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公开 推动保密制度改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03:37:20
民政部、国家保密局于今年8月8日共同发布《关于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解密的通知》(民发[2005]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
  116号文件对5年前的71号文件进行了外科手术式的修订。
  71号文件“秘密级”中的第4条目规定,“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因自然灾害导致的逃荒、要饭、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116号文件删除了该条目中的“死亡人员总数”。
新中国保密史
  “116号文件选在8月8日发布,有着特殊的含义。”
  国家保密局一位官员介绍,8月8日正是河南驻马店垮坝事件30周年,此次解密实际源于对灾难史以及救灾工作所持的新态度。根据已公开的资料,受台风影响,从1975年8月8日至9月5日,河南驻马店地区的板桥水库等多座大坝崩垮,东西150公里,南北75公里范围内一片汪洋。
  至今,此次灾难的人员死亡数据并未公开发布。今年5月,美国discovery频道制作的“世界上的十大技术性灾难”专题片,则将此次垮坝事件列于首位,其次才是印度博帕尔化工厂泄毒事件和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事件,这个专题片的观点是,其死亡人数与河北唐山大地震相仿。
  9月16日,国家保密局新闻处处长赵永山表示,116号文件的出台,确与自然灾难频发有关。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这位保密局官员列举了今年上半年发生的一系列自然灾害。
  由国家保密局形成的一份调研材料称,我国政务信息公开与保密历史可分两个时期,第一时期为新中国成立后至“文化大革命”结束。
  1951年6月8日原国家政务院发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框定国家机密共17个方面,但实际工作中范围甚广,“凡未公开的信息都被视为国家秘密,公开交流的信息比较少”。
  这一时期,另有两起后果严重的自然性灾难———唐山大地震和云南通海大地震。
  1976年7月29日,唐山大地震次日,《人民日报》刊发新华社稿,报道重点放在人与灾难做斗争上,仅提到“震中地区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失”。云南通海大地震发生于1970年1月5日,详情至今鲜为人知。
  调研材料所列的第二时期,指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今。其间,1988年完成制订、次年正式实施的《保密法》,将国家秘密的范围缩小至国家事务中的重大决策、国防、外交外事、军事、公安和国家安全等七个方面。
  而通海、唐山两次大地震的死亡人数,也是在这一时期得以公开。1979年11月17日召开的中国地震学会成立大会上,披露唐山大地震死亡24万多人;通海大地震直到其30周年祭集会,才解密死亡人数为15621人,此时,已是2000年1月5日。
  “第三时期”
  “这次两部委联手,主要由国家保密局主导。”9月15日,民政部保密办主任王焱冰告诉记者。
  国家保密局新闻处处长赵永山则表示,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国家保密局而言还是第一次。
  国家保密局没有官方网站,114也无法查询其办公电话。
  虽然位列国务院部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之一,但国家保密局与中共中央的直属机构———中央保密委员会,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依此方式,全国省、市两级党委及政府均交叉设立了国家保密局和保密委员会。
  据介绍,国家保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三大块:一是负责保密方面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和报审,监督《保密法》及其相应法规的贯彻实施;二是负责对全国保密工作的大检查及解密工作;三是负责制订保密技术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9月12日,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沈永社在发布会上表示,在与媒体和公众沟通方面,保密局起步较晚,但也要开始做,以后会逐渐规范化。
  一位在国家保密局工作10余年的官员介绍,根据目前的新形势,保密工作显然已在开拓“第三时期”。在他看来,国家保密局表现出的这种主动性,随着夏勇履新而愈发明显。
  今年6月7日,著名法律问题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夏勇接任国家保密局局长一职。6月底,针对部分省市的涉外保密工作调研已经展开。

中央一号文件也是秘密?
  8月25日,夏勇在北京部分党政机关和军工企业相继亮相。据北京电视台报道,由夏勇率领的全国保密工作检查组,对北京上述机构进行了为期两天的检查。
  可查询的消息显示,这是夏勇自履新以来首次亮相新闻媒体。国家保密局一位官员介绍,此项检查在于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和《保密法》,计划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
  “国家秘密就像是地雷阵,你根本不知道什么时候会踩上去。”湖南省政府办公厅一位官员说。
  他举例说,一位朋友想复印2004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即“一号文件”)。他找到省委翻印的文件时,发现首页上端赫然印着“秘密”两个黑体字。
  “这意味着复印中央一号文件内容也是泄密行为。”他说。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认为,现行保密制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定密机构太庞杂。目前各级行政机关都有定密权,从自己的立场确定应该保密的范围,导致定密过于普遍。
  “不该保密的文件被定了密,显然给保密工作增加了难度,提高了保密成本。”湖南省委办公厅上述官员举例称,某市委下发的一份关于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竟然也加密,足见保密文件泛滥程度。
  另一个反应较多的问题是,保密部门可对信息事后加密。《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发现泄露行为时,应当……对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重新加以确认。”“正因为这些原因,国内几起泄密案件都存在较大争议。”一位法学专家告诉记者。
  由国家保密局完成的一份调研材料称,现阶段政务信息公开与保密存在三大问题,其中即包括“信息公开范围窄但保密范围偏宽”。
  “一是有的部门具体保密范围修订不及时,一些明显不属于国家秘密信息,仍然在保密;另一方面,在执行具体保密范围时,随意扩大范围,把不应当确定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这份调研材料如此分析。

外交部解密试点
  “目前,政府部门普遍存在着只定密不解密的现象,大量的信息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国家保密局法规室主任郭杰在其完成的一份调研报告中称。
  自1986年就从事保密法制工作的郭杰认为,之所以存在上述情况,在于现行法律对解密主体不明确,权利界定不清晰。
  据《保密法》规定,如果原文件没有特殊说明,一般情况下,“秘密”级文件的保密期限不超过10年,“机密”级文件的保密期限不超过20年,“绝密”级文件的保密期限不超过30年。期限一过,文件当自动解密。
  2004年1月16日,外交部举行“外交部开放档案借阅处”揭牌仪式,向国内外开放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部分外交档案。这被视为国务院下属部委政务解密的试点。
  外交部档案馆馆长廉正保介绍,首批开放的外交档案形成于1949至1955年,数量上万份。第二批涉及1956年至1960年的8000卷也将于年内开放。到时总开放率达30%.
  相关数据显示,美国对1975年以前的档案实行95%对外开放,俄罗斯的开放率大约在80%至90%,而日本已经分13批对1976年以前的档案采取了开放措施。
  据介绍,外交部早在1998年便派员了解国外档案开放情况;1999年外交部成立“开放档案鉴定小组”,对相关档案实施解密后再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外交部的这一举动表明了政府在解密工作上做的努力,但个别部门的开放还不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评价,116号文件从某种层面上传达出了积极的信号,也表明了一种精神上的苏醒。
  政务公开时间表
  2003年4月中旬,即SARS在国内肆虐之时,一条消息引起公众注意:已完成起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被提交至国务院法制办,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普遍认为,针对公开范围的划定,已成《条例》难产的关键。
  国务院电子政务示范工程总体专家组成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按国际惯例,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其余的都应该公开。
  《条例》专家起草小组组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曾表示,《条例》确立的“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与以前相比有本质的改变。
  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宗建文曾参与了关键章节“公开范围”的起草。据其介绍,《条例》共7章42条,共约13万字,特意列出7项不公开的“例外”,其中包括被《保密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的信息等七方面。
  不过,有法学人士认为如此设计“太粗略”,给政府提供的可供解释的余地太大。另一方面,与现行的《保密法》衔接时存在冲突。
  “如果《保密法》不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没法施行,就会处处碰壁。”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说。
  今年4月14日,国家保密局在汕头召开修订《保密法》座谈会。全国各省级国家保密局主管法规工作的局长、法规处处长全部到会。
  国家保密局一位官员介绍,修订工作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重新划定保密范围和定密机构,二是细化解密程序。但目前尚不能确定具体时间表。
  需提及的是,在《条例》起草专家组名单中,周汉华、宗建文等专家,均为现任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的前同事。“夏勇的履新,无疑有利于缩小《保密法》修订与《条例》制定两者间的沟通成本。”一位熟知《条例》起草的法学专家说。
  与政府保密工作改革并行,党内事务信息公开的制度设计也在进行之中。
  9月19日,记者从中纪委法规室获悉,中纪委正着手制定《信息公开指导纲要》。
  曾于去年参加过此工作讨论的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介绍,不论是人大修改《保密法》,还是国务院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今后都应在《信息公开指导纲要》框架范围内进行。民政部、国家保密局于今年8月8日共同发布《关于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解密的通知》(民发[2005]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
  116号文件对5年前的71号文件进行了外科手术式的修订。
  71号文件“秘密级”中的第4条目规定,“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因自然灾害导致的逃荒、要饭、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116号文件删除了该条目中的“死亡人员总数”。
新中国保密史
  “116号文件选在8月8日发布,有着特殊的含义。”
  国家保密局一位官员介绍,8月8日正是河南驻马店垮坝事件30周年,此次解密实际源于对灾难史以及救灾工作所持的新态度。根据已公开的资料,受台风影响,从1975年8月8日至9月5日,河南驻马店地区的板桥水库等多座大坝崩垮,东西150公里,南北75公里范围内一片汪洋。
  至今,此次灾难的人员死亡数据并未公开发布。今年5月,美国discovery频道制作的“世界上的十大技术性灾难”专题片,则将此次垮坝事件列于首位,其次才是印度博帕尔化工厂泄毒事件和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事件,这个专题片的观点是,其死亡人数与河北唐山大地震相仿。
  9月16日,国家保密局新闻处处长赵永山表示,116号文件的出台,确与自然灾难频发有关。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这位保密局官员列举了今年上半年发生的一系列自然灾害。
  由国家保密局形成的一份调研材料称,我国政务信息公开与保密历史可分两个时期,第一时期为新中国成立后至“文化大革命”结束。
  1951年6月8日原国家政务院发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框定国家机密共17个方面,但实际工作中范围甚广,“凡未公开的信息都被视为国家秘密,公开交流的信息比较少”。
  这一时期,另有两起后果严重的自然性灾难———唐山大地震和云南通海大地震。
  1976年7月29日,唐山大地震次日,《人民日报》刊发新华社稿,报道重点放在人与灾难做斗争上,仅提到“震中地区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失”。云南通海大地震发生于1970年1月5日,详情至今鲜为人知。
  调研材料所列的第二时期,指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今。其间,1988年完成制订、次年正式实施的《保密法》,将国家秘密的范围缩小至国家事务中的重大决策、国防、外交外事、军事、公安和国家安全等七个方面。
  而通海、唐山两次大地震的死亡人数,也是在这一时期得以公开。1979年11月17日召开的中国地震学会成立大会上,披露唐山大地震死亡24万多人;通海大地震直到其30周年祭集会,才解密死亡人数为15621人,此时,已是2000年1月5日。
  “第三时期”
  “这次两部委联手,主要由国家保密局主导。”9月15日,民政部保密办主任王焱冰告诉记者。
  国家保密局新闻处处长赵永山则表示,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国家保密局而言还是第一次。
  国家保密局没有官方网站,114也无法查询其办公电话。
  虽然位列国务院部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之一,但国家保密局与中共中央的直属机构———中央保密委员会,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依此方式,全国省、市两级党委及政府均交叉设立了国家保密局和保密委员会。
  据介绍,国家保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三大块:一是负责保密方面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和报审,监督《保密法》及其相应法规的贯彻实施;二是负责对全国保密工作的大检查及解密工作;三是负责制订保密技术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9月12日,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沈永社在发布会上表示,在与媒体和公众沟通方面,保密局起步较晚,但也要开始做,以后会逐渐规范化。
  一位在国家保密局工作10余年的官员介绍,根据目前的新形势,保密工作显然已在开拓“第三时期”。在他看来,国家保密局表现出的这种主动性,随着夏勇履新而愈发明显。
  今年6月7日,著名法律问题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夏勇接任国家保密局局长一职。6月底,针对部分省市的涉外保密工作调研已经展开。

中央一号文件也是秘密?
  8月25日,夏勇在北京部分党政机关和军工企业相继亮相。据北京电视台报道,由夏勇率领的全国保密工作检查组,对北京上述机构进行了为期两天的检查。
  可查询的消息显示,这是夏勇自履新以来首次亮相新闻媒体。国家保密局一位官员介绍,此项检查在于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和《保密法》,计划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
  “国家秘密就像是地雷阵,你根本不知道什么时候会踩上去。”湖南省政府办公厅一位官员说。
  他举例说,一位朋友想复印2004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即“一号文件”)。他找到省委翻印的文件时,发现首页上端赫然印着“秘密”两个黑体字。
  “这意味着复印中央一号文件内容也是泄密行为。”他说。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认为,现行保密制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定密机构太庞杂。目前各级行政机关都有定密权,从自己的立场确定应该保密的范围,导致定密过于普遍。
  “不该保密的文件被定了密,显然给保密工作增加了难度,提高了保密成本。”湖南省委办公厅上述官员举例称,某市委下发的一份关于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竟然也加密,足见保密文件泛滥程度。
  另一个反应较多的问题是,保密部门可对信息事后加密。《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发现泄露行为时,应当……对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重新加以确认。”“正因为这些原因,国内几起泄密案件都存在较大争议。”一位法学专家告诉记者。
  由国家保密局完成的一份调研材料称,现阶段政务信息公开与保密存在三大问题,其中即包括“信息公开范围窄但保密范围偏宽”。
  “一是有的部门具体保密范围修订不及时,一些明显不属于国家秘密信息,仍然在保密;另一方面,在执行具体保密范围时,随意扩大范围,把不应当确定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这份调研材料如此分析。

外交部解密试点
  “目前,政府部门普遍存在着只定密不解密的现象,大量的信息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国家保密局法规室主任郭杰在其完成的一份调研报告中称。
  自1986年就从事保密法制工作的郭杰认为,之所以存在上述情况,在于现行法律对解密主体不明确,权利界定不清晰。
  据《保密法》规定,如果原文件没有特殊说明,一般情况下,“秘密”级文件的保密期限不超过10年,“机密”级文件的保密期限不超过20年,“绝密”级文件的保密期限不超过30年。期限一过,文件当自动解密。
  2004年1月16日,外交部举行“外交部开放档案借阅处”揭牌仪式,向国内外开放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部分外交档案。这被视为国务院下属部委政务解密的试点。
  外交部档案馆馆长廉正保介绍,首批开放的外交档案形成于1949至1955年,数量上万份。第二批涉及1956年至1960年的8000卷也将于年内开放。到时总开放率达30%.
  相关数据显示,美国对1975年以前的档案实行95%对外开放,俄罗斯的开放率大约在80%至90%,而日本已经分13批对1976年以前的档案采取了开放措施。
  据介绍,外交部早在1998年便派员了解国外档案开放情况;1999年外交部成立“开放档案鉴定小组”,对相关档案实施解密后再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外交部的这一举动表明了政府在解密工作上做的努力,但个别部门的开放还不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评价,116号文件从某种层面上传达出了积极的信号,也表明了一种精神上的苏醒。
  政务公开时间表
  2003年4月中旬,即SARS在国内肆虐之时,一条消息引起公众注意:已完成起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被提交至国务院法制办,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普遍认为,针对公开范围的划定,已成《条例》难产的关键。
  国务院电子政务示范工程总体专家组成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按国际惯例,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其余的都应该公开。
  《条例》专家起草小组组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曾表示,《条例》确立的“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与以前相比有本质的改变。
  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宗建文曾参与了关键章节“公开范围”的起草。据其介绍,《条例》共7章42条,共约13万字,特意列出7项不公开的“例外”,其中包括被《保密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的信息等七方面。
  不过,有法学人士认为如此设计“太粗略”,给政府提供的可供解释的余地太大。另一方面,与现行的《保密法》衔接时存在冲突。
  “如果《保密法》不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没法施行,就会处处碰壁。”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说。
  今年4月14日,国家保密局在汕头召开修订《保密法》座谈会。全国各省级国家保密局主管法规工作的局长、法规处处长全部到会。
  国家保密局一位官员介绍,修订工作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重新划定保密范围和定密机构,二是细化解密程序。但目前尚不能确定具体时间表。
  需提及的是,在《条例》起草专家组名单中,周汉华、宗建文等专家,均为现任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的前同事。“夏勇的履新,无疑有利于缩小《保密法》修订与《条例》制定两者间的沟通成本。”一位熟知《条例》起草的法学专家说。
  与政府保密工作改革并行,党内事务信息公开的制度设计也在进行之中。
  9月19日,记者从中纪委法规室获悉,中纪委正着手制定《信息公开指导纲要》。
  曾于去年参加过此工作讨论的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介绍,不论是人大修改《保密法》,还是国务院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今后都应在《信息公开指导纲要》框架范围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