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把南海仲裁案的主体搞清楚了再谈别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15:23:51


仲裁的主体不是什么常设仲裁法院,而是五人临时仲裁庭,常设仲裁法院只是该案的书记处和审理场所。
而这个五人临时仲裁庭,是遵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并在争端一方菲律宾的要求下,进入到争端解决机制之一的“仲裁”程序中成立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有四种争端解决机制,分别是: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国际法院,《公约》附件七规定的“仲裁”程序,《公约》附件八规定的“特别仲裁”程序。
此案是菲律宾根据《公约》附件七发起的仲裁机制。
在《公约》附件七的规定下,仲裁庭五名成员的任命是由争端方来进行的。双方有权利来任命一位代表自己选择的仲裁庭成员,其余三位成员也是在双方的同意下任命。

http://news.sina.com.cn/c/2013-04-03/023326718327.shtml

仲裁的主体不是什么常设仲裁法院,而是五人临时仲裁庭,常设仲裁法院只是该案的书记处和审理场所。
而这个五人临时仲裁庭,是遵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并在争端一方菲律宾的要求下,进入到争端解决机制之一的“仲裁”程序中成立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有四种争端解决机制,分别是: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国际法院,《公约》附件七规定的“仲裁”程序,《公约》附件八规定的“特别仲裁”程序。
此案是菲律宾根据《公约》附件七发起的仲裁机制。
在《公约》附件七的规定下,仲裁庭五名成员的任命是由争端方来进行的。双方有权利来任命一位代表自己选择的仲裁庭成员,其余三位成员也是在双方的同意下任命。

http://news.sina.com.cn/c/2013-04-03/023326718327.shtml
太特么搞笑了,本身就一非法团体,还去说三说四的
仲裁是要双方都同意才能仲裁,单方提出仲裁,另一方不同意就没法仲裁

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都知道这个。

南海仲裁其实就是舆论战,有意搞臭兔子的。

兔子嘴炮没打赢,也要反思,换掉一批庸才。

火龙勇士 发表于 2016-7-14 10:05
仲裁是要双方都同意才能仲裁,单方提出仲裁,另一方不同意就没法仲裁

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都知道这个。


附件七写得很清楚,争端任何一方可向争端他方发出书面通知,将争端提交本附件所规定的仲裁程序。
没有什么“双方”“自愿”。
http://www.un.org/zh/law/sea/los/annex7.shtml
火龙勇士 发表于 2016-7-14 10:05
仲裁是要双方都同意才能仲裁,单方提出仲裁,另一方不同意就没法仲裁

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都知道这个。


附件七写得很清楚,争端任何一方可向争端他方发出书面通知,将争端提交本附件所规定的仲裁程序。
没有什么“双方”“自愿”。
http://www.un.org/zh/law/sea/los/annex7.shtml
webnames 发表于 2016-7-14 10:01
太特么搞笑了,本身就一非法团体,还去说三说四的
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再好好看看。
人家打官司是有备而来,哪来那么明显的空档给你打?
http://www.un.org/zh/law/sea/los/annex7.shtml
伊卡洛斯027 发表于 2016-7-14 10:12
附件七写得很清楚,争端任何一方可向争端他方发出书面通知,将争端提交本附件所规定的仲裁程序。
没有 ...
谢谢,我想起了,中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字国 ,那么,如果没有排除附件七
那么就算是同意附件七的仲裁方法。

 附件七 第九条 不到案

  如争端一方不出庭或对案件不进行辩护,他方可请示仲裁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

。。。。
这样看,兔子应该收到菲律宾的书面通知了,但是做出不出庭的决定。
兔子不应诉是很被动的。

现在,兔子的应该是在管辖权和主权方面找理由了
如果在管辖权和主权方面找理由,最好也是在仲裁一开始就做,避免现在的被动

国内那些法律专家真是尸位素裹!
附件七写得很清楚,争端任何一方可向争端他方发出书面通知,将争端提交本附件所规定的仲裁程序。
没有 ...
另一指派,繳費。這說明另一方必需應訴且繳費。
玩這傻逼把戲。
填好的島,都有民航了,美國動動看?
过激个p
法律战配合军事部署是为战争服务的
仲裁庭通过否定主权,否定岛屿事实,否定历史,违背公约基础条款和宗旨,才能编造出这样一个结果来。看着菲驴高兴得流鼻涕,把老鬼子柳井俊二的一个恶作剧当作救命稻草的样子,更加让人确信,原来菲驴是没有任何理由来主张南海的权利。

火龙勇士 发表于 2016-7-14 10:31
谢谢,我想起了,中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字国 ,那么,如果没有排除附件七
那么就算是同意附件七的 ...


管辖权的问题中国早就提出来了,这个所谓的“仲裁法庭”在管辖权问题上公开玩欺骗手段、自己打自己嘴巴。只能说,这几个莆田系仲裁员深谙“人至践则无敌”的理论。

有兴趣看看我写的这个帖子。
http://lt.cjdby.net/forum.php?mo ... &extra=page%3D4

火龙勇士 发表于 2016-7-14 10:31
谢谢,我想起了,中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字国 ,那么,如果没有排除附件七
那么就算是同意附件七的 ...


管辖权的问题中国早就提出来了,这个所谓的“仲裁法庭”在管辖权问题上公开玩欺骗手段、自己打自己嘴巴。只能说,这几个莆田系仲裁员深谙“人至践则无敌”的理论。

有兴趣看看我写的这个帖子。
http://lt.cjdby.net/forum.php?mo ... &extra=page%3D4
所提起的仲裁是没有管辖权的仲裁
华盛顿红军 发表于 2016-7-14 10:39
管辖权的问题中国早就提出来了,这个所谓的“仲裁法庭”在管辖权问题上公开玩欺骗手段、自己打自己嘴巴。 ...
谢谢,管辖权和主权的问题应该早提出,在国际上大造舆论。

现在,仲裁结果出来了,再说就被动了。

所以,这次嘴炮是吃亏了,美日菲的圈套做的精密。
火龙勇士 发表于 2016-7-14 10:47
谢谢,管辖权和主权的问题应该早提出,在国际上大造舆论。

现在,仲裁结果出来了,再说就被动了。

没什么精密的,就是睁着眼说瞎话,只要脸皮够厚。

美国又不是第一次干这种事,一个连洗衣粉都敢说成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家你还能指望和它讲法律讲道理?

记住一句话:人至贱则无敌,国家亦如此啊!
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再好好看看。
人家打官司是有备而来,哪来那么明显的空档给你打?
http:/ ...
有备而来个头,中国的排除声明是中国享有海洋法权利的一部分,已经排除了,还用附件七,那就是侵权好不好
条约说的很清楚,说野鸡法庭都客气了,这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庭,说穿了就是一个收钱做事的和事佬,和法没半毛钱关系

华盛顿红军 发表于 2016-7-14 10:51
没什么精密的,就是睁着眼说瞎话,只要脸皮够厚。

美国又不是第一次干这种事,一个连洗衣粉都敢说成 ...
当然精密,这个仲裁他明知道不可能执行,但是就是为了抹黑兔子,让其他国家人看看。
其他国家的人哪有心思研究细节?

这是舆论战,美日菲嘴炮占了优势。

所以,我们国家反应越大,他们越高兴。
相反,我们现在应该冷处理。

火龙勇士 发表于 2016-7-14 10:31
谢谢,我想起了,中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字国 ,那么,如果没有排除附件七
那么就算是同意附件七的 ...
这是设在汉堡的国际海洋法庭的权力,不是这个临时仲裁庭的权力
炮制出来就是为了羞辱中国的。根本没想过要中国执行。希望中国一怒之下退出公约
树下蚂蚁 发表于 2016-7-14 10:57
这是设在汉堡的国际海洋法庭的权力,不是这个临时仲裁庭的权力
如果不是临时仲裁庭的权力,那么应该一开始就应该在世界上大造舆论。

现在说,懂中文的知道,其他国家谁知道?
这位国际友人,看起来极是行家,那么你怎么不给大家科普一下海洋公约298条,说说“排除管辖声明”是怎么一回事,说说海洋公约“不涉及领土争端”是怎么一回事呢?您挖空心思找到的那个第七条,就能为这个可笑的政治把戏找到合法性了吗?
webnames 发表于 2016-7-14 10:01
太特么搞笑了,本身就一非法团体,还去说三说四的
非法到不至于,感觉就像发证的民间专业法律协会,专干那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活。
火龙勇士 发表于 2016-7-14 10:47
谢谢,管辖权和主权的问题应该早提出,在国际上大造舆论。

现在,仲裁结果出来了,再说就被动了。
当然精密啦,太平岛都成岩礁了,这个精密水平,你该跪了吧。
还觉得这事是可以讲道理的,都是一些蠢货。
好吧,也可能是被盗号或者潜伏的8K
伊卡洛斯027 发表于 2016-7-14 10:20
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再好好看看。
人家打官司是有备而来,哪来那么明显的空档给你打?
http:/ ...
支持楼主这样的理性人士。其他人除了骂街,根本没打到点子上
老墙皮 发表于 2016-7-14 11:02
这位国际友人,看起来极是行家,那么你怎么不给大家科普一下海洋公约298条,说说“排除管辖声明”是怎么一 ...
这不使用。298条是给司法机构的约束,这次这个根本不是个司法结构,甚至不是个联合国的机构,他享有言论自由,爱说啥都可以说,但和法律没有半点关系
水妞的中方 发表于 2016-7-14 10:33
另一指派,繳費。這說明另一方必需應訴且繳費。
玩這傻逼把戲。
填好的島,都有民航了,美國動動看?
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明文写着的,不接受可以不签,签了就表示同意。
至于什么“排除声明”,那是你接不接受结果的问题,和发起过程无关。
warace 发表于 2016-7-14 10:55
有备而来个头,中国的排除声明是中国享有海洋法权利的一部分,已经排除了,还用附件七,那就是侵权好不好
那个“排除声明”是针对仲裁结果,不能阻止人家发起仲裁过程。
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明文写着的,不接受可以不签,签了就表示同意。
至于什么“排除声明”,那是 ...
都能代繳費了,真是神仲裁。排除聲明就是任何仲裁沒有管轄權。你還代繳費,代應訴。幽靈仲裁。
谢谢,管辖权和主权的问题应该早提出,在国际上大造舆论。

现在,仲裁结果出来了,再说就被动了。

这次嘴炮明显中国大获全胜
支持楼主这样的理性人士。其他人除了骂街,根本没打到点子上
中国签的是联合国海洋法。这个法庭不是联合国机构。海牙国际法庭。自己组织的。同理我也可以在北京弄一个法庭
火龙勇士 发表于 2016-7-14 10:57
当然精密,这个仲裁他明知道不可能执行,但是就是为了抹黑兔子,让其他国家人看看。
其他国家的人哪有心 ...

《海洋法公约》287条第一款规定在发生争议时缔约国有四项选择。美国要真想抹黑中国,就应该让菲佣选择1、2选择,去联合国下属的国际海洋法法院或者国际法院去起诉中国。然而,它们只敢去找五个人搭个临时草台班子去搞仲裁,然后在媒体中却浑水摸鱼渲染成是在“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院”要求仲裁。到头来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院先后都出来撇清关系、公开打脸,而围观者都在看笑话。

也就是美国一贯脸皮厚,还装出一副无所谓的样子。如果换成是中国被三个权威国际组织如此打脸,国内国外已经被人骂出翔了,自己都不好意思再提这件事。

如果这种低劣手法还敢称精密,还敢说要去抹黑别人,还敢说自己舆论战占优势,那地球上真的找不出傻子了。

那个“排除声明”是针对仲裁结果,不能阻止人家发起仲裁过程。
排除声明判断了这个过程非法,引出的那一刻就代表违法,现在舆论中国已经大胜
这个程序还是有问题的,其中有三位是争端双方同意,也就表示只要一方不同意,其成立也非法了。根本无权仲载。
这不使用。298条是给司法机构的约束,这次这个根本不是个司法结构,甚至不是个联合国的机构,他享有言论 ...
這種仲裁機構是把國家糾紛私法化,然後代繳費,代應訴,直接變成瞎搞。光程序就是神經病。神經病找人打了500頁騙錢的法棍活動。
火龙勇士 发表于 2016-7-14 10:31
谢谢,我想起了,中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字国 ,那么,如果没有排除附件七
那么就算是同意附件七的 ...
着其中有个细节被忽视,就是在菲律宾提交仲裁申请后,中国在官方正面提出“三不”,但是私下还是想做工作,不知是什么鬼,驻荷兰的某官方人士做了私人性质的讲话,裁判庭抓住这点,定性为中国官方的某种形式的应诉。参考尤科斯判决,俄罗斯外交行为。俄罗斯在法律反应和外交行为规范上,比中国要有经验和定力。所以我认为,这次外交斗争告一段落后,是要好好总结经验教训了,不能老把吃亏当吃补药了。
那个“排除声明”是针对仲裁结果,不能阻止人家发起仲裁过程。
仲裁要到联合国旗下海牙国际法庭icj。或者在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庭。这个所谓仲裁庭是pca。连我买菲律宾香蕉被黑钱也能仲裁。
着其中有个细节被忽视,就是在菲律宾提交仲裁申请后,中国在官方正面提出“三不”,但是私下还是想做工作 ...
主要是太多人怂恿中国参与了,现在还不少,判断清楚的人本来就不多。有些恐怕还是汉奸。
工作关系,看了多个外国机构的评论文章, 感到不外乎三点:

1。 这是对中国的一次沉重打击。
2。 中国政府将难以在汹涌的愤怒民意下让步,所以进退两难。
3。 担心美国佬如果太起劲挑战中国,则可能会使中美双输。

本人反倒很高兴,国人清醒了愤怒了; 台湾岛上的岛民感到被爸爸出卖了。菲律宾很得意,且忘乎所以了。 爱国主义教育、反帝反霸生动有效的一课。 要谢谢海牙那几个江湖郎中和美日政客的无耻表演。
军费要长了,高科技要爆发了,民间自发的抵制每日情绪起来了。苹果、三菱、日产、索尼,甚至三星就哭吧!

好戏刚刚开始。
(e)除非争端各方协议由各方选派的人士或第三国作出指派,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于收到根据(c)和(d)项提出的请求后三十天内作出必要的指派。本项所指的指派应从本附件第2条所指名单中与争端各方和有关国际组织协商作出。这样指派的仲裁员应属不同国籍,且不得为争端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员,或为其领土内的通常居民或其国民。
    (f)任何出缺应按照原来的指派方法补缺。
    (g)利害关系相同的争端各方,应通过协议共同指派二名仲裁员。如果争端若干方利害关系不同,或对彼此是否利害关系相同意见不一致,则争端一方应指派一名仲裁员。
    (h)对于涉及两个以上争端各方的争端,应在最大可能范围内适用(a)至(f)项的规定。
    第4条 一般规定
    附件Ⅶ第4至第13条比照适用于按照本附件的特别仲裁程序。
    第5条 事实认定
    1.有关本公约中关于(1)渔业,(2)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3)海洋科学研究或(4)航行,包括来自船只和倾倒造成的污染的各项规定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各方,可随时协议请求按照本附件第3条组成的特别仲裁法庭进行调查,以确定引起这一争端的事实。
    2.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按照第1款行事的特别仲裁法庭对事实的认定,在争端各方之间,应视为有确定性。
    3.如经争端所有各方请求,特别仲裁法庭可拟具建议,这种建议并无裁决的效力,而只应构成有关各方对引起争端的问题进行审查的基础。
    4.在第2款限制下,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特别仲裁法庭应按照本附件规定行事。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 ... tent_2784208_24.htm

潘基文指派没?
smx007 发表于 2016-7-14 11:16
着其中有个细节被忽视,就是在菲律宾提交仲裁申请后,中国在官方正面提出“三不”,但是私下还是想做工作 ...
是的,我们是缺乏经验和技巧

要冷静反思,找出差距,我们不但要在大炮上赢,在嘴炮上也要赢。

upsxia 发表于 2016-7-14 11:16
仲裁要到联合国旗下海牙国际法庭icj。或者在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庭。这个所谓仲裁庭是pca。连我买菲律宾香蕉 ...
自己再把主贴看三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