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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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07-20
国卫食品发〔201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为规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
     2.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起草说明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7月1日

  附件1
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为规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定本目录。
  一、疾病目录
  (一)  霍乱
  (二)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三)  伤寒和副伤寒
  (四)  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
  (五)  活动性肺结核
  (六)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二、我委适时根据食品安全需要、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情况等因素对本目录进行调整。

  附件2
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起草说明

  一、起草过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如果罹患某些疾病,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导致疾病传播,影响食品安全。2015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为落实《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制定《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2015年6月8日,我委食品司委托食品评估中心组织召开了第一次《目录》编制研讨会,中国疾控中心以及13家省级疾控中心的行政管理、食品安全技术、实验室检验、传染病防控、病毒病防控、寄生虫病防控、临床医学相关专家参会。会议对《目录》编制思路进行了讨论,并确定了《目录》基本内容。
  2015年6月12-13日、7月9日,我委食品司会同食品评估中心组织召开两次研讨会,对存有争议的疾病进行讨论及修改完善,统一认识,明确《目录》的使用范围。
  2015年8月,我委食品司就《目录》征求了委法制司、应急办、疾控局、医政医管局,中国疾控中心、监督中心等的意见。10月,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意见,根据相关意见修改完善《目录》。
  2016年1月20日,我委食品司组织专题座谈会,邀请相关行业协会、企业代表以及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医疗专家等相关人员参会,对《目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等进行讨论,深入听取意见。会后,食品司会同食品评估中心,吸收采纳有关意见后形成了《目录》。
  二、主要内容
  《目录》旨在为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提供依据,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这些疾病可通过患病者污染食品,并能通过食物传播,患病者不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是我委将根据食品安全需要、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情况等,对本目录进行调整。
  三、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疾病名称的进一步细化。《目录》中的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5种疾病从《食品卫生法》(1995年)和《食品安全法》(2009年)的相关规定中沿袭而来,并作了进一步细化。与2009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比,本《目录》从既保障食品安全又最大程度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将痢疾进一步细化为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并在伤寒的基础上,增加了副伤寒。
  (二)关于将霍乱纳入《目录》。鉴于霍乱属于《传染病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且近年来由食物传播的霍乱病例时有发生,此次《目录》制定过程中,增加纳入了霍乱。
  (三)关于在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日常管理中如何使用《目录》。从业人员发现可能患有《目录》中规定的疾病时,应当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如确诊患有《目录》中规定的疾病,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http://www.nhfpc.gov.cn/sps/s585 ... 230f06166fc00.shtml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07-20
国卫食品发〔201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为规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
     2.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起草说明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7月1日

  附件1
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为规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定本目录。
  一、疾病目录
  (一)  霍乱
  (二)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三)  伤寒和副伤寒
  (四)  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
  (五)  活动性肺结核
  (六)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二、我委适时根据食品安全需要、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情况等因素对本目录进行调整。

  附件2
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起草说明

  一、起草过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如果罹患某些疾病,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导致疾病传播,影响食品安全。2015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为落实《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制定《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2015年6月8日,我委食品司委托食品评估中心组织召开了第一次《目录》编制研讨会,中国疾控中心以及13家省级疾控中心的行政管理、食品安全技术、实验室检验、传染病防控、病毒病防控、寄生虫病防控、临床医学相关专家参会。会议对《目录》编制思路进行了讨论,并确定了《目录》基本内容。
  2015年6月12-13日、7月9日,我委食品司会同食品评估中心组织召开两次研讨会,对存有争议的疾病进行讨论及修改完善,统一认识,明确《目录》的使用范围。
  2015年8月,我委食品司就《目录》征求了委法制司、应急办、疾控局、医政医管局,中国疾控中心、监督中心等的意见。10月,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意见,根据相关意见修改完善《目录》。
  2016年1月20日,我委食品司组织专题座谈会,邀请相关行业协会、企业代表以及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医疗专家等相关人员参会,对《目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等进行讨论,深入听取意见。会后,食品司会同食品评估中心,吸收采纳有关意见后形成了《目录》。
  二、主要内容
  《目录》旨在为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提供依据,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这些疾病可通过患病者污染食品,并能通过食物传播,患病者不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是我委将根据食品安全需要、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情况等,对本目录进行调整。
  三、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疾病名称的进一步细化。《目录》中的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5种疾病从《食品卫生法》(1995年)和《食品安全法》(2009年)的相关规定中沿袭而来,并作了进一步细化。与2009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比,本《目录》从既保障食品安全又最大程度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将痢疾进一步细化为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并在伤寒的基础上,增加了副伤寒。
  (二)关于将霍乱纳入《目录》。鉴于霍乱属于《传染病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且近年来由食物传播的霍乱病例时有发生,此次《目录》制定过程中,增加纳入了霍乱。
  (三)关于在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日常管理中如何使用《目录》。从业人员发现可能患有《目录》中规定的疾病时,应当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如确诊患有《目录》中规定的疾病,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http://www.nhfpc.gov.cn/sps/s585 ... 230f06166fc00.shtml
《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解读
http://www.nhfpc.gov.cn/sps/s585 ... 44d520b7d8860.shtml
《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07-20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如果罹患某些疾病,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导致疾病传播,影响食品安全。2015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为落实《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制定《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一、主要内容
  《目录》旨在为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提供依据,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这些疾病可通过患病者污染食品,并能通过食物传播,患病者不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是我委将根据食品安全需要、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情况等,对本目录进行调整。
  二、制定原则
  (一)在保持延续性的基础上加以细化。《目录》沿用《食品卫生法》(1995年)、《食品安全法》(2009年)的基本要求,体现政策与管理的连续性,并在表述方面更加清晰。《目录》内容对主要管理病种予以保留,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病种进行了细化,如痢疾、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
  (二)根据风险监测情况新增疾病。根据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暴发特点,新增有碍食品安全且风险较大的疾病病种,霍乱、副伤寒。
  三、《目录》使用
  (一)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健康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对患者的暂停或调离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可有效预防食源性疾病的传播,确保食品安全,体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管理理念。
  (二)用于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为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日常或例行现场监督检查时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撑,提高执法效能。
  (三)用于食品从业人员自身健康管理。食品从业人员提高食品安全素养,加强自身健康管理,树立良好的个人卫生观。
  此外,《目录》中规定的疾病主要涉及通过食物传播力很强的食源性疾病和危害较大的传染病,这些疾病诊断标准明确,从业人员怀疑患有这些疾病时,应当到正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
《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问答
http://www.nhfpc.gov.cn/sps/s585 ... 21b4cf66a3bae.shtml
《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07-20
  1、什么是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是指此类疾病患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可能污染食品,并通过食品传播疾病。
  2、为什么制定《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
  《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我委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的技术性文件,制定的目的是为企业生产经营者及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开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从而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
  3、《目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开展健康管理,其管理情况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具体由我委组织制定。
  4、《目录》制定原则是什么?
  一是在保持延续性的基础上加以细化。《目录》沿用2009年版《食品安全法》的基本要求并在表述方面更明晰,体现政策与管理的连续性。《目录》内容对主要管理病种予以保留,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病种进行了细化,如痢疾、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
  二是根据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暴发特点,新增有碍食品安全且风险较大的疾病病种:霍乱、副伤寒。
  5、在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中如何使用《目录》?
  一是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从业人员的日常健康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对患者的暂停或调离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可有效预防食源性疾病的传播,确保食品安全,体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管理理念;二是为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日常或例行现场监督检查时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撑,提高执法效能;三是用于食品从业人员自身健康管理,树立良好的个人卫生观。
  《目录》中规定的疾病主要涉及通过食物传播力很强的食源性疾病和危害较大的传染病,这些疾病诊断标准明确,从业人员怀疑患有这些疾病时,应当到正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
  6、《目录》中规定的疾病主要临床表现和危害是什么?
  《目录》中规定疾病的主要临床表现,除了常见的腹泻、腹痛、恶心、呕吐等消化道症状,还可见发热、全身不适等症状体征(如伤寒/副伤寒、病毒性肝炎)。另外,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常见黄疸。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常有咳嗽、咳痰2周以上,痰中带血、低烧、胸痛等症状。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主要为皮肤上疖子或化脓性、渗出性病灶,并可反复感染。
  《目录》中规定疾病的危害主要是病原体污染食品,导致食源性疾病的传播或暴发。
  7、《目录》中为什么没有包括艾滋病与乙肝?
  《目录》中所列疾病首先要具备可以经食物传播的特点,艾滋病和乙肝虽然都属于危害较大的传染性疾病,其传播途径并不包括经食物传播。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主要有: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乙肝的传播途径主要有: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接触传播。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握手、拥抱、共同就餐等无血液暴露的行为,不会传播上述疾病。
  我委高度重视保护人民群众入学、就业等合法权益,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原卫生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上述通知明确要求,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除特殊规定外,不得强制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按照《通知》要求,《目录》也不应包括乙肝。
  8、《目录》中所列疾病还会调整吗?
  本《目录》所列疾病将会根据我国食品安全以及食源性疾病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卫计委发布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目录 不包括乙肝艾滋病
http://health.people.com.cn/n1/2016/0722/c398004-28576524.html
卫计委发布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目录 不包括乙肝艾滋病
2016年07月22日09:08  来源:人民网-健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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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卫计委发布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目录 不包括乙肝艾滋病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如果罹患某些疾病,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导致疾病传播,影响食品安全。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规定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疾病目录

(一) 霍乱

(二)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三) 伤寒和副伤寒

(四) 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

(五) 活动性肺结核

(六)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新增两个新病种

一是在保持延续性的基础上加以细化。《目录》沿用2009年版《食品安全法》的基本要求并在表述方面更明晰,体现政策与管理的连续性。《目录》内容对主要管理病种予以保留,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病种进行了细化,如痢疾、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

二是根据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暴发特点,新增有碍食品安全且风险较大的疾病病种:霍乱、副伤寒。

所列疾病主要是病原体污染食品

《目录》中规定疾病的主要临床表现,除了常见的腹泻、腹痛、恶心、呕吐等消化道症状,还可见发热、全身不适等症状体征(如伤寒/副伤寒、病毒性肝炎)。另外,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常见黄疸。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常有咳嗽、咳痰2周以上,痰中带血、低烧、胸痛等症状。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主要为皮肤上疖子或化脓性、渗出性病灶,并可反复感染。

《目录》中规定疾病的危害主要是病原体污染食品,导致食源性疾病的传播或暴发。

不包括艾滋病与乙肝

《目录》中所列疾病首先要具备可以经食物传播的特点,艾滋病和乙肝虽然都属于危害较大的传染性疾病,其传播途径并不包括经食物传播。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主要有: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乙肝的传播途径主要有: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接触传播。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握手、拥抱、共同就餐等无血液暴露的行为,不会传播上述疾病。

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原卫生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上述通知明确要求,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除特殊规定外,不得强制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按照《通知》要求,《目录》也不应包括乙肝。(健康时报网记者王月明 综合自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