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房后房价涨.卖家索差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5:07:23
房子卖出,过户之后,房价大涨,原房主却要求取消交易,两度申请仲裁一被驳回一获支持

  ■新快报记者 尹政军

  买卖完成后,卖家要求裁定合同无效,买家要额外再给钱?冯先生买房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2013年3月,冯先生以233万元的价格购入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松岗西路的房产一套,交易完成并成功过户后,适逢国家楼市新政出台,房价飙升,没想到房子 过户几个月后原房主多次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以及返还房屋的仲裁请求,但被驳回。其后,原房主又在2014年以交易显失公平为由 提起仲裁请求,广州市仲裁委员会2016年3月1日作出裁定,变更《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交割为2774683元,冯先生支付房屋差价444683元。

  执到宝

  233万买到越秀区130平方米大房

  冯先生是广州市花都区人,50多岁,有成功投资房产的经验。2012年11月,他在广州市越秀区做地产中介的朋友王先生告诉他一个好消息:“有个好房子可 以投资。”王所说的好房子位于越秀区松岗西路,房产面积130平方米(包括公摊面积),该房地处传统名校区,小学学位是署前路小学,该房产是房改房,房龄 50年,其产权人是99岁的马某和年近90的牟某。

  2012年11月27日,马某和牟某在其两个女儿的陪同下在南方公证处进行了委托公证,委托一位姓单的女士全权处理该套房产,至2013年3月12日,冯 先生与委托人单女士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交易价格为200万元,实际交易价格233万元。当年3月20日,冯先生完成过户。

  一切都进行得很顺利,“我还真以为捡到宝了,这套房子最大的优势是面积较大,是优质学位房,装修了做投资应该错不了。”冯先生拿到房产证后马上进行了精装修,花费44万多元。

  起波澜

  原房主申请裁定合同无效被驳回

  冯先生运气不错。房子过户后,适逢国家地产新政策出台,二手楼房价急升,冯先生正乐着,不想,2013年7月8日,原房主马某和牟某及他们的儿子马先生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裁定这次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欲收回房子。

  原房主的儿子马先生是委托代理人,其申请仲裁称,父母常年生病,父亲99岁,母亲近90岁,两人在签署合同时已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在南方公证处进行的委托 单女士全权处理该套房产的委托涉嫌违反程序,父母按手印和盖私章都是其女儿帮忙进行的,马先生申请裁定单女士与冯先生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冯先 生应该返还该套房产。马先生还向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涉事房屋后被法院查封。

  2014日1月29日,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查证后认为,原房主办理了《公证书》,授权单女士全权处理出售涉案房屋、收取购房款、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单女 士与买方冯先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原房主收受购房款并完成过户,这一过程中并没有证据反映交易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且没有证据证实原房主对交易过程和交 易价格存在异议,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原房主及马先生的仲裁申请。其后,马先生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广州市仲裁委员 会(2013)第2216号裁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该申请。在此期间,马先生的父母马某和牟某相继在2014年8月至10月间去世。

  再仲裁

  卖家申请买家补偿

  44万元差价获支持

  冯先生本想一波已平,未想一波又起。2014年3月5日,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又受理了马先生的仲裁申请,马先生以当年房屋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显失公平 为由,申请冯先生支付房屋差价款。经评估公司评估,涉案房屋在交易期间估计为2774683元,与实际交易价相差444683元。2016年2月25日广 州市仲裁委仲裁庭经审理后裁定,因申请人马某和牟某在签订合同时处于劣势,缺乏经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房屋总价格应认定为评估 价2774683元,冯先生应向申请人补偿差价款444683元。

  马先生告诉记者,涉案房屋的买卖实际上是一次骗购,其父母年事已高,思虑不全,房产中介、其父母的委托人、买家一起完成了这起骗购。

  “这实在是太冤了。”冯先生说,马先生在提出仲裁申请中称,他与房产中介及马某和牟某的代理人单女士存在合伙骗购房屋的情况,“我以前都不认识原屋主,现 在想想,这次交易原本就是个骗局,现在房子装修了几十万元,房价也涨起来了,却动不了。”冯先生称,他用来投资房子的钱也是到处借来的,现在朋友们天天催 债,他“脑袋都大了”。

  冯先生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他的代理律师李小姐认为,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在2016年作出的裁决明显有失偏颇,其一马先生仲裁申 请变更房屋交易价格已过一年失效,仲裁委不应支持其仲裁请求;二是本次仲裁申请实际是申请人“偷换概念”的重复申请,该裁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三是本案不符合“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情形”,不存在买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显失公平的可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
http://news.sina.cn/sh/2016-04-11/detail-ifxrcizu3930917.d.html?vt=4&pos=108&wm=5312_0501房子卖出,过户之后,房价大涨,原房主却要求取消交易,两度申请仲裁一被驳回一获支持

  ■新快报记者 尹政军

  买卖完成后,卖家要求裁定合同无效,买家要额外再给钱?冯先生买房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2013年3月,冯先生以233万元的价格购入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松岗西路的房产一套,交易完成并成功过户后,适逢国家楼市新政出台,房价飙升,没想到房子 过户几个月后原房主多次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以及返还房屋的仲裁请求,但被驳回。其后,原房主又在2014年以交易显失公平为由 提起仲裁请求,广州市仲裁委员会2016年3月1日作出裁定,变更《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交割为2774683元,冯先生支付房屋差价444683元。

  执到宝

  233万买到越秀区130平方米大房

  冯先生是广州市花都区人,50多岁,有成功投资房产的经验。2012年11月,他在广州市越秀区做地产中介的朋友王先生告诉他一个好消息:“有个好房子可 以投资。”王所说的好房子位于越秀区松岗西路,房产面积130平方米(包括公摊面积),该房地处传统名校区,小学学位是署前路小学,该房产是房改房,房龄 50年,其产权人是99岁的马某和年近90的牟某。

  2012年11月27日,马某和牟某在其两个女儿的陪同下在南方公证处进行了委托公证,委托一位姓单的女士全权处理该套房产,至2013年3月12日,冯 先生与委托人单女士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交易价格为200万元,实际交易价格233万元。当年3月20日,冯先生完成过户。

  一切都进行得很顺利,“我还真以为捡到宝了,这套房子最大的优势是面积较大,是优质学位房,装修了做投资应该错不了。”冯先生拿到房产证后马上进行了精装修,花费44万多元。

  起波澜

  原房主申请裁定合同无效被驳回

  冯先生运气不错。房子过户后,适逢国家地产新政策出台,二手楼房价急升,冯先生正乐着,不想,2013年7月8日,原房主马某和牟某及他们的儿子马先生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裁定这次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欲收回房子。

  原房主的儿子马先生是委托代理人,其申请仲裁称,父母常年生病,父亲99岁,母亲近90岁,两人在签署合同时已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在南方公证处进行的委托 单女士全权处理该套房产的委托涉嫌违反程序,父母按手印和盖私章都是其女儿帮忙进行的,马先生申请裁定单女士与冯先生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冯先 生应该返还该套房产。马先生还向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涉事房屋后被法院查封。

  2014日1月29日,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查证后认为,原房主办理了《公证书》,授权单女士全权处理出售涉案房屋、收取购房款、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单女 士与买方冯先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原房主收受购房款并完成过户,这一过程中并没有证据反映交易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且没有证据证实原房主对交易过程和交 易价格存在异议,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原房主及马先生的仲裁申请。其后,马先生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广州市仲裁委员 会(2013)第2216号裁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该申请。在此期间,马先生的父母马某和牟某相继在2014年8月至10月间去世。

  再仲裁

  卖家申请买家补偿

  44万元差价获支持

  冯先生本想一波已平,未想一波又起。2014年3月5日,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又受理了马先生的仲裁申请,马先生以当年房屋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显失公平 为由,申请冯先生支付房屋差价款。经评估公司评估,涉案房屋在交易期间估计为2774683元,与实际交易价相差444683元。2016年2月25日广 州市仲裁委仲裁庭经审理后裁定,因申请人马某和牟某在签订合同时处于劣势,缺乏经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房屋总价格应认定为评估 价2774683元,冯先生应向申请人补偿差价款444683元。

  马先生告诉记者,涉案房屋的买卖实际上是一次骗购,其父母年事已高,思虑不全,房产中介、其父母的委托人、买家一起完成了这起骗购。

  “这实在是太冤了。”冯先生说,马先生在提出仲裁申请中称,他与房产中介及马某和牟某的代理人单女士存在合伙骗购房屋的情况,“我以前都不认识原屋主,现 在想想,这次交易原本就是个骗局,现在房子装修了几十万元,房价也涨起来了,却动不了。”冯先生称,他用来投资房子的钱也是到处借来的,现在朋友们天天催 债,他“脑袋都大了”。

  冯先生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他的代理律师李小姐认为,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在2016年作出的裁决明显有失偏颇,其一马先生仲裁申 请变更房屋交易价格已过一年失效,仲裁委不应支持其仲裁请求;二是本次仲裁申请实际是申请人“偷换概念”的重复申请,该裁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三是本案不符合“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情形”,不存在买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显失公平的可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
http://news.sina.cn/sh/2016-04-11/detail-ifxrcizu3930917.d.html?vt=4&pos=108&wm=5312_0501
回头房价跌了再找法院要说法
回头房价跌了再找法院要说法
这个估计比较难
我靠,真的假的?这么夸张!


中国大陆人嘛,也算正常,契约精神,少有。。。

中国大陆人嘛,也算正常,契约精神,少有。。。
人心不足啊。

此案一旦原告诉求成功,则开了一个先例,回头只要证明交易时自身处于劣势,缺乏经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即可。



我支持合理的仲裁请求 退还44万元差价正是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 一切源于2013年有一场有失公平的交易  卖方以严重低于房产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售了房产  买方也知道房产的实际价格却没有告知  之后卖方先后提出了2次仲裁请求  一个是不合理的 一个是合理的  仲裁机构对于不合理的收回房屋取消交易的请求给予否决 对于合理的退还差价给予支持
卖方是否为弱势 是需要仲裁机构认定的

最后那些说 房价跌了怎么办的  看问题太不认真了   仲裁判定只看交易当时的年份的房价 之后房价无论涨跌都与本案无关

另外现在媒体写的文章标题都非常有误导性 一些网友非常容易上当 我看了下凤凰的评论基本上都是 对于退还44万元的仲裁表达各种讥讽和嘲笑




我支持合理的仲裁请求 退还44万元差价正是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 一切源于2013年有一场有失公平的交易  卖方以严重低于房产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售了房产  买方也知道房产的实际价格却没有告知  之后卖方先后提出了2次仲裁请求  一个是不合理的 一个是合理的  仲裁机构对于不合理的收回房屋取消交易的请求给予否决 对于合理的退还差价给予支持
卖方是否为弱势 是需要仲裁机构认定的

最后那些说 房价跌了怎么办的  看问题太不认真了   仲裁判定只看交易当时的年份的房价 之后房价无论涨跌都与本案无关

另外现在媒体写的文章标题都非常有误导性 一些网友非常容易上当 我看了下凤凰的评论基本上都是 对于退还44万元的仲裁表达各种讥讽和嘲笑


这给那些急于卖房套现还款的人一个挽回当年贱卖的损失的机会,只要能证明当年是以低于市场平均价卖出即可。
这给那些急于卖房套现还款的人一个挽回当年贱卖的损失的机会,只要能证明当年是以低于市场平均价卖出即可。
以后买卖不需要议价了,用平均价即可,否则都是不公平
呵呵,合同签了,过户了,还能反价??
不过越秀233买130的房子,真笋啊,

万象更新 发表于 2016-4-11 16:28
以后买卖不需要议价了,用平均价即可,否则都是不公平


怎么可能呢  用头脑好好想想  不是卖低价就能反悔的 问题的关键点是交易的过程中卖方是否处于弱势  这个得需要提供各种证明 仲裁机构认定才行
万象更新 发表于 2016-4-11 16:28
以后买卖不需要议价了,用平均价即可,否则都是不公平


怎么可能呢  用头脑好好想想  不是卖低价就能反悔的 问题的关键点是交易的过程中卖方是否处于弱势  这个得需要提供各种证明 仲裁机构认定才行
怎么可能呢  用头脑好好想想  不是卖低价就能反悔的 问题的关键点是交易的过程中卖方是否处于弱势  这 ...
散户高位建仓过程中,散户是不是处于弱势呀?
霍骠骑3 发表于 2016-4-11 18:11
散户高位建仓过程中,散户是不是处于弱势呀?
这和上面能一样吗   股票点数你不天天都看吗 上面写多少就是市场价格啊 你买入时也是市场价格买入的啊
怎么可能呢  用头脑好好想想  不是卖低价就能反悔的 问题的关键点是交易的过程中卖方是否处于弱势  这 ...
在交易时处于弱势这个怎么判断?能否举例说明?
细蓉云吞面 发表于 2016-4-11 18:51
在交易时处于弱势这个怎么判断?能否举例说明?
行为能力出现异常 可能还有一个是由于文化程度特别低缺乏对事物的认知 不过这一切都得需要证明才行 而且仲裁机构认定才可以判断卖方为弱势
这和上面能一样吗   股票点数你不天天都看吗 上面写多少就是市场价格啊 你买入时也是市场价格买入的啊
你去问问 那些天天看的老大爷老太太,有几个知道什么是市盈率,会看资产负债表的,

zell2001 发表于 2016-4-11 19:14
你去问问 那些天天看的老大爷老太太,有几个知道什么是市盈率,会看资产负债表的,


他看不看不要紧 关键是它是否已市场价格买入的 明白了吗 我知道散户是弱势 但这个和上面不一样
你买入股票是以市场价格买入的 而房子出售确不是市场价格 这是2者最大的差别
zell2001 发表于 2016-4-11 19:14
你去问问 那些天天看的老大爷老太太,有几个知道什么是市盈率,会看资产负债表的,


他看不看不要紧 关键是它是否已市场价格买入的 明白了吗 我知道散户是弱势 但这个和上面不一样
你买入股票是以市场价格买入的 而房子出售确不是市场价格 这是2者最大的差别
sunchao33 发表于 2016-4-11 15:44
我支持合理的仲裁请求 退还44万元差价正是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 一切源于2013年有一场有失公平的交易  卖 ...
是不是严重低于市场价格,应该鉴定机构按照市场价格鉴定,而不是谁口头说了就算;至于民事行为,,都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又不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何来弱势一说?
他看不看不要紧 关键是它是否已市场价格买入的 明白了吗 我知道散户是弱势 但这个和上面不一样
你买入 ...
我把市价500万的房子以低于市价的400万卖出套现还债,我能不能事后反悔要求补价?或者我在二手市里以废品价买入真古董,以后卖家能不能反悔以当时不识货卖贱了为由要我以真古董价补差价给他?
sunchao33 发表于 2016-4-11 15:44
我支持合理的仲裁请求 退还44万元差价正是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 一切源于2013年有一场有失公平的交易  卖 ...
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和案件搭点架的也就第2条,不过这也完全是原告方的观点,没有见到他的举证,这方面的证据也不好搜集。
细蓉云吞面 发表于 2016-4-11 20:02
我把市价500万的房子以低于市价的400万卖出套现还债,我能不能事后反悔要求补价?或者我在二手市里以废品 ...
第一个肯定是不能反悔的

第二个是可以反悔的 卖方真的不知道这是古董 那么这就属于不知情交易了 可以反悔
他看不看不要紧 关键是它是否已市场价格买入的 明白了吗 我知道散户是弱势 但这个和上面不一样
你买入 ...
什么是市场价,就是你今天去买菜,菜贩跟你说10元一斤,你说7元一斤,最后8元成交,这就是市场价,还有你连股票的价格形成机制都没搞懂,股票价格就是各个投资者,挂单形成的议价,不是交易所指定的一个价格,你老是认为市场价就是谁指定一个价格
董不懂10 发表于 2016-4-11 20:05
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 ...
你连楼主的文章都没仔细看完就瞎写 合同当然是有效的 卖方第一次仲裁请求被驳回了 你没看到吗  第二次仲裁是为了体现公平交易原则才认定买方补偿差价 整体合同还是有效力的 房子还是买方的
行为能力出现异常 可能还有一个是由于文化程度特别低缺乏对事物的认知 不过这一切都得需要证明才行 而且 ...

你有头脑,用你的头脑想想,文化程度特别低,对事物缺乏认知怎么判断,什么标准?就算能判断,那文化程度低的是不是不能卖房子了?你有头脑你想想,为什么大家在教育你
sunchao33 发表于 2016-4-11 21:32
你连楼主的文章都没仔细看完就瞎写 合同当然是有效的 卖方第一次仲裁请求被驳回了 你没看到吗  第二次仲 ...
真是乌鸦嘴,没礼貌,你家就这样没教养?看清楚,原告在仲裁时是不是提出了合同无效?我是针对原告提出的仲裁申请回答的,张嘴就来!
我们这边有开发商,房价跌了主动退钱的
万象更新 发表于 2016-4-11 22:04
你有头脑,用你的头脑想想,文化程度特别低,对事物缺乏认知怎么判断,什么标准?就算能判断,那文化程 ...
你上面写的回复太让人着急了 我用语有些问题 我道歉  另外文化程度低当然可以卖房子了  文化程度低不代表缺乏交易事物的认知
我主要指的是对事物缺乏认知 已经什么原因导致的 文化程度低只是其中的一种 楼主写的古董例子非常好 卖方缺乏对古董的认知 但这是由其他原因导致的
董不懂10 发表于 2016-4-11 22:10
真是乌鸦嘴,没礼貌,你家就这样没教养?看清楚,原告在仲裁时是不是提出了合同无效?我是针对原告提出的 ...
可能存在某种误会吧 用语不恰当 关键是我上面回复也写了   第一次撤销房屋交易合同的仲裁请求是不合理的  你再用无效合同回复我 我就没看明白
判案法官可以与彭宇案的比了
可以把房子再卖给原主,得差价即可。不能贪得无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