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河北省工商局约谈三大运营商 3类11项违法违规问题要整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7:23:17
中国日报网河北频道石家庄1月25日电 日前,日前河北省工商局召开电信运营商行政约谈会,会上,经检总队通报了河北省电信业目前存在的3大类11个主要问题,消保处通报了电信业投诉举报情况,2015年全省12315系统共受理电信类服务投诉5878件,占全部服务类投诉的41.5%,排名第一。

  河北省工商局副局长庞彦须在会上指出,电信行业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为全省的经济发展、为民生的改善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电信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存在着限制竞争、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突出问题。召开约谈会的目的就是要求电信运营商按照“有则改之,无则注意,加强管理,注重预防”的原则,在2月底之前,搞好自查自纠。整改后要向工商局报告情况,工商局将进行回访调查,对整改后依然存在问题的进行依法处置。

  据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重要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家颁布实施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电信业存在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执法。

  为此,河北省工商局据工商机关近期掌握的投诉、举报数据和查办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数据,梳理出了目前全省电信业存在的与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三大类十一个方面,具有典型性的违法违规问题。

  涉嫌违反《反垄断法》5种行为

  根据河北省电信业的情况来看,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在提供宽带上网服务时,在消费者缴纳全年上网费用的情况下,通过签署包含搭售固话、手机终端、手机号码等内容的《宽带上网服务协议》的方式,捆绑销售固话、手机、强迫消费者选择其被搭售产品,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是在提供宽带上网服务时,附加宽带上网与手机或固话关联停机的交易条件,只要手机、固话欠费,宽带上网即停止使用,同时还要求必须每月缴足保底消费的手机话费,否则关联停机、停网等,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是在手机上网套餐服务业务中,存在套餐档次设置起点高、跨度大、套餐结构设置不合理、套餐内外收费差距大等问题,在没有实现携号转网的客观限制条件下,通过制定和使用格式合同的方式,强制对消费者套餐资费每月剩余流量清零,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是电信运营商在开展定制手机、合约机手机业务中,故意设置技术壁垒,强制消费者只能使用其提供的业务,不得使用其他运营商提供的同类服务,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五是手机吉祥号码保底消费,资费政策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规定。

  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3种行为

  一是电信运营商采取赠与学校领导、班主任、联系人老师话费的方式,向广大学生强行推销“校讯通”、“家校通”、“翼校通”等产品,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校讯通是电信运营商针对教育系统开发的电信增值业务,曾普遍用于家长和老师、学校之间的沟通,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此业务推广过程中,采用与教育部门或与教育部门下属公司合作的方式,支付所谓的渠道费用,以合法的外衣非法获得与学校排他性合作的机会,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与基本教育功能、学校教育管理职能相捆绑,设定技术壁垒,变相强制学生、家长使用相关电信业务。为了保障固有利益,排斥使用更有效的新技术,如微信等,强制学生、家长等客户使用其提供的不必要的技术服务。随着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其去留已经受到各界的关注,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校讯通已成为运营商、学校的谋利工具。

  二是采取投资铺设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红线内通信线路的方式争取电信业务交易机会,且与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大客户等约定开发商、物业公司不得允许其他电信运营商使用其电信网络,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是采取大额度赠送手机、话费的方式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大集团客户争取开展电信业务合作机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涉嫌违反《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的3种行为

  一是利用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几乎所有的运营商合约手机中,都被强制安装了不可卸载的非必需应用软件,其本质就是强制搭售。再比如在电信运营商的促销活动中,往往最后一条加上“本活动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也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二是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运营商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比如在预交话费送礼品促销活动中,协议中基本都有这一条:“本协议双方对赠送产品质量已经确认完毕,消费者不得以各种理由要求退换,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质量问题由消费者负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如果经营者提供的赠品存在质量问题,前述条文同样可以适用。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免责的三种情形包括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当时的科技尚不能发现缺陷,赠品并不成为免责事由。换言之,生产者对于赠品仍应承担品质担保责任。如果因为促销经营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其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促销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款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三是在促销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利用电视台、营业厅电子显示屏等形式,用诸如“光纤宽带5折送,一天低至4毛钱”等广告语言吸引消费者,实则欺骗、误导消费者,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来源:中国日报网)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 ... xnurxp0035761.shtml中国日报网河北频道石家庄1月25日电 日前,日前河北省工商局召开电信运营商行政约谈会,会上,经检总队通报了河北省电信业目前存在的3大类11个主要问题,消保处通报了电信业投诉举报情况,2015年全省12315系统共受理电信类服务投诉5878件,占全部服务类投诉的41.5%,排名第一。

  河北省工商局副局长庞彦须在会上指出,电信行业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为全省的经济发展、为民生的改善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电信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存在着限制竞争、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突出问题。召开约谈会的目的就是要求电信运营商按照“有则改之,无则注意,加强管理,注重预防”的原则,在2月底之前,搞好自查自纠。整改后要向工商局报告情况,工商局将进行回访调查,对整改后依然存在问题的进行依法处置。

  据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重要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家颁布实施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电信业存在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执法。

  为此,河北省工商局据工商机关近期掌握的投诉、举报数据和查办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数据,梳理出了目前全省电信业存在的与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三大类十一个方面,具有典型性的违法违规问题。

  涉嫌违反《反垄断法》5种行为

  根据河北省电信业的情况来看,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在提供宽带上网服务时,在消费者缴纳全年上网费用的情况下,通过签署包含搭售固话、手机终端、手机号码等内容的《宽带上网服务协议》的方式,捆绑销售固话、手机、强迫消费者选择其被搭售产品,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是在提供宽带上网服务时,附加宽带上网与手机或固话关联停机的交易条件,只要手机、固话欠费,宽带上网即停止使用,同时还要求必须每月缴足保底消费的手机话费,否则关联停机、停网等,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是在手机上网套餐服务业务中,存在套餐档次设置起点高、跨度大、套餐结构设置不合理、套餐内外收费差距大等问题,在没有实现携号转网的客观限制条件下,通过制定和使用格式合同的方式,强制对消费者套餐资费每月剩余流量清零,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是电信运营商在开展定制手机、合约机手机业务中,故意设置技术壁垒,强制消费者只能使用其提供的业务,不得使用其他运营商提供的同类服务,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五是手机吉祥号码保底消费,资费政策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规定。

  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3种行为

  一是电信运营商采取赠与学校领导、班主任、联系人老师话费的方式,向广大学生强行推销“校讯通”、“家校通”、“翼校通”等产品,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校讯通是电信运营商针对教育系统开发的电信增值业务,曾普遍用于家长和老师、学校之间的沟通,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此业务推广过程中,采用与教育部门或与教育部门下属公司合作的方式,支付所谓的渠道费用,以合法的外衣非法获得与学校排他性合作的机会,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与基本教育功能、学校教育管理职能相捆绑,设定技术壁垒,变相强制学生、家长使用相关电信业务。为了保障固有利益,排斥使用更有效的新技术,如微信等,强制学生、家长等客户使用其提供的不必要的技术服务。随着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其去留已经受到各界的关注,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校讯通已成为运营商、学校的谋利工具。

  二是采取投资铺设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红线内通信线路的方式争取电信业务交易机会,且与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大客户等约定开发商、物业公司不得允许其他电信运营商使用其电信网络,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是采取大额度赠送手机、话费的方式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大集团客户争取开展电信业务合作机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涉嫌违反《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的3种行为

  一是利用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几乎所有的运营商合约手机中,都被强制安装了不可卸载的非必需应用软件,其本质就是强制搭售。再比如在电信运营商的促销活动中,往往最后一条加上“本活动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也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二是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运营商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比如在预交话费送礼品促销活动中,协议中基本都有这一条:“本协议双方对赠送产品质量已经确认完毕,消费者不得以各种理由要求退换,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质量问题由消费者负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如果经营者提供的赠品存在质量问题,前述条文同样可以适用。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免责的三种情形包括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当时的科技尚不能发现缺陷,赠品并不成为免责事由。换言之,生产者对于赠品仍应承担品质担保责任。如果因为促销经营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其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促销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款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三是在促销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利用电视台、营业厅电子显示屏等形式,用诸如“光纤宽带5折送,一天低至4毛钱”等广告语言吸引消费者,实则欺骗、误导消费者,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来源:中国日报网)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 ... xnurxp0035761.shtml
里面有几个是否可以以贿赂起诉?
采取大额度赠送手机、话费的方式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大集团客户争取开展电信业务合作机会。。。。。。。。。。。。。。。。。  以量折扣有什么错吗?


提供宽带上网服务时,附加宽带上网与手机或固话关联停机的交易条件,只要手机、固话欠费,宽带上网即停止使用,同时还要求必须每月缴足保底消费的手机话费,否则关联停机、停网等。。。。。。。。。。。。。。。。账单都不付了,关停客户在我司的其他业务有错吗?
看完后,感觉又是朋友圈的水平。
什么时候整整广电运营商?选择性眼瞎了光看见电信垄断没看见广电运营商一家独大了?
a420928617 发表于 2016-1-31 11:53
什么时候整整广电运营商?选择性眼瞎了光看见电信垄断没看见广电运营商一家独大了?
这个更需要整改,垃圾时间的广告,太多了,营养品、电子产品等等
minimi001 发表于 2016-1-31 13:44
这个更需要整改,垃圾时间的广告,太多了,营养品、电子产品等等
这个确实又有卷土重来的节奏,比如晚上12点黑龙江卫视那个卖山寨电脑的,完全是一本正经的演戏加胡说八道,专门骗傻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