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质疑和修改动议。

  刘伶利之死,社会该怎么办,又能怎么办?除了用道德义愤去谴责涉事用人单位之外,修改法律以延长医疗期的难度显然并不小。况且,用人单位也无力无限制地为社会保障兜底,非因工负伤而要求用人机构对劳动者提供无限制保障和供养,也并不合适。退一万步讲,即便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与劳动者解约,即便医保照常缴纳,遭遇类似刘伶利这样大病的普通劳动者,医保所提供的最低保障同样杯水车薪。大病医保的责任分配,用人机构、劳动者以及政府在其中应承担的份额,是需要借此认真讨论的议题。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应当被谴责;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败诉方,应当得到法律惩处。这都没有问题,刘伶利之死的真问题在于,如果出现下一个刘伶利,或者说下一个倒霉者是我们自己,又该怎么办,又能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