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嫌犯电视里认罪不等于真有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3:29:29
                                                     
                                                             朱征夫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图/IC
                                                      
  
                                            原标题:朱征夫 嫌犯电视里认罪不等于真有罪

  昨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在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

  朱征夫认为,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容易导致“舆论审判”,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也不利于司法公正。

  这次,朱征夫参加两会,继续关注防止冤假错案,他一口气带来9条建议,均与此有关。

  朱征夫今年两会拟提建议

1 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

2 严格言词证据的采信标准

3 降低非法证据排除的门槛

4 侦查机关不宜在案件判决前搞立功授奖

5 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6 试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

7 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依法作无罪判决

8 少安排法官开会

9 适时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

【嫌疑人上电视认罪】

“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不利于司法公正”

新京报:今年你在提案中提到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的问题,你的观点是什么?

朱征夫:我的建议是别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没有证据佐证的话,在电视上认罪是不应该采信的。因为有太多的可能性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和违背事实认罪。在法院判决之前,要避免整个社会把他们当做罪犯来对待,否则对他们不公平,万一法院后来判他们无罪呢?

新京报: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算是口供吗?

朱征夫:算是。这种口供有证据效力,但单凭口供是不能证明当事人有罪的。

新京报:提出这个建议出于哪些考虑?

朱征夫:我比较关注有罪推定的现象,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是对其进行有罪推定的一种形式。从我观察到的案件情况来看,上电视认罪有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也有违背事实的情况。

新京报:从司法角度分析,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会带来哪些不良后果?

朱征夫:这影响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而且会干扰法官的审判。会使检察机关和审判受到侦查机关的压力,不利于检察院的独立审查起诉和法院的独立审判。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和司法公正。

新京报:从舆论角度讲,会有哪些不当之处?

朱征夫:容易导致“舆论审判”。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再经过媒体报道、传播,就会误导公众认为嫌疑人就是有罪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证据不能支持,法院依法判无罪的压力就更大了。

辩说

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并不等于真的认罪,更不等于真的有罪。嫌疑人失去人身自由后,在多种情况下,均可能违背其真实意思而上电视认罪。嫌疑人还可能因为不懂法律而误以为自己犯了罪,甚至可能有意替他人顶罪,所以只有认罪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言词证据】

“试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

  新京报:请具体讲一下严格言词证据采信标准的建议。

朱征夫:言词证据须有实物证据佐证才能采信。现行的证据制度太注重言词证据,单凭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就可以给犯罪嫌疑人定罪。而言词证据主观性强,客观性差,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也可能逼出来,诱出来。

新京报:能否举例说明。

朱征夫:比如说,在一起行贿受贿案件中,行贿人说自己送了钱,受贿人说自己收了钱,如果只靠言词证据就可以给他们定罪。但事实上,这种口供通过逼供、诱供、骗供等方式都可以得到。而且,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可能出现栽赃陷害的情况。所以说,一定要有实物证据佐证,仅仅依靠言词证据是很容易冤枉无辜的。

新京报:从司法机关的具体操作来看,这个建议应该如何落实?

朱征夫:侦查机关要轻口供甚至零口供,在采集证据的时候要合法,不能诱供、逼供、骗供。侦查机关在使用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有各种印证,各种链条要能够咬得上,而不能靠推论。

新京报:现行制度是如何规避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

朱征夫:我们现在是全程录像,但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有人做手脚。我认为律师在场是最好的规避办法。

有个词叫做“宁纵毋枉”,我们要冒着宁愿某些案件不破的风险,也要保护好老百姓的权利,不能出现冤枉好人的情况。

注说

除了合法收集证据、严格使用证据之外,朱征夫还建议审讯的时候律师在场。法治比较健全国家很少有刑讯逼供,因为律师不来他们就没法儿审讯。但是我们国家没有律师在场权。为了防止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建议在我国部分地区试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



【无罪判决】

“排除干预,让法官敢于作无罪判决”

新京报:你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依法作无罪判决,能具体阐释一下吗?

朱征夫:我国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比例非常低。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么低的无罪判决率,违背了司法工作的常理,同时也意味着可能许多依法应当判无罪的案件被判了有罪。

新京报:无罪判决的比例偏低,原因何在?

朱征夫:一方面,法官在判案时会受到来自有关办案部门的压力,判了无罪,好像有关办案部门就办了错案,没有面子。

另一方面,法官同时还会受到被害人家属的压力,一些家属可能会去闹事,给当地政府造成维稳压力。另外,如果做出无罪判决,当前的社会情绪会让法官担心,被别人怀疑收了被告人的好处,或是与被告人有其他瓜葛。

新京报:怎么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作无罪判决?

朱征夫:要保障法官职业的稳定和安全。法官一经任用后,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也不得被随意调离原来的审判岗位。同时还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好法官的人身安全,建立扎实有效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

另外,还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排除一切外部干预,真正实现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社会和公众“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法律意识也需要得到提高。

资料显示,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率一般在5%左右,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通常高达20%,香港地区的无罪判决率更是高达45%,但是最近十几年我国的无罪判决率一直低于1%,2014年的无罪判决率为0.066%。2015年各省法院报告的无罪判决率也少有超过0.1%的。



【律师与法官转行】

“两职业人员流动有利于相互理解”

新京报:去年,上海一位“千万律师”转行做法官,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你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朱征夫:我非常理解这位上海律师的选择。因为从一个法律职业人的角度来讲,法官是我们最终的职业归宿。

法官这个职业所带来的尊荣感,是其他法律人的职业所无法比拟的。在国外,有很多优秀的律师在做了很多年之后,都转行做了法官。

新京报:现在律师转行做法官的通道多吗?

朱征夫:不多。现在司法改革搞主任法官员额制,法院内部还有不少司法工作人员没有消化,等他们自己消化完之后,可能从社会上更多地公开遴选法官。

新京报:有律师转做法官了,也有不少法官和检察官转做律师,你怎么看待这两个职业之间的相互流动?

朱征夫:法律人的这种流动和选择是很正常的。他们转行做律师可能是因为工作太繁重,或者生活压力太大。但我认为还是职业志向起决定作用。

新京报:律师和法官两个职业的人员流动,对改善两者关系有何影响?

朱征夫:有好处。两个职业的人之间能够互相理解,相互尊重。

解说

在其他一些国家,很少有法官转行做律师。一般情况下是40岁以上的律师改行去做法官,做法官的门槛比做律师高得多,律师要有足够的经验才有可能成为法官。但我们国家法官相对年轻一些,大学生一毕业就可能去法院工作,锻炼几年后就可能做法官。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贾世煜         

          新闻来源        http://news.ifeng.com/a/20160302/47650786_0.shtml

                                                                 
                                                             朱征夫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图/IC
                                                      
  
                                            原标题:朱征夫 嫌犯电视里认罪不等于真有罪

  昨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在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

  朱征夫认为,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容易导致“舆论审判”,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也不利于司法公正。

  这次,朱征夫参加两会,继续关注防止冤假错案,他一口气带来9条建议,均与此有关。

  朱征夫今年两会拟提建议

1 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

2 严格言词证据的采信标准

3 降低非法证据排除的门槛

4 侦查机关不宜在案件判决前搞立功授奖

5 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6 试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

7 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依法作无罪判决

8 少安排法官开会

9 适时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

【嫌疑人上电视认罪】

“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不利于司法公正”

新京报:今年你在提案中提到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的问题,你的观点是什么?

朱征夫:我的建议是别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没有证据佐证的话,在电视上认罪是不应该采信的。因为有太多的可能性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和违背事实认罪。在法院判决之前,要避免整个社会把他们当做罪犯来对待,否则对他们不公平,万一法院后来判他们无罪呢?

新京报: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算是口供吗?

朱征夫:算是。这种口供有证据效力,但单凭口供是不能证明当事人有罪的。

新京报:提出这个建议出于哪些考虑?

朱征夫:我比较关注有罪推定的现象,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是对其进行有罪推定的一种形式。从我观察到的案件情况来看,上电视认罪有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也有违背事实的情况。

新京报:从司法角度分析,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会带来哪些不良后果?

朱征夫:这影响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而且会干扰法官的审判。会使检察机关和审判受到侦查机关的压力,不利于检察院的独立审查起诉和法院的独立审判。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和司法公正。

新京报:从舆论角度讲,会有哪些不当之处?

朱征夫:容易导致“舆论审判”。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再经过媒体报道、传播,就会误导公众认为嫌疑人就是有罪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证据不能支持,法院依法判无罪的压力就更大了。

辩说

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并不等于真的认罪,更不等于真的有罪。嫌疑人失去人身自由后,在多种情况下,均可能违背其真实意思而上电视认罪。嫌疑人还可能因为不懂法律而误以为自己犯了罪,甚至可能有意替他人顶罪,所以只有认罪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言词证据】

“试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

  新京报:请具体讲一下严格言词证据采信标准的建议。

朱征夫:言词证据须有实物证据佐证才能采信。现行的证据制度太注重言词证据,单凭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就可以给犯罪嫌疑人定罪。而言词证据主观性强,客观性差,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也可能逼出来,诱出来。

新京报:能否举例说明。

朱征夫:比如说,在一起行贿受贿案件中,行贿人说自己送了钱,受贿人说自己收了钱,如果只靠言词证据就可以给他们定罪。但事实上,这种口供通过逼供、诱供、骗供等方式都可以得到。而且,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可能出现栽赃陷害的情况。所以说,一定要有实物证据佐证,仅仅依靠言词证据是很容易冤枉无辜的。

新京报:从司法机关的具体操作来看,这个建议应该如何落实?

朱征夫:侦查机关要轻口供甚至零口供,在采集证据的时候要合法,不能诱供、逼供、骗供。侦查机关在使用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有各种印证,各种链条要能够咬得上,而不能靠推论。

新京报:现行制度是如何规避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

朱征夫:我们现在是全程录像,但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有人做手脚。我认为律师在场是最好的规避办法。

有个词叫做“宁纵毋枉”,我们要冒着宁愿某些案件不破的风险,也要保护好老百姓的权利,不能出现冤枉好人的情况。

注说

除了合法收集证据、严格使用证据之外,朱征夫还建议审讯的时候律师在场。法治比较健全国家很少有刑讯逼供,因为律师不来他们就没法儿审讯。但是我们国家没有律师在场权。为了防止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建议在我国部分地区试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



【无罪判决】

“排除干预,让法官敢于作无罪判决”

新京报:你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依法作无罪判决,能具体阐释一下吗?

朱征夫:我国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比例非常低。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么低的无罪判决率,违背了司法工作的常理,同时也意味着可能许多依法应当判无罪的案件被判了有罪。

新京报:无罪判决的比例偏低,原因何在?

朱征夫:一方面,法官在判案时会受到来自有关办案部门的压力,判了无罪,好像有关办案部门就办了错案,没有面子。

另一方面,法官同时还会受到被害人家属的压力,一些家属可能会去闹事,给当地政府造成维稳压力。另外,如果做出无罪判决,当前的社会情绪会让法官担心,被别人怀疑收了被告人的好处,或是与被告人有其他瓜葛。

新京报:怎么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作无罪判决?

朱征夫:要保障法官职业的稳定和安全。法官一经任用后,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也不得被随意调离原来的审判岗位。同时还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好法官的人身安全,建立扎实有效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

另外,还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排除一切外部干预,真正实现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社会和公众“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法律意识也需要得到提高。

资料显示,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率一般在5%左右,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通常高达20%,香港地区的无罪判决率更是高达45%,但是最近十几年我国的无罪判决率一直低于1%,2014年的无罪判决率为0.066%。2015年各省法院报告的无罪判决率也少有超过0.1%的。



【律师与法官转行】

“两职业人员流动有利于相互理解”

新京报:去年,上海一位“千万律师”转行做法官,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你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朱征夫:我非常理解这位上海律师的选择。因为从一个法律职业人的角度来讲,法官是我们最终的职业归宿。

法官这个职业所带来的尊荣感,是其他法律人的职业所无法比拟的。在国外,有很多优秀的律师在做了很多年之后,都转行做了法官。

新京报:现在律师转行做法官的通道多吗?

朱征夫:不多。现在司法改革搞主任法官员额制,法院内部还有不少司法工作人员没有消化,等他们自己消化完之后,可能从社会上更多地公开遴选法官。

新京报:有律师转做法官了,也有不少法官和检察官转做律师,你怎么看待这两个职业之间的相互流动?

朱征夫:法律人的这种流动和选择是很正常的。他们转行做律师可能是因为工作太繁重,或者生活压力太大。但我认为还是职业志向起决定作用。

新京报:律师和法官两个职业的人员流动,对改善两者关系有何影响?

朱征夫:有好处。两个职业的人之间能够互相理解,相互尊重。

解说

在其他一些国家,很少有法官转行做律师。一般情况下是40岁以上的律师改行去做法官,做法官的门槛比做律师高得多,律师要有足够的经验才有可能成为法官。但我们国家法官相对年轻一些,大学生一毕业就可能去法院工作,锻炼几年后就可能做法官。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贾世煜         

          新闻来源        http://news.ifeng.com/a/20160302/47650786_0.shtml

            
9条都赞同~~~~~~~~~~~
侦查阶段就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是侦查机关在绑架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让刑事诉讼三个阶段三个机关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成为空文,早就应该制止。
只要未经法院审判都是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就是乱搞。

不过也没什么,国情吗。
我们这叫人民民主专政,
梦帝 发表于 2016-3-2 13:01
只要未经法院审判都是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就是乱搞。

不过也没什么,国情吗。
也不是乱搞 只要不是强迫的就行

应该没有法律禁止嫌疑人上电视 也没有法律进制嫌疑人在电视上说这个

一切都可以是交易
ccav搞得最欢,还经常让在海外混不下去的外逃贪官在电视上谈人生,看着真搞笑,nm那个不是钱花完了回来的,还tm悔过,老子要是还有钱悔过你妈个头。法盲治国,利国利民。
songgun1017 发表于 2016-3-2 12:52
侦查阶段就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是侦查机关在绑架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让刑事诉讼三个阶段三个机关相互制 ...
CCAV很喜欢让人家上去认罪哦。各种嫖娼认罪好几个了吧
这是要打击国外的法庭转播吗?
这不是认罪,是述说他的行为,表明他自己的感受,有错么?
chaodabbs 发表于 2016-3-2 13:25
ccav搞得最欢,还经常让在海外混不下去的外逃贪官在电视上谈人生,看着真搞笑,nm那个不是钱花完了回来的, ...
没办法,中国除了秦朝,哪里有过法制这个概念。新闻经常报道抓到红通某某某,赃款的追缴都是一笔带过,很多贪官在没跑之前早就把资产做了妥善安置,现在只是舍一人保一家而已,天朝看着抓外逃抓得热闹,其实里子输得一塌糊涂。
不上电视亲自露面公知们不信。。。。
全部支持
书痴 发表于 2016-3-2 13:27
CCAV很喜欢让人家上去认罪哦。各种嫖娼认罪好几个了吧
说的人家好像没嫖娼似得,你说的人家有几个屁股是干净的?经得起查吗?
大刀客 发表于 2016-3-2 14:17
说的人家好像没嫖娼似得,你说的人家有几个屁股是干净的?经得起查吗?
犯罪自然有法律去处理,关CCAV毛事。他去把人家拉出来干嘛。
书痴 发表于 2016-3-2 14:19
犯罪自然有法律去处理,关CCAV毛事。他去把人家拉出来干嘛。
那CCAV办啥法制节目,都变法盲好了、。
就是要大家知道这些大V,所谓正义使者另外一面是什么,
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倒是这些大V,正义人士知法犯法,你敢说没有吗?
这是要打击国外的法庭转播吗?
国外的不知道,只知道美帝的法庭是严禁直播的。
全部支持。。。。
那CCAV办啥法制节目,都变法盲好了、。
就是要大家知道这些大V,所谓正义使者另外一面是什么,
这也是 ...
普法节目,完全可以在法院宣判之后再播出,更加凸显司法正义。还没有上法庭,就让嫌疑人上电视,肯定有干扰审判的嫌疑。
akula12345 发表于 2016-3-2 14:39
普法节目,完全可以在法院宣判之后再播出,更加凸显司法正义。还没有上法庭,就让嫌疑人上电视,肯定有干 ...
那么这些大V正义使者故意在法庭录像,并且不断将法院审判内容对外发布,
利用微博撒谎造势,这样不就更加干扰审判了吗?
那么这些大V正义使者故意在法庭录像,并且不断将法院审判内容对外发布,
利用微博撒谎造势,这样不就更 ...
法庭审判是有纪律的,未经审判长允许是不得摄像的。像美帝的庭审阶段是严禁摄像的。如果存在非法摄像的行为,那说明该法庭的管理有漏洞。
akula12345 发表于 2016-3-2 14:46
法庭审判是有纪律的,未经审判长允许是不得摄像的。像美帝的庭审阶段是严禁摄像的。如果存在非法摄像的行 ...
你看过CCAV放的律师认罪的节目吗,
这些律师在法庭上就是摄像,法庭要没收,律师不肯,律师不断打断法官发言
带人在法院门口闹。
请问新京报敢根据这些资讯政协委员吗?
什么才叫真正破坏法律?
按圣母的作派,犯罪分子是宁可放过三万,不可轻易定罪一个。把世界变成犯罪者的天堂。
你看过CCAV放的律师认罪的节目吗,
这些律师在法庭上就是摄像,法庭要没收,律师不肯,律师不断打断法官 ...
狗吃屎,CCAV也要去吃屎?律师犯法,自有法庭来审判,用不着CCAV来代办。法院审判完毕后,CCAV再出一期节目来总结一下,才是正确的方式。
akula12345 发表于 2016-3-2 15:13
狗吃屎,CCAV也要去吃屎?律师犯法,自有法庭来审判,用不着CCAV来代办。法院审判完毕后,CCAV再出一期节 ...
那也要看情况,
现实是CCAV这么做不违法,
而这些人做的事情百分之百知法犯法!
loveyouwxw 发表于 2016-3-2 13:18
我们这叫人民民主专政,
不是民主集中制吗?
胡取禾 发表于 2016-3-2 15:12
按圣母的作派,犯罪分子是宁可放过三万,不可轻易定罪一个。把世界变成犯罪者的天堂。
按法盲的做派,有没有罪不是法院说了算,而是电视节目说了算。
梦帝 发表于 2016-3-2 15:19
按法盲的做派,有没有罪不是法院说了算,而是电视节目说了算。
按公知律师说法,有没有罪不是法院说了算,是他们说了算
那也要看情况,
现实是CCAV这么做不违法,
而这些人做的事情百分之百知法犯法!
按照法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实施审判权。CCAV的未审先判明显是有干扰审判的嫌疑,需要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律细致来规范。
akula12345 发表于 2016-3-2 15:22
按照法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实施审判权。CCAV的未审先判明显是有干扰审判的嫌疑,需要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 ...
那就还是没有了,这位律协副会长只说要慎重。
所以后面就别废话了。
大刀客 发表于 2016-3-2 15:22
按公知律师说法,有没有罪不是法院说了算,是他们说了算
那你去找公知律师要说法,不用和我扯这种屁话。

那就还是没有了,这位律协副会长只说要慎重。
所以后面就别废话了。
政协委员并没有去法院检举CCAV,而是在政协会议上提案,这正是他份内的工作,对于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法制水平是有利的,怎么就是废话呢?
akula12345 发表于 2016-3-2 15:29
政协委员并没有去法院检举CCAV,而是在政协会议上提案,这正是他份内的工作,对于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法制 ...
既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这就是合法行为,
这种简单道理大家都懂吧
既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这就是合法行为,
这种简单道理大家都懂吧
只是钻法律的空子,打插边球而已。这和那些死磕律师有什么区别?那些律师的罪行之一不就是钻法律空子,打插边球吗?
akula12345 发表于 2016-3-2 15:40
只是钻法律的空子,打插边球而已。这和那些死磕律师有什么区别?那些律师的罪行之一不就是钻法律空子,打 ...
法院有明确规定,不得带录像设备入法院,
结果他们带入,法官发言时候不得打断,
这些都是明确规定, 这些他们都犯了,这也叫钻法律的空子,打插边球。
那干脆天下无法好了。
既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这就是合法行为,
这种简单道理大家都懂吧
你的意思中国就应该媒体干扰司法审判?
2016-3-2 15:46 上传

法院有明确规定,不得带录像设备入法院,
结果他们带入,法官发言时候不得打断,
这些都是明确规定,  ...
你不要转移话题,新闻媒体批判律师的罪行可不止扰乱法庭秩序。钻法律空子,打插边球也是罪状之一。
akula12345 发表于 2016-3-2 15:48
你不要转移话题,新闻媒体批判律师的罪行可不止扰乱法庭秩序。钻法律空子,打插边球也是罪状之一。
呵呵,什么叫转移话题,
没有法律规定的事情,却要CCAV遵守,
有法律规定的事情,律师却不遵守,
你居然能摆在一起,你觉得是不是很可笑?!
黄金三镖客 发表于 2016-3-2 15:46
你的意思中国就应该媒体干扰司法审判?
是否干扰是由法律说了算,这位委员只说不妥,所以你的问题很滑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