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战、召必回”合法吗?军报如此回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6:50:15


2016年07月17日 16:58 综合


  这两天,微博微信上广泛传播着这样一则消息:一名海军退役士兵近日被征召返回部队。这里,我们不去探究这则消息本身的真实与否,而对此消息背后的法规基础进行挖掘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相关规定,“若有战、召必回”,不仅是退役军人的爱国自觉,更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九章第四十七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九章第四十八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九章第四十九条:

    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36岁至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爱国请为国保密”,不仅是一个呼吁

    近日,微信朋友圈里流传着这样一种呼吁:当你在路上遇到军列、军车后不要拍照、录制视频发到互联网,你的无意动作就泄露了军事机密……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我们发现,其中都为这个呼吁提供了法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章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二章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九章第五十二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九章第五十四条:

    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标签: 军报预备役军人战争

2016年07月17日 16:58 综合


  这两天,微博微信上广泛传播着这样一则消息:一名海军退役士兵近日被征召返回部队。这里,我们不去探究这则消息本身的真实与否,而对此消息背后的法规基础进行挖掘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相关规定,“若有战、召必回”,不仅是退役军人的爱国自觉,更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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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17 19:14 上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九章第四十七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九章第四十八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九章第四十九条:

    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36岁至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爱国请为国保密”,不仅是一个呼吁

    近日,微信朋友圈里流传着这样一种呼吁:当你在路上遇到军列、军车后不要拍照、录制视频发到互联网,你的无意动作就泄露了军事机密……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我们发现,其中都为这个呼吁提供了法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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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章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二章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九章第五十二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九章第五十四条:

    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标签: 军报预备役军人战争
http://mil.news.sina.com.cn/chin ... xuapvs8643936.shtml
保家卫国还谈合不合法?
这不是废话么?临时征用也是合法的
谁问合不合法的?大V还是某些律师
对于这种别有用心的人,为何不查水表?
又是微薄上挂XXX律师名头的民主逗士喊的合不合法?
我没当过兵,但随时准备着!
准备着,时刻准备着
到时候战时征兵也要质疑合不合法了,法律界早就该好好整顿一下


我在想如果一个高人,他通过公开或是半公开的消息分析出什么不得了的情报,这个不得了也只是后来定性的,当时分析出的时候当事人并不知道,也无人告知,然后以不已获取物质好处为前提发布,比方说在CD发个显摆的帖,这样的状况算什么。

我在想如果一个高人,他通过公开或是半公开的消息分析出什么不得了的情报,这个不得了也只是后来定性的,当时分析出的时候当事人并不知道,也无人告知,然后以不已获取物质好处为前提发布,比方说在CD发个显摆的帖,这样的状况算什么。
退伍兵自动转为预备役  直到年龄过大
又是微薄上挂XXX律师名头的民主逗士喊的合不合法?
摆在桌面上讨论这个问题也挺好,其实也是为退役军人考虑啊,现在怀孕都成了被老板开掉的理由,不要小瞧了老板土豪对法律的藐视,最后吃亏的不还是军人吗?
绿尸和妓者是境内反华势力的骨干
实行强制兵役制,让那些人都闭嘴、
呼叫  @红小将  出来冷嘲热讽!
能吃能睡一百岁 发表于 2016-7-17 19:30
我在想如果一个高人,他通过公开或是半公开的消息分析出什么不得了的情报,然后以不已获取物质好处为前提发 ...
过失泄露国家机密罪:

在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中,泄密行为人虽然在认识因素上没有泄密的故意,在意志因素上也并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客观上却因为疏忽大意或者是过于自信,违反了对保密管理制度的注意义务,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者使国家秘密处于危险状态。
预备役上尉时刻准备着!
废话 不合法都不去了啊 保卫祖国匹夫有责
对这些手机党,抓几个示众就没人乱发了


恕我直言,就不应该出现这种现象。

重要岗位,都应该师傅带徒弟。1传十十传百,批量复制。

这说明军队有些领导对这个根本就没有思想准备,没有大视野,不是一切为了打仗,围绕打仗搞建设。


战时最容易战损的就是军舰和雷达,二炮,机场后勤机务。如果有专业技术人员备份,凭我们的工业产能,完全可以很快再造出来新舰,顶上去。从而不影响规模和战斗力。

恕我直言,就不应该出现这种现象。

重要岗位,都应该师傅带徒弟。1传十十传百,批量复制。

这说明军队有些领导对这个根本就没有思想准备,没有大视野,不是一切为了打仗,围绕打仗搞建设。


战时最容易战损的就是军舰和雷达,二炮,机场后勤机务。如果有专业技术人员备份,凭我们的工业产能,完全可以很快再造出来新舰,顶上去。从而不影响规模和战斗力。
连这个都要质疑的多半就是8000那一伙木马


国际法是由大炮射程之内,国法是由国防力量支撑,国防力量是由强制性与自愿性组成!以人道德为基础,执行强制性的律条叫法律!

国际法是由大炮射程之内,国法是由国防力量支撑,国防力量是由强制性与自愿性组成!以人道德为基础,执行强制性的律条叫法律!
国家一旦下达---------总动员令,就是强制性的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9年义务制教育学到哪儿去了?
恕我直言,就不应该出现这种现象。

重要岗位,都应该师傅带徒弟。1传十十传百,批量复制。

你真的了解解放军现役体制?
zxmint 发表于 2016-7-17 19:27
到时候战时征兵也要质疑合不合法了,法律界早就该好好整顿一下
战时多嘴的就赏他颗花生米
战时多嘴的就赏他颗花生米
这个回答霸气
战时多嘴的就赏他颗花生米
不过我喜欢。。。
号角 发表于 2016-7-17 19:57
国家一旦下达---------总动员令,就是强制性的
一旦战时动员必须行动一致,任何忤逆者就地正法。
等到通知我就近归队的时侯,三战巳经末期了。把配发的20斤拥军玉米留给老母亲后,我就扛着81杠跟游击队出发了。
中国律师这个群体盛产逗逼
不合法又如何?为了国家我愿违法,不服去法院告我去
预备役上尉时刻准备着!
你们预备役师部还招参谋不
你们预备役师部还招参谋不
你去本地武装部询问下,预备役有军衔.......职务是服役才有。
楼主都已经列出了国防法相关条文,怎么还会出现合法的疑问?
第二条我认为是在搞笑,针对“    近日,微信朋友圈里流传着这样一种呼吁:当你在路上遇到军列、军车后不要拍照、录制视频发到互联网,你的无意动作就泄露了军事机密……”。要公民保密……这不是逗嘛
第一:需要保密的东西让毫不知情的公民知晓,这是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二:公民并不知道什么应该保密,也没有保密协议
第三:从概率上来说,让这么多人知道的事就根本没法保密
所以,我的观点是,不去刻意窥探军事地区,在日常生活中看到的东西都是不需要我们保密的,看到了,录像了,发微博,发朋友圈,该干嘛干嘛,说什么保密的都是没事找事,需要保密的东西不是这种运法,真的涉密了也有网警来删除
这个还需要谈合不合法吗。。
yzbh 发表于 2016-7-17 19:20
我没当过兵,但随时准备着!
是时刻准备着啊,我们带红领巾的时候就说过。一言九鼎啊,问的人没带过红领巾还是已经叛队了?
Angewandte 发表于 2016-7-17 19:47
过失泄露国家机密罪:

在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中,泄密行为人虽然在认识因素上没有泄密的故意,在意志因 ...
@能吃能睡一百岁

不构成犯罪,17楼不要牵强地硬套法条。
泄密罪的犯罪主体是能够接触秘密的人。过失泄密罪指的是“能够接触秘密”的人过失泄密,譬如说将秘密遗忘在公共场所造成泄密的情况。
在论坛上进行猜测的人(除了掌握秘密而假称是猜测的人),他并不能接触秘密,他所猜测的内容也无法证实,即使他猜对了,也不构成泄密。因为收集秘密的别国不可能将论坛上发表的个人猜测内容当做可信情报。
如果你在论坛发表了个人推测A,敌对势力通过其他途径B证实是真的,那么泄密的途径是B而不是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