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村民3子女疑被13岁男孩杀死 尸体叠在一起(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1:13:32
http://news.ifeng.com/a/20160721/49487857_0.shtml

原标题:痛心!广西3个失踪孩子在废井中找到,已遇害!嫌疑人仅13岁?

早报君说:8岁的黄达珍、7岁的黄火昌、4岁的黄达梅——岑溪市诚谏镇石桥村萝卜坑一个家庭3名孩子突然不见了踪影。在失踪40多个小时后,三姐弟在离家约四五百米远的废弃水井中被找到,不幸的是,他们已全部遇难。

一夜之间,一个家庭失去了3个年幼的孩子,实在让人痛心。究竟是谁,竟对3名孩子下此毒手?

据一同寻找孩子的村民描述,7月20日下午2时左右,失踪的三姐弟被3名村民在距离孩子家四五百米水田的一处废弃水井里找到。三人已不幸遇难。

村民和警方搜索孩子踪迹。

当时,3名村民在被用草覆盖的小水井里,隐约看到衣衫,便走近细看,发现井的直径仅半米,3名孩子在井中被叠在一起。井内没有积水,只有淤泥。

三人皮肤肿胀,头上沾满稀泥,未见明显外伤,具体死因不明。

7月20日晚21时17分,岑溪公安发布通稿称,诚谏镇3名失踪小孩证实遇害,警方正在全力破案。

遇难者亲属告诉记者,三姐弟的父亲黄健见到孩子的惨状,嚎啕大哭。孩子的母亲由于有智力障碍,并未意识到三姐弟已遇难,还以为他们睡着了。

据悉,黄健年近60岁,曾经与前妻有一个女儿,如今已经出嫁。遇难的3名孩子是他与现任妻子所生。

村民反映,黄健平时为人和善,没有与他人结怨,他们完全没想到孩子会被人杀害。

3名孩子的家。

据广西日报报道,失踪孩子的舅舅陆先生说,小孩被发现时腹部已开始肿胀,很有可能前天已死亡。

联想到搜寻时村民和民警发现有几户村民旧宅的房门曾经被撬,陆先生怀疑,孩子有可能是因为目睹了盗窃现场而被作案者灭口。

目前,公安机关已启动命案侦破机制,市县两级公安部门全力投入侦查工作,表示“不破案不收兵”。

网上有传言称,岑溪市公安局经初步走访核查,认定诚谏镇石桥村一名13岁男孩有重大作案嫌疑,这名男孩正是三姐弟失踪后不久在黄健家门口讨粥喝的人。

网传消息截图。

7月21日,“岑溪公安” 官方微信发布了一则寻人启事。

还并配发了其照片。

沈石昌

但关于嫌疑人为沈石昌这一消息,并未得到警方证实。南国早报将持续关注该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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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罪犯保护法(含其他法律中保护未成年罪犯的条款)又要大显神通了,13岁啊,未成年人啊,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啊~~
     这么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没人上书人大建议修法吗?
http://news.ifeng.com/a/20160721/49487857_0.shtml

原标题:痛心!广西3个失踪孩子在废井中找到,已遇害!嫌疑人仅13岁?

早报君说:8岁的黄达珍、7岁的黄火昌、4岁的黄达梅——岑溪市诚谏镇石桥村萝卜坑一个家庭3名孩子突然不见了踪影。在失踪40多个小时后,三姐弟在离家约四五百米远的废弃水井中被找到,不幸的是,他们已全部遇难。

一夜之间,一个家庭失去了3个年幼的孩子,实在让人痛心。究竟是谁,竟对3名孩子下此毒手?

据一同寻找孩子的村民描述,7月20日下午2时左右,失踪的三姐弟被3名村民在距离孩子家四五百米水田的一处废弃水井里找到。三人已不幸遇难。

村民和警方搜索孩子踪迹。

当时,3名村民在被用草覆盖的小水井里,隐约看到衣衫,便走近细看,发现井的直径仅半米,3名孩子在井中被叠在一起。井内没有积水,只有淤泥。

三人皮肤肿胀,头上沾满稀泥,未见明显外伤,具体死因不明。

7月20日晚21时17分,岑溪公安发布通稿称,诚谏镇3名失踪小孩证实遇害,警方正在全力破案。

遇难者亲属告诉记者,三姐弟的父亲黄健见到孩子的惨状,嚎啕大哭。孩子的母亲由于有智力障碍,并未意识到三姐弟已遇难,还以为他们睡着了。

据悉,黄健年近60岁,曾经与前妻有一个女儿,如今已经出嫁。遇难的3名孩子是他与现任妻子所生。

村民反映,黄健平时为人和善,没有与他人结怨,他们完全没想到孩子会被人杀害。

3名孩子的家。

据广西日报报道,失踪孩子的舅舅陆先生说,小孩被发现时腹部已开始肿胀,很有可能前天已死亡。

联想到搜寻时村民和民警发现有几户村民旧宅的房门曾经被撬,陆先生怀疑,孩子有可能是因为目睹了盗窃现场而被作案者灭口。

目前,公安机关已启动命案侦破机制,市县两级公安部门全力投入侦查工作,表示“不破案不收兵”。

网上有传言称,岑溪市公安局经初步走访核查,认定诚谏镇石桥村一名13岁男孩有重大作案嫌疑,这名男孩正是三姐弟失踪后不久在黄健家门口讨粥喝的人。

网传消息截图。

7月21日,“岑溪公安” 官方微信发布了一则寻人启事。

还并配发了其照片。

沈石昌

但关于嫌疑人为沈石昌这一消息,并未得到警方证实。南国早报将持续关注该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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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罪犯保护法(含其他法律中保护未成年罪犯的条款)又要大显神通了,13岁啊,未成年人啊,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啊~~
     这么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没人上书人大建议修法吗?
13岁的恶魔!
政治正确造就的又一个悲剧。
我小时候家里这边也发生过一个类似的案子,一个自闭孩子的床底下,地窖里翻出三个还是五个青年女孩的尸体,最可怕的是几乎人人都以为这货从来不出门,所以好长时间都没人怀疑他
咱们未成年保护的逻辑好奇怪,好像其他国家严刑峻法就不是保护孩子一样。
前阵子风头最劲的时候,最高检“一锤定音”——依然故我。
真是无语。
中国有些留学海外的法学家起到了负面作用,但是没办法,这些人控制了中国司法大权,民意算什么?
杀人的小孩没人管
习惯在无人房屋过夜
肚子饿会乞讨
农村无人关照的儿童是重大安全隐患
fengxiao761 发表于 2016-7-21 20:58
中国有些留学海外的法学家起到了负面作用,但是没办法,这些人控制了中国司法大权,民意算什么?
法律如果依靠民意制定才是最可怕的.
民意是啥...太TM能被操纵了.
看看现在一些著名案件,事件经常被各种证据翻来翻去,民意也随着颠三倒四,要按民意定罪,得有多少冤假错案?真这样尼玛还能活?
法律如果依靠民意制定才是最可怕的.
民意是啥...太TM能被操纵了.
看看现在一些著名案件,事件经常被各种 ...
说的是立法,而不是执法。
已经有某些恶法因为民愤较大得到修改,比如嫖宿幼女罪。
fengxiao761 发表于 2016-7-21 21:39
说的是立法,而不是执法。
已经有某些恶法因为民愤较大得到修改,比如嫖宿幼女罪。
立法也是一样,我上面的例子只是为了证明民意能被操纵.只要你同意民意能被操纵,那么依靠民意立法的危害性你就不会不明白.
法律本来就一直在完善,和民意有关系,但要说是决定性的关系就请你举出证据.
立法也是一样,我上面的例子只是为了证明民意能被操纵.只要你同意民意能被操纵,那么依靠民意立法的危害性 ...

现在还没到考虑制定法律民意有没有决定权的时候,在司法实践没到那个高度前,这是个伪问题。
但现在,当前,此时此刻,现实问题是法律其实是由部分法律精英把持的,我不说这不好,毕竟法律需要专业性。但说实话有些问题,例如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目前法律是不完善不完美的,改是必须的,问题是怎么改,不能用任何借口来推脱。你可以说时机不合适,但不能毫无作为,因为问题就摆在那里,不能视而不见。
一下杀死三个孩子  这个杀手无论几岁  个人觉得都应该死刑或者终身监禁  这是个野兽  没有任何人性  他怎么下的了手
中国的法律专家,很多都是洋奴,跪舔西方已经起不来了,只有等这帮人死了才有改变的可能。
都说了别乱猜。嫌疑人本身就是个小屁孩,徒手一次杀死三人难度不是一般的大,还要转移尸体。除非使用了工具,尖刀,砖头,石块木棒之类的都行。这样一来肯定有明显的外伤。法医一看便知。如果没有这些外伤,凶手另有他人,或者是意外事件。
那小孩看相貌,感觉智力有点问题,精神不正常
不满13放了吧,那3个孩子的妈不是智力有问题吗?叫她妈去报仇,反正也不用负刑事责任
案件都还没查清,楼上就有好多人给他定罪量刑了。还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恶法必须改的又一大罪证。
立法也是一样,我上面的例子只是为了证明民意能被操纵.只要你同意民意能被操纵,那么依靠民意立法的危害性 ...
杀人是合法行为?这是哪国法。
fengxiao761 发表于 2016-7-21 21:39
说的是立法,而不是执法。
已经有某些恶法因为民愤较大得到修改,比如嫖宿幼女罪。
别闹了,谈论专业问题之前最好先读几本专业书再来,嫖幼被废主要还是不利于保障人权,就惩罚犯罪来说,其实更适合论坛上一些键盘法学家的思维模式,最可笑的是键盘法学家根本不知道。
凶手杀的是平民百姓,如果杀的是立法者那些家属,看看他会不会跳脚。

zhu1105 发表于 2016-7-22 14:09
别闹了,谈论专业问题之前最好先读几本专业书再来,嫖幼被废主要还是不利于保障人权,就惩罚犯罪来说,其 ...


你也不用冒充什么内行,即便有可能你读过几年法学专业。

嫖宿幼女罪在国外有类似的罪名,立法之初并没有想到,所谓被“嫖宿”的幼女中,有些是受胁迫、引诱,根本没认识到危害的情况下,被人诱奸。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曾给过被害人钱财或许诺过利益容易取得证据,而要证明受侵害的幼女事先并未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是真的出于自愿还是被强迫,证据取得非常难!
另外,《刑法》中为嫖宿幼女罪设置的当“幼女不同意卖淫,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其卖淫”,同时触犯强迫卖淫罪或强奸罪或嫖宿幼女罪,应择重罪论处,也很难直接对“嫖宿”幼女的行为人进行从重处罚,因为现实是企图嫖宿幼女的人根本不用自己出面强迫幼女,有其他人协助他们去做这个事情。
这就是法律的不完善的地方,只可惜某些立法者在照搬国外法律的时候根本没想到这些。
zhu1105 发表于 2016-7-22 14:09
别闹了,谈论专业问题之前最好先读几本专业书再来,嫖幼被废主要还是不利于保障人权,就惩罚犯罪来说,其 ...


你也不用冒充什么内行,即便有可能你读过几年法学专业。

嫖宿幼女罪在国外有类似的罪名,立法之初并没有想到,所谓被“嫖宿”的幼女中,有些是受胁迫、引诱,根本没认识到危害的情况下,被人诱奸。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曾给过被害人钱财或许诺过利益容易取得证据,而要证明受侵害的幼女事先并未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是真的出于自愿还是被强迫,证据取得非常难!
另外,《刑法》中为嫖宿幼女罪设置的当“幼女不同意卖淫,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其卖淫”,同时触犯强迫卖淫罪或强奸罪或嫖宿幼女罪,应择重罪论处,也很难直接对“嫖宿”幼女的行为人进行从重处罚,因为现实是企图嫖宿幼女的人根本不用自己出面强迫幼女,有其他人协助他们去做这个事情。
这就是法律的不完善的地方,只可惜某些立法者在照搬国外法律的时候根本没想到这些。

fengxiao761 发表于 2016-7-22 15:46
你也不用冒充什么内行,即便有可能你读过几年法学专业。
嫖宿幼女罪在国外有类似的罪名,立法之初并没 ...


来,我们来一条一条的挑挑错:
第一,嫖宿幼女罪在国外有类似的罪名,你找给我看看究竟类似在哪里。
第二、所谓“立法之初并没有想到,所谓被“嫖宿”的幼女中,有些是受胁迫、引诱,根本没认识到危害的情况下,被人诱奸”。立法背景你不知道还在那里口胡。虽然中国法学水平当年差的离谱,但卖淫还是受骗,自觉主动还是被迫,你也太低看当年执法人员的水平了
最后,所谓嫖宿幼女罪设置的当“幼女不同意卖淫,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其卖淫”,应该按强迫卖淫罪或强奸罪,择重罪论处“,嫖幼未废除之前,这条我怎么从来没见在360条下有这一规定???强奸是强奸,强迫买淫是强迫买淫,两个法条之间的交集是强迫卖淫罪中的一个加重情节“强奸后迫使卖淫”,此时这类情况,是特别指出的不以强奸并罚而以一罪论的规定,别搞混了。

fengxiao761 发表于 2016-7-22 15:46
你也不用冒充什么内行,即便有可能你读过几年法学专业。
嫖宿幼女罪在国外有类似的罪名,立法之初并没 ...


来,我们来一条一条的挑挑错:
第一,嫖宿幼女罪在国外有类似的罪名,你找给我看看究竟类似在哪里。
第二、所谓“立法之初并没有想到,所谓被“嫖宿”的幼女中,有些是受胁迫、引诱,根本没认识到危害的情况下,被人诱奸”。立法背景你不知道还在那里口胡。虽然中国法学水平当年差的离谱,但卖淫还是受骗,自觉主动还是被迫,你也太低看当年执法人员的水平了
最后,所谓嫖宿幼女罪设置的当“幼女不同意卖淫,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其卖淫”,应该按强迫卖淫罪或强奸罪,择重罪论处“,嫖幼未废除之前,这条我怎么从来没见在360条下有这一规定???强奸是强奸,强迫买淫是强迫买淫,两个法条之间的交集是强迫卖淫罪中的一个加重情节“强奸后迫使卖淫”,此时这类情况,是特别指出的不以强奸并罚而以一罪论的规定,别搞混了。
来,我们来一条一条的挑挑错:
第一,嫖宿幼女罪在国外有类似的罪名,你找给我看看究竟类似在哪里。
...
日本早在1999年设立了儿童买春及儿童色情处罚法,规定如果通过金钱让未满18岁的儿童提供性交或者性服务就被看成是“儿童买春”行为。
来,我们来一条一条的挑挑错:
第一,嫖宿幼女罪在国外有类似的罪名,你找给我看看究竟类似在哪里。
...
第一条,自己去查日本的法律。
第二条,你意思说我国立法者什么都想到了,就是制定出一条有漏洞的法律给大家挖坑?你这也叫讨论?要不要脸?
第三条,刑法中的条款236条、359条和360条自己去看吧,在236条已经说明了的:奸淫(注意这个词,并非仅指强奸)不满14岁的幼女,从重(注意用词)处罚。这是这几条刑法条款中,对量刑最直接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真该重新修订了了,再不改就成了未成年人渣保护法了
人大制法的才不在乎是不是未成年人渣保护法,当年2会的时候就有人提出修改类似的法律,比如刑诉法过多的维护被告的权益
理由是,法律是保护守法者最后的底线,而不应该成为违法者的保护法,更不应该成为拉低社会道德的保护法
但是,但是,但是就我看来
人大的执法者他们的孩子在绝对的保护下不会碰见被未成年人伤害的可能
人大的执法者他们的孩子在绝对的保护下不会碰见被神经病人伤害的可能
人大的执法者他们的孩子在绝对的保护下不会碰见被人贩子伤害的可能
如果修改就绝对的不政治正确,所以,关我P事,我读书出来制法不就是为了混个好位子么?社会实践?社会反馈?社会问题?依法办事才是政治正确嘛!
还有,当年人大自己都说,应该修改人大法委,法制委,法工委的人事用人制度,不是现在的大学毕业,考试入职,再考试,再升职这种纸面用人
而是在省,地级公检法司中,招录有基层办案经验跟履历的执法人员来,比如工作10,15年以上,全国考试招录用人,或者一个周期后再又回到地方人大继续执法,这样就可以形成人事流动而不是办公室一坐就是一潭死水,靠报告来制法
但人家也说了,找这个制度,人大的人要走一大半,谁敢干?谁愿意干?

fengxiao761 发表于 2016-7-22 16:38
第一条,自己去查日本的法律。
第二条,你意思说我国立法者什么都想到了,就是制定出一条有漏洞的法律给 ...


第一条、97年的中国法律抄你所谓99年制定的日本法律,你也是人才。建议你最好查查日本相关法律,不要靠百度道听途说,你会有更大惊喜。
第二条,在当初这个可不是漏洞。任何法律,都是社会法,带有时代和国情特色的,一个在制定嫖幼罪的当年刚废除流氓罪的社会,对卖淫嫖娼容忍度是很低的,立法者的原意就是两边有错都要揍。直到后来社会发展了,国民进步了,才发现既不利于保护人权,也在法理逻辑上有所欠缺。既然卖淫嫖娼只是违法,还够不上犯罪,何必一边污名化幼女,一边还认为罪犯侵犯了两个法益,不仅在起刑阶段搞重罚,罪刑不相适应时,也能以想象竞合按强奸判处死刑。结果最后的下场两头不讨好,既不能保护被害人和犯罪分子的人权,还被法盲骂轻处了罪犯。
第三条,不要和我谈236条、359条和360条,你的解释都是错的。连最基本的理论基础都没有,专业书都没看过的以为能解释专业的东西我一直觉得是一件好笑的事情,我一直奇怪,怎么没人敢在家里造房子装修的时候在自己什么都不懂的情况下去翻本电工手册或者建筑学概论去指导电力公司的工程人员和建筑公司的施工人员,反而在法律这一人类社会学王冠地位的科学问题上自以为是的比较多?无知不可怕,自以为是还不自知才可怕。
fengxiao761 发表于 2016-7-22 16:38
第一条,自己去查日本的法律。
第二条,你意思说我国立法者什么都想到了,就是制定出一条有漏洞的法律给 ...


第一条、97年的中国法律抄你所谓99年制定的日本法律,你也是人才。建议你最好查查日本相关法律,不要靠百度道听途说,你会有更大惊喜。
第二条,在当初这个可不是漏洞。任何法律,都是社会法,带有时代和国情特色的,一个在制定嫖幼罪的当年刚废除流氓罪的社会,对卖淫嫖娼容忍度是很低的,立法者的原意就是两边有错都要揍。直到后来社会发展了,国民进步了,才发现既不利于保护人权,也在法理逻辑上有所欠缺。既然卖淫嫖娼只是违法,还够不上犯罪,何必一边污名化幼女,一边还认为罪犯侵犯了两个法益,不仅在起刑阶段搞重罚,罪刑不相适应时,也能以想象竞合按强奸判处死刑。结果最后的下场两头不讨好,既不能保护被害人和犯罪分子的人权,还被法盲骂轻处了罪犯。
第三条,不要和我谈236条、359条和360条,你的解释都是错的。连最基本的理论基础都没有,专业书都没看过的以为能解释专业的东西我一直觉得是一件好笑的事情,我一直奇怪,怎么没人敢在家里造房子装修的时候在自己什么都不懂的情况下去翻本电工手册或者建筑学概论去指导电力公司的工程人员和建筑公司的施工人员,反而在法律这一人类社会学王冠地位的科学问题上自以为是的比较多?无知不可怕,自以为是还不自知才可怕。
静候未成年罪犯保护法发威……
xiaose 发表于 2016-7-22 08:31
不满13放了吧,那3个孩子的妈不是智力有问题吗?叫她妈去报仇,反正也不用负刑事责任
这个办法太狠了……一物降一物……
十月赞歌 发表于 2016-7-22 10:35
杀人是合法行为?这是哪国法。
大神啊,能否指出我何时说了杀人是合法行为的?我真的很想知道我的那句话能被曲解到这个程度的......
fengxiao761 发表于 2016-7-21 22:44
现在还没到考虑制定法律民意有没有决定权的时候,在司法实践没到那个高度前,这是个伪问题。
但现在, ...
在可预见的未来都看不到民意不被操纵的可能,
谁都知道法律不完善,法律也一直在改进,民意沸腾与否都不能改变这一点,靠着民意只能更乱.
fengxiao761 发表于 2016-7-21 20:58
中国有些留学海外的法学家起到了负面作用,但是没办法,这些人控制了中国司法大权,民意算什么?
我得先说清楚我的观点,别被误会了,就未成年犯罪的有关法律法规而言,我是认为有问题,是需要修改的.
但是,就算民意不被操纵,如何改,改到啥程度,对于每个人而言都是有区别的,那么问题来了,按照谁家的民意来修改?莫非全民投票?诛9族,杀,无期,有期等等全列出来?
法律修改需要考虑民意是不错,但法律修改要很在乎民意的话,那画面太美,不敢看.
13岁的孩子,枪毙?注射死亡?还想一下该怎么杀。
平民百姓的孩子下手黑啊。
第一条、97年的中国法律抄你所谓99年制定的日本法律,你也是人才。建议你最好查查日本相关法律,不要靠 ...
和聪明人讨论是有价值的,和又笨又懒的人讨论,纯属浪费时间。
我说是抄日本的法律这句话了吗?我是说国外有类似法律。

比如西班牙这样卖淫合法的国家,2013年才把性行为法定最低年龄从13岁调整到16岁。

中国1997年那条嫖宿幼女罪的理由之一:部分卖淫女无法从外表判断其年龄是否超过14岁,也没什么新鲜,这个问题在当时世界法学界都是难题,但近些年西方针对儿童的性行为刑罚逐渐严厉起来,才显得中国这条嫖宿幼女罪更加奇葩。

另外,你查了日本的相关法律了吗?
日本1999年颁布了《儿童买春·儿童色情相关行为处罚及儿童保护相关法》。
据该法,“儿童买春”者可处以5年以下刑期和最高300万日元罚金,皮条客可处5年以下刑期或最高500万日元罚金,或二者并罚。专门从事“买春”中介者可被处以7年以下刑期和最高1000万日元罚金。

日本《儿童福祉法》第34条 不管谁,接下来的行为不被允许
……6.与儿童的性行为
如果违反将被判处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罚款300万日元(约合22.5万人民币)以下的罚金,这个可以两种同时进行。
——————————————————————
孰轻孰重,不用说了吧?当然,鬼子对儿童卖淫的法律也在不断修订中,更加严厉是大趋势。
冲锋步枪手 发表于 2016-7-22 10:19
案件都还没查清,楼上就有好多人给他定罪量刑了。还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恶法必须改的又一大罪证。

绿教是人类癌症,圣母就是人类毒瘤~~


男子奸杀11岁女童 其14岁时曾杀害4岁男童
http://finance.sina.com.cn/sf/news/2016-07-11/092836579.html

  起诉书指控,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韦进木在广州市番禺区一高架桥底,对被害人陈某(未成年)实施强奸并杀害。据查,被告人韦进木曾于 2010年在广西老家涉嫌杀害一名4岁男童,但因未满14岁未被追究刑责。14岁时故意杀害一名6岁女童未遂,被判6年有期徒刑;2015年11月刑满释放。





fengxiao761 发表于 2016-7-22 20:14
和聪明人讨论是有价值的,和又笨又懒的人讨论,纯属浪费时间。
我说是抄日本的法律这句话了吗?我是说国 ...


“只可惜某些立法者在照搬国外法律的时候根本没想到这些。”是谁说的?“中国有些留学海外的法学家起到了负面作用”是谁说的?不要在这里带节奏。此外按照日本的立法方式你在中国试试看?起刑判十年以上,照样会被要求废止。一个买春儿童罪的罪名,和嫖宿幼女罪的罪名其实是异曲同工的,在中国,不是因为刑罚轻而被废止,因为嫖幼是可以在为了做到罪刑相适应,以强奸罪判处死刑的。而不是一般法盲认为的,就算是犯了十恶不赦的罪行,也是十五年封顶。主要原因是在早年明确十四岁以下不负刑责的规定、以及近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出台的大环境下,对只是违法而不犯罪的被害人却采用了更加严厉的污名化处理导致的法理逻辑不能自洽,以至于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儿童,才是废止嫖幼罪的主要原因。废止之后的后果,至少以我现在手头今年的法律法规汇编。依然采用的仍然是法发2013年12号意见规定,也就是说,在目前没有明文细则的情况下,罪犯按照通说,将会被轻处。
fengxiao761 发表于 2016-7-22 20:14
和聪明人讨论是有价值的,和又笨又懒的人讨论,纯属浪费时间。
我说是抄日本的法律这句话了吗?我是说国 ...


“只可惜某些立法者在照搬国外法律的时候根本没想到这些。”是谁说的?“中国有些留学海外的法学家起到了负面作用”是谁说的?不要在这里带节奏。此外按照日本的立法方式你在中国试试看?起刑判十年以上,照样会被要求废止。一个买春儿童罪的罪名,和嫖宿幼女罪的罪名其实是异曲同工的,在中国,不是因为刑罚轻而被废止,因为嫖幼是可以在为了做到罪刑相适应,以强奸罪判处死刑的。而不是一般法盲认为的,就算是犯了十恶不赦的罪行,也是十五年封顶。主要原因是在早年明确十四岁以下不负刑责的规定、以及近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出台的大环境下,对只是违法而不犯罪的被害人却采用了更加严厉的污名化处理导致的法理逻辑不能自洽,以至于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儿童,才是废止嫖幼罪的主要原因。废止之后的后果,至少以我现在手头今年的法律法规汇编。依然采用的仍然是法发2013年12号意见规定,也就是说,在目前没有明文细则的情况下,罪犯按照通说,将会被轻处。
第一条、97年的中国法律抄你所谓99年制定的日本法律,你也是人才。建议你最好查查日本相关法律,不要靠 ...
看了半天,我都不知道你在法律出现想象竞合或法条竞合问题时,择重罪论处有何意见。236条的奸淫不满14岁的幼女,按强奸论处,从重处罚,体现的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才是核心;1997年修订版的原360条本身只能对一种特殊情况——假设14岁以下的卖淫女隐瞒了年龄该怎么判的补充。依我看,当然是强奸罪是重罪,而嫖宿幼女罪连“从重”处罚的说法以及刑期都没有,如何选择其实不言自明。
最高法曾出台的嫖宿幼女行为人不明知幼女不满14岁的司法解释,现实中很难操作,证明其“明知”非常困难。
至于有些法学家说嫖宿幼女罪更重,笑话,5年以上,上不封顶,最高可以死刑,就代表刑罚重?同等条件下,强奸幼女和嫖宿幼女哪个罪名判的重都看不出来?

最后,你嘟嘟囔囔说那一大堆,我没兴趣看,你有兴趣讨论就说论据,没有的话就请闭嘴。

fengxiao761 发表于 2016-7-22 21:05
看了半天,我都不知道你在法律出现想象竞合或法条竞合问题时,择重罪论处有何意见。236条的奸淫不满14岁 ...


不好意思,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无论是强奸罪中强奸幼女的加重情节,还是以前的“嫖宿幼女“成立的要求都是要求“明知”,而不是你说的什么“1997年修订版的原360条本身只能对一种特殊情况——假设14岁以下的卖淫女隐瞒了年龄该怎么判的补充”
fengxiao761 发表于 2016-7-22 21:05
看了半天,我都不知道你在法律出现想象竞合或法条竞合问题时,择重罪论处有何意见。236条的奸淫不满14岁 ...


不好意思,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无论是强奸罪中强奸幼女的加重情节,还是以前的“嫖宿幼女“成立的要求都是要求“明知”,而不是你说的什么“1997年修订版的原360条本身只能对一种特殊情况——假设14岁以下的卖淫女隐瞒了年龄该怎么判的补充”
“只可惜某些立法者在照搬国外法律的时候根本没想到这些。”是谁说的?“中国有些留学海外的法学家起到 ...
上面说过,上个世纪末,西方对如何定义对未成年少女的嫖宿行为,没有形成现在这样明确重罚的共识,对年龄的认定(西方卖淫合法化的国家都是近些年升高的性行为法定最低年龄),对嫖客是否知道妓女的年龄问题,如何判决都有一个过程。
中国刑法正是那时候搞了这个奇葩罪名,受西方法学影响显而易见,这不是“照搬”?难道是独创?79版刑法有这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