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民警接警后将车祸伤者弃置河南 伤者2日后死亡民警终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5 22:10:34


在临泉县车祸受伤的老人被派出所带到医院处理伤口后,竟离奇地出现在河南境内。日前,记者获悉,曾引起极大社会关注的“临泉重伤老人倒在河南路边”事件处理最终结果已经出来。案件从2014年开始至2016年,历经审理、抗诉、再审,最终在阜阳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临泉车祸老人离奇现身河南

2014年1月2日,临泉县67岁的老人朱天民遭遇车祸后,被民警送到该县迎仙镇医院治疗。然而约一小时后,老人居然现身离该医院约8公里的一个路边沙堆,那里已经是河南新蔡县境内,当地警方将老人再次送往医院救治,两天后,老人却不幸离世。

受伤的老人如何会出现在河南境内,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在接下来的事件内,河南新蔡警方对此进行了调查。据新蔡县公安局棠村派出所证明载明,当日接群众报警发现,棠村镇路庄村委会路边有一名受伤的男子躺在路边,约六十岁左右,面部受伤,额头有一处已缝合的伤口。随后警方将该男子送往棠村卫生院、新蔡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其所民警对附近派出所进行调查,该人系临泉县公安局迎仙派出所于2014年1月2日早晨救治的一名交通事故的伤者,后将该男子移送迎仙派出所。

随后,朱天民的离奇遭遇被媒体曝光。2014年1月16日晚9时许,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将迎仙派出所所长齐某某、民警韩某某、驾驶员秦某某从临泉县公安局带回进行询问。1月17日对上述三名嫌疑人立案侦查,同年1月18日由临泉县公安局对齐、韩二人刑事拘留,对秦某某取保候审。

因为嫌麻烦,将伤者扔到河南

既然派出所已经接警,并对伤者进行了救治,为何还要将伤者送到外省后扔下?用身为民警的当事者韩某某的话说:目的是不给自己所增加麻烦。

据韩某某供述,2014年1月2日早晨6点40分左右,其在所值班,有人到派出所拍门,讲在派出所门口的公路上一个人被撞伤了。其喊着韦某出警,韦某和秦某某先后赶到现场,一个老人在公路上躺着,嘴里喊救命,问他哪里人、名字,他都不讲。老人额头上有伤口,就拨打迎仙镇卫生院的急救电话,没人接电话。其和韦、秦等人把老人扶上警车,由秦某某开车送到迎仙卫生院。

据韩某某供述,当时接诊的是一个姓魏的医生。这个老人不配合,嘴里不干不净地骂着。在门诊室内,魏医生给老人缝合伤口,老人胳膊乱打,腿乱踢。韦某按他的胳膊,秦某某按他的腿,魏医生才把他的伤口缝合好,用纱布把头包扎一下。三人扶着老人到卫生院南大门口,让他坐在大门东边地上,就开着车回所里了。韩某某供述,其当时想着救死扶伤是医院的事,应该医院来处理,所以就把老人放在医院门口了。到所里后,魏医生一直打电话催,伤者放在大门口咋弄。其当时打电话跟所长齐某某汇报。齐所长在电话里让其安排秦某某把人拉走,就是把人拉出迎仙派出所辖区,因为基层派出所都处理过类似情况,目的是不给自己所增加麻烦。

据秦某某供述,当时因为元旦放假,齐所长不在所里。其就到镇政府门口找了一辆蓝色的五菱宏光面包车,车主姓范,一起到医院,就把老人放在车后备箱让他躺着,送到安徽与河南的交界碑大约有三四公里路东的一个沙堆旁。

事情败露后,曾相互统一口径

据了解,2014年1月12日,有媒体报道了此事。随后,在相关媒体的报道中,出现了受伤老人有可能是自己离开医院后被相关熟悉车辆带到河南的说法。在迎仙派出所原所长齐某某的供述中,对于此情况给予了最好的解释:那是事先统一口径的结果。

齐某某供述称,在媒体报道此事后,韩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这不是小事,要统一口径,就说伤者是从迎仙卫生院包扎后自己走出去的。其自己争取给朱天民家属经济补偿,争取他们的谅解,以挽回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而韩某某在供述中则表示,这个事被曝光后的当天晚上,齐所长与其联系,说将伤者丢弃的事被曝光了,有可能局领导要查这件事,就让其口径一致。说是当时魏医生给伤者包扎以后,韦、秦、魏等人均在洗手,其在旁边也没注意,伤者自己从医院走的。

据医生魏某某证实,2014年1月2日,河南新蔡公安局的人到卫生院调查,问是不是接诊了那个老人。1月4号,他听说那老人死了。当时,那老人在河南被发现后,韩某某和他说,有人要问你那老人是怎么走的,就说在我们商议事情的时候,那老人趁大家没注意自己走的。齐所长在新蔡公安局调查之后和县公安局第一次来调查之前的这段时间,也打电话和他说了。

案件审理3年内多次历经波折

记者了解到,案件从2014年开始审理,直至2016年作出再审判决期间,经历多次波折。先是临泉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随后临泉县检察院提出抗诉。随后,阜阳市检察院支持抗诉,阜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后,相关被告人又提出申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又进行了再审。

从相关案件材料可以看出,临泉县检察院指控齐某某、韩某某、秦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临泉县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判决。认为朱天民因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朱天民系交通工具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天民死亡与抛弃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另认定,被告人齐、韩两人在案发后,赔偿朱天民近亲属经济损失32万元,并征得朱天民近亲属谅解。法院遂以齐、韩、秦三人犯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宣判后,临泉县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原判认定齐、韩犯罪情节轻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对三人均免予刑事处罚,显然量刑失衡,对齐、韩二人实属重罪轻判。建议二审依法予以纠正。阜阳市检察院支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抗诉,建议二审依法判决。阜阳中院审理后维持临泉县法院对韩某某、秦某某的判决,以齐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据悉,二审宣判后,齐某某提出申诉。随后,阜阳中院启动再审程序。日前,记者获悉,阜阳中院对此案作出了再审结果,判决齐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http://m.sohu.com/n/456806733/?_trans_=000115_3w

在临泉县车祸受伤的老人被派出所带到医院处理伤口后,竟离奇地出现在河南境内。日前,记者获悉,曾引起极大社会关注的“临泉重伤老人倒在河南路边”事件处理最终结果已经出来。案件从2014年开始至2016年,历经审理、抗诉、再审,最终在阜阳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临泉车祸老人离奇现身河南

2014年1月2日,临泉县67岁的老人朱天民遭遇车祸后,被民警送到该县迎仙镇医院治疗。然而约一小时后,老人居然现身离该医院约8公里的一个路边沙堆,那里已经是河南新蔡县境内,当地警方将老人再次送往医院救治,两天后,老人却不幸离世。

受伤的老人如何会出现在河南境内,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在接下来的事件内,河南新蔡警方对此进行了调查。据新蔡县公安局棠村派出所证明载明,当日接群众报警发现,棠村镇路庄村委会路边有一名受伤的男子躺在路边,约六十岁左右,面部受伤,额头有一处已缝合的伤口。随后警方将该男子送往棠村卫生院、新蔡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其所民警对附近派出所进行调查,该人系临泉县公安局迎仙派出所于2014年1月2日早晨救治的一名交通事故的伤者,后将该男子移送迎仙派出所。

随后,朱天民的离奇遭遇被媒体曝光。2014年1月16日晚9时许,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将迎仙派出所所长齐某某、民警韩某某、驾驶员秦某某从临泉县公安局带回进行询问。1月17日对上述三名嫌疑人立案侦查,同年1月18日由临泉县公安局对齐、韩二人刑事拘留,对秦某某取保候审。

因为嫌麻烦,将伤者扔到河南

既然派出所已经接警,并对伤者进行了救治,为何还要将伤者送到外省后扔下?用身为民警的当事者韩某某的话说:目的是不给自己所增加麻烦。

据韩某某供述,2014年1月2日早晨6点40分左右,其在所值班,有人到派出所拍门,讲在派出所门口的公路上一个人被撞伤了。其喊着韦某出警,韦某和秦某某先后赶到现场,一个老人在公路上躺着,嘴里喊救命,问他哪里人、名字,他都不讲。老人额头上有伤口,就拨打迎仙镇卫生院的急救电话,没人接电话。其和韦、秦等人把老人扶上警车,由秦某某开车送到迎仙卫生院。

据韩某某供述,当时接诊的是一个姓魏的医生。这个老人不配合,嘴里不干不净地骂着。在门诊室内,魏医生给老人缝合伤口,老人胳膊乱打,腿乱踢。韦某按他的胳膊,秦某某按他的腿,魏医生才把他的伤口缝合好,用纱布把头包扎一下。三人扶着老人到卫生院南大门口,让他坐在大门东边地上,就开着车回所里了。韩某某供述,其当时想着救死扶伤是医院的事,应该医院来处理,所以就把老人放在医院门口了。到所里后,魏医生一直打电话催,伤者放在大门口咋弄。其当时打电话跟所长齐某某汇报。齐所长在电话里让其安排秦某某把人拉走,就是把人拉出迎仙派出所辖区,因为基层派出所都处理过类似情况,目的是不给自己所增加麻烦。

据秦某某供述,当时因为元旦放假,齐所长不在所里。其就到镇政府门口找了一辆蓝色的五菱宏光面包车,车主姓范,一起到医院,就把老人放在车后备箱让他躺着,送到安徽与河南的交界碑大约有三四公里路东的一个沙堆旁。

事情败露后,曾相互统一口径

据了解,2014年1月12日,有媒体报道了此事。随后,在相关媒体的报道中,出现了受伤老人有可能是自己离开医院后被相关熟悉车辆带到河南的说法。在迎仙派出所原所长齐某某的供述中,对于此情况给予了最好的解释:那是事先统一口径的结果。

齐某某供述称,在媒体报道此事后,韩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这不是小事,要统一口径,就说伤者是从迎仙卫生院包扎后自己走出去的。其自己争取给朱天民家属经济补偿,争取他们的谅解,以挽回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而韩某某在供述中则表示,这个事被曝光后的当天晚上,齐所长与其联系,说将伤者丢弃的事被曝光了,有可能局领导要查这件事,就让其口径一致。说是当时魏医生给伤者包扎以后,韦、秦、魏等人均在洗手,其在旁边也没注意,伤者自己从医院走的。

据医生魏某某证实,2014年1月2日,河南新蔡公安局的人到卫生院调查,问是不是接诊了那个老人。1月4号,他听说那老人死了。当时,那老人在河南被发现后,韩某某和他说,有人要问你那老人是怎么走的,就说在我们商议事情的时候,那老人趁大家没注意自己走的。齐所长在新蔡公安局调查之后和县公安局第一次来调查之前的这段时间,也打电话和他说了。

案件审理3年内多次历经波折

记者了解到,案件从2014年开始审理,直至2016年作出再审判决期间,经历多次波折。先是临泉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随后临泉县检察院提出抗诉。随后,阜阳市检察院支持抗诉,阜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后,相关被告人又提出申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又进行了再审。

从相关案件材料可以看出,临泉县检察院指控齐某某、韩某某、秦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临泉县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判决。认为朱天民因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朱天民系交通工具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天民死亡与抛弃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另认定,被告人齐、韩两人在案发后,赔偿朱天民近亲属经济损失32万元,并征得朱天民近亲属谅解。法院遂以齐、韩、秦三人犯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宣判后,临泉县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原判认定齐、韩犯罪情节轻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对三人均免予刑事处罚,显然量刑失衡,对齐、韩二人实属重罪轻判。建议二审依法予以纠正。阜阳市检察院支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抗诉,建议二审依法判决。阜阳中院审理后维持临泉县法院对韩某某、秦某某的判决,以齐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据悉,二审宣判后,齐某某提出申诉。随后,阜阳中院启动再审程序。日前,记者获悉,阜阳中院对此案作出了再审结果,判决齐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http://m.sohu.com/n/456806733/?_trans_=000115_3w
这就是渎职啊,凭什么免予刑事处罚?
嗯 知道了。。。
这尼玛妥妥的玩忽职守啊!!!是不是安徽当地的公安局又赔钱了事了???
有懂法律的点评下这个事情么,同时也学习下。
01年大会堂西侧路某地上哨,一个轮子切血管在马路上写血字妄图制造影响,结果由于是晚上还是独自一人,写了没人鸟
人大车队的赵大仙无聊找強科长一起围观并报警,先来的是西城区
人西城的警察一看,人在马路上,属于天派管,上车走人
天派的接到通知,一看,作案工具以及标语在墙体上,属于西城管,但是本着负责任的态度,电台了西城
双方正撕的欢时候,估计那个轮子看出来都不想管自己的事,自己起来抱下伤口提着袋子
走了!走了!走了!
10年,我家被入室盗窃被我发现没穿裤子出去追没追到,早上起来果断110报警,先来的是鼓楼的警察.一看是我家,进门喝茶就是不看现场,我妈问什么不看,带队的说我来帮你找人看
一个电话打到龙池,对面一听是我家说茶备好,马上到
再这过程中我问怎么你们不看现场,谁管不是管,对方来句,划责任区了,我家住址属于龙池辖区
龙池的来了之后没说的,大包小包看现场,带队的在楼下跟鼓楼一起喝茶,完事后一起走人
自始至终先来的鼓楼不上楼不看现场,跟我妈聊天
责任制是个好东西,但有时候太细也不好
用身为民警的当事者韩某某的话说:目的是不给自己所增加麻烦。
个人估计是
当时出警的警察在询问后根据经验认为无法找到肇事者,而无法找到肇事者,如果立案可能的麻烦之一就等于无法破案,至于家属以及影响各种指标
至于 玩忽职守 人家警察还真没玩忽职守,伤者已送医
滥用职权是因为是警察叫警察把受害人拖走的,估计警察认为医生处理过就无大碍,送走了是
结果悲剧了!
但是,你们不觉得医院也有责任么
交通事故受害人内伤你检查了没有?看见警察送来没家属陪就只看外伤,连住院观察都不用?
最后是
魏医生一直打电话催,伤者放在大门口咋弄。
魏医生就不打算留受害人留院观察一天?我跟我孩子打个预防针医生还反复强调留下来观察1小时,警察送个伤员进来医院看见警察不管自己也不管?

经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天民死亡与抛弃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那么跟第一次救治不彻底有没有关系?

阜阳市检察院支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抗诉,建议二审依法判决。阜阳中院审理后维持临泉县法院对韩某某、秦某某的判决,以齐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无论怎么说这个也算过了中国的道德底线了,就算都赔钱家属原谅了,系统内还都不放过,检察院有正义感!
呵呵
我觉得这种事最好让民政局管吧,什么鸡毛蒜皮的都丢给派出所,让那些手机被偷警察都懒得理的情以何堪
老头自己也奇怪 为什么不告诉姓名啥的 连通知家属都没法通知
一些以往媒体不报道的事,现在一家比一家报的勤,造成突然间集中爆发的观感。
检察院好歹还要点脸,提起抗诉,
法院这个怎么说的啊?
反正老人死不死跟扔不扔没有直接关系,
所以确认警察有罪,但是免于处罚?
老头自己也奇怪 为什么不告诉姓名啥的 连通知家属都没法通知
我估计这老头有点疯癫之类的……
对待自己人就是好,真他妈的好
01年大会堂西侧路某地上哨,一个轮子切血管在马路上写血字妄图制造影响,结果由于是晚上还是独自一人,写了 ...
责任划分越细越好,不然出了事,要么乱追责,要么追不了责。
辖区管辖争议很正常,有首接责任制,还可以由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像本帖的无家属群众需要救治关键还是联动机制问题。
我很幸运,本地联动机制很健全,通知120,陪同120一起把伤者送医院,给120签单,把伤者交给医生,给医院签单。医院负责治病救人,我负责调查受伤原因,通知家属,政府负责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渎职,吃饱撑的,但是,那些没有完善联动体系地区的同行就没有这么幸运了。
bsjj123 发表于 2016-6-30 08:28
责任划分越细越好,不然出了事,要么乱追责,要么追不了责。
辖区管辖争议很正常,有首接责任制,还可以 ...
中部往西,你就不要要求那么高了
至于
责任划分越细越好,不然出了事,要么乱追责,要么追不了责。
参见福岛核电站跟本子的奥运场馆没火炬
任何事情走极端就是跟这个案件一样了
你说的联动只限制于有这个联动能力的地方,比如县级以上城市
但是乡镇级别的还真心做不到,不要把北上广的要求拿到十八里铺跟蘑菇屯来,无论硬件还是软件真心比不了
但是法律跟后果则是全国通用的,着就是问题所在

PLA8341 发表于 2016-6-30 10:10
中部往西,你就不要要求那么高了
至于
责任划分越细越好,不然出了事,要么乱追责,要么追不了责。


呵呵,所以我说我挺幸运的。
像本帖,出了事,都在说警察渎职,是的他们的确是渎职,该被追责。
可是没人讨论,警察不渎职,该如何做才对。

其实法院判决,我个人觉得还是考虑了没有相应的联动机制,两位民警也的确送伤者去过医院,所以才会有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PLA8341 发表于 2016-6-30 10:10
中部往西,你就不要要求那么高了
至于
责任划分越细越好,不然出了事,要么乱追责,要么追不了责。


呵呵,所以我说我挺幸运的。
像本帖,出了事,都在说警察渎职,是的他们的确是渎职,该被追责。
可是没人讨论,警察不渎职,该如何做才对。

其实法院判决,我个人觉得还是考虑了没有相应的联动机制,两位民警也的确送伤者去过医院,所以才会有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bsjj123 发表于 2016-6-30 10:22
呵呵,所以我说我挺幸运的。
像本帖,出了事,都在说警察渎职,是的他们的确是渎职,该被追责。
可是没 ...
这不是本帖的问题,也不是警版的问题,而是在过去20年学习西方所谓“依法治国”理念下整个社会的问题
警察的确违法,比如雷秀才案件,绝对一大堆良心出来指责警察应该怎么这么做,不应该怎么怎么。擦,小学生都知道对错的事情用得着这些货出来装大尾巴狼?
但是,比如警察处置类似医闹这种现场面临不确定可激化的突发因素事件的时候,都一个个只会指责警察做错什么,却根本不敢提正确的姿势是什么样子
为什么我提过去20年学习西方所谓“依法治国”理念
因为在这个理念下,警察,包括很多执法者都有这个心理
做的多错的多,既然你依法规定了我的职权,那么好,规定范围外的肯定不做,就跟索尼教索额图样,是自己的事情,做8成,不是,坚决不做
当初警版讨论警察处理群体事件鸣枪震慑,一大堆人说警察鸣枪不对
好,我问,那应该怎么办,然后一堆所谓的专业人士言其他
还更有把新疆击毙闯检查站的事作为反驳的论据,你举例就举例,居然还引用境外的消息说成警察发现打错后伪装成交通事故,以此作为中国警察素质低下的案例。但是结果是事发后人家死者家属都认为警察开枪合法只是误伤而已,问题是赔偿条件没谈妥
中部往西,你就不要要求那么高了
至于
责任划分越细越好,不然出了事,要么乱追责,要么追不了责。

话说,本子不会搞一出用福岛的火来点火炬的闹剧吧?
其实我也就想问一句,这种事给谁。警察局是福利院吗,还是警察有医疗资质。送医院了本人不提供真实信息无法联系监护人,所有单位都在推,怎么办,让在派出所住下?这要死在派出所又算谁的
其实我也就想问一句,这种事给谁。警察局是福利院吗,还是警察有医疗资质。送医院了本人不提供真实信息无法 ...
简单的说,像本帖这样的情况,警察就是伤者的临时监护人,直到伤者监护人签字接手。
警察有义务履行临时监护人看护义务,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是渎职,这并没有任何疑问。
问题在于,没有完善的联动机制,警察没有能力履行职责该怎么处理。
这很考验民警执法水平和责任心。
bsjj123 发表于 2016-6-30 13:33
简单的说,像本帖这样的情况,警察就是伤者的临时监护人,直到伤者监护人签字接手。
警察有义务履行临时 ...

扯了吧
这个就是我所说的
都一个个只会指责警察做错什么,却根本不敢提正确的姿势是什么样子
警察不是任何人的监护人,警察跟伤者的关系就是救助与被救助的关系
警察把伤者送到医院他的任务就完成了,没听说过警察必须等到伤者康复或者家属来人才能离开或者免责的
这个案件中能被检察院穷追猛打的问题是医院方面打电话叫警察把伤者搞走警察居然就这么做了,这个才是警察被判滥用职权的原因,而造成伤者死亡也是检察院抗诉的道德底线
当你们喷警察应该怎么怎么做的时候,问下你怎么不去质疑下医生是否对伤者负责?在明知伤者受伤并且无意识情况下居然叫警察负责,我敢肯定这个医生打电话之前肯定上报过,而医院方面的回答则是,谁送来的找谁!也许后面还有句,这人要死在医院你负责啊
所以,这个跟警察渎职没半毛钱关系,如果有关系,那么以后是不是大街上随便有个无行为能力的人出事都赖警察?
至于机制也没半毛钱关系,任何机制只是完善社会的工具而不会取决定性作用,取决定性作用的是人。
我可以给你这个事情的一个标准
警察送伤者住院,备案,走人,医生治疗,观察,在观察过程发现无家属认领,上报民政机构,民政机构来人,备案,找到家属完事大吉,家属找警察了解情况,没找到家属送民政局,万事大吉
我就这么随嘴一说,我敢说我这个就是个保障机制,可我对于那些所谓的专业人士来说专业么?但我说的方法这么做后能不能避免这个案件
所以,真的不管所谓的机制半毛钱关系,更不关警察职权问题,更不存在职务犯罪
警察就是被医院坑了,既然知道怕麻烦,扔给医院你回去个毛线啊
题外话
我老婆亲戚家过年的时候一个神经病,走丢了,满世界找,1个星期后在鄂城民政局救助站找到的
他是在我们麻城走失,他走到了武合高速上,是晚上被一个路人发现带到一个收费站,然后这个收费站过一夜后被他们拉到了鄂城民政局,鄂城民政局发布消息后由于他们当时想当然的认为去民政局没有没到民政局备案只报了警,所以一直到另一个亲戚去民政局后才知道,结果鄂城那边直接开车送过来,没任何费用,走的时候他家亲戚往车上扔了2条烟
这个事我也可以说是一个完整的无行为能力人救助机制。中间任何环节出问题,那就是一条命。
比如告诉上的那个违反交通规则停车救人的司机,如果他依法驾驶不违法高速停车救人,那么这个亲戚肯定会冻死
比如收费站拒绝收容直接说你拿带来的扔哪里,司机一怒之下真的把他放收费站1公里左右距离,那么也可能冻死
比如收费站收容后给他吃喝还让他过了一夜,然后说你走吧,这个亲戚走了之后还是上高速,那么也可能撞死加冻死
所以,不要老以为建立一个所谓的机制,特别是以免责为出发点的机制就能解决问题
就我说的这个事也可以做个机制标准,问题是能白纸黑字能写上去?这也写不上去,也不能写上去。这些就靠的是个人的道德素养,着也是为什么检察院抗诉必须要警察蹲号子的理由
有道德因素,还有的是你既然扔医院你还听医生的回去个毛线啊

PLA8341 发表于 2016-6-30 14:03
扯了吧
这个就是我所说的
都一个个只会指责警察做错什么,却根本不敢提正确的姿势是什么样子


这只是个乡镇卫生院 正儿八经医生都没几个
当时应该也是判断,包扎过了不会死。
不然绝壁不敢包扎了就 放院门口。
正常医院碰到这种交通事故的伤者,反正政府先垫钱 不会这么大意
乡镇卫生所本身医疗水平及其有限,能追究他什么呢
PLA8341 发表于 2016-6-30 14:03
扯了吧
这个就是我所说的
都一个个只会指责警察做错什么,却根本不敢提正确的姿势是什么样子


这只是个乡镇卫生院 正儿八经医生都没几个
当时应该也是判断,包扎过了不会死。
不然绝壁不敢包扎了就 放院门口。
正常医院碰到这种交通事故的伤者,反正政府先垫钱 不会这么大意
乡镇卫生所本身医疗水平及其有限,能追究他什么呢
扯了吧
这个就是我所说的
都一个个只会指责警察做错什么,却根本不敢提正确的姿势是什么样子

呵呵,去医院签了不少单子的人真没扯。
那啥民警签字在哪一栏,一看就明白了。
itaskol 发表于 2016-6-30 14:22
这只是个乡镇卫生院 正儿八经医生都没几个
当时应该也是判断,包扎过了不会死。
不然绝壁不敢包扎了就 ...
交通事故大多有内伤,人一旦遇到外力的突然伤害,治疗后观察很重要
我朋友的老子,酒后跳舞摔一跤,就头封了4针,抢救的时候还知道喊疼,结果ICU趟了2天还是走了,死因貌似是什么并发症
bsjj123 发表于 2016-6-30 14:24
呵呵,去医院签了不少单子的人真没扯。
那啥民警签字在哪一栏,一看就明白了。
呵呵,求问
交通事故送院治疗的伤者,需要警察签字的,签字的目的是什么?
当年的新闻,警察送一醉酒的到距家门口两百米左右得巷子口。问其是否能自己回家,答曰能。遂离开,结果第二天这人死了。距家门百十来米。后果公安局赔钱,警察判刑。
这只是个乡镇卫生院 正儿八经医生都没几个
当时应该也是判断,包扎过了不会死。
不然绝壁不敢包扎了 ...
呵呵,医嘱不能乱写的。写了就要负责。
本地医院也有救治完成,家属还未找到,伤者行动不便,医院要求警方送其回家的情况。
我是一定会要求医院出院小结上注明清楚的。
这样伤者已恢复行为能力,无需警方继续临时监护。
工作做细腻一点,虽然麻烦,但是值得。
呵呵,医嘱不能乱写的。写了就要负责。
本地医院也有救治完成,家属还未找到,伤者行动不便,医院要求警 ...

他这个确实大意 ,碰到交通事故的伤者 应该打120...而不是自做主张往 乡镇卫生所送。 万一死自己车上 不是更吐血
应该就是自己判断 他的伤表面看起来无大碍 才会出这种事情
呵呵,求问
交通事故送院治疗的伤者,需要警察签字的,签字的目的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案中伤者,没有联系到家属,身无分文,意识模糊,生命垂危,白猫签的单子跟我常签的一样一样的。
他这个确实大意 ,碰到交通事故的伤者 应该打120...而不是自做主张往 乡镇卫生所送。 万一死自己车上  ...
仔细看帖子,他打了120,没车。咋办。
送卫生所一个是近,二是估计也不收钱。
没有联动,三甲医院根本不会接收这样的病人。
本地在机制完善前,某医院碰到这种情况就收警官证,交完费才把证还给警察。一个小护士扣着几十本警官证,并不少见。
他这个确实大意 ,碰到交通事故的伤者 应该打120...而不是自做主张往 乡镇卫生所送。 万一死自己车上  ...
仔细看帖子,他打了120,没车。咋办。
送卫生所一个是近,二是估计也不收钱。
没有联动,三甲医院根本不会接收这样的病人。
本地在机制完善前,某医院碰到这种情况就收警官证,交完费才把证还给警察。一个小护士扣着几十本警官证,并不少见。
题外话
我老婆亲戚家过年的时候一个神经病,走丢了,满世界找,1个星期后在鄂城民政局救助站找到的
他是 ...
有效机制不能解决所有类似的问题,但没有机制那真得靠人品了。
本地救治联动机制也是出了和帖子类似案子才健全的,也是三个警察,全都判刑。
死了那么多的伤者,判了那么多警察,难道还不亡羊补牢健全救治机制。
要知道,救治机制的背后是政府出钱现行垫付,大部分是买单,他不买单,害的可不只是伤者,还有一线小警察。
PLA8341 发表于 2016-6-30 10:37
这不是本帖的问题,也不是警版的问题,而是在过去20年学习西方所谓“依法治国”理念下整个社会的问题
警 ...
赞同您的发言。目前,舆论及其主导者做的从来是揭示问题、渲染问题、扩散问题,但是从来没有人提出如何按照真正的国情、社情、民情去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果一定要说他们提过了,无非就是“普世之法”。这里,还不算歪曲问题、制造问题这些卑鄙的手段。至于他们的目的是什么,大家心里一本账。
bsjj123 发表于 2016-6-30 14:48
交通肇事逃逸案中伤者,没有联系到家属,身无分文,意识模糊,生命垂危,白猫签的单子跟我常签的一样一样 ...
不好意思
我说签字的目的,或者意义是什么
不是签字的位置,文字甚至用什么颜色的笔来签
比如
讯问笔录签字的意义是证明 以上所说属实。至于真不真实可以以后调查
庭审笔录签字的意义是证明不但以上所说属实,还证明谁是公诉人谁是律师谁是辩护人。至于判决服不服,以后再说
调查笔录签字的意义是证明这个事是谁调查,谁参与,谁看见。至于人不认同可以研究
那么你所说的
民警签字在哪一栏
的目的和意义在哪里?
的意义是什么
bsjj123 发表于 2016-6-30 15:42
有效机制不能解决所有类似的问题,但没有机制那真得靠人品了。
本地救治联动机制也是出了和帖子类似案子 ...
那么还是绕回来了
有机制是好事,但是机制并不是法律,按照加勒比海盗的说法,我看更像一部指南
问题是现在某些办公室里的文科生就像按照现在所谓的依法办事的体制,来制定一部根本就不存在的机制并且要求别人,记住是别人为此负责
那么问题来了
谁制定?谁有权制定?制定之后出现小问题谁负责?出现大问题谁负责?机制过时如何负责?
本人法理老师曾经要我们记住一句话
任何法律的出台,从编写那一刻开始就已经落后社会,所以不要想用法律去解决或者规范社会行为。
连法律都是这样,你去要求别人按照一部指南来办事还要负责,很扯淡
比如城市里的110跟119联动,起火打110,110出警发现火势太大,再打119,那么这个过程中因为浪费的时间造成的损失应该谁负责?如果你说是110的话我觉得很不公平,理由是你报警的人不知道起火打119?你要非说为什么110接到报警后不直接119?我则认为说这话的就属于键盘侠,你丫让一个根本不在现场的人如何描述火情?!
如果有所谓的机制并且形成文字上墙,结果就是受害者依据这个谁都不能保证做好的机制来要求追责,并且形成做的多就错的多的社会风气,而结果就是本案的结局
SO,现在的社会风气就是只要是文字的,都可以拿来当法律要求追责,而我个人认为这是很扯淡的行为
没机制事情更做不了。
  没机制意味这上层可以随时把下层丢出去背锅。
现在的问题不是多做多措。
而是所有的事情边界模糊。
  一边说法治。一边强调道德作用。
呵呵。

就那这个案子。我就想知道。要是警察就是不回来把人接走。
最后老人死了。医院能不能让警察背锅?
不好意思
我说签字的目的,或者意义是什么
不是签字的位置,文字甚至用什么颜色的笔来签

看来哥们没有签过联动处置单。
民警得在第一责任人处签单,名字,警号,单位名称缺一不可。
这意味着,伤者家属不到位,伤者手术得你签字,病危得你签字,病亡了你还得签字。
这样的字我签了不要太多。敢不签字,出了问题,分分钟被问责。
没机制事情更做不了。
  没机制意味这上层可以随时把下层丢出去背锅。
现在的问题不是多做多措。

没有办住院手续,肯定是警察背锅。
那么还是绕回来了
有机制是好事,但是机制并不是法律,按照加勒比海盗的说法,我看更像一部指南
问题是 ...
你举的火灾的例子真不是好例子。
我在本地是老城区,领导都被火灾吓怕了。
如果,110接到火警,马上通知119,跟本不用管火大火小,同时也派巡警车组赶到,同时通知辖区派出所领导代队赶到现场,社区干部也到现场,有时会通知交警去疏导交通,电线起火,还会通知电力部门,有伤者还会通知120到。
这种能让一群领导丢乌纱帽的大事,宁可浪费警力,不可缺少警力。好吧。
都去了,还烧大了,领导命不好。
隐身战机 发表于 2016-6-29 22:46
这尼玛妥妥的玩忽职守啊!!!是不是安徽当地的公安局又赔钱了事了???
你法盲吧?

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

开车把老人从卫生院拉走送到偏僻处丢弃,这是过失行为还是主观故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