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湖人打偷鱼者致翻船溺亡 称“淹死活该”(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9 10:39:17
巡湖人打偷鱼者致翻船溺亡 称“淹死活该”(图)

2016年05月12日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官向目击证人核实翻船时的情景。陈朋/摄

  “老林,现在你终于可以瞑目了……”清明节,河南省淮滨县农民陈燕祭奠其亡夫林晓东,内心五味杂陈。18年了,大家都说她的丈夫是偷鱼溺水身亡的,但检察机关却发现了与传言不一样的事实。

  偷鱼者溺亡

  淮滨县湖泊众多,星罗棋布。在众湖泊中,兔子湖是较大的一个。兔子湖位于淮滨县东南部的期思镇,湖面宽广,湖水清澈,适合养鱼。

  1998年初,包胜刚和父亲承包了兔子湖,开始走上了大规模的养鱼之路,但随之而来的是鱼被偷问题日益严重。一开始,村民大多趁着夜色,偷捉几条鱼。后来,发展为有人直接拿渔网捕鱼。包胜刚父子精力有限,偌大的湖面很难兼顾,损失与日俱增。为了及时发现制止此类行为,包胜刚聘请村民分组值班,日夜巡湖。其中,张国强、邓德中、符加友三人被分在一个巡湖小组。

  1998年12月25日夜,张国强、邓德中、符加友三人驾船在兔子湖巡逻,见远处有灯光,怀疑有人在偷鱼。三人加快速度赶到现场,发现三个男子正收网具。

  见有人偷鱼,张国强顺手拿起随船携带的钢管,邓德中、符加友二人也操起凶器殴打对方,致林晓东、王光兵、郝晨辉翻船落入湖中,随后,张国强等人驾船离去。

  第二天凌晨,附近村民发现林晓东、王光兵的尸体并报警。张国强、邓德中、符加友闻讯潜逃外地。

  巡湖人有救助义务

  2007年1月13日,犯罪嫌疑人邓德中、符加友被抓获归案。同年2月4日,淮滨县公安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二人提请淮滨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经审查,淮滨县检察院认为,主犯张国强潜逃在外,且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认定二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有因果关系。2月9日,淮滨县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尽快抓捕犯罪嫌疑人张国强,补查相关证据。随后,淮滨县公安局决定对邓德中、符加友取保候审。

  2011年9月26日,犯罪嫌疑人张国强在湖北省武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年11月16日,淮滨县公安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张国强移送淮滨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张国强等人持铁棍、船桨等凶器殴打林晓东、王光兵、郝晨辉,导致翻船三人落入水中。张国强等人的先前行为在法律上产生了对落水的三人处于危险状态时的救助义务,而张国强等人对三人的死亡后果持放任态度。

  淮滨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国强的不作为行为与被害人林晓东、王光兵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随后,淮滨县检察院按法律程序将该案移交信阳市检察院,由信阳市检察院改变定性并负责审查起诉。

  检察官艰辛补证

  承办人审查卷宗发现,公安机关对认定张国强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相关证据调取得不充分,因此,固定补全相关证据显得尤为重要。

  但在案发后,被害人王光兵的家属拒绝对尸体进行解剖,公安机关无法通过尸检鉴定确定被害人王光兵的死因。为了查明王光兵的死因,承办人会同公安机关想尽办法联系上当时的三个目击证人。然而,三人一开始都不愿作证。承办人与其进行了数次沟通,他们最终放下了顾虑,说出了他们看到的一切。三人证实,三被害人被打落入湖水中后,向张国强等人发出求救,但张国强等人置之不理,张国强还说了句“淹死活该”,径直驾船离开。

  在核实被害人林晓东死因时,承办人发现卷宗内法医鉴定书对林晓东的死因表述模糊,不规范,只有一名法医签名。如何查清林晓东的死因,承办人认为必须找到原来的法医。在寻找的过程中,承办人得知当初进行鉴定的法医已经退休,移居外地且无法取得联系。

  那就只有找到当时法医的原始底稿,才能查清事实真相。为此,承办人驱车百余公里,走访当时的侦查和技术人员,得知原来法医鉴定手稿可能在废弃多年的档案室里。承办人与公安民警苦战三天,终于从废弃档案室中找到了林晓东尸检鉴定的底稿。底稿显示林晓东系头部受到外伤后溺水窒息死亡,并非船翻后自行落水死亡。

  行凶者终受惩处

  2012年5月12日,信阳市检察院研究决定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先将犯罪嫌疑人张国强提起公诉,等一审判决后,再研究决定是否追诉邓德中、符加友二人。2013年3月7日,信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张国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张国强提出上诉。2013年10月26日,河南省高级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张国强判决确定后,追诉邓德中、符加友二人时机成熟。承办人认为三个方面证据足以认定邓德中、符加友二人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一是张国强的供述证实二人参与持棍殴打被害人的事实;二是被害人郝晨辉陈述证实二人都说“要狠狠地打”;三是三被告人供述均证实在巡湖时,被害人被打入水中后,他们没有施救。

  信阳市检察院研究认为,两名被害人死亡是三人共同不作为行为所致,均应承担刑事责任,认定邓德忠、符加友二人不作为故意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他们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予以追诉。2014年9月4日,信阳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邓德中、符加友提起公诉。

  2015年7月3日,信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邓德中、符家友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七年。宣判后,被告人邓德中提出上诉。

  2015年11月19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6/05-12/7867839.shtml


巡湖人打偷鱼者致翻船溺亡 称“淹死活该”(图)

2016年05月12日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官向目击证人核实翻船时的情景。陈朋/摄

  “老林,现在你终于可以瞑目了……”清明节,河南省淮滨县农民陈燕祭奠其亡夫林晓东,内心五味杂陈。18年了,大家都说她的丈夫是偷鱼溺水身亡的,但检察机关却发现了与传言不一样的事实。

  偷鱼者溺亡

  淮滨县湖泊众多,星罗棋布。在众湖泊中,兔子湖是较大的一个。兔子湖位于淮滨县东南部的期思镇,湖面宽广,湖水清澈,适合养鱼。

  1998年初,包胜刚和父亲承包了兔子湖,开始走上了大规模的养鱼之路,但随之而来的是鱼被偷问题日益严重。一开始,村民大多趁着夜色,偷捉几条鱼。后来,发展为有人直接拿渔网捕鱼。包胜刚父子精力有限,偌大的湖面很难兼顾,损失与日俱增。为了及时发现制止此类行为,包胜刚聘请村民分组值班,日夜巡湖。其中,张国强、邓德中、符加友三人被分在一个巡湖小组。

  1998年12月25日夜,张国强、邓德中、符加友三人驾船在兔子湖巡逻,见远处有灯光,怀疑有人在偷鱼。三人加快速度赶到现场,发现三个男子正收网具。

  见有人偷鱼,张国强顺手拿起随船携带的钢管,邓德中、符加友二人也操起凶器殴打对方,致林晓东、王光兵、郝晨辉翻船落入湖中,随后,张国强等人驾船离去。

  第二天凌晨,附近村民发现林晓东、王光兵的尸体并报警。张国强、邓德中、符加友闻讯潜逃外地。

  巡湖人有救助义务

  2007年1月13日,犯罪嫌疑人邓德中、符加友被抓获归案。同年2月4日,淮滨县公安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二人提请淮滨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经审查,淮滨县检察院认为,主犯张国强潜逃在外,且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认定二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有因果关系。2月9日,淮滨县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尽快抓捕犯罪嫌疑人张国强,补查相关证据。随后,淮滨县公安局决定对邓德中、符加友取保候审。

  2011年9月26日,犯罪嫌疑人张国强在湖北省武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年11月16日,淮滨县公安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张国强移送淮滨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张国强等人持铁棍、船桨等凶器殴打林晓东、王光兵、郝晨辉,导致翻船三人落入水中。张国强等人的先前行为在法律上产生了对落水的三人处于危险状态时的救助义务,而张国强等人对三人的死亡后果持放任态度。

  淮滨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国强的不作为行为与被害人林晓东、王光兵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随后,淮滨县检察院按法律程序将该案移交信阳市检察院,由信阳市检察院改变定性并负责审查起诉。

  检察官艰辛补证

  承办人审查卷宗发现,公安机关对认定张国强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相关证据调取得不充分,因此,固定补全相关证据显得尤为重要。

  但在案发后,被害人王光兵的家属拒绝对尸体进行解剖,公安机关无法通过尸检鉴定确定被害人王光兵的死因。为了查明王光兵的死因,承办人会同公安机关想尽办法联系上当时的三个目击证人。然而,三人一开始都不愿作证。承办人与其进行了数次沟通,他们最终放下了顾虑,说出了他们看到的一切。三人证实,三被害人被打落入湖水中后,向张国强等人发出求救,但张国强等人置之不理,张国强还说了句“淹死活该”,径直驾船离开。

  在核实被害人林晓东死因时,承办人发现卷宗内法医鉴定书对林晓东的死因表述模糊,不规范,只有一名法医签名。如何查清林晓东的死因,承办人认为必须找到原来的法医。在寻找的过程中,承办人得知当初进行鉴定的法医已经退休,移居外地且无法取得联系。

  那就只有找到当时法医的原始底稿,才能查清事实真相。为此,承办人驱车百余公里,走访当时的侦查和技术人员,得知原来法医鉴定手稿可能在废弃多年的档案室里。承办人与公安民警苦战三天,终于从废弃档案室中找到了林晓东尸检鉴定的底稿。底稿显示林晓东系头部受到外伤后溺水窒息死亡,并非船翻后自行落水死亡。

  行凶者终受惩处

  2012年5月12日,信阳市检察院研究决定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先将犯罪嫌疑人张国强提起公诉,等一审判决后,再研究决定是否追诉邓德中、符加友二人。2013年3月7日,信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张国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张国强提出上诉。2013年10月26日,河南省高级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张国强判决确定后,追诉邓德中、符加友二人时机成熟。承办人认为三个方面证据足以认定邓德中、符加友二人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一是张国强的供述证实二人参与持棍殴打被害人的事实;二是被害人郝晨辉陈述证实二人都说“要狠狠地打”;三是三被告人供述均证实在巡湖时,被害人被打入水中后,他们没有施救。

  信阳市检察院研究认为,两名被害人死亡是三人共同不作为行为所致,均应承担刑事责任,认定邓德忠、符加友二人不作为故意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他们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予以追诉。2014年9月4日,信阳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邓德中、符加友提起公诉。

  2015年7月3日,信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邓德中、符家友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七年。宣判后,被告人邓德中提出上诉。

  2015年11月19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6/05-12/7867839.shtml


以前老乡们发现有人偷公社的西瓜,二话不说瞄准了就是一火药枪,放现在是持枪行凶了
保护小偷的利益真是淋漓尽致啊,以人为本,兼顾以小偷为本。
金池长老 发表于 2016-5-13 00:25
以前老乡们发现有人偷公社的西瓜,二话不说瞄准了就是一火药枪,放现在是持枪行凶了
呵呵,公社的西瓜,那是公家的东西,放枪合理合法

个人的东西么,呵呵~都社会主义了,还这么木觉悟,个人的那点东西,搞个啥?没了就没了嘛~
说是故意杀人太牵强了,应该是故意伤害才对。持棍殴打被害人就是故意杀人?说“要狠狠地打”就是故意杀人?这典型的故意伤害说的话嘛。被害人被打入水中后,他们没有施救就是故意杀人?落水没人救一定会死?况且这都是夜间驾船到湖里偷鱼的人,没点水性?不是有一个活的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