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5课堂笔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12:23:33
2005.09.16  法学方法论  课堂笔记   附   教材实物图   参考书书目

(稍后上图)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22 19:11:5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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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以下是法学方法论推荐书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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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法学方法论参考书推荐书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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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听说东西方法律体系有差别,有什么大陆法?成文法?等等类型,有没有能解释一下的?
大陆法,大陆者,欧洲大陆也,相对与英伦三岛而言。

大陆法就是我们熟悉的法律体系,有成文的法典,就是各种各样的相关法律,比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土地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

有严格的立法制度,法律只能由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立法,比如我们的全国人大,外国的什么议会之类的东西;

在司法审判方面,大陆法的法官基本上发挥的余地较小,必须严格的按照法律条文来审判案件,专业上讲,大陆法实行的是以法官为中心的“纠问式”诉讼。就是法官主导整个司法审判,无论是被告人,辩护人;还是原告,检控方都必须听法官的,在审判庭上处于次要地位
英美法系,包括英国的原殖民地都是这种模式,当然我们最熟悉的就是香港

英美法系的法律,没有法典,就是逻辑上严谨的法律条文体系,当然也会针对特殊的事态制定单行法,(比如美国的爱国者法,英国在伦敦地铁爆炸案后制定的相关特别法)。它有一定的成文法,比如美国的宪法,但在司法实践中起主要作用的却是判例法,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站有重要地位。

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现在是网络新时代,如果某英美法系国家的公民在网络上遭人侮辱,(可参考刘亦菲被人侮蔑堕胎变性,)假设以前没有类似的案件,那么针对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将作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参考判例,对今后一切类似案件起相当重要的影响,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不仅仅是有审判的职能,还肩负了立法的职能。

再有,在司法审判中,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引成文法,也可以援引判例,法官在审判中,有比较大的空间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作出自己的判决,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只是个仲裁人,不参与辩论,主要由控辩双方发挥,这种审讯模式又叫“对抗式”审讯。
英美法系中,陪声团充当什么样的角色,它有最终判决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