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围殴“多嘴”路人,派出所不能给立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1:02:59


不好意思,又是城管打人的事,不过这次城管打的是路人
前些天我们这出的事,城管在清理摊贩的时候,把一个老头的水果摊掀了,并对老头采取了强制措施,在旁边面馆吃东西的民工过去讲了几句话就被几个城管围殴,还好民工身体好挣脱跑了没被打成重伤。。。。。这事被湖南电视台搬上评论节目,闹到派出所,所长解释,城管公务执法违规派出所管不了。。。。?



bbszjj张家界站7月30日讯(通讯员 张公)2016年7月25日晚22时55分,《钟山说事》栏目在头条新闻调查中以《霸蛮、霸气、还是霸道?城管粗暴执法,路人劝解遭城管围殴》为题,播报了永定区城管执法冲突事件中涉及大桥派出所不立案的内容,引起社会各界和广大网民高度关注。
  市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向飞熊牵头,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法制支队、警察公共关系处和法律顾问团律师参加的调查组,对大桥派出所执法情况开展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回应社会关切。
  根据市公安局调查通报:1、派出所接处警符合规定。7月21日11时许,大桥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民警第一时间出警,并在现场开展初步调查。随后,民警在派出所对双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取证,制作笔录。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及时组织调解,但因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未达成协议;2、派出所不予立(受)案依据充分。调查证实,永定区城管工作人员系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杨某某、侯某某发生冲突,属行使行政职权时的侵权行为,且伤害程度轻微,尚未构成犯罪。同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该侵权行为没有管辖权,不能受理为治安行政案件; 3、派出所适时为当事一方告知依法维权途径。调查核实,大桥派出所民警组织调解未果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及时告知侯某某此侵权行为应到永定区城管局或者永定区纪检监察部门维权;4、派出所民警在被暗访时的答复言语主旨正确。7月22日,大桥派出所教导员黄晨城在被暗访时,向到派出所侯某某的侄女(受委托人)等4人(含暗访记者)做了约半小时的解释工作,答复过程语气平和,无冷、硬、横、推现象,回应主旨正确。
  经调查,永定公安分局大桥派出所民警依法作为,处置得当,无执法过错。
  执法是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法律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是公安执法的基本要求。公安机关欢迎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进行监督。张家界公安机关一定按照“忠诚、为民、实干、担当、廉洁”的标准,坚持问题导向,抓住薄弱环节,治理突出问题,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安执法能力、执法水平,进一步加强警民沟通、警民互动、警媒合作,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为推进“平安建设”、“法治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携手共进。

不好意思,又是城管打人的事,不过这次城管打的是路人
前些天我们这出的事,城管在清理摊贩的时候,把一个老头的水果摊掀了,并对老头采取了强制措施,在旁边面馆吃东西的民工过去讲了几句话就被几个城管围殴,还好民工身体好挣脱跑了没被打成重伤。。。。。这事被湖南电视台搬上评论节目,闹到派出所,所长解释,城管公务执法违规派出所管不了。。。。?



bbszjj张家界站7月30日讯(通讯员 张公)2016年7月25日晚22时55分,《钟山说事》栏目在头条新闻调查中以《霸蛮、霸气、还是霸道?城管粗暴执法,路人劝解遭城管围殴》为题,播报了永定区城管执法冲突事件中涉及大桥派出所不立案的内容,引起社会各界和广大网民高度关注。
  市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向飞熊牵头,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法制支队、警察公共关系处和法律顾问团律师参加的调查组,对大桥派出所执法情况开展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回应社会关切。
  根据市公安局调查通报:1、派出所接处警符合规定。7月21日11时许,大桥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民警第一时间出警,并在现场开展初步调查。随后,民警在派出所对双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取证,制作笔录。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及时组织调解,但因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未达成协议;2、派出所不予立(受)案依据充分。调查证实,永定区城管工作人员系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杨某某、侯某某发生冲突,属行使行政职权时的侵权行为,且伤害程度轻微,尚未构成犯罪。同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该侵权行为没有管辖权,不能受理为治安行政案件; 3、派出所适时为当事一方告知依法维权途径。调查核实,大桥派出所民警组织调解未果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及时告知侯某某此侵权行为应到永定区城管局或者永定区纪检监察部门维权;4、派出所民警在被暗访时的答复言语主旨正确。7月22日,大桥派出所教导员黄晨城在被暗访时,向到派出所侯某某的侄女(受委托人)等4人(含暗访记者)做了约半小时的解释工作,答复过程语气平和,无冷、硬、横、推现象,回应主旨正确。
  经调查,永定公安分局大桥派出所民警依法作为,处置得当,无执法过错。
  执法是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法律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是公安执法的基本要求。公安机关欢迎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进行监督。张家界公安机关一定按照“忠诚、为民、实干、担当、廉洁”的标准,坚持问题导向,抓住薄弱环节,治理突出问题,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安执法能力、执法水平,进一步加强警民沟通、警民互动、警媒合作,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为推进“平安建设”、“法治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携手共进。
万事皆有法制,唯独城管无法无天。
看着吧,要是将来再来一出煤山自缢,导火索不是城管暴力就是血拆。
石冰兰. 发表于 2016-8-1 21:31
看着吧,要是将来再来一出煤山自缢,导火索不是城管暴力就是血拆。

在我看来,这两件事大不起来,路人也就看看热闹

只有集体征迁不到位的才有可能闹大,但也只是区域性的。。。

zyz201 发表于 2016-8-1 21:37
在我看来,这两件事大不起来,路人也就看看热闹

只有集体征迁不到位的才有可能闹大,但也只是区域性 ...


社科院2013年统计,每年十万起群发事件,涉及强征耕地、强拆血拆、城管暴力、医患纠纷、劳资冲突、官民冲突、警民冲突等现实民生的方方面面,按每次群体事件十人算,那是上万百颗仇恨共产党的心,当年红军有没有上百万?
网络上公蜘大V的胡言乱语毕竟只是嘴炮,现实中的民生矛盾滋生的官民仇恨,是真能颠覆任何政权的,这不是危言耸听。
zyz201 发表于 2016-8-1 21:37
在我看来,这两件事大不起来,路人也就看看热闹

只有集体征迁不到位的才有可能闹大,但也只是区域性 ...


社科院2013年统计,每年十万起群发事件,涉及强征耕地、强拆血拆、城管暴力、医患纠纷、劳资冲突、官民冲突、警民冲突等现实民生的方方面面,按每次群体事件十人算,那是上万百颗仇恨共产党的心,当年红军有没有上百万?
网络上公蜘大V的胡言乱语毕竟只是嘴炮,现实中的民生矛盾滋生的官民仇恨,是真能颠覆任何政权的,这不是危言耸听。
支持楼主和二楼把城管全部消灭掉
支持楼主和二楼把城管全部消灭掉
城管要再继续在法制之外执法,那真该被消灭,就像当年红卫兵那样。
那城管该如何执法,城管打看热闹的不对,嫌人家摊子不对,整天闹不如研究一下怎么进行城管执法,要有效率的
那城管该如何执法,城管打看热闹的不对,嫌人家摊子不对,整天闹不如研究一下怎么进行城管执法,要有效率的
收回城管暴力权就行了。
万事皆有法制,唯独城管无法无天。
想多了,执政党凌驾于宪法之上。就确定了法制只是笑话。
“国务院法制办办公室秘书行政司”是什么机构?居然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太荒谬了吧。
石冰兰. 发表于 2016-8-1 23:26
城管要再继续在法制之外执法,那真该被消灭,就像当年红卫兵那样。
一张会喷的大嘴真能干!
桂林七星区城管转移阵地半个月,当地居民和摊贩就举横额要求城管回来了。
管理和被管理本身就是矛盾体,只要能在法制框架下解决,就是正常合理的。
石冰兰. 发表于 2016-8-2 01:52
收回城管暴力权就行了。
那怎么管啊
石冰兰. 发表于 2016-8-1 21:31
看着吧,要是将来再来一出煤山自缢,导火索不是城管暴力就是血拆。
今日TG领导人有崇祯帝的气节?再说也那必要啊,真扛不住了就跑去欧美与自己的子女团聚,犯得着上吊吗
处理这个事件派出所政委致《钟山说事》的一封信楼主为什么不贴出来
当事人无任何轻微伤不够立案标准,公安不给立案有错吗?
“国务院法制办办公室秘书行政司”是什么机构?居然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太荒谬了吧。
在我朝这是很正常的,是个官都能解释法律
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先警告劝离就暂扣商贩物品还有导致当事人水果篮子破损,水果跌落,和当事人争吵,推搡等行为属于城管的执法不当造成的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的治安处罚管理范围,有何不妥?
医院鉴定当事人无任何内外伤,连表皮伤没有,当事人还赖在医院,要求赔偿10万元怎么不提?
在我朝这是很正常的,是个官都能解释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国法秘函[2005]256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进一步明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职务时因故意或者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那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国法秘函[2005]256号复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无权做出处理,更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贾云峰 发表于 2016-8-2 09:07
那怎么管啊


围观摊贩,用非暴力方式使摊贩无法经营,太原城管的经验。
贾云峰 发表于 2016-8-2 09:07
那怎么管啊


围观摊贩,用非暴力方式使摊贩无法经营,太原城管的经验。
“国务院法制办办公室秘书行政司”是什么机构?居然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太荒谬了吧。
解释法律?只是根据赔偿法规定出的规范化文件而已。赔偿法的规定你看不到?到你嘴里就成解释法律了?国家行政机关没有根据法律出台规范化文件的权利?
“国务院法制办办公室秘书行政司”是什么机构?居然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太荒谬了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国法秘函[2005]256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进一步明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职务时因故意或者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那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国法秘函[2005]256号复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无权做出处理,更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 ...
这种司法解释,是在袒护行政执法人员的不法行为,使行政执法人员逃脱司法机关的监督,是在给“权大于法”辩护。
围观摊贩,用非暴力方式使摊贩无法经营,太原城管的经验。
那到底是围观呢,还是直发呢?违章违法小贩不需要受到法律法规惩处,只需被围观一下是吧?
那到底是围观呢,还是直发呢?违章违法小贩不需要受到法律法规惩处,只需被围观一下是吧?
没错,只能被围观,顶多被罚款、勒令迁移,城管不是军队警察等国家暴力机关,根本没有暴力权。
这种司法解释,是在袒护行政执法人员的不法行为,使行政执法人员逃脱司法机关的监督,是在给“权大于法” ...
呵呵,义正言辞的,帽子扣的好大,麻烦你先仔细看看上面这几段东西,动动脑子思考一下再来“裁决”好吗?别在这和小丑一样闹笑话。
没错,只能被围观,顶多被罚款、勒令迁移,城管不是军队警察等国家暴力机关,根本没有暴力权。
…………算了,算了,突然觉着和你说话都是多余,小学生的水平。
石冰兰. 发表于 2016-8-2 10:34
围观摊贩,用非暴力方式使摊贩无法经营,太原城管的经验。
不灵,效率太差,我不知道你是哪里的,你可以去马路市场看看,有的地方灵,有的地方不灵,我觉得大部分地方不灵,还有政府就这执行力,人民群众会不满意的,再说摊贩可不是弱势群体,他们比一般人挣得多多了
一家人,一个老板

倾城之战 发表于 2016-8-2 10:45
呵呵,义正言辞的,帽子扣的好大,麻烦你先仔细看看上面这几段东西,动动脑子思考一下再来“裁决”好吗? ...


我看的很仔细,字里行间,我只看到了无耻的法外之法,“公安机关无权处理”,法制办公室的公务员,起草这段文字时,是怎样做到脸不红心不跳的?
倾城之战 发表于 2016-8-2 10:45
呵呵,义正言辞的,帽子扣的好大,麻烦你先仔细看看上面这几段东西,动动脑子思考一下再来“裁决”好吗? ...


我看的很仔细,字里行间,我只看到了无耻的法外之法,“公安机关无权处理”,法制办公室的公务员,起草这段文字时,是怎样做到脸不红心不跳的?


      



      

城管是不是康师傅搞出来的
这楼里几个人一唱一和的煞是欢乐啊。挣了多少钱啊?
石冰兰. 发表于 2016-8-2 10:45
没错,只能被围观,顶多被罚款、勒令迁移,城管不是军队警察等国家暴力机关,根本没有暴力权。
你就是个来搞笑的逗逼
没城管城市非瘫痪不可,但是现阶段指望城管文明执法简直就是指望狼改了去吃素。请看看城管的工资和编制,就知道只能招到哪些人,再看看小摊贩的收入和市场租金,就知道为啥要违规经营。
没有暴力做支撑的执法全是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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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说,城管是行政执法,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
对证物,可以先行保存登记。

所以发现摊贩违规,只能下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到期不改的,下处罚决定书,让他自行缴纳罚款、终止违法行为。
如果依然不改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方如果完全不理城管,一套程序走下来起码一个月。
如果对方要求听证、复议这些,弄上两三个月轻轻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