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抗战时期我军各级人员的收入和支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4:55:02
1937年11月,八总规定的各级人员津贴如下:

  总部首长:5.5元
  师级首长:5.0元
  旅级干部:4.5元
  团级干部:4.0元
  营级干部:3.5元
  连级干部:3.0元
  排级干部:2.5元

  上士级人员:2.0元
  班长级人员:1.5元
  战士:1.0元.

  注:
  1、这里的“上士”不是指上士军衔,而是指连队里的军需员、文书、军械员等;
  2、文中的薪金单位为当时国府所发行的“法币”,1938年中即改为各地区的“边币”;
  3、战士的津贴不久即改为1.5元;
  4、后来此标准屡次调整,在最艰苦时甚至以“小米”记数;
  5、各类技术、医务、电报人员另有技术等级津贴,其金额比此高出一大截。

  新四军根据地的财政支出

   一、军事支出

   根据地处于战争状况,军事经费占大部分,1945年1月22日浙东临时行政委员会主席连柏生在施政报告中提到,军事经费占政府财政支出的76%。

   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于1945年1月1日起实行统一的供给制度:

   第一项 伙食费

   (一)菜金:兵团每人每天蔬菜2斤,油5钱,盐5钱,柴2.5斤,烧茶、洗澡、洗脚、洗衣服柴1斤,以折价规定开支。医院伤病员轻伤每人每天以2人菜金,重伤以3人菜金为标准。

   (二)肉金:主力兵团每人每月肉1斤,按当地市价实报实销,(伤病员同)并规定每月1日、16日集体购食,非特殊情形不得发钱。地方兵团主力每人每月0.75斤,区常备队以下0.5斤。

   第二项 津贴费

   (一)普通津贴:主力兵团每人每月以20斤米定价发给。地方兵团主力18斤,区常备队以下16斤,并规定每月25日发给。

   (二)肥皂:10、11、12、1、2、3月每月半块,4、5、6、7、8、9每月1块,炊事员每月增加0.5块。

   (三)妇女卫生费:每月草纸5张。

   (四)干部保健:原有保健费一律取消,排以上干部实行普通保健。

   排级 每人每月猪油0.5斤;
   连级 每人每月猪油1斤;
   营级 每人每月猪油1斤,猪肉1斤;
   准团级 每人每月猪油1斤,猪肉1斤,鸡蛋30只;
   团级 每人每月猪油1斤,猪肉2斤,鸡蛋30只;
   旅级 每人每月猪油2斤,猪肉4斤,鸡蛋60只;
   师级 每人每月猪油4斤,猪肉4斤,鸡蛋90只。

   (五)特别津贴:凡聘请之各种技术人员,可另发特别津贴,但须有介绍之干部及支队级以上干部提出意见呈准后发给。

   (六)薪金:个别人员如不便集体供给者,可按照规定的物质标准及当时物价标准规定薪金经批准后发给。

   (七)公积金:

   1、每人每月5斤米定价折钱发给,以支队为单位(直属队为一单位)集中管理经营,非经司令部公布,不许任何分散使用。

   2、公积金之用途,限于发展生产贸易事业之资金或公布用于其他公共事业上,其生产贸易经营之每月利润,亦限于改善部队集体生活为原则,不得以私人名义擅用或将利润之现金公摊。

   3、各级供给机关代理领发公积金,各部队组织生产贸易机关,如生产贸易委员会或合作社进行生产贸易事宜。

   4、领发之后,新来或调来者本月不补发,减员或调出不领。

   5、领取日期与数目与生活费日期人数同。

   (八)理发费:凡没有理发员设备之部队、机关,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斤米价,经本单位首长证明实报实销。

   (九)学习费:(包括教导队、训练班及一般指战工作人员日常学习与俱乐部三角瞄准测验等笔墨纸)凡教大及训练班学习政工队员,每人每月发纸2张,铅笔1支,有钢笔者不发铅笔,每班发普通墨水1瓶。

   第三项 办公费

   (一)灯火:规定各级各类部门、人员矿烛、青油、火柴使用、发放标准。

   (二)文具:规定各级各类部门、人员纸张、墨水等办公用品使用、发放标准。

   第四项 擦枪费

   规定各种轻重武器擦枪油发放标准。

   第五项 杂支费

   规定运输、招待、夜餐、赔偿、零星修置列支标准。

   第六项 特别费

   规定对新兵、情报、差旅、休养、负伤、优俘、遣散、埋葬、产育、开办、营救、书报、奖励和其他费用列支标准。

   第七项 材料费

   规定军工、电料、服装材料、医药、印刷费用列支手续。

   第八项 粮秣费

   (一)粮类:机关人员每人每天白米1斤8两(16两制,下同),部队人员1斤10两,机炮部队、军工厂人员、教导队,海防队1斤12两。在10、11、12、1、2、3六个月每人每天加2两。


(二)粮秣来源:原则上由地方政府就地筹划,统一征发,如因特殊地区无法征发,须经准许,才得购买粮秣。

   (三)所规定之粮额一律照规定报销,如食后有余,不得私卖,卖还公家,归伙食单位改善菜金,如食而不足公家不补发,如故意舞弊浪费应受处罚。

   (四)马料:骑马每匹每天发米2斤(折价买料),驮马每匹每天发米1.5斤。

   第九项 服装

   (一)根据经济条件物质来源和部队必需之实际情形发放。

   (二)原则上每人每年发单制服2套,衬衣2套,棉制服1套,棉背心1件,每班哨兵大衣1件,每干部大衣1件,被毯每2年1床,饭包袋1只,弹带1条,米袋1条,雨伞1把,饭碗1只,布鞋6双,袜4双,毛巾4条,其他装具按实际情形补充。鞋子:侦察员、便衣通讯员、特务长每年12双,武装通讯员每年8双。

   (三)如经济困难,单制服发1套,棉制服每2年1套,被毯每3年1床,棉大衣每2年1件,并限营以上干部。

   (四)缴旧发新,不缴不发。

   (五)新兵4月入伍不发棉衣,10月入伍不发单制服,只发衬衣1套。

   支付手续规定:

   1、供给规定之物质标准,以每次供给会议上讨论规定适当的物价金额,经战略单位最高军政首长批准后,通知造具预算批准支付。

   2、凡支付经费、粮秣、服装、材料、物品,必须有所规定之统一正式支票或正式领据及手续,不得私具便条以免错乱作弊。

   3、凡领发经费、粮秣、服装等必须根据批复预算按级领发开支、报销时要连同原始凭据按级报销,如特殊情形不便者,必须经准许后,才得直接越级领发和报销。

   4、未经规定数额特殊开支,必须经一定批准权之负责人批准开支。

   5、未经规定数额特殊开支,中队军政首长联名每件事每次有3斤米价批准权,每月不超过60斤米价;大队军政首长联名每件事每次有5斤米价批准权,每月不得超过150斤米价;支队军政首长每件事每次有50斤米价批准权,每月不得超过1000斤米价;司令部军政首长批准权不限。

   6、地方部队机关以此类推。

   二、政府经费

   1944年9月四明特派员办公处规定,基本区乡镇干部薪给标准为:(单位:粮谷/斤)
   职 级 乡镇长 副乡镇长 事务员 干 事 书 记 杂务人员
  甲等乡镇 340~360 320~340 280~300 240~260 220~240 200
  乙等乡镇 300~320 280~300 260~280 240~260 220~240 200
  丙等乡镇 280~300 260~280 240~260 220~240 由干事兼 200

   中共浙南特委1948年5月对各级政府的供给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生活费

   1、武装部队每人每月75斤米;
   2、机关工作人员与武工组每人每月65斤米;
   3、长距离交通在路途中每人每日3斤米;
   4、乡村工作人员每人每月45斤米;
   5、城市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00斤米;
   6、重伤病员每人每日4斤米;
   7、一般伤病员每人每日3斤米;
   8、党内小孩子自出世后每人每月45斤米;
   9、武装与机关人员每人每月加发猪肉1斤;
   10、机关与部队人员的生活费每月逢1逢6发给(即按照1日、6日、11日、16日、21日、26日的市价计发),零用费以及工作人员生活费一律于每月1日发给(如有特殊情况,即按照发给日市价计发)。

   (二)学习费

   每人每月3斤米,但有办公费与津贴费以及宣传机关、电讯组人员则不发。

   (三)零用费

   每人每月一律10斤米。

   (四)办公费

   杂支费、油灯费由各县委、各部队按月预算报告特委批准。

   (五)宣教费

   由各单位按月实报实销。

   (六)干部津贴按政治地位规定:

   1、 一级一类 每月150斤米; 2、一级二类 每月80斤米;
   3、 一级三类 每月50斤米; 4、二级四类 每月30斤米;
   5、 二级五类 每月20斤米; 6、二级六类 每月15斤米;

   附注:三级七类~十类干部不发津贴费,二级四类~六类干部如担任特委部长、总队参谋长、政治部主任、县委书记、支队军政首长等职位,每月除按照上述规定发给外,再增发10斤米,技术工作人员按其工作由特委另行规定。

   (七)生产费

   1、产妇生产期间除发给其原有生活费外,另津贴100斤米,产妇如系地方工作人员,其产前与产后两个月的生活费则按照机关人员计算,此外同样津贴100斤米,产妇遇特殊情况者(包括产前产后)得临时报告领取特别津贴费,但须经特委批准。

   2、孩子出世后,津贴4丈布(包括棉花)。


   (八)保健费

   区委以上干部身体确实衰弱者,经县委与医生证明,并报告特委批准后,得领取保健费,但不得将自己服用补药的钱放在医药费内报销,同时不得领取病员伙食费。

   (九)卫生费

   除怀孕时间外,每月3斤米,领办公费和津贴费的女同志不在此列。

   (十)救济费

   30斤米以下由县委审批,30斤米以上由县委报特委审批。

   (十一)抚恤费

   按照抚恤办法之规定,县委可先发1/3,其余待特委批准发给。

   (十二)年节聚餐费

   1、新年、节每人加发菜费10斤米,另加发新年零用费5斤米。
   2、凡逢春节、端午等节日各举行聚餐,每人2斤米。

   (十三)冬季烤火费

   每人发2个月(农历11月15~正月15)每月4斤米。

   (十四)负伤费

   特别重伤100斤米; 重伤60斤米; 轻伤30斤米。

   (十五)服装

   规定棉衣、棉衣套、棉背心、单衣、裤、绒衣、毛衣、球鞋、棉被布帐等物品对各类各级人员的发放标准。1937年11月,八总规定的各级人员津贴如下:

  总部首长:5.5元
  师级首长:5.0元
  旅级干部:4.5元
  团级干部:4.0元
  营级干部:3.5元
  连级干部:3.0元
  排级干部:2.5元

  上士级人员:2.0元
  班长级人员:1.5元
  战士:1.0元.

  注:
  1、这里的“上士”不是指上士军衔,而是指连队里的军需员、文书、军械员等;
  2、文中的薪金单位为当时国府所发行的“法币”,1938年中即改为各地区的“边币”;
  3、战士的津贴不久即改为1.5元;
  4、后来此标准屡次调整,在最艰苦时甚至以“小米”记数;
  5、各类技术、医务、电报人员另有技术等级津贴,其金额比此高出一大截。

  新四军根据地的财政支出

   一、军事支出

   根据地处于战争状况,军事经费占大部分,1945年1月22日浙东临时行政委员会主席连柏生在施政报告中提到,军事经费占政府财政支出的76%。

   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于1945年1月1日起实行统一的供给制度:

   第一项 伙食费

   (一)菜金:兵团每人每天蔬菜2斤,油5钱,盐5钱,柴2.5斤,烧茶、洗澡、洗脚、洗衣服柴1斤,以折价规定开支。医院伤病员轻伤每人每天以2人菜金,重伤以3人菜金为标准。

   (二)肉金:主力兵团每人每月肉1斤,按当地市价实报实销,(伤病员同)并规定每月1日、16日集体购食,非特殊情形不得发钱。地方兵团主力每人每月0.75斤,区常备队以下0.5斤。

   第二项 津贴费

   (一)普通津贴:主力兵团每人每月以20斤米定价发给。地方兵团主力18斤,区常备队以下16斤,并规定每月25日发给。

   (二)肥皂:10、11、12、1、2、3月每月半块,4、5、6、7、8、9每月1块,炊事员每月增加0.5块。

   (三)妇女卫生费:每月草纸5张。

   (四)干部保健:原有保健费一律取消,排以上干部实行普通保健。

   排级 每人每月猪油0.5斤;
   连级 每人每月猪油1斤;
   营级 每人每月猪油1斤,猪肉1斤;
   准团级 每人每月猪油1斤,猪肉1斤,鸡蛋30只;
   团级 每人每月猪油1斤,猪肉2斤,鸡蛋30只;
   旅级 每人每月猪油2斤,猪肉4斤,鸡蛋60只;
   师级 每人每月猪油4斤,猪肉4斤,鸡蛋90只。

   (五)特别津贴:凡聘请之各种技术人员,可另发特别津贴,但须有介绍之干部及支队级以上干部提出意见呈准后发给。

   (六)薪金:个别人员如不便集体供给者,可按照规定的物质标准及当时物价标准规定薪金经批准后发给。

   (七)公积金:

   1、每人每月5斤米定价折钱发给,以支队为单位(直属队为一单位)集中管理经营,非经司令部公布,不许任何分散使用。

   2、公积金之用途,限于发展生产贸易事业之资金或公布用于其他公共事业上,其生产贸易经营之每月利润,亦限于改善部队集体生活为原则,不得以私人名义擅用或将利润之现金公摊。

   3、各级供给机关代理领发公积金,各部队组织生产贸易机关,如生产贸易委员会或合作社进行生产贸易事宜。

   4、领发之后,新来或调来者本月不补发,减员或调出不领。

   5、领取日期与数目与生活费日期人数同。

   (八)理发费:凡没有理发员设备之部队、机关,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斤米价,经本单位首长证明实报实销。

   (九)学习费:(包括教导队、训练班及一般指战工作人员日常学习与俱乐部三角瞄准测验等笔墨纸)凡教大及训练班学习政工队员,每人每月发纸2张,铅笔1支,有钢笔者不发铅笔,每班发普通墨水1瓶。

   第三项 办公费

   (一)灯火:规定各级各类部门、人员矿烛、青油、火柴使用、发放标准。

   (二)文具:规定各级各类部门、人员纸张、墨水等办公用品使用、发放标准。

   第四项 擦枪费

   规定各种轻重武器擦枪油发放标准。

   第五项 杂支费

   规定运输、招待、夜餐、赔偿、零星修置列支标准。

   第六项 特别费

   规定对新兵、情报、差旅、休养、负伤、优俘、遣散、埋葬、产育、开办、营救、书报、奖励和其他费用列支标准。

   第七项 材料费

   规定军工、电料、服装材料、医药、印刷费用列支手续。

   第八项 粮秣费

   (一)粮类:机关人员每人每天白米1斤8两(16两制,下同),部队人员1斤10两,机炮部队、军工厂人员、教导队,海防队1斤12两。在10、11、12、1、2、3六个月每人每天加2两。


(二)粮秣来源:原则上由地方政府就地筹划,统一征发,如因特殊地区无法征发,须经准许,才得购买粮秣。

   (三)所规定之粮额一律照规定报销,如食后有余,不得私卖,卖还公家,归伙食单位改善菜金,如食而不足公家不补发,如故意舞弊浪费应受处罚。

   (四)马料:骑马每匹每天发米2斤(折价买料),驮马每匹每天发米1.5斤。

   第九项 服装

   (一)根据经济条件物质来源和部队必需之实际情形发放。

   (二)原则上每人每年发单制服2套,衬衣2套,棉制服1套,棉背心1件,每班哨兵大衣1件,每干部大衣1件,被毯每2年1床,饭包袋1只,弹带1条,米袋1条,雨伞1把,饭碗1只,布鞋6双,袜4双,毛巾4条,其他装具按实际情形补充。鞋子:侦察员、便衣通讯员、特务长每年12双,武装通讯员每年8双。

   (三)如经济困难,单制服发1套,棉制服每2年1套,被毯每3年1床,棉大衣每2年1件,并限营以上干部。

   (四)缴旧发新,不缴不发。

   (五)新兵4月入伍不发棉衣,10月入伍不发单制服,只发衬衣1套。

   支付手续规定:

   1、供给规定之物质标准,以每次供给会议上讨论规定适当的物价金额,经战略单位最高军政首长批准后,通知造具预算批准支付。

   2、凡支付经费、粮秣、服装、材料、物品,必须有所规定之统一正式支票或正式领据及手续,不得私具便条以免错乱作弊。

   3、凡领发经费、粮秣、服装等必须根据批复预算按级领发开支、报销时要连同原始凭据按级报销,如特殊情形不便者,必须经准许后,才得直接越级领发和报销。

   4、未经规定数额特殊开支,必须经一定批准权之负责人批准开支。

   5、未经规定数额特殊开支,中队军政首长联名每件事每次有3斤米价批准权,每月不超过60斤米价;大队军政首长联名每件事每次有5斤米价批准权,每月不得超过150斤米价;支队军政首长每件事每次有50斤米价批准权,每月不得超过1000斤米价;司令部军政首长批准权不限。

   6、地方部队机关以此类推。

   二、政府经费

   1944年9月四明特派员办公处规定,基本区乡镇干部薪给标准为:(单位:粮谷/斤)
   职 级 乡镇长 副乡镇长 事务员 干 事 书 记 杂务人员
  甲等乡镇 340~360 320~340 280~300 240~260 220~240 200
  乙等乡镇 300~320 280~300 260~280 240~260 220~240 200
  丙等乡镇 280~300 260~280 240~260 220~240 由干事兼 200

   中共浙南特委1948年5月对各级政府的供给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生活费

   1、武装部队每人每月75斤米;
   2、机关工作人员与武工组每人每月65斤米;
   3、长距离交通在路途中每人每日3斤米;
   4、乡村工作人员每人每月45斤米;
   5、城市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00斤米;
   6、重伤病员每人每日4斤米;
   7、一般伤病员每人每日3斤米;
   8、党内小孩子自出世后每人每月45斤米;
   9、武装与机关人员每人每月加发猪肉1斤;
   10、机关与部队人员的生活费每月逢1逢6发给(即按照1日、6日、11日、16日、21日、26日的市价计发),零用费以及工作人员生活费一律于每月1日发给(如有特殊情况,即按照发给日市价计发)。

   (二)学习费

   每人每月3斤米,但有办公费与津贴费以及宣传机关、电讯组人员则不发。

   (三)零用费

   每人每月一律10斤米。

   (四)办公费

   杂支费、油灯费由各县委、各部队按月预算报告特委批准。

   (五)宣教费

   由各单位按月实报实销。

   (六)干部津贴按政治地位规定:

   1、 一级一类 每月150斤米; 2、一级二类 每月80斤米;
   3、 一级三类 每月50斤米; 4、二级四类 每月30斤米;
   5、 二级五类 每月20斤米; 6、二级六类 每月15斤米;

   附注:三级七类~十类干部不发津贴费,二级四类~六类干部如担任特委部长、总队参谋长、政治部主任、县委书记、支队军政首长等职位,每月除按照上述规定发给外,再增发10斤米,技术工作人员按其工作由特委另行规定。

   (七)生产费

   1、产妇生产期间除发给其原有生活费外,另津贴100斤米,产妇如系地方工作人员,其产前与产后两个月的生活费则按照机关人员计算,此外同样津贴100斤米,产妇遇特殊情况者(包括产前产后)得临时报告领取特别津贴费,但须经特委批准。

   2、孩子出世后,津贴4丈布(包括棉花)。


   (八)保健费

   区委以上干部身体确实衰弱者,经县委与医生证明,并报告特委批准后,得领取保健费,但不得将自己服用补药的钱放在医药费内报销,同时不得领取病员伙食费。

   (九)卫生费

   除怀孕时间外,每月3斤米,领办公费和津贴费的女同志不在此列。

   (十)救济费

   30斤米以下由县委审批,30斤米以上由县委报特委审批。

   (十一)抚恤费

   按照抚恤办法之规定,县委可先发1/3,其余待特委批准发给。

   (十二)年节聚餐费

   1、新年、节每人加发菜费10斤米,另加发新年零用费5斤米。
   2、凡逢春节、端午等节日各举行聚餐,每人2斤米。

   (十三)冬季烤火费

   每人发2个月(农历11月15~正月15)每月4斤米。

   (十四)负伤费

   特别重伤100斤米; 重伤60斤米; 轻伤30斤米。

   (十五)服装

   规定棉衣、棉衣套、棉背心、单衣、裤、绒衣、毛衣、球鞋、棉被布帐等物品对各类各级人员的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