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学者:若南海仲裁侵害主权 中国可退出海洋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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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学者:若南海仲裁侵害主权 中国可退出海洋法公约


2016年03月03日  来源:环球时报



  中国战舰近防炮对来袭“导弹”进行弹幕式拦阻射击。

  若受侵害,中国可退出海洋法公约

  【德】斯特凡·塔尔蒙

  多年以来,中国一直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坚定支持者。可是最近,中国却体会到,《公约》、尤其是其中有关强制性争端解决的条款,可能会被其他国家出于政治目的而利用。尽管完全知晓领土主权和海洋边界争端并不在《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管辖范围之内,但菲律宾依然挑起一场“法律战争”,将与中国之间的南海领土争议提交给了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设立的仲裁法庭,要求进行强制仲裁。

  在上世纪70年代围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谈判的过程中,中国就对其中的争端解决条款提出关切,认为这些条款“并不适当”,不应被纳入公约。当时中国建议,应将这些条款单列成文,以便各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这种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经过妥协和折中,谈判最终达成的协议规定,某些争端将不被包括在《公约》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框架内;对于其他争端,各签约国则可发表声明宣示不予接受。而后者中主要包括与海洋划界、历史性所有权、主权或有关陆地或海岛领土的其他权利、军事活动以及执法行为有关的争端。2006年8月25日,中国正是依据这一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针对上述这些争端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也就是说,对于与中国之间存在的海洋问题争端,将不再适用裁判制度,而直接由中国与相关国家通过协商解决。

  但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8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而非由争端双方决定。这就为相关缔约国带来了很大风险和不确定性,尤其是在遇到坚持“司法能动主义”的仲裁法庭时。这方面的一个现实例子就是:2015年10月29日,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做出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裁定该案继续开庭审理。尽管国际法中定义的争端要求相关方之间存在“真实对立”,但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实际上并不能确定这种对立真实与否,而是通过“推论”确立了争端的存在。而且如此一来,原本属于领土主权和海洋边界争端,也被该仲裁庭重新定义成了有关海洋地形地貌和海洋权益来源的争端。正如该仲裁庭指出的那样,中国还未在这些问题中阐明过详细立场。

  如果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可能于2016年下半年做出的裁决中,以侵害中国对南沙岛屿领土主权的方式判决这一被其“再定义”了的争端,那么中国不无考虑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可能。根据《公约》第317条规定,缔约国可给联合国秘书长书面通知退出本公约,并可说明其理由,未说明理由应不影响退出的效力。退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后一年生效。尽管不能以退出为理由解除其作为缔约国时已经产生的义务,但中国未来却可以不再受越南、印度尼西亚或马来西亚有关南海以及日本有关东海的类似诉求的约束。

  如果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是否会因此面临什么严重不利影响呢?简单来说不会。中国将会继续享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带来的大多数有利条件,因为现在该公约的绝大多数条款都已被视作习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唯一的例外可能是《公约》中有关“区域”的条款,比如深海采矿(第XI部分)、海洋技术的开发与转让(第XIV部分)以及关于强制性争端解决的条款(第XV部分)。以美国为例,虽然过去33年来一直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但它从未遇到过什么严重问题。正好相反,美国享受到了《公约》框架下的大部分有利条件(例如航行和飞跃自由、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益等),而无需承担任何《公约》所要求的责任。如果退出《公约》,中国将不再享有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法官席位,不再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派驻代表,也不再是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成员国。中国可能根据习惯国际法来主张对外大陆架及其资源的权益,但其能源公司会被排除在该“区域”的勘探和开发活动之外(除非它们是由另一缔约国注册和资助)。

  中国最终是否想要继续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将取决于司法和政治领域的“成本收益”分析结果。《公约》本身为中国提供了退出途径,若其领土主权受到根据《公约》设立的仲裁法庭所作裁决的侵害,则其就有理由退出。▲(作者是德国波恩大学国际公法研究所所长、牛津大学圣安妮学院兼职研究员,本文由王晓雄翻译)



http://www.chinanews.com/mil/2016/03-03/7781603.shtml


德学者:若南海仲裁侵害主权 中国可退出海洋法公约


2016年03月03日  来源:环球时报



  中国战舰近防炮对来袭“导弹”进行弹幕式拦阻射击。

  若受侵害,中国可退出海洋法公约

  【德】斯特凡·塔尔蒙

  多年以来,中国一直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坚定支持者。可是最近,中国却体会到,《公约》、尤其是其中有关强制性争端解决的条款,可能会被其他国家出于政治目的而利用。尽管完全知晓领土主权和海洋边界争端并不在《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管辖范围之内,但菲律宾依然挑起一场“法律战争”,将与中国之间的南海领土争议提交给了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设立的仲裁法庭,要求进行强制仲裁。

  在上世纪70年代围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谈判的过程中,中国就对其中的争端解决条款提出关切,认为这些条款“并不适当”,不应被纳入公约。当时中国建议,应将这些条款单列成文,以便各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这种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经过妥协和折中,谈判最终达成的协议规定,某些争端将不被包括在《公约》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框架内;对于其他争端,各签约国则可发表声明宣示不予接受。而后者中主要包括与海洋划界、历史性所有权、主权或有关陆地或海岛领土的其他权利、军事活动以及执法行为有关的争端。2006年8月25日,中国正是依据这一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表示不接受针对上述这些争端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也就是说,对于与中国之间存在的海洋问题争端,将不再适用裁判制度,而直接由中国与相关国家通过协商解决。

  但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8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而非由争端双方决定。这就为相关缔约国带来了很大风险和不确定性,尤其是在遇到坚持“司法能动主义”的仲裁法庭时。这方面的一个现实例子就是:2015年10月29日,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做出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裁定该案继续开庭审理。尽管国际法中定义的争端要求相关方之间存在“真实对立”,但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实际上并不能确定这种对立真实与否,而是通过“推论”确立了争端的存在。而且如此一来,原本属于领土主权和海洋边界争端,也被该仲裁庭重新定义成了有关海洋地形地貌和海洋权益来源的争端。正如该仲裁庭指出的那样,中国还未在这些问题中阐明过详细立场。

  如果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可能于2016年下半年做出的裁决中,以侵害中国对南沙岛屿领土主权的方式判决这一被其“再定义”了的争端,那么中国不无考虑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可能。根据《公约》第317条规定,缔约国可给联合国秘书长书面通知退出本公约,并可说明其理由,未说明理由应不影响退出的效力。退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后一年生效。尽管不能以退出为理由解除其作为缔约国时已经产生的义务,但中国未来却可以不再受越南、印度尼西亚或马来西亚有关南海以及日本有关东海的类似诉求的约束。

  如果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是否会因此面临什么严重不利影响呢?简单来说不会。中国将会继续享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带来的大多数有利条件,因为现在该公约的绝大多数条款都已被视作习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唯一的例外可能是《公约》中有关“区域”的条款,比如深海采矿(第XI部分)、海洋技术的开发与转让(第XIV部分)以及关于强制性争端解决的条款(第XV部分)。以美国为例,虽然过去33年来一直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但它从未遇到过什么严重问题。正好相反,美国享受到了《公约》框架下的大部分有利条件(例如航行和飞跃自由、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益等),而无需承担任何《公约》所要求的责任。如果退出《公约》,中国将不再享有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法官席位,不再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派驻代表,也不再是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成员国。中国可能根据习惯国际法来主张对外大陆架及其资源的权益,但其能源公司会被排除在该“区域”的勘探和开发活动之外(除非它们是由另一缔约国注册和资助)。

  中国最终是否想要继续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将取决于司法和政治领域的“成本收益”分析结果。《公约》本身为中国提供了退出途径,若其领土主权受到根据《公约》设立的仲裁法庭所作裁决的侵害,则其就有理由退出。▲(作者是德国波恩大学国际公法研究所所长、牛津大学圣安妮学院兼职研究员,本文由王晓雄翻译)



http://www.chinanews.com/mil/2016/03-03/7781603.shtml


一个选择,,,,,,,,,,,,
还是旁观者清。


还是有一个选择,判定国际法庭为非法组织,严重破坏国际法(宣布是国际法庭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勒令其解散(咱也不指望其真的解散)。并对宣判成员以违反中国《反分裂国家法》为依据进行起诉(在中国的法庭),对其成员进行缉拿,并送进中国的监狱。从根本上羞辱一下西方国家。

中国必须树立一个我们才是国际法的坚定捍卫者,西方国家才是真正的违法者。所以中国应当利用法律的武器有利的回应西方。国际仲裁相关条文明确规定,仲裁是要经过有关当事方共同同意方可执行。虽然可以强制性介入仲裁,但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有关海洋划界问题上并没有赋予任何机构强制仲裁的权利。所以当中国不接受仲裁,而国际法庭执意想要仲裁的那一刻就已经违反了国际法,这种非法组织应当被取缔(起码我们该有这种态度,别让他们真觉得西方代表“正义”)。

还是有一个选择,判定国际法庭为非法组织,严重破坏国际法(宣布是国际法庭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勒令其解散(咱也不指望其真的解散)。并对宣判成员以违反中国《反分裂国家法》为依据进行起诉(在中国的法庭),对其成员进行缉拿,并送进中国的监狱。从根本上羞辱一下西方国家。

中国必须树立一个我们才是国际法的坚定捍卫者,西方国家才是真正的违法者。所以中国应当利用法律的武器有利的回应西方。国际仲裁相关条文明确规定,仲裁是要经过有关当事方共同同意方可执行。虽然可以强制性介入仲裁,但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有关海洋划界问题上并没有赋予任何机构强制仲裁的权利。所以当中国不接受仲裁,而国际法庭执意想要仲裁的那一刻就已经违反了国际法,这种非法组织应当被取缔(起码我们该有这种态度,别让他们真觉得西方代表“正义”)。
所以国际组织和稀泥才应该主业,真把自己当哪根葱的不是背后有金主就是脑残没治好
来自: 手机APP客户端
muxingyu123 发表于 2016-3-3 17:55
还是有一个选择,判定国际法庭为非法组织,严重破坏国际法(宣布是国际法庭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说得好!对付那些无耻的国家,就应该这样干。
然并卵 不是我說 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 是做不出這種事的
不会的,还不至于撕破脸
不至于,中国是负责人的大国
做负责任的大国得看对谁负责任。对国家利益和领土主权都屈从于外界压力去对别人“负责任”,我只能对这样的想法呵呵了。
200海里专属区可就一起丢了o,这不划算吧
这个可以是选项,不过应该不会这么干。中国的做事风格不是毛子那样蛮干。
国际条约是越少参与越好。香港参加了反酷刑条约,现在是搬石头砸自己脚的状态,一大堆申请者滞留在香港。
这个显然从来就是知道的。既然是杀着,就留着真有价值时用;和一个狒狒口水,还没到那个价值。还真以为当中国人不懂嘛?。
以美国为例,虽然过去33年来一直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但它从未遇到过什么严重问题。

正好相反,美国享受到了《公约》框架下的大部分有利条件(例如航行和飞跃自由、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益等),而无需承担任何《公约》所要求的责任。
土鳖可以联合阿尔及利亚、委内瑞拉等国家共同退出条约,这就没事儿了。不要单独行动。
学日本退出国联
来自: 手机APP客户端
趁南海仲裁还没宣佈结果,现在赶紧退出。
坚决不退。依法有据,依史有证,原本加入的时候就说了这个领土争端不适用某法。你们怕什么?况且裁判结果就是放屁,只是让你恶心一下,又没少块肉。没有执行力的法庭形同虚设。我们是理直气壮。官司输了也不要紧。记在本子上,下次搞掉那些审案的法盲。
真理在导弹的射程之内。
       这个意见不靠谱,当年一战结束,国联是美国人倡导的,但他自己反而没加入,日本加入了,但因在华利益有损,退出了。土共难道准备走日本的老路?建议还是打一场法律战吧,国家养了那么一票外交部国际法、海洋法的人,这时候该出来出力了,仲裁法院打不赢是肯定的,其他法院不知道有没有搞头,至少搞个持久战,扯皮官司,拖个10年20年,争取时间,在不让对手占着这一个道德高地的同时,占领其他道德高地。跟他打舆论战,嘴炮战。赤裸裸的现实估计该让外交部觉醒了,自己一味的好,换不来他人的善意,像毛主席学习,该斗争的时候,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统一战线,坚决斗争。
为什么一定要退出,完全可以既不退出,也不遵守,你能奈我何?
下策,本来就是舆论战,主动退出就等于把舆论阵地丢给别人,当然tg可以不在乎舆论,那么那个鸟判决不理就好。
这主意不错嘛
青锋AA 发表于 2016-3-3 17:50
还是旁观者清。
这个学者居心不良,中国有豁免条款在怕个毛,退出公约反而显得理亏。
国际法只是一种政治博弈的手段,其实际意义并不明显。就像台湾打不过大陆,有些学者就开始说大陆攻台会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这是一种典型的弱者心态,可这依然无法阻止中国政府解放台湾的决心和意志。
su27uuuk 发表于 2016-3-4 11:43
这个学者居心不良,中国有豁免条款在怕个毛,退出公约反而显得理亏。
还是有清醒的人的
200海里专属区可就一起丢了o,这不划算吧
美国就没加入这个公约,美国专属经济区丢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