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贩子涉案超40只猛禽,且取保候审期间逃逸,判刑1年零2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2:51:52
之前那个鸟贩子涉案16只猛禽判10年。这个涉案40只,结果判决书上只有一只。




当时媒体的报道,数量超40只
http://news.enorth.com.cn/system/2014/10/13/012200190.shtml
http://bj.people.com.cn/n/2014/1117/c82847-22924898.html之前那个鸟贩子涉案16只猛禽判10年。这个涉案40只,结果判决书上只有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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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媒体的报道,数量超40只
http://news.enorth.com.cn/system/2014/10/13/012200190.shtml
http://bj.people.com.cn/n/2014/1117/c82847-22924898.html
穆祥辉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0-20                浏览: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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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247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无职业。2011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诉刑诉(2015)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红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间,被告人穆××以在微信朋友圈发照片的方式发布卖鹰信息,后经电话联系将一只“鹰雕”出售给叶某某,叶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穆××付款后委托杜某某从本市南开区汾水道附近穆××住处取走该鹰并进行饲养。后该鹰死亡,尸体已被公安机关收缴。经依法鉴定,该鹰为松雀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2015年1月5日,被告人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材料,天津市野生动物救护驯养繁殖中心动物救护登记回执及告知书,证人刘××、高××、袁××、邹××、穆××、张××、王××、段××、孟××、关××、叶××、杨××、吴××证言,证人杜××书写的亲笔证词,证人叶××、杨××、关××、吴××的辨认笔录,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政治处出具的证明,银行卡查询明细,从被告人穆××处查获的鹰隼的照片,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涉案人员身份户籍证明,被告人穆××的供述及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松雀鹰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被告人穆××明知该鹰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非法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穆××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院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为保护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穆××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广元
人民陪审员  谢国珍
人民陪审员  万志坚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之圣
这个~~~楼主能否发个详细的让大家批判批判,不要只说一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