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人民日报:149起扶人引发争议 诬陷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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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news.com/sh/2015/10-16/7572558.shtml
盘点前9个月149起扶人引发争议 诬陷扶人者84例


2015年10月16日 09:16 来源:人民日报
  近年来,扶人被讹以及肇事者冒充好心人的事件屡屡发生,成为媒体热点。这极大消耗了社会的诚信资源,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扶人案件在现实中的情形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很多同类事件的经过可谓一波三折。事件的复杂性也导致了问题解决的困难。有人曾试图设置“委屈奖”,对做好事遭讹者进行奖励;也有一些地方曾承诺,市民因搀扶摔倒老人被讹,费用将由爱心专项基金承担。这些举措出发点是好的,但没有找准问题的核心和本质,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使问题更复杂。
  为了深入了解此类事件发生的内在逻辑,提出应对措施,笔者对截至今年10月前的149起因扶人引发争议的案件进行了逐一分析。在这些案例中,80%左右的案件真相最终被查明。其中冒充好人的撞人者32例,诬陷扶人者84例。而最近两年,随着探头等设备的普及,真相查明率已超过九成。2014年以来的21个案件,有20个案件的事实真相通过监控或证人证言得以发现。这意味着,恩将仇报或冒充好人,大都能通过各种方式查明真相。这对于杜绝此类事件发生极为重要,因为,是否讹人、是否冒充好人、是否逃离现场,都是当事人在瞬间作出的决定。为善为恶,都在这一瞬间。极高的真相发现比例,足以消除当事人的侥幸;而切实有效的法律责任体系,有助于促使当事人在这一瞬间作出对他人和社会有利的决定。
  在这个前提下,有必要设定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并严格执行,从而达到对不法行为的规范,矫正偏颇的社会认知。法律必须对恩将仇报的讹人者和冒充好心人的肇事者作出反应,这是问题解决的关键。但多年来,由于认识上的问题,法律的实施力度不足。在上述84起被扶者恩将仇报的案例中,仅有1例受到了扣留的处罚,但因违法人员已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在32起肇事者冒充好人的案件中,有对肇事行为进行处罚,但没有对冒充好人的行为进行处罚。总体而言,对恩将仇报的讹人者和冒充好心人的肇事者处罚率基本为零,这是我国扶人事件真相发现率极高而纠纷却不断这一反常现象的法律原因。
  在大力提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之外,我们还应该运用制度的力量,从根源上预防问题的发生。对诬陷者,需要考虑设定合适有效的法律责任,在有确切证据的情形下,加大对恩将仇报的讹人者的处罚力度;对冒充好人的肇事者,由于其往往在社会舆论中处于优势地位,因此有必要予以严厉惩处,无论其肇事后果如何,应该对冒充行为本身予以单独处罚;对于逃离现场的肇事者,应该通过法律责任的设定,促使其主动履行救治被撞者的义务,比如除现有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外,在民事责任上可设定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提高其逃离行为的经济代价,等等。
  同时,在执法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更加积极作为。作为公安部门,不能把这类案件仅仅看作是普通民事纠纷,无论伤情是否严重,只要双方就扶人中的事实有根本性的争议,就应积极、及时地介入纠纷,尽可能发现事实。立法机构在制度设计时,应该把真相的发现放到足够重要的位置,同时谨慎运用激励性举措。通过以上措施,让人们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法律作为一种威慑的存在,改善民众认知,减轻司法压力,从而形成“好人好报、恩将德报的正向效应”。
  (作者为深圳大学规制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教授)
【编辑:叶攀】


PS:根据文中内容判断,题目中“9个月149起”可能是误判,原文可能没有“9个月”的定语。http://www.chinanews.com/sh/2015/10-16/7572558.shtml
盘点前9个月149起扶人引发争议 诬陷扶人者84例

2015年10月16日 09:16 来源:人民日报
  近年来,扶人被讹以及肇事者冒充好心人的事件屡屡发生,成为媒体热点。这极大消耗了社会的诚信资源,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扶人案件在现实中的情形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很多同类事件的经过可谓一波三折。事件的复杂性也导致了问题解决的困难。有人曾试图设置“委屈奖”,对做好事遭讹者进行奖励;也有一些地方曾承诺,市民因搀扶摔倒老人被讹,费用将由爱心专项基金承担。这些举措出发点是好的,但没有找准问题的核心和本质,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使问题更复杂。
  为了深入了解此类事件发生的内在逻辑,提出应对措施,笔者对截至今年10月前的149起因扶人引发争议的案件进行了逐一分析。在这些案例中,80%左右的案件真相最终被查明。其中冒充好人的撞人者32例,诬陷扶人者84例。而最近两年,随着探头等设备的普及,真相查明率已超过九成。2014年以来的21个案件,有20个案件的事实真相通过监控或证人证言得以发现。这意味着,恩将仇报或冒充好人,大都能通过各种方式查明真相。这对于杜绝此类事件发生极为重要,因为,是否讹人、是否冒充好人、是否逃离现场,都是当事人在瞬间作出的决定。为善为恶,都在这一瞬间。极高的真相发现比例,足以消除当事人的侥幸;而切实有效的法律责任体系,有助于促使当事人在这一瞬间作出对他人和社会有利的决定。
  在这个前提下,有必要设定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并严格执行,从而达到对不法行为的规范,矫正偏颇的社会认知。法律必须对恩将仇报的讹人者和冒充好心人的肇事者作出反应,这是问题解决的关键。但多年来,由于认识上的问题,法律的实施力度不足。在上述84起被扶者恩将仇报的案例中,仅有1例受到了扣留的处罚,但因违法人员已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在32起肇事者冒充好人的案件中,有对肇事行为进行处罚,但没有对冒充好人的行为进行处罚。总体而言,对恩将仇报的讹人者和冒充好心人的肇事者处罚率基本为零,这是我国扶人事件真相发现率极高而纠纷却不断这一反常现象的法律原因。
  在大力提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之外,我们还应该运用制度的力量,从根源上预防问题的发生。对诬陷者,需要考虑设定合适有效的法律责任,在有确切证据的情形下,加大对恩将仇报的讹人者的处罚力度;对冒充好人的肇事者,由于其往往在社会舆论中处于优势地位,因此有必要予以严厉惩处,无论其肇事后果如何,应该对冒充行为本身予以单独处罚;对于逃离现场的肇事者,应该通过法律责任的设定,促使其主动履行救治被撞者的义务,比如除现有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外,在民事责任上可设定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提高其逃离行为的经济代价,等等。
  同时,在执法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更加积极作为。作为公安部门,不能把这类案件仅仅看作是普通民事纠纷,无论伤情是否严重,只要双方就扶人中的事实有根本性的争议,就应积极、及时地介入纠纷,尽可能发现事实。立法机构在制度设计时,应该把真相的发现放到足够重要的位置,同时谨慎运用激励性举措。通过以上措施,让人们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法律作为一种威慑的存在,改善民众认知,减轻司法压力,从而形成“好人好报、恩将德报的正向效应”。
  (作者为深圳大学规制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教授)
【编辑:叶攀】

PS:根据文中内容判断,题目中“9个月149起”可能是误判,原文可能没有“9个月”的定语。
扶人大概6成会被诬陷,差不多9成会知道真相~
但是惩罚率为0~
法律的不作为才是导致今天这个局面发生的原因。很多基层执法单元秉承的心态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能和稀泥就和稀泥才是导致今天这种局面的原因。
看看什么时候能大张旗鼓的处置一起。
扶人大概6成会被诬陷,差不多9成会知道真相~
但是惩罚率为0~
是装好人的0处罚,诬陷的有一例但是超过70岁免了,80多90十的老人怎么处罚钱没有、拘留敢吗,又不能诛九族搞牵连。
要感谢老大哥
这个统计要是可信的,我也不会去扶
应该出司法解释,对于讹人者统统按诈骗罪论处。

电视和网络上给讹人者打马赛克,助长了他们的气焰。
讹人的不都是为了钱吗?既然眼里只有钱,那就罚款啊,基层有了创收门道,自然会积极起来
比娶到非处的几率都高啊
实际处罚人数为0,所以“老人变坏”“坏人变老”都是伪命题,根源还在于不作为,依法治国和稀泥。
超过70的诬陷者就不要处罚了。照片公示就行了。
下次再发生,没有直接证据时,参考案底视为诬陷。
38812165 发表于 2015-10-17 12:40
是装好人的0处罚,诬陷的有一例但是超过70岁免了,80多90十的老人怎么处罚钱没有、拘留敢吗,又不能诛九 ...
所以只能放任了。
终于关心下实在事了。不过问题是怎么用法律的武器呢?大家都怕麻烦是一回事。总的来说必须要有一件事例在,能够有威慑作用的。

讹人的,真正撞到人的,都应该受到惩罚。

还有我觉得刑法里面的赔偿要定期更新才行,不然很多东西罚的太低了没威慑性。
谁之天下 发表于 2015-10-17 19:30
超过70的诬陷者就不要处罚了。照片公示就行了。
下次再发生,没有直接证据时,参考案底视为诬陷。
我猜公蜘又要叫侵犯人权。

不坐牢无所谓,要赔偿。陪不了别人的精神损失费,上报纸打广告,说自己无赖了谁,向谁道歉。如果真的损害了别人的名誉的话。
比如自己儿女去闹事的,还打了人的。这就是另外的事了。

有种不作为叫做和稀泥,这是讹人事件层出不穷的根源
对于70以上的讹人者可以不拘留,但应该开现场会,组织各单位学校参加,讹人者现场露脸做检查。对于拒不出面的,由其街道社区在当地张榜示众
终于关心下实在事了。不过问题是怎么用法律的武器呢?大家都怕麻烦是一回事。总的来说必须要有一件事例在, ...
突然间想问问:贪污受贿多少要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