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这特殊日子里,有一部恶法要通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4:25:59
   谁能想到,“汉族平权运动“居然是从《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反馈开始,呼吁取消民委,取消对汉族的歧视!!

【读国务院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有感】谁见过这样奇葩这样白痴的政府:一面声称维护国家统一,一面却在千方百计的制造分裂!不去弱化、打压”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反而无时无刻的不在提醒、强化这种意识,并且用法定形式给予各种高于主体民族的特权,不闹独立真对不起你们的一片苦心。


对民族工作條条例不满,如果有意见的,就去这边提意见吧,现在不提,未來成为错误政策下的四等人。汉族同胞们,为了宪法的全民族平等,为了孩子高考平等,为了不被四等人,站起來吧,汉族同胞的都转起來,让中央高高在上的人听听我们的呼声,转起來吧,把意见提交起來吧!  
http://zqyj.chinalaw.gov.cn/index




   谁能想到,“汉族平权运动“居然是从《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反馈开始,呼吁取消民委,取消对汉族的歧视!!

【读国务院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有感】谁见过这样奇葩这样白痴的政府:一面声称维护国家统一,一面却在千方百计的制造分裂!不去弱化、打压”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反而无时无刻的不在提醒、强化这种意识,并且用法定形式给予各种高于主体民族的特权,不闹独立真对不起你们的一片苦心。


对民族工作條条例不满,如果有意见的,就去这边提意见吧,现在不提,未來成为错误政策下的四等人。汉族同胞们,为了宪法的全民族平等,为了孩子高考平等,为了不被四等人,站起來吧,汉族同胞的都转起來,让中央高高在上的人听听我们的呼声,转起來吧,把意见提交起來吧!  
http://zqyj.chinalaw.gov.cn/index




我擦!强烈支持楼主啊~~这个偏见有点矫枉过正了~~
这恶法一直存在,这次是修改,换汤不换药!
同意lz,建议取消民宗委!
阿拉哈克吧,和平宗教棒棒哒
强烈支持楼主,这恶法是要把汉人真的变为四等人的节奏啊,我感觉TG最作死的行为莫过于此了
严正抗议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扰乱改革开放的官僚霸权思想。这是不得人心的,是可耻的,是必定失败的,是十三亿人民不答应的。
这个条例应该废除。
今天真是好日子
不在城市的是不是不算
没用的,无论提什么意见,最后一定会通过……看TG这架势,我猜是不是长老们都信安拉呢……
取消民委!这是绝大多数中国人的呼声
2016伊法治你国最大成就
别把自己当美国人了 还抗议。
玛德!!强烈支持楼主!!!
后清吃枣药丸
实际上这个法律的修正有弱化差异的趋势,是好事。LZ完全没看原来的法规条文。
标题 造谣啊 送分
wangbo0000 发表于 2016-7-1 15:53
实际上这个法律的修正有弱化差异的趋势,是好事。LZ完全没看原来的法规条文。
当然最好是取消这部法律
已经提出总体意见和分项意见。

另外贴了网友的意见。


意见如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看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有几点想法,与你们交流。

    一,中华民族是多元一体的民族。这里的“多元一体”,应理解为允许、尊重多元,但重在一体,尤其是文化的一体性,攸关中华文明的生死。欧洲的文化多元政策已经破产,美国的隐性文化融合,值得期待。中国文化之所以历经劫难而不死,就在于我们有强大的文化凝聚力和向心力,历史上多少经济和军事上强者,以征服者形象出现,却被被征服者所融化,原来的文明几乎消失殆尽,就是因为经济、军事只能胜一时,而文化强胜者才是最后的赢家。城市是中国文化的中心,现代文化的融炉,也是我们中华民族文化传续的重要链条,更担负着中国传统文化现代化,培育文化凝聚力和文化自觉、自信,实现中华文明再次崛起的重任。因此,城市工作至关重要。政府的工作应旨在推动文化交往、交流、交融,促进文化在多元中体现一体。纵观《民族工作条例》,恕我直言,这个条例不是在促进多元一体,而是在民族、文化之间打隔离墙,突出少数民族特殊论,对民族融合与中华文化凝聚力的建设,必将害莫大焉,应直接废止,或重新起草。

    二,条例没有体现出现代民族文化的基本精神:平等。相反,条例突出、拔高少数民族的地位,赋予其政治、经济与文化特权,严重背离宪法中民族一律平等的规定,损害城市文化融炉的现代定位。少数民族的权利不需要通过优待、特殊照顾来保证,长远来看,更需要以平等的姿态,融入主体文化来保证,即所谓入乡随俗或习主席所讲的中国化。隔离政策,只能造成文化割裂,损害文化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直至民族冲突。

    三。条例没有严格区分民族与宗教,或者不理解或没有看清楚民族特殊利益背后宗教力量的暗中推动。现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文化,面临两大文化挑战,一是以基督教为代表的欧美中世纪文化,它在西方没落了,却打扮成现代宗教和文化,到东方来祸害中国,如水银泻地一样在社会底层损毁我们的文化根基。二是以伊斯兰教为代表的中东沙漠部落文化,顽固坚持中世纪反现代的经典,以族教一体为形式,将中世纪强烈的文化排他性,以相当高明的手段,逐渐渗入到中国的民族政策中,损害中国民族和谐,制造民族冲突和文化割裂。如果说前者还是外部的威胁,那么后者已是打入我们内部的敌人,威胁更大,更难防御。一千多年来,伊斯兰教通过部分地中化,深谙中国文化和中国政治的路径与逻辑,深知中国文化的宽容精神和历代中国政府的“稳定压倒一切”的诉求,以民族和谐与社会稳定为酬码,要挟、绑架政府,以谋求民族特殊地位与宗教扩张。当前国内的伊斯兰复兴主义者,更是抓住了社会主义政府的这个软肋,以民族习俗为掩护,极力扩大伊斯兰教法的治理范围,推动伊斯兰教步步蚕食中国。伊斯兰文化本质上是中世纪式的封建文化,不适合中国,它的基本精神不是融合于中国文化而要取而代之。世界各地的历史证明,清真食品就是全面伊斯兰化的前奏。将清真食品这个宗教概念精心打扮成民族习惯的概念,就是典型事例。条例在这些方面犯了糊涂。

    四,我们以“特殊论”为基础的民族、宗教政策,革命时期曾经发挥了重要的统战作用,但现代建设时期,以不适应时代发展,条例继续传统的“特殊论”民族政策,并将其贯彻到城市的治理中,必定会“好意办坏事”,制造民族分裂,增加文化隔核。当前民间对少数民族特殊优待政策的广泛不满与愤怒,已有部分地表达,即是例证。现代建设时期的“民族政策”,不应是“少数民族政策”。国务院法制办的民族立法,应以平等与融合为基本精神,细致调研,审时度势,倾听多方呼声,才能制定出所有国人公认的法律来。

敬礼!

某学者评价:这版条例,正是中央巡视组指出的民委中一些领导干部有“民族工作特殊论”思想的典型体现
已经在网站上反映意见了,希望能有点效果
已经提出总体意见和分项意见。

另外贴了网友的意见。

很有道理。。
转贴:




作者:匿名用户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8006045/answer/108648053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这次修改我给80分,都说知乎里的人群素质高,我觉得也多是一群没看明白就发声的浅薄之人,稍安勿躁,看我分条对比,重点已加黑,是否能看出来点端倪呢?我只能迷之微笑。看不懂的话说明你们还图样啊。自从某某下台之后,某教怕是日薄西山啊
1、
二十一、 删除第二十九条。
原条文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PS:参考前一阵民委的人事变动,彻底剥夺了民委法律解释权)
2、
四、 将第五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开展少数民族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PS:预算是需要公开的)
原条文: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发展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给予适当照顾。
3、
七、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班),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对民族学校(班)给予适当照顾,鼓励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并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原条文: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班),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对民族学校(班)给予适当照顾,并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地方招生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义务教育后阶段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时给予适当照顾。
4、
八、 删除第十条。
原条文:
“第十条 信贷部门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自有资金比例方面给予优惠。”
5、
九、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对比上条看效果更佳)原条文: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用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6、
十、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原条文: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税收优惠和减免税是不一样的,税收优惠应法定,减免税可以地方税局自由裁量)
7、
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实际情况,加强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联系和协作,建立跨地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机制。”
8、
十二、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商管理、城市管理等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平等进入市场、融入城市。”
(PS:提供便利和平等,有什么区别自己想)
原条文: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市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予以支持。
9、
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少数民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便利和帮助。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社区民族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参与社区生活,促进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基层服务管理工作站。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应当配备民族工作联络员。”
10、
十四、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支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建设。”
原条文: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清真饭店和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供应网点,并在投资、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11、
十八、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
原条文: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和建设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
(PS:建设是什么意思?我不懂诶)
12、
十九、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对于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原条文: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