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雷洋事件最终结果将直接影响中国警察在今后执法活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4:46:14


雷洋的尸检报告出来了,涉事警察也被逮捕了,事情好像尘埃落定了,广大网友皆大欢喜,恶警伏法了嘛。但我还是有话想说,奈何文笔不好,网上见此文,有些同鸣,晒出来,口水尽管喷吧!
转贴自:http://bbs.tianya.cn/post-worldlook-1677405-1.shtml
雷洋事件折射出来的问题,其实是警察在执法中能否使用依法武力以及执法对象应该如何配合。

  2016年5月7日发生在北京的雷洋事件,公众非常关注,其实警察更加关注。因为雷洋事件已经成了一个标志性事件,其最终结果将直接影响中国警察在今后执法活动中的行为逻辑。

  第一,警察有没有权力在公共场合截停公民?比如雷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显然,警察有权力当场盘问、检查有违法嫌疑的人。而且这还是警察的法定职责。

  第二,什么叫嫌疑,怎么判断?

  对于“嫌疑”一词,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中华汉语大辞典》是这样注解的,“被怀疑有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显然,这并不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只要有可能性,从字面理解,是基于主观的“怀疑”。在现实中,是由执法人员凭借其理论知识、训练素质、工作经验根据现场环境、人员举止以及相关联信息(比如举报、控告等)作出的主观判断。

  第三,警察可不可以随意选择对象进行盘问?

  答案是可以。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没有限制当然也无法限制“嫌疑”的范围,完全基于执法人员因时因势的主观判断,因此,这个“嫌疑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比如交警上道查酒驾,可以选择人人检查,你不可能要求交警拿出谁喝酒的证据,才能查谁,正相反,谁是否喝酒的证据,正是在检查后获得。需要有证据才能盘查,根本没有可操作性。

  第四,既然警察有权选择对象盘问,那会不会滥用公权力在公共场合随意截停人员进行盘问,这是不是我国法律缺陷,侵犯人民权益?

  首先,警察有权选择对象盘问,但并不等于需要随时这么做,因为如果经盘问、检查,对象并没有违法犯罪情形,警察就无法做出下一步措施更不能进行处罚,这种无效的“随意”盘查对警察来说除了增加了工作量,辛苦了自己,并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在现实中,警察肯定是要凭借自己的能力,根据时空条件,力求选择正确的对象进行盘查,也就是口语中说的要抓对人。这里的随意选择,是随警察的意愿选择,而不是选择随意的对象,这个随警察的意愿,其实是考验警察对违法犯罪人员的识别能力和警察的责任意识,这是一种难以量化的专业技能。一个混日子的警察也可以坐在办公室啥人也不问,啥事也不管。其次,这种警察可以盘查其想盘查的人,在世界各国,都有类似的规定或许可,无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无论是中央集权还是联邦自治。最后,为什么法律会许可警察有这种盘查的权力?其目的是为了惩治违法犯罪,当然根本目的是通过惩治违法犯罪来实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违法犯罪是各种形态的,警察不可能事先知晓全局,在中外影视作品中,有的作案人把自己伪装成受害人逃离现场也是常有的桥段,因此为了保证执法的顺利推进,惩恶扬善,就必须要求警察开动智慧,拿出行动,采取措施,通过研究去查明真相,有时,就得像爱迪生研究灯丝一样一个一个地去尝试。

  第五,面对警察的盘查,公民应当怎么办?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中国警民冲突多数因此而起,这也是当前我国法律比较薄弱的环节,饱受中国警察诟病。中国的老百姓,越来越多的人,主要有两种思维,一个思维是对政府对警察不信任,对警察盘查的目的保持怀疑、警惕,担心警察找茬,乱抓乱罚,这是一个大话题,有社会诚信,有政府公信力,有过去中国警察违法违规事件,有国外过分宣扬的极端自由主义多种因素交织,在此我们不多谈。我只想强调一点,请选择信任,你要相信绝大多数警察,他们只是在执行法律,他们的目的就是惩治违法,维护正义,如果你没有违法犯罪,警察不会冤枉你,也奈何不了你,当然因为各种原因警察可能也会犯错,但是这个概率极少,而且对于错误,有国家赔偿机制。请不要因为不信任而徒增冲突。另一个思维是对社会公益的冷漠,认为不关我事,我也不关心,警察别来找我,找我我也不配合,配合了没有好处,没准还得罪人遭报复,不配合警察拿我没辙。甚至还有人就是抱着看笑话的心态。这也是一个大话题,在此也不多谈,我也只强调一点,“辅车相依,唇亡齿寒”,警察执法针对的是违法犯罪人员,可是维护和挽救的是其他公众的权益,今天你不站出来帮助警察惩治违法犯罪挽救他人的权益,明天就会有人不站出挽救你受害的权益。如果你没有违法犯罪,你除了可以自我辩解外还应当提供他人违法犯罪的线索、证据。对于警察的盘查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态度,我国法律规定不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有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此外的其他行政法规中,没有过多的规定。当然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公民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中,“爱国守法”的内容包含了“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把对国家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看成是自己的天职”的内容,这个内容包括配合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的调查,提供所知晓的情况。这是道德规范,不是法律,咱们也不多谈。但是这个法律的薄弱环节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和加强。当然,另外还有第三种思维,就是确实违了法,犯了罪的人员,多数企图逃脱、抵抗警察的盘查,这个从心理逻辑上可以理解,但从法理上并不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诚然,这条规定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规定,但代表着我国不支持沉默权,面对警察的盘问,违法犯罪人员必须如实供述。如果这种轻微的治安违法行为,允许全社会普遍地抵抗、掩饰、隐瞒、逃避,那些我国的执法效果将大打折扣,社会治安将更加无序。

  第六,如果公民,包括违法犯罪人员不配合警察包括盘查在内的执法活动,警察有权动手吗?

  近年来,公众场合拒绝、顶撞、辱骂甚至暴力抗拒警察执法的现象层出不穷,尤其是一线的交警,被冲撞、拉扯、殴打甚至被驾车碾压的案例司空见惯,原因已经在第五个问题中谈论过了。现在的问题是,警察面对这种情形,应该怎么办?这是公众关心的,同样也是警察关心的,因为这事关中国警察的“执法成功率”以及自身的人身安全,近年来网上出现一些诸如“奔跑式执法”、“投降式执法”,甚至还有“下跪式执法”,正是中国警察在执法时面对不配合甚至抗法时的无奈,这是中国法治的笑话。在公开执法过程中只要人群中喊出“警察打人了”,中国警察立即陷入万劫不复的境遇,即使警察之前没有动手,此时也必须束手就擒,就地挨骂挨打,否则等待警察的就是网络口水和单位的批评处分。如果警察真的动手了,而且造成人员伤亡了,那此时的中国警察似乎突然失去了公职身份,变成了个人行为,前有贵州安顺的张磊,其接警出动制止违法的公务行为最后竟然定性为“防卫过当”被判八年,似乎警察在违法犯罪现场只有个人自卫权而没有了法律赋予的调查控制权和制止违法犯罪的职责。后有山西太原的王文军,也是执行公务处置报警却身陷囹圄。中国警察在面对抗拒执法,真的只能不知所措吗?其实,中国法律赋予了警察有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其中就包括了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袭击人民警察的、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还有第八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抓捕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时,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连武器警械都能使用,人民警察徒手制服违法犯罪人员难道有错吗?所以,社会需要纠正一种“警察怎么能打人呢?”的错误观念。警察可以使用武力,使用武力是法律规定的,针对违法犯罪对象的特殊手段。

  在谈了上述六个问题后,回头再来看雷洋事件。昌平警方无论是蹲点守候也好,接到举报也好,还是例行清查也好,拥有无须争辩的截停雷洋进行盘查的权力。从法律角度,即使雷洋没嫖娼也可以盘查,就像巡逻警察在夜间发现一个可疑人员,有权也应当进行盘查,不盘查可疑人员的不是好警察。在截停雷洋的过程中,雷洋不管是出于企图掩饰自己的违法过错,逃避处罚也好,还是担心是假警察侵害也好,其行为心理可以理解,但在昌平警方亮明身份之后,雷洋就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再进行抵抗、逃避。即使退一步讲,好吧,雷洋不管出于何种考虑仍然情绪激动继续抵抗、伺机逃避,我们表示理解。而此时执行职务的警察就有权对他的抵抗行为进行压制制服,根据法律使用手铐进行约束,这是相对应的措施。这个过程中避免不了有肢体接触甚至是强力对抗,这对警察来说完全合法,而且也合理,为什么警察学校要培训格斗战术,绝不仅是用于锻炼身体。如果绝大多数人觉得不合理,可以尝试出台一部法律规定警察在遭遇抵抗时应该投降、逃跑或者拱手放任执法对象逃去,如果这样的法律能够通过颁布施行,警察遵照执行也无妨。因为放纵了违犯犯罪的后果将由全社会公共承担。当然,在约束了雷洋,控制了场面之后,警方就不能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否则这就涉嫌违法犯罪,并需承担后果了。我们并不明确北京警方在将雷洋抬上汽车之后的情况,只是有消息称“雷洋在抬上汽车时就已经瘫软”。他的最后死因是什么,只能有待于尸检报告。所以,对于本次雷洋事件本身,真正应当调查清楚的是什么?是雷洋被抬上汽车之后,有没有遭到殴打,这才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之前,昌平警方的行为合理合法,没有任何程序上的过错,至于有人纠结昌平警方没有穿警服,没有驾驶警车,没有携带执法仪,违反了程序,其实这都属于警方内部的工作方法和战术技巧问题,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我想,任何一个有智慧的人都明白,警察如果什么时候都穿着警服、驾驶警车,那么有些违法犯罪人员肯定抓不回来。再说执法记录仪,其使用目的,不仅是针对警察的约束,更是为了留下证据有利警察自证清白,防止有理说不清反被诬陷。雷洋事件中北京警方没有携带执法记录仪,是个于已不利的遗憾而不是过错。

  现在,无论雷洋最终的尸检结果是死于心脏病还是殴打致死,我想大家都逐渐清晰地指向一个结论,就是雷洋是死于一场打击嫖娼的执法活动。中国警察打击嫖娼不是一天两天,也不是一个两个,这显然是个大数据,我们之前不曾听闻什么人在警方抓嫖时身亡,雷洋是个特例,但请认清,雷洋不是死于嫖娼和抓嫖娼,而是死于执法与抵抗执法。我并不认为雷洋该死,但是他必须为他做出抵抗行为承担后果。对不起,雷洋,我是警察,我不能放你走。

  因此,雷洋事件应该带给我们怎样的思考?到底是应当约束、削弱警察的执法权力,还是应当提高公众配合执法的意识,我相信我在之前的表述已经很明确了,警察的执法权力受法律授予也受法律制约,法律的本质就是大家的约定,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果绝大多数人认为需要进一步消弱警察权力,比如警察执法遭遇抵抗应当放弃执法,比如没有证据不能盘问可疑的人员,还有人认为雷洋嫖娼违法行为终了后警察就不能再上前截停盘查,甚至还有人认为嫖娼应当合法化,这些都只能提交人大去立法修法。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警察依法行动,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对于国家管理层面,也应当思考更进一步细化、分程、明确地规范警察合法武力的使用,同时推进中国公众的法律宣传工作。





雷洋的尸检报告出来了,涉事警察也被逮捕了,事情好像尘埃落定了,广大网友皆大欢喜,恶警伏法了嘛。但我还是有话想说,奈何文笔不好,网上见此文,有些同鸣,晒出来,口水尽管喷吧!
转贴自:http://bbs.tianya.cn/post-worldlook-1677405-1.shtml
雷洋事件折射出来的问题,其实是警察在执法中能否使用依法武力以及执法对象应该如何配合。

  2016年5月7日发生在北京的雷洋事件,公众非常关注,其实警察更加关注。因为雷洋事件已经成了一个标志性事件,其最终结果将直接影响中国警察在今后执法活动中的行为逻辑。

  第一,警察有没有权力在公共场合截停公民?比如雷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显然,警察有权力当场盘问、检查有违法嫌疑的人。而且这还是警察的法定职责。

  第二,什么叫嫌疑,怎么判断?

  对于“嫌疑”一词,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中华汉语大辞典》是这样注解的,“被怀疑有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显然,这并不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只要有可能性,从字面理解,是基于主观的“怀疑”。在现实中,是由执法人员凭借其理论知识、训练素质、工作经验根据现场环境、人员举止以及相关联信息(比如举报、控告等)作出的主观判断。

  第三,警察可不可以随意选择对象进行盘问?

  答案是可以。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没有限制当然也无法限制“嫌疑”的范围,完全基于执法人员因时因势的主观判断,因此,这个“嫌疑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比如交警上道查酒驾,可以选择人人检查,你不可能要求交警拿出谁喝酒的证据,才能查谁,正相反,谁是否喝酒的证据,正是在检查后获得。需要有证据才能盘查,根本没有可操作性。

  第四,既然警察有权选择对象盘问,那会不会滥用公权力在公共场合随意截停人员进行盘问,这是不是我国法律缺陷,侵犯人民权益?

  首先,警察有权选择对象盘问,但并不等于需要随时这么做,因为如果经盘问、检查,对象并没有违法犯罪情形,警察就无法做出下一步措施更不能进行处罚,这种无效的“随意”盘查对警察来说除了增加了工作量,辛苦了自己,并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在现实中,警察肯定是要凭借自己的能力,根据时空条件,力求选择正确的对象进行盘查,也就是口语中说的要抓对人。这里的随意选择,是随警察的意愿选择,而不是选择随意的对象,这个随警察的意愿,其实是考验警察对违法犯罪人员的识别能力和警察的责任意识,这是一种难以量化的专业技能。一个混日子的警察也可以坐在办公室啥人也不问,啥事也不管。其次,这种警察可以盘查其想盘查的人,在世界各国,都有类似的规定或许可,无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无论是中央集权还是联邦自治。最后,为什么法律会许可警察有这种盘查的权力?其目的是为了惩治违法犯罪,当然根本目的是通过惩治违法犯罪来实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违法犯罪是各种形态的,警察不可能事先知晓全局,在中外影视作品中,有的作案人把自己伪装成受害人逃离现场也是常有的桥段,因此为了保证执法的顺利推进,惩恶扬善,就必须要求警察开动智慧,拿出行动,采取措施,通过研究去查明真相,有时,就得像爱迪生研究灯丝一样一个一个地去尝试。

  第五,面对警察的盘查,公民应当怎么办?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中国警民冲突多数因此而起,这也是当前我国法律比较薄弱的环节,饱受中国警察诟病。中国的老百姓,越来越多的人,主要有两种思维,一个思维是对政府对警察不信任,对警察盘查的目的保持怀疑、警惕,担心警察找茬,乱抓乱罚,这是一个大话题,有社会诚信,有政府公信力,有过去中国警察违法违规事件,有国外过分宣扬的极端自由主义多种因素交织,在此我们不多谈。我只想强调一点,请选择信任,你要相信绝大多数警察,他们只是在执行法律,他们的目的就是惩治违法,维护正义,如果你没有违法犯罪,警察不会冤枉你,也奈何不了你,当然因为各种原因警察可能也会犯错,但是这个概率极少,而且对于错误,有国家赔偿机制。请不要因为不信任而徒增冲突。另一个思维是对社会公益的冷漠,认为不关我事,我也不关心,警察别来找我,找我我也不配合,配合了没有好处,没准还得罪人遭报复,不配合警察拿我没辙。甚至还有人就是抱着看笑话的心态。这也是一个大话题,在此也不多谈,我也只强调一点,“辅车相依,唇亡齿寒”,警察执法针对的是违法犯罪人员,可是维护和挽救的是其他公众的权益,今天你不站出来帮助警察惩治违法犯罪挽救他人的权益,明天就会有人不站出挽救你受害的权益。如果你没有违法犯罪,你除了可以自我辩解外还应当提供他人违法犯罪的线索、证据。对于警察的盘查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态度,我国法律规定不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有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此外的其他行政法规中,没有过多的规定。当然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公民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中,“爱国守法”的内容包含了“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把对国家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看成是自己的天职”的内容,这个内容包括配合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的调查,提供所知晓的情况。这是道德规范,不是法律,咱们也不多谈。但是这个法律的薄弱环节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和加强。当然,另外还有第三种思维,就是确实违了法,犯了罪的人员,多数企图逃脱、抵抗警察的盘查,这个从心理逻辑上可以理解,但从法理上并不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诚然,这条规定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规定,但代表着我国不支持沉默权,面对警察的盘问,违法犯罪人员必须如实供述。如果这种轻微的治安违法行为,允许全社会普遍地抵抗、掩饰、隐瞒、逃避,那些我国的执法效果将大打折扣,社会治安将更加无序。

  第六,如果公民,包括违法犯罪人员不配合警察包括盘查在内的执法活动,警察有权动手吗?

  近年来,公众场合拒绝、顶撞、辱骂甚至暴力抗拒警察执法的现象层出不穷,尤其是一线的交警,被冲撞、拉扯、殴打甚至被驾车碾压的案例司空见惯,原因已经在第五个问题中谈论过了。现在的问题是,警察面对这种情形,应该怎么办?这是公众关心的,同样也是警察关心的,因为这事关中国警察的“执法成功率”以及自身的人身安全,近年来网上出现一些诸如“奔跑式执法”、“投降式执法”,甚至还有“下跪式执法”,正是中国警察在执法时面对不配合甚至抗法时的无奈,这是中国法治的笑话。在公开执法过程中只要人群中喊出“警察打人了”,中国警察立即陷入万劫不复的境遇,即使警察之前没有动手,此时也必须束手就擒,就地挨骂挨打,否则等待警察的就是网络口水和单位的批评处分。如果警察真的动手了,而且造成人员伤亡了,那此时的中国警察似乎突然失去了公职身份,变成了个人行为,前有贵州安顺的张磊,其接警出动制止违法的公务行为最后竟然定性为“防卫过当”被判八年,似乎警察在违法犯罪现场只有个人自卫权而没有了法律赋予的调查控制权和制止违法犯罪的职责。后有山西太原的王文军,也是执行公务处置报警却身陷囹圄。中国警察在面对抗拒执法,真的只能不知所措吗?其实,中国法律赋予了警察有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其中就包括了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袭击人民警察的、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还有第八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抓捕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时,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连武器警械都能使用,人民警察徒手制服违法犯罪人员难道有错吗?所以,社会需要纠正一种“警察怎么能打人呢?”的错误观念。警察可以使用武力,使用武力是法律规定的,针对违法犯罪对象的特殊手段。

  在谈了上述六个问题后,回头再来看雷洋事件。昌平警方无论是蹲点守候也好,接到举报也好,还是例行清查也好,拥有无须争辩的截停雷洋进行盘查的权力。从法律角度,即使雷洋没嫖娼也可以盘查,就像巡逻警察在夜间发现一个可疑人员,有权也应当进行盘查,不盘查可疑人员的不是好警察。在截停雷洋的过程中,雷洋不管是出于企图掩饰自己的违法过错,逃避处罚也好,还是担心是假警察侵害也好,其行为心理可以理解,但在昌平警方亮明身份之后,雷洋就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再进行抵抗、逃避。即使退一步讲,好吧,雷洋不管出于何种考虑仍然情绪激动继续抵抗、伺机逃避,我们表示理解。而此时执行职务的警察就有权对他的抵抗行为进行压制制服,根据法律使用手铐进行约束,这是相对应的措施。这个过程中避免不了有肢体接触甚至是强力对抗,这对警察来说完全合法,而且也合理,为什么警察学校要培训格斗战术,绝不仅是用于锻炼身体。如果绝大多数人觉得不合理,可以尝试出台一部法律规定警察在遭遇抵抗时应该投降、逃跑或者拱手放任执法对象逃去,如果这样的法律能够通过颁布施行,警察遵照执行也无妨。因为放纵了违犯犯罪的后果将由全社会公共承担。当然,在约束了雷洋,控制了场面之后,警方就不能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否则这就涉嫌违法犯罪,并需承担后果了。我们并不明确北京警方在将雷洋抬上汽车之后的情况,只是有消息称“雷洋在抬上汽车时就已经瘫软”。他的最后死因是什么,只能有待于尸检报告。所以,对于本次雷洋事件本身,真正应当调查清楚的是什么?是雷洋被抬上汽车之后,有没有遭到殴打,这才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之前,昌平警方的行为合理合法,没有任何程序上的过错,至于有人纠结昌平警方没有穿警服,没有驾驶警车,没有携带执法仪,违反了程序,其实这都属于警方内部的工作方法和战术技巧问题,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我想,任何一个有智慧的人都明白,警察如果什么时候都穿着警服、驾驶警车,那么有些违法犯罪人员肯定抓不回来。再说执法记录仪,其使用目的,不仅是针对警察的约束,更是为了留下证据有利警察自证清白,防止有理说不清反被诬陷。雷洋事件中北京警方没有携带执法记录仪,是个于已不利的遗憾而不是过错。

  现在,无论雷洋最终的尸检结果是死于心脏病还是殴打致死,我想大家都逐渐清晰地指向一个结论,就是雷洋是死于一场打击嫖娼的执法活动。中国警察打击嫖娼不是一天两天,也不是一个两个,这显然是个大数据,我们之前不曾听闻什么人在警方抓嫖时身亡,雷洋是个特例,但请认清,雷洋不是死于嫖娼和抓嫖娼,而是死于执法与抵抗执法。我并不认为雷洋该死,但是他必须为他做出抵抗行为承担后果。对不起,雷洋,我是警察,我不能放你走。

  因此,雷洋事件应该带给我们怎样的思考?到底是应当约束、削弱警察的执法权力,还是应当提高公众配合执法的意识,我相信我在之前的表述已经很明确了,警察的执法权力受法律授予也受法律制约,法律的本质就是大家的约定,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果绝大多数人认为需要进一步消弱警察权力,比如警察执法遭遇抵抗应当放弃执法,比如没有证据不能盘问可疑的人员,还有人认为雷洋嫖娼违法行为终了后警察就不能再上前截停盘查,甚至还有人认为嫖娼应当合法化,这些都只能提交人大去立法修法。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警察依法行动,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对于国家管理层面,也应当思考更进一步细化、分程、明确地规范警察合法武力的使用,同时推进中国公众的法律宣传工作。



某些人会视尔不见。
一个警察不敢执法的社会,真的符合大多数的利益诉求吗?
玩忽职守,捏造证据,过分适用暴力呢?
本文太啰嗦了!
看网传公开信是这么写的。
一名警察,到底是不是可以依法盘查涉嫌违法的人?盘查过程中嫌疑人逃跑并激烈反抗,该不该依法采取约束手段?没有人愿意发生嫌疑人死亡的结果,毕竟生命非常宝贵。但发生了死亡事件,就必然要归咎于警察执法吗?如果这样客观归咎,而不依据死亡原因,执法中的突发具体情形,那么,以后别的警察如何执法?毕竟警察执法是冲在最危险的第一线,这让整个警察群体,情何以堪?

ACchen 发表于 2016-7-2 14:32
玩忽职守,捏造证据,过分适用暴力呢?


约束中国警察使用暴力的法律条文只有这样的笼统描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尽量减少,这个度如何把握,国内还没有量化的细则。那追究警察法律责任的就只是看后果:人员伤亡情况。如果雷洋只是被扭伤了或者骨折,话说这几个警察会有事吗,可能还会因为打击卖淫嫖娼行动有力而得到表彰。没有出台相应执法行为的细则,我就不明白怎么来认定过当,这种只注重后果而忽视事件发生缘由的追究制度,是否合理合情。如同工人扭螺丝一样,每个装位螺丝都标扭力有多大,超过标准则被认为是违反操作。那没这个标准,弱小的工人会劲不足,壮汉可能就要扭坏,但壮汉扭坏了螺丝,你能说他是违反操作吗?

如果再说到捏造证据,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反应,警察抓到的犯罪嫌疑人,有几个是一进来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那是不是没有如实供述,妨碍了警察的侦查,在其本身行为定罪时再追究一条妨碍侦查行为的罪,比如伪证罪(伪证罪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这几个警察捏造证据的行为肯定不对,但是不是检察机关应当以法追究的行为?
ACchen 发表于 2016-7-2 14:32
玩忽职守,捏造证据,过分适用暴力呢?


约束中国警察使用暴力的法律条文只有这样的笼统描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尽量减少,这个度如何把握,国内还没有量化的细则。那追究警察法律责任的就只是看后果:人员伤亡情况。如果雷洋只是被扭伤了或者骨折,话说这几个警察会有事吗,可能还会因为打击卖淫嫖娼行动有力而得到表彰。没有出台相应执法行为的细则,我就不明白怎么来认定过当,这种只注重后果而忽视事件发生缘由的追究制度,是否合理合情。如同工人扭螺丝一样,每个装位螺丝都标扭力有多大,超过标准则被认为是违反操作。那没这个标准,弱小的工人会劲不足,壮汉可能就要扭坏,但壮汉扭坏了螺丝,你能说他是违反操作吗?

如果再说到捏造证据,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反应,警察抓到的犯罪嫌疑人,有几个是一进来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那是不是没有如实供述,妨碍了警察的侦查,在其本身行为定罪时再追究一条妨碍侦查行为的罪,比如伪证罪(伪证罪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这几个警察捏造证据的行为肯定不对,但是不是检察机关应当以法追究的行为?
通篇文章的意思就是警察有权什么什么,你不得对抗。
中国警察整天要求权利向美国同行看齐动不动就说换在美国警察早就如何如何,那能不能也把对嫌疑人的保护权利提高到和美国一样?
  这篇文章就是故意往歪处理解。

  抓个卖淫嫖娼的像上了发条一样;给中国老百姓找自行车咋就 “警力不足” 了呢?
  ——这一点怎么不说了呢?

  
细蓉云吞面 发表于 2016-7-2 15:12
中国警察整天要求权利向美国同行看齐动不动就说换在美国警察早就如何如何,那能不能也把对嫌疑人的保护权利 ...
除了沉默权还差什么。何况当下、现在办理刑事案件,口供只是起到有助于侦查行为的作用,而不是定罪的唯一条件。
问题是有太多的案例表明,警察违法的成本太低,经常不在现行法律的约束下行动的正是警察,而雷案中,如果雷没死,警察违法的行为很可能不会被追究!因为,几乎所有警察,在案发后都自觉的站在警察的一边,因为他们认为这样的行为太稀松平常了!不这样执不了法!楼主只要求公民配合警察,而没考虑现实中警察的执法行为有太多的违背现行法律的暴力行为,这也是为什么警察的名声越来越差,网上情绪一边倒的直接原因!
看到张磊案,就不用猜了作者法盲一个。防卫过当根本就不是罪名。
同意lz观点,应该立法,警察有权把嫌疑人弄死。这样对警察的保护该可以了吧。警察是弱势群体,应该加强保护。要不然以后怎么执法?
我并不认为雷洋该死,但是他必须为他做出抵抗行为承担后果。对不起,雷洋,我是警察,我不能放你走。……请警察自证雷的抵抗行为导致其死亡的后果,而不是其他原因
  这篇文章就是故意往歪处理解。

  抓个卖淫嫖娼的像上了发条一样;给中国老百姓找自行车咋就 “警 ...
所里上个月为抓偷电动车小偷,连着两个弟兄摔骨折,都是中国籍汉族的车主。
谢天谢地,小偷毫发无损。
看到张磊案,就不用猜了作者法盲一个。防卫过当根本就不是罪名。
那你聊点李国和案好了。
张磊案,两死者中枪位置请此文作者解释
我只想强调一点,请选择信任,你要相信绝大多数警察,他们只是在执行法律,他们的目的就是惩治违法,维护正义,如果你没有违法犯罪,警察不会冤枉你,也奈何不了你,当然因为各种原因警察可能也会犯错,但是这个概率极少,而且对于错误,有国家赔偿机制。请不要因为不信任而徒增冲突。
    这段话作者写得太轻描淡写了,作者敢不敢说如果雷洋一案不是被他的校友们闹大,警方会不会主动认错?(貌似昌平警方到今天都没有说自己有做错),雷的家人能不能拿到赔偿?从近年来披露的冤假错案来看警察犯错的机率远说不上极少。
别矫情,我正好才知道有个朋友花几万弄儿子去当协警的。
多少小青年削尖脑袋脑袋想当警察呢,觉得束手束脚了不能颐指气使了受监督被追责就是委屈了的,借用习主席回复为官不易的那句话的大白话版本:爱干干,不干滚。

yyi0661 发表于 2016-7-2 15:25
问题是有太多的案例表明,警察违法的成本太低,经常不在现行法律的约束下行动的正是警察,而雷案中,如果雷 ...


       警察违法成本低这个结论如何得出。现在的法律、规则越来越细,越来越多,执法中的过错更多的是警察个人以职业前程、人生、自由来承担,这后果一点不轻了。就拿雷洋案来说,当事警察如果定罪,那意味着什么,公职、以后的人生,退体后的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的未来都会因此而向坏的方向转弯!!!

      我之所以希望公民配合警察,是因为警察是作为规则的维护者,配合警察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个好公民的准则,这和警察是不是违规是两回事,前面都说了,你不能以警察可能违规来抵抗和不配合警察。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存疑可以,配合在先。警察违规了,自有相应的制度去惩罚。
     雷洋和王文军事件中的警察是一开始违法使用了暴力?他们都是遇上抗拒执法了才使用暴力。在目前没有规范警察执法行为的量化细则前,如何来判断一个警察行为是否适当,除非那种故意,比如打学生屁股的警察。没有量化标准细则,是否适当,连警察自己都不好判断。网上的舆论风向,现在更多是网民凭个人的好恶来判断。比如深圳警察强制传唤交通违法者,网民大多数都叫好。成都协警制止违章者逃离时用警棍来警示,还有警察枪击酒醉后袭警男子腿部的行为。这些在网上都是一边倒的叫好,为什么,因为大家都没有一个标准,靠的是自己的内心好恶。
       另外,对你说的太多案例,我表示这样的一个形容词不是太适当,在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里,警察执法中严重侵犯公民权益的案例一年有多少,就说今年,有几例,你这个太多的案例依据是什么,我准备数数了,你讲讲
yyi0661 发表于 2016-7-2 15:25
问题是有太多的案例表明,警察违法的成本太低,经常不在现行法律的约束下行动的正是警察,而雷案中,如果雷 ...


       警察违法成本低这个结论如何得出。现在的法律、规则越来越细,越来越多,执法中的过错更多的是警察个人以职业前程、人生、自由来承担,这后果一点不轻了。就拿雷洋案来说,当事警察如果定罪,那意味着什么,公职、以后的人生,退体后的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的未来都会因此而向坏的方向转弯!!!

      我之所以希望公民配合警察,是因为警察是作为规则的维护者,配合警察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个好公民的准则,这和警察是不是违规是两回事,前面都说了,你不能以警察可能违规来抵抗和不配合警察。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存疑可以,配合在先。警察违规了,自有相应的制度去惩罚。
     雷洋和王文军事件中的警察是一开始违法使用了暴力?他们都是遇上抗拒执法了才使用暴力。在目前没有规范警察执法行为的量化细则前,如何来判断一个警察行为是否适当,除非那种故意,比如打学生屁股的警察。没有量化标准细则,是否适当,连警察自己都不好判断。网上的舆论风向,现在更多是网民凭个人的好恶来判断。比如深圳警察强制传唤交通违法者,网民大多数都叫好。成都协警制止违章者逃离时用警棍来警示,还有警察枪击酒醉后袭警男子腿部的行为。这些在网上都是一边倒的叫好,为什么,因为大家都没有一个标准,靠的是自己的内心好恶。
       另外,对你说的太多案例,我表示这样的一个形容词不是太适当,在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里,警察执法中严重侵犯公民权益的案例一年有多少,就说今年,有几例,你这个太多的案例依据是什么,我准备数数了,你讲讲

小花楹1 发表于 2016-7-2 15:24
  这篇文章就是故意往歪处理解。

  抓个卖淫嫖娼的像上了发条一样;给中国老百姓找自行车咋就 “警 ...


麻烦有点常识,任何一个机构,无论公私,它们的机构都是分工明确的。查卖淫嫖娼的是治安警察,办理盗窃的是刑事警察。管理户籍、社区防范的是社区民警。这不是警察机关故意细分来增加人员,而是法律赋予了警察机关这些社会管理职责。
小花楹1 发表于 2016-7-2 15:24
  这篇文章就是故意往歪处理解。

  抓个卖淫嫖娼的像上了发条一样;给中国老百姓找自行车咋就 “警 ...


麻烦有点常识,任何一个机构,无论公私,它们的机构都是分工明确的。查卖淫嫖娼的是治安警察,办理盗窃的是刑事警察。管理户籍、社区防范的是社区民警。这不是警察机关故意细分来增加人员,而是法律赋予了警察机关这些社会管理职责。
警察违法成本低这个结论如何得出。现在的法律、规则越来越细,越来越多,执法中的过错更多的是 ...
聂树斌,佘祥林、呼格这些已经曝光的冤假错案中受害人付出了牢狱甚至生命的代价那在这些案中经办的警察又得到了什么样的处理?
隐航 发表于 2016-7-2 15:47
别矫情,我正好才知道有个朋友花几万弄儿子去当协警的。
多少小青年削尖脑袋脑袋想当警察呢,觉得束手束脚 ...
我不跟你吵,你确定自己在理性的看这篇文章吗?我个人认为文是对题的,那就请你再看清楚题目是什么。通篇不是哪个警察在说愿不愿干的问题。
lnsyjb 发表于 2016-7-2 15:25
看到张磊案,就不用猜了作者法盲一个。防卫过当根本就不是罪名。
什么叫定性,什么叫定罪,你确定自己不是法盲
北极星 发表于 2016-7-2 15:30
同意lz观点,应该立法,警察有权把嫌疑人弄死。这样对警察的保护该可以了吧。警察是弱势群体,应该加强保护 ...
你的理解能力暴表了,恭喜啊。
openfireflly 发表于 2016-7-2 15:32
我并不认为雷洋该死,但是他必须为他做出抵抗行为承担后果。对不起,雷洋,我是警察,我不能放你走。……请 ...

没有人说雷洋该死,雷洋的死是一个悲剧。没有哪个正常心理的警察会认为弄死个人哪怕是犯罪分子是一种荣耀。但他抵抗必然引起制止这个行为后果,而这个行为后果往往是不可预知的。
什么叫定性,什么叫定罪,你确定自己不是法盲
定性不会判刑,定罪才会。楼主的文章里面定防卫过当判刑是递进关系。因此说楼主只是泛泛而谈。对刑法真的不是了解

bsjj123 发表于 2016-7-2 15:32
所里上个月为抓偷电动车小偷,连着两个弟兄摔骨折,都是中国籍汉族的车主。
谢天谢地,小偷毫发无损。


我不否定警察在某种程度上打击了犯罪,但你从内心说,你觉得警察是真心把老百姓的事当作自己的事吗?起码在打击小偷小摸这种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事情上,警察做的很不够,很不积极,和领导关注的大案要案相比绝对不是一个档次(甚至不如抓嫖,当然有人保护的类似天地人间的没有大老板发话相信也是不敢打击的),实际上绝大部分老百姓对警察的工作是不认可的,否则社会就不会出现各种不利于警方的舆论。
另外各地黑社会和官方勾结的传闻也是广泛流传的,不要说全部是谣言,起码最近反腐就证明了一些事情。
bsjj123 发表于 2016-7-2 15:32
所里上个月为抓偷电动车小偷,连着两个弟兄摔骨折,都是中国籍汉族的车主。
谢天谢地,小偷毫发无损。


我不否定警察在某种程度上打击了犯罪,但你从内心说,你觉得警察是真心把老百姓的事当作自己的事吗?起码在打击小偷小摸这种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事情上,警察做的很不够,很不积极,和领导关注的大案要案相比绝对不是一个档次(甚至不如抓嫖,当然有人保护的类似天地人间的没有大老板发话相信也是不敢打击的),实际上绝大部分老百姓对警察的工作是不认可的,否则社会就不会出现各种不利于警方的舆论。
另外各地黑社会和官方勾结的传闻也是广泛流传的,不要说全部是谣言,起码最近反腐就证明了一些事情。
吹点风 发表于 2016-7-2 15:48
警察违法成本低这个结论如何得出。现在的法律、规则越来越细,越来越多,执法中的过错更多的是 ...
雷案的每一步,都是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把公民的纸面权利落实而已!只是求着警察大爷按纸面的规定行事而已!如果你认为这样做警察就办不了案,天下就要大乱,以前警察都是这样办的案,我无话说,
雷案如果雷不死,刑警官将会以多么正面的形象出现在世人面前?

吹点风 发表于 2016-7-2 16:05
没有人说雷洋该死,雷洋的死是一个悲剧。没有哪个正常心理的警察会认为弄死个人哪怕是犯罪分子是一种荣 ...


我问的是导致雷死亡的是其抵抗,还是其他原因

检方通报说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怎么解释
吹点风 发表于 2016-7-2 16:05
没有人说雷洋该死,雷洋的死是一个悲剧。没有哪个正常心理的警察会认为弄死个人哪怕是犯罪分子是一种荣 ...


我问的是导致雷死亡的是其抵抗,还是其他原因

检方通报说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怎么解释
什么叫定性,什么叫定罪,你确定自己不是法盲

偷了咱家的车了?嫖了咱家的人了?买给咱家孩子毒品了?抢了咱家家属了?

没有?

谁摊上谁倒霉活该啊....

以后坛子里别问为啥不管你偷了掉了被抢了啥玩意.....为啥?保护嫌疑人别死啊.....死了连给你办案的警察都进去了啊.....

让他们高兴去吧....不干更高兴...少了多少活啊....

不抓不就完了...你好我好大家好...政府看谁不顺眼抓谁就是了...有个兜底的....
另,警察的违法案例每天的网上都看得见,用得着我一个个再列出来?
另,警察的违法案例每天的网上都看得见,用得着我一个个再列出来?
你给我找个不违法的族群来....

废话说给检察官听好了,老百姓不认这一套,这一次北京市公安局必然是吃不了兜着走。
lnsyjb 发表于 2016-7-2 16:05
定性不会判刑,定罪才会。楼主的文章里面定防卫过当判刑是递进关系。因此说楼主只是泛泛而谈。对刑法真的 ...
防卫过当的定性,就意味着人身伤害要追究责任,那就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加个防卫过当的情形,8年,算是比较重的了。
yyi0661 发表于 2016-7-2 16:08
另,警察的违法案例每天的网上都看得见,用得着我一个个再列出来?
每天网上都有,那么大家一起做个数数的游戏,这个月多少,这个季度多少,这半年有多少,2015年有多少,天天有天天见,麻烦会数数的出来数数

lhr817 发表于 2016-7-2 16:10
废话说给检察官听好了,老百姓不认这一套,这一次北京市公安局必然是吃不了兜着走。


高人
lhr817 发表于 2016-7-2 16:10
废话说给检察官听好了,老百姓不认这一套,这一次北京市公安局必然是吃不了兜着走。


高人
废话说给检察官听好了,老百姓不认这一套,这一次北京市公安局必然是吃不了兜着走。
这口气....啧啧...北京市公安局还能关门了不成....

吃不了兜着走?打包带走都没问题啊....

笑....现在人自我感觉真好....

我不跟你吵,你确定自己在理性的看这篇文章吗?我个人认为文是对题的,那就请你再看清楚题目是什么。通篇 ...
主题东拉西扯一大堆,本质就是借题发挥,其实完全没说到点子上。
真正的问题是什么?两个,第一全社会违法成本都太低,久而久之导致对法律威严的漠视。碰瓷的大爷大妈,未成年罪犯保护法,罪犯人身安全保护这些都在为这个添砖加瓦。
第二是警察权力过大,没错,只要你在真实的次元和警察打过交道,你就会明白中国警察从来不是权力过小,而是权力过大。他们拥有部分裁决权,也就是说部分检和法的权力,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也是警察从来不愿意提及的事情,更是地球上绝大多数现代文明国家都没有的事情。为毛?一来这背后的利益大家都懂的,二来一旦被公众普遍认识,那“要是你遇上美国警察”这说法就没法玩那么溜了,底气不足啊。
这口气....啧啧...北京市公安局还能关门了不成....

吃不了兜着走?打包带走都没问题啊....

关门不至于,整顿却是免不了的。有人既然有胆子在电视台上当众撒谎,那就要有付出代价的觉悟。“打包带走”?我看是有人要卷起铺盖卷滚蛋了,最好现在祈祷一下落脚点不是大牢。
yyi0661 发表于 2016-7-2 16:06
雷案的每一步,都是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把公民的纸面权利落实而已!只是求着警察大爷按纸面的规定行事而 ...
这篇文章的中心我想应该不是警察认为如此办案就是对就是良方,因为最终事实还没有呈现在公众面前。我认为文章一是希望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提高的标准之一是主动配合警察的执法行为(当然悍匪除外)不要给双方造成伤害,每一个抗法的行为的背后都是一个悲剧。文章之二说到国家的法律应该跟进,对警察公权行为作出更细化的规范,而不是笼统的十几个字就概括了,具体交给当事警察去把控,这是法律的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