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是清白的,谁能帮他讨回公道,大家教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0:11:04
[em13]以下是引用我朋友的文章,我真为他鸣不平
本人是清白的,而区、市两级法院却以相互矛盾的事实为依据审理。并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院方与原告有着不可告人的秘密,我现提供以下事实来澄清真相,请帮助我,还我一份清白。
事实和理由:
吴金珠诉本人借款纠纷案,区、市两级法院均认定本人欠款事实成立并判令本人返还吴金珠150万元欠款,对此本人认为两级法院均没有认真调查吴金珠借给本人150万元的事实是否存在,造成本案事实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吴金珠对其借给本人150万元的事实陈述前后矛盾—
—在一审起诉状中陈述是:于2004年9月10日向吴金珠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并提供了一份150万元的借条为据,而在庭审中吴金珠对待“150万元是如何形成?”时又当庭补充提供了五个部分的证据加以说明。对此,本人认为:1、原告对其借款给本人的事实陈述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有责任和义务查清案件事实,而不能以“至于150万元借款的形成过程,本院无审查之必要”一句带过。2、吴金珠的陈述、提交的借条等书证均属于证据,而这些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共同证明借款事实,故此,本人认为即使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原告证据显然也是不足,两级法院的判决显然也是错误的。
二、吴金珠为说明150万元借款的形成过程而当庭补充提供
的五个部分证据,本人认为这些证据非但不能证明吴金珠借给本人150万元的事实,反而证明150万元借款是虚假的,从而印证了出庭证人翁仁光、周玉仁、翁西西等人有关“原告(即吴金珠)、被告(即本人吴本国)互相出具欠条作为买卖房子、支付房款的担保”的证词。
1、吴金珠提供的本人在2000年8月3日的23万元欠条中注明“至今二000年八月二日止全部结清”,由此证明到2000年8月2日止申诉人只欠原告23万元了;在2003年1月29日的41500元欠条中注明“以前欠款全部结清”,由此也同样证明到2003年1月29日止本人只欠原告41500元了,2000年8月3日23万元的借款也已还清,可是吴金珠为了拼凑出150万元借款数目,将2000年8月3日23万元的也作为150万元欠款的一部分,显然这是自相矛盾的。
2、吴金珠为了拼凑出150万元借款数目,不知依据哪笔借款、何种利率及计息期限,居然那么刚好计算本人还欠利息28500元,而利息28500元+41500元+50000元+23万元+55万元+60万元刚好是150万元,这是巧合吗?绝对不是,这是吴金珠意图证明根本不存在的150万元借款而拼凑的,由此更加证实150万元借款的虚假。
3、有关本人向黄荣、黄典借款55万元人民币,这应是本人与黄荣、黄典之间的债权债务,与吴金珠无关,而吴金珠提供一张不知是否是黄荣、黄典所写的说明“该笔55万元款项实际上是吴金珠”就意图证明本人向黄荣、黄典所借55万元人民币是属于吴金珠的,对此,本人当庭就予以反驳,可是两级法院在黄荣、黄典没有出庭作证且本人有异议的情况下认可了吴金珠的说法,完全违背了证据审查原则,是完全错误的。
4、有关本人欠吴金珠60万元人民币的问题。吴金珠是这样陈述:吴慧贞将其138万元贷款中的60万元转给本人使用,后由吴金珠将60万元付给吴慧贞还清了138万元货款的本息。对此,本人认为吴金珠的说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虽然本人曾在2003年4月18日作为借款人签了一份“借款说明”,但这是在吴慧贞与中行福建省分行签订协议及取得138万元贷款的。2003年4月28日之后,由此证明该份“借款说明”只是一份协议,吴慧贞是否将60万元贷款转给本人使用应当由吴慧贞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在本案一审庭审时,因吴金珠临时提供补充证据,本人就要求法院到银行调查吴慧贞将60万元贷款转给本人的凭证,可是区法院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不但不理睬本人的合法要求,而且当着本人律师及当庭书记员的面做出一些有损人民法官形象的……致使本案在事实认定完全出错。
综上,本人认为,两级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明知原告的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下,不尽心尽责、不履行其查清案件事实的职责,造成本案事实认定完全错误,给本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本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请求贵方帮我澄清事实,还我清白。以上所提供如有不符事实,本人愿承当法律责任。
我在此留下联系方式:
邮箱地址:tzyflp001@yahoo.com.cn
电话:13305023938[em13]以下是引用我朋友的文章,我真为他鸣不平
本人是清白的,而区、市两级法院却以相互矛盾的事实为依据审理。并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院方与原告有着不可告人的秘密,我现提供以下事实来澄清真相,请帮助我,还我一份清白。
事实和理由:
吴金珠诉本人借款纠纷案,区、市两级法院均认定本人欠款事实成立并判令本人返还吴金珠150万元欠款,对此本人认为两级法院均没有认真调查吴金珠借给本人150万元的事实是否存在,造成本案事实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吴金珠对其借给本人150万元的事实陈述前后矛盾—
—在一审起诉状中陈述是:于2004年9月10日向吴金珠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并提供了一份150万元的借条为据,而在庭审中吴金珠对待“150万元是如何形成?”时又当庭补充提供了五个部分的证据加以说明。对此,本人认为:1、原告对其借款给本人的事实陈述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有责任和义务查清案件事实,而不能以“至于150万元借款的形成过程,本院无审查之必要”一句带过。2、吴金珠的陈述、提交的借条等书证均属于证据,而这些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共同证明借款事实,故此,本人认为即使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原告证据显然也是不足,两级法院的判决显然也是错误的。
二、吴金珠为说明150万元借款的形成过程而当庭补充提供
的五个部分证据,本人认为这些证据非但不能证明吴金珠借给本人150万元的事实,反而证明150万元借款是虚假的,从而印证了出庭证人翁仁光、周玉仁、翁西西等人有关“原告(即吴金珠)、被告(即本人吴本国)互相出具欠条作为买卖房子、支付房款的担保”的证词。
1、吴金珠提供的本人在2000年8月3日的23万元欠条中注明“至今二000年八月二日止全部结清”,由此证明到2000年8月2日止申诉人只欠原告23万元了;在2003年1月29日的41500元欠条中注明“以前欠款全部结清”,由此也同样证明到2003年1月29日止本人只欠原告41500元了,2000年8月3日23万元的借款也已还清,可是吴金珠为了拼凑出150万元借款数目,将2000年8月3日23万元的也作为150万元欠款的一部分,显然这是自相矛盾的。
2、吴金珠为了拼凑出150万元借款数目,不知依据哪笔借款、何种利率及计息期限,居然那么刚好计算本人还欠利息28500元,而利息28500元+41500元+50000元+23万元+55万元+60万元刚好是150万元,这是巧合吗?绝对不是,这是吴金珠意图证明根本不存在的150万元借款而拼凑的,由此更加证实150万元借款的虚假。
3、有关本人向黄荣、黄典借款55万元人民币,这应是本人与黄荣、黄典之间的债权债务,与吴金珠无关,而吴金珠提供一张不知是否是黄荣、黄典所写的说明“该笔55万元款项实际上是吴金珠”就意图证明本人向黄荣、黄典所借55万元人民币是属于吴金珠的,对此,本人当庭就予以反驳,可是两级法院在黄荣、黄典没有出庭作证且本人有异议的情况下认可了吴金珠的说法,完全违背了证据审查原则,是完全错误的。
4、有关本人欠吴金珠60万元人民币的问题。吴金珠是这样陈述:吴慧贞将其138万元贷款中的60万元转给本人使用,后由吴金珠将60万元付给吴慧贞还清了138万元货款的本息。对此,本人认为吴金珠的说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虽然本人曾在2003年4月18日作为借款人签了一份“借款说明”,但这是在吴慧贞与中行福建省分行签订协议及取得138万元贷款的。2003年4月28日之后,由此证明该份“借款说明”只是一份协议,吴慧贞是否将60万元贷款转给本人使用应当由吴慧贞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在本案一审庭审时,因吴金珠临时提供补充证据,本人就要求法院到银行调查吴慧贞将60万元贷款转给本人的凭证,可是区法院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不但不理睬本人的合法要求,而且当着本人律师及当庭书记员的面做出一些有损人民法官形象的……致使本案在事实认定完全出错。
综上,本人认为,两级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明知原告的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下,不尽心尽责、不履行其查清案件事实的职责,造成本案事实认定完全错误,给本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本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请求贵方帮我澄清事实,还我清白。以上所提供如有不符事实,本人愿承当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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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305023938
看了半天迷糊了,但是唯一清楚的你这朋友确实欠人钱,但到底是欠130W还是150W就摸不清楚鸟~
  这个......我给你移动到社会学法学版面,那里的专业人士比较多,可以给你提供比较完善和合理的法律援助。小二虽然专业学法律,但是学艺不精,而且主攻刑法,不能给你提供什么帮助,先寒一个......
<P>太复杂,</P>
<P>不过,还是要依据法律的啊。</P>
<P>要不,你在有理,也是输啊</P>
其实我朋友官司中的150万是原告杜撰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23 19:30:12编辑过]
<P>  就现在的情况来看,此案已经两审败诉(即终审败诉)。你的朋友要想翻案,除非有证据证明原审采用的证据不实或者法官的裁判不当,进而向上级法院(即当地高院)或者原审法院(现在是二审的中院)提出再审。相关的程序和法律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第177条至第18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重要问题的意见》第13章(即第199至第214条),因为你的朋友的案件状况在文中也没具体说明我没法为他具体指出适用的法条。建议,你的朋友再找个律师来具体咨询一下他的案子。如果,有证据可以申请再审进而能够翻案,那是最好的。如果,翻案无望的话,最好还是放弃申请再审。这么大标的的案子,两审败诉需要支付的诉讼费就不少了,不要再浪费了金钱和精力。</P>
<P>  另外,提醒一下你的朋友,即使再审,也不能阻止终审判决案件的执行。也就是说,他现在最好开始筹钱准备依判决书执行判决。如果等到原告向法院执行庭申请了还没有准备的话那烦恼还会增多的(看文章的描述,你的朋友一定已经让上述判决书对他自己很不利了)。我以前在银行里做过债权司法执行方面的工作,如果有什么相关的疑问也可以在这里问我。</P>
<FONT color=#000000>谢谢</FONT><STRONG><FONT face=Verdana color=#61b713>tulipe<FONT color=#000000>兄的意见,我朋友确实已经发了几万元钱在官司上了.咳,几个朋友都为他急.一家人搞成这样.我咨询完我朋友我怎样跟您联系.</FONT></FONT></STRONG>
[B]以下是引用[I]tzyflp003[/I]在2005-11-23 21:33:00的发言:[/B][BR]<FONT color=#000000>谢谢</FONT><STRONG><FONT face=Verdana color=#61b713>tulipe<FONT color=#000000>兄的意见,我朋友确实已经发了几万元钱在官司上了.咳,几个朋友都为他急.一家人搞成这样.我咨询完我朋友我怎样跟您联系.</FONT></FONT></STRONG>

不用那么客气。还是把补充的情况就发在这里吧。这里有很多学法律的朋友的。其实,如果真的要操作我们离得远不是能帮上大忙的人。眼下最主要是得准备还钱。不知道,第一笔还款什么时候执行。执行庭如果找上门来,态度一定要好。如果资金上实在有困难可以主动找到法院,向他们说明情况,多争取些调解机会。说真的,如果真的没钱态度好一点,一直还款,法院也不能真的把你怎么样,原告可能也就会拿到个债权凭证。如果处理得不好,你朋友的前途可能就毁了。他还年轻,如果真是冤枉的那还是要翻案。曾经看到过太多差不多年龄的人被债务毁掉了。幸好他还有你这样的朋友,说真的,亲身父母、兄弟见死不救的也见得多了。如果能在这里把案情理清楚了,那大家也可以学到点社会经验吧,在外面混要多长个心眼的。
如果,你的朋友真的是冤枉的,那他现在需要的是一个好的民商法律师。
路过[em05]
<p>二审也判赔150万了,要想再审已经很困难了,翻案更加不易啊,就算再审,以这样的标的,诉讼费又得去好多,一个字,难!</p><p>本人学术有限,不能被你什么建议,只希望楼主保重。</p>
<p>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p>
<p>从陈述来看,对方的证据的确有问题。但不知道你朋友有没有请律师,在对方证据有明显漏洞的情况下还搞成这样的确有问题。另外证人应当到庭,除非确有困难并经法院允许。</p><p>不过由于没有看过庭审和双方证据,再加上你朋友所罗列的各种说明都是对自己有利,很难判断是非曲直。</p><p>法院的确没有义务查明债权形成的原因,除非该债权是非法的,而这就需要你朋友来举证了。</p>
哪就向上面告。一直告到顶。找媒体。找焦点访谈。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