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清廉国家反腐败启示录:透明制度 廉政文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2:02:50
当代清廉国家反腐败启示录:透明制度 廉政文化
 
             (资料来源:中国廉政文化网)  
 
   
   
    透明国际公布的腐败指数。属于清廉国家(政府)的有16个,它们是:新西兰、丹麦、冰岛、新加坡、瑞典、瑞士、挪威、澳大利亚、荷兰、英国、加拿大、奥地利、卢森堡、德国及中国香港。其中芬兰以9.7分的得分连续第四年被评为世界上最清廉的政府。
    在当代世界,清廉不仅是一个社会政治文明的基本表现,也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据透明国际估算,世界上每年行贿受贿的金额高达四 千亿美元。而一个国家的国际形象好坏,在国际商务活动中的声誉如何,直接关系到本国的国际竞争力。世界银行在最近发表的《世界发展报告》里指出,“‘透明国际’发表的腐败指数越高的国家,经济增长率和人均收入都越低”,因此,“越来越多外国投资者和国际援助机构在进行投资和贷款时,将贪污贿赂行为列入考虑因素之内”。同时,跨国经济活动对“透明国际”的指数排名也有相当的敏感,哈佛大学的一项研究表明,根据“透明国际”公布的“腐败排行榜”,从新加坡的(低)腐败水平到墨西哥的(高)腐败水平,相当于将关税税率提高了20%强。而关税税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一个国家所获得的外国直接投资额将下降大约5%。因此,如何建设清廉国家,是当代每一个国家都不能忽视的问题。而当代清廉国家的廉政措施,对其他国家的廉政建设显然有启示意义。
    广泛细致的规范以官员清廉为目标,设定了极其广泛和细致的规范,涉及宪法、法律、规章及伦理道德等各方面内容。如行贿受贿在芬兰受到的惩罚以罪行严重程度划分,从一般性罚款到判处最高达4年的监禁。在接受礼品上,法律规定公务员不能接受价值较高的礼品,且根据物价指数该标准时有变动,约20欧元左右(1欧元约合9.60元人民币)。 对于因公出差,各部门每年都有固定计划,出差目的、期限和报销数额都有规定。对于部局级高官的出访,因为涉及重要政务,出访要经总理或议会批准。公务员接受金钱、珠宝、家用电器、低利息贷款、免费旅行等都可被视为接受贿赂,甚至接受荣誉头衔和有关部门的推荐也可能被视为受贿。公务员如果被指控受贿,罪名成立,将被立即免职。政府和议会还分别设立财政监察局和国家财物检察官,对政府和国家的各项开支实行经济监督。如使用公款进行设备购置是否符合规定,所购商品价格、质量在多种报价中是否为最佳选择,政府官员是否用公款采购和营私舞弊等。
   透明制度。阳光是最好的杀虫剂,透明制度是把政府行为暴露在阳光下的最好 办法。如芬兰政府的公共部门一律公开,接受市民和媒体监督。公共部门所有档案都对公众开放。而瑞典公民早在1766年就有权查看官员直至首相的纳税清单。现在凡清廉国家担任公职者每年都要报告自己及配偶、子女的财产状况,由主管部门审核,任何隐瞒、谎报、转移财产的行为,都被视为有罪。此外,在官员选拔上,他们实行“透明政治”、“透明行政”或透明的选官任官制度,如新加坡的公务员由独立于议会和政府的公共服务委员会管理,由他们聘用、考核、处分等,这种做法较好地避免和杜绝了卖官鬻爵现象的发生。
    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官员公务行为最有效的武器之一。如德国总理施罗德的兄弟没有工作,贵为国家总理的施罗德不能出面为他介绍一个工作。德国某小城有个市长,白天当市长,晚上为人掏烟囱补贴家用。施罗德或那位市长不是没有办法,而是因为他们的行为在不同程度上与国家权力有关,受到严格的舆论和社会约束,他们想干也干不了。如德国央行行长2002年元旦接受了德累斯顿银行邀请,到柏林出席欧元面世的活动。当时他与家人下榻在豪华的阿德隆酒店,7661欧元的住宿费由德累斯顿银行“埋单”。消息一经披露,此事立即成为德国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尽管韦尔特克(行长)马上为此事道歉,并支付了一半费用,但依然难以平息众怒,不得不于当月7日被迫暂时离职并接受司法部门调查。在舆论监督方面还有一个很好的制度,被称为“邻居监视”。如香港廉政公署就有一个部门全部投身于社区联系之中,让大量的私人部门和市民直接参与监督。在澳大利亚,工人参加工业安全检查,新南威尔士正在着手发动消费者来辨别在本国销售的危险产品,这都在极其广泛的社会层面防止了腐败的发生。
    独立制度监督。同舆论和社会监督不同,制度监督是有目的、有针对性设计的监督。如芬兰各政府机构都设有审查官。虽然该职位不是很高,但行政首长在决策过程中,如果出现疑问或失误,审查官可以对该决策提出质 疑,并进行独立调查。一位部长可以不顾审查官的异议而通过某项决策或制定某项规定,但没有审查官的签署,该决策不受法律保护。除了审查官制度外,芬兰还有行政首长的集体决策制度。自17世纪以来,集体决策就在芬兰流行。道理很简单,由于集体决策,行贿难度和风险都大大增加。同样,丹麦议会也设有大检察官,其职责是代表议会监督丹麦的文职和军职机构或官员。大检察官不是议员,但必须是法律专业的毕业生,由议会选举产生。议会制定大检察官的活动规定,但他在行使职权时,议会不得干涉。任何人都可以向他申诉任何丹麦官员。此外,有些国家还建立了司法监督制度。如芬兰司法总监和议会督察员是芬兰政府机关中的最高监察官,他们根据宪法监督各机关及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履行职责。这两种监察官一般由著名法学家担任,每年都要到全国各地巡视,倾听公民意见,接受和审理普通公民对官员和公务员的举报。任何芬兰公民都能自由地检举和揭发。制度监督有很强的针对性,因而能够有效地防止某些层面的腐败。高度法治化的控权制度现代法治的核心是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而如何控制和约束国家权力,则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关键。在芬兰,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对行政当局的起诉规定了专门的行政法院。同时,议会也有监督职责。如果各部委官员有不合法行为,议员有权指控。议会的监督内容包括:在官方活动中,得到明显不合法的援助或帮助;滥用官方身份、损害国家利益等。在控权制度方面,必须
提到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如丹麦的警察诉讼委员会。1995年前,丹麦警察局内部设有纠察处。1995年,丹麦议员认为,警察不能自已监督自己,必须实行他律,所以在当年取消了纠察处,在全国各地警区设立了由议员、群众代表和律师组成的警察诉讼委员会,负责处理诉讼警察案,有权决定对警察渎职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此外,为了严格实现控权,丹麦的财政部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财政部掌控金钱。每个部的预算都得财政部认可,而且要 送议会财务委员会批准。财政部把钱分给了各部委,到时候还要检查你怎么花的钱。丹麦没有设国家人事部,人事编制主要靠财政部掌控。因此,在丹麦增加编制是非常困难的。
    廉政文化。严格的廉政制度,使诚实可靠的政治文明成为可能,并形成为一种良好的文化环境。在这种环境下,廉洁成为人格的组成部分。一个不廉洁的人不但有犯罪的可能,而且面临严重的道德风险。为此,芬兰年轻人从大学毕业进入公务员体系后,最重要的就是弄清“腐败”的界限,即接受礼品或受请吃饭的上限是什么。流传最广的一句话是:“公务员可以接受一杯热啤酒和一个冷三明治,但如果喝上葡萄酒那就危险了。”芬兰每年犯受贿罪的人极少。据统计,1985年至1992年间,全芬兰只有25起贿赂罪。在芬兰,送礼会被官员视为侮辱其人格,该国已有30年无重大犯罪事件。冰岛自1918年以后只有4名高官因腐败而辞职,最近一次在上个世纪80年代。
    反腐不等于重刑。芬兰、新西兰等排名靠前的国家,对于财产犯罪都没有死刑,不杀而能达成廉洁的目的,甚至建成了当代最廉洁的社会,极有法治意义。透明国际认为腐败之所以发生,是由于现存的制度有漏洞。我们不能将制度缺陷所造成的恶果由一个人来承担,因为贪污不只是一个人的事,更多的是由于经济转型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因此,建立人们难以逾越的腐败障碍,使腐败行为根本不可能,才是当代反腐败的主题。反之,把反腐败等同于重刑,不但会使真正需要的反腐败的制度建设受到忽视,而且反腐败的结果并不理想。所谓“前赴后继”式的制度性的系统腐败就是这样产生的。
    当然,反腐败和建设清廉社会是个过程,即使是最清廉的国家也不是一天形成的。比如荷兰,在透明国际最初公布的清廉指数上,并不是最好的。芬兰专门研究腐败问题的政治学博士鲍拉·提胡宁说,在芬兰历史上官员腐败问题也曾一度成为畅销报纸的头条。头两年,在最清廉国家的排名中,芬兰排名第四。1997年至1999年,芬兰连续三年名列第二。而自2000年起,芬兰连年排名第一。同样,中国的清廉指数也在明显上升了。因此,反腐败具有动态性。今天的清廉指数不等于明天。只要各国政府加大制度建设,措施得当,建立在民主和法治上的清廉政府就不会遥远。当代清廉国家反腐败启示录:透明制度 廉政文化
 
             (资料来源:中国廉政文化网)  
 
   
   
    透明国际公布的腐败指数。属于清廉国家(政府)的有16个,它们是:新西兰、丹麦、冰岛、新加坡、瑞典、瑞士、挪威、澳大利亚、荷兰、英国、加拿大、奥地利、卢森堡、德国及中国香港。其中芬兰以9.7分的得分连续第四年被评为世界上最清廉的政府。
    在当代世界,清廉不仅是一个社会政治文明的基本表现,也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据透明国际估算,世界上每年行贿受贿的金额高达四 千亿美元。而一个国家的国际形象好坏,在国际商务活动中的声誉如何,直接关系到本国的国际竞争力。世界银行在最近发表的《世界发展报告》里指出,“‘透明国际’发表的腐败指数越高的国家,经济增长率和人均收入都越低”,因此,“越来越多外国投资者和国际援助机构在进行投资和贷款时,将贪污贿赂行为列入考虑因素之内”。同时,跨国经济活动对“透明国际”的指数排名也有相当的敏感,哈佛大学的一项研究表明,根据“透明国际”公布的“腐败排行榜”,从新加坡的(低)腐败水平到墨西哥的(高)腐败水平,相当于将关税税率提高了20%强。而关税税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一个国家所获得的外国直接投资额将下降大约5%。因此,如何建设清廉国家,是当代每一个国家都不能忽视的问题。而当代清廉国家的廉政措施,对其他国家的廉政建设显然有启示意义。
    广泛细致的规范以官员清廉为目标,设定了极其广泛和细致的规范,涉及宪法、法律、规章及伦理道德等各方面内容。如行贿受贿在芬兰受到的惩罚以罪行严重程度划分,从一般性罚款到判处最高达4年的监禁。在接受礼品上,法律规定公务员不能接受价值较高的礼品,且根据物价指数该标准时有变动,约20欧元左右(1欧元约合9.60元人民币)。 对于因公出差,各部门每年都有固定计划,出差目的、期限和报销数额都有规定。对于部局级高官的出访,因为涉及重要政务,出访要经总理或议会批准。公务员接受金钱、珠宝、家用电器、低利息贷款、免费旅行等都可被视为接受贿赂,甚至接受荣誉头衔和有关部门的推荐也可能被视为受贿。公务员如果被指控受贿,罪名成立,将被立即免职。政府和议会还分别设立财政监察局和国家财物检察官,对政府和国家的各项开支实行经济监督。如使用公款进行设备购置是否符合规定,所购商品价格、质量在多种报价中是否为最佳选择,政府官员是否用公款采购和营私舞弊等。
   透明制度。阳光是最好的杀虫剂,透明制度是把政府行为暴露在阳光下的最好 办法。如芬兰政府的公共部门一律公开,接受市民和媒体监督。公共部门所有档案都对公众开放。而瑞典公民早在1766年就有权查看官员直至首相的纳税清单。现在凡清廉国家担任公职者每年都要报告自己及配偶、子女的财产状况,由主管部门审核,任何隐瞒、谎报、转移财产的行为,都被视为有罪。此外,在官员选拔上,他们实行“透明政治”、“透明行政”或透明的选官任官制度,如新加坡的公务员由独立于议会和政府的公共服务委员会管理,由他们聘用、考核、处分等,这种做法较好地避免和杜绝了卖官鬻爵现象的发生。
    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官员公务行为最有效的武器之一。如德国总理施罗德的兄弟没有工作,贵为国家总理的施罗德不能出面为他介绍一个工作。德国某小城有个市长,白天当市长,晚上为人掏烟囱补贴家用。施罗德或那位市长不是没有办法,而是因为他们的行为在不同程度上与国家权力有关,受到严格的舆论和社会约束,他们想干也干不了。如德国央行行长2002年元旦接受了德累斯顿银行邀请,到柏林出席欧元面世的活动。当时他与家人下榻在豪华的阿德隆酒店,7661欧元的住宿费由德累斯顿银行“埋单”。消息一经披露,此事立即成为德国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尽管韦尔特克(行长)马上为此事道歉,并支付了一半费用,但依然难以平息众怒,不得不于当月7日被迫暂时离职并接受司法部门调查。在舆论监督方面还有一个很好的制度,被称为“邻居监视”。如香港廉政公署就有一个部门全部投身于社区联系之中,让大量的私人部门和市民直接参与监督。在澳大利亚,工人参加工业安全检查,新南威尔士正在着手发动消费者来辨别在本国销售的危险产品,这都在极其广泛的社会层面防止了腐败的发生。
    独立制度监督。同舆论和社会监督不同,制度监督是有目的、有针对性设计的监督。如芬兰各政府机构都设有审查官。虽然该职位不是很高,但行政首长在决策过程中,如果出现疑问或失误,审查官可以对该决策提出质 疑,并进行独立调查。一位部长可以不顾审查官的异议而通过某项决策或制定某项规定,但没有审查官的签署,该决策不受法律保护。除了审查官制度外,芬兰还有行政首长的集体决策制度。自17世纪以来,集体决策就在芬兰流行。道理很简单,由于集体决策,行贿难度和风险都大大增加。同样,丹麦议会也设有大检察官,其职责是代表议会监督丹麦的文职和军职机构或官员。大检察官不是议员,但必须是法律专业的毕业生,由议会选举产生。议会制定大检察官的活动规定,但他在行使职权时,议会不得干涉。任何人都可以向他申诉任何丹麦官员。此外,有些国家还建立了司法监督制度。如芬兰司法总监和议会督察员是芬兰政府机关中的最高监察官,他们根据宪法监督各机关及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履行职责。这两种监察官一般由著名法学家担任,每年都要到全国各地巡视,倾听公民意见,接受和审理普通公民对官员和公务员的举报。任何芬兰公民都能自由地检举和揭发。制度监督有很强的针对性,因而能够有效地防止某些层面的腐败。高度法治化的控权制度现代法治的核心是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而如何控制和约束国家权力,则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关键。在芬兰,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对行政当局的起诉规定了专门的行政法院。同时,议会也有监督职责。如果各部委官员有不合法行为,议员有权指控。议会的监督内容包括:在官方活动中,得到明显不合法的援助或帮助;滥用官方身份、损害国家利益等。在控权制度方面,必须
提到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如丹麦的警察诉讼委员会。1995年前,丹麦警察局内部设有纠察处。1995年,丹麦议员认为,警察不能自已监督自己,必须实行他律,所以在当年取消了纠察处,在全国各地警区设立了由议员、群众代表和律师组成的警察诉讼委员会,负责处理诉讼警察案,有权决定对警察渎职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此外,为了严格实现控权,丹麦的财政部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财政部掌控金钱。每个部的预算都得财政部认可,而且要 送议会财务委员会批准。财政部把钱分给了各部委,到时候还要检查你怎么花的钱。丹麦没有设国家人事部,人事编制主要靠财政部掌控。因此,在丹麦增加编制是非常困难的。
    廉政文化。严格的廉政制度,使诚实可靠的政治文明成为可能,并形成为一种良好的文化环境。在这种环境下,廉洁成为人格的组成部分。一个不廉洁的人不但有犯罪的可能,而且面临严重的道德风险。为此,芬兰年轻人从大学毕业进入公务员体系后,最重要的就是弄清“腐败”的界限,即接受礼品或受请吃饭的上限是什么。流传最广的一句话是:“公务员可以接受一杯热啤酒和一个冷三明治,但如果喝上葡萄酒那就危险了。”芬兰每年犯受贿罪的人极少。据统计,1985年至1992年间,全芬兰只有25起贿赂罪。在芬兰,送礼会被官员视为侮辱其人格,该国已有30年无重大犯罪事件。冰岛自1918年以后只有4名高官因腐败而辞职,最近一次在上个世纪80年代。
    反腐不等于重刑。芬兰、新西兰等排名靠前的国家,对于财产犯罪都没有死刑,不杀而能达成廉洁的目的,甚至建成了当代最廉洁的社会,极有法治意义。透明国际认为腐败之所以发生,是由于现存的制度有漏洞。我们不能将制度缺陷所造成的恶果由一个人来承担,因为贪污不只是一个人的事,更多的是由于经济转型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因此,建立人们难以逾越的腐败障碍,使腐败行为根本不可能,才是当代反腐败的主题。反之,把反腐败等同于重刑,不但会使真正需要的反腐败的制度建设受到忽视,而且反腐败的结果并不理想。所谓“前赴后继”式的制度性的系统腐败就是这样产生的。
    当然,反腐败和建设清廉社会是个过程,即使是最清廉的国家也不是一天形成的。比如荷兰,在透明国际最初公布的清廉指数上,并不是最好的。芬兰专门研究腐败问题的政治学博士鲍拉·提胡宁说,在芬兰历史上官员腐败问题也曾一度成为畅销报纸的头条。头两年,在最清廉国家的排名中,芬兰排名第四。1997年至1999年,芬兰连续三年名列第二。而自2000年起,芬兰连年排名第一。同样,中国的清廉指数也在明显上升了。因此,反腐败具有动态性。今天的清廉指数不等于明天。只要各国政府加大制度建设,措施得当,建立在民主和法治上的清廉政府就不会遥远。
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来看,制度反腐是从源头遏止腐败发生的最佳办法,要反腐就必须建立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
    世界反腐大扫描
    ■《环球》杂志驻柏林、巴黎、东京、汉城、墨西哥城、巴西利亚、布加勒斯特记者/江本敏、高津英、张焕利、张利、宋心德、杨立民、周荣子和前驻华盛顿记者汤水富 联合报道
    美国:经过不断修改和完善,建立起一套比较健全的廉政法律体系,促使国家公职人员把全部精力都放在本职工作上,不得渎职、失职和利用权力之便谋取私利,维护公职的严肃性和公职机构的工作效率。
    在西方国家中,美国是制定防范和惩处公职人员犯罪法律较早的国家之一。早在1883年,美国就颁布了《文官制度法》,1978年修订为《文官制度改革法》。该法要求政府公务员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贪赃枉法、不得以权谋私、不得营私舞弊、不得参加政治捐款等政治性金钱收受活动。192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贪污对策法》。这是一部预防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重要法律。该法把选举中的间接贪污行为作为重点惩处的内容,规定总统和国会议员得到100美元以上的捐款必须登记,参议员竞选费用的最高限额为2.5万美元。1985年推出的《政府工作人员道德准则》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职做交易;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外兼任与其职责利益相冲突的工作或从事与其职责相冲突的事务,包括不得利用职权谋求工作;去职的政府官员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回原工作部门为别人从事游说活动,违反者将受到刑事处分。
    美国于1970年实施《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这部法律的主要特点是,扩大了联邦司法机关对腐败犯罪的管辖权,提高了腐败犯罪的刑罚级别,加大了对贪污受贿官员的处罚力度。此外,赋予执法机关调查腐败犯罪的特权,即一旦经法院授权,在根据该法所规定的案件调查中可以使用联邦执法机关所使用的窃听和电子监控手段。
    德国:法律条文全面、具体、详细,仅有关议员的条文就有12章,对议员应该享受的物质待遇规定得非常具体、清楚,从普通议员、议长每月的收入到出差和休假允许乘坐的交通工具、平时使用的办公设备,甚至连议员每次缺席会议应该扣除的补贴都有明确的规定。
    德国法律惩治贪污腐败的公职人员的规定也很严格。司法机构对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受贿的公职人员的惩治规定得非常细,对违法的司法人员的处罚则更加严厉,最长可达15年监禁。由于德国是一个没有死刑的国家,这样的刑罚算是非常重的了。法律约束和舆论监督对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大多数公职人员认为,自觉做到按章办事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做到公私分明则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新加坡:在全球廉洁国家排名中是惟一与西方国家并列前茅的亚洲国家。
    为保证各级政府官员的清正廉洁和机构的高效运作,新加坡制定了《防止贪污法》、《公务员法》、《没收非法所得法》这3个重要法律文件。根据这3部法律,被指控者必须澄清与其收入不相称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如果说不清楚,这部分“多余”的财产就可被当作贪污的证据而受到指控;一旦受贿事实成立,即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无须查证受贿事实和受贿人是否向行贿人提供了服务和方便;有犯罪意图也要受到惩罚;任何行贿、受贿都可判最高可判5年监禁或至少10万新元(约合49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或两罪并罚。
    《防止贪污法》自1960年颁布以来先后进行了7次修改。该法对贿赂的内容和范围、受贿的形式及主题,尤其是对惩治贿赂的机构及其职权和调查程序都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把肃贪倡廉的各项活动都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
    新加坡还有《公务员纪律条例》,该条例对政府部门公务员从穿着、言行、奖惩、津贴、休假等诸多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公务员购买股票必须经过所在单位批准;公务员不准做生意或在商业机构兼职;不准收受礼品;不得擅自接受宴请等。在举债方面,若官员借钱给别人不得收取利息,若向他人借钱不得以政府官员的名义做交易。如果一个官员的债务超过其3个月的工资总和,则被视为陷于“债务麻烦”的官员,而面临处分甚至被开除公职的处罚。
    被查出有问题的官员,不仅要受到经济惩罚,而且丢尽脸面以后将很难在社会上找到相应的工作,特别是退休公积金被没收,对一个公务员来说是得不偿失的。因为在新加坡,公务员退休后没有专门的养老金或退休工资,而是领取在职期间积存的公积金。公务员每月积存的公积金相当于工资的40%,其中,18%由个人承担,其余的22%则由单位补贴。因此,公积金制度实际上已经成为新加坡政府以严养廉的强大后盾,对贪污犯罪分子具有巨大的威慑力。
    法国:法国政府于1993年通过了反贪法,并批准成立了跨部门的“预防贪污腐败中心”。中心由高级法官及内政部、地方行政法庭、司法警察和税务部门的专家组成,基本任务是收集国家政府管理和经济部门中有关贪污腐败的蛛丝马迹,分析腐败案件的类型,总结现有的反腐经验,研究利用新科技手段犯罪的各种可能性。中心工作人员的任期一律为4年,定期轮换。
    按照相关法令规定,“预防贪污腐败中心”每年要向政府总理和司法部长提交一份活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针对报告中所阐述的涉及国家机关和企业单位的贪污腐败问题所提出制裁措施和预防性建议。
    在预防监督的背后,法国对贪污腐败有严格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处罚律条。法国政府执行欧盟1997年在布鲁塞尔签订的有关处罚贪污腐败公务员的公约条例,对构成贪污腐败罪的公务员判处10年徒刑和15万欧元罚款。
    与严厉的反贪惩治法律互为依托的,是政府的高薪养廉制度。从成为国家公务员开始,哪怕还是在校培训的学生,国家都发给明显高于一般行业平均水平的工资,随着职务的升迁,高级公务员的收入会不断增加。国家公务员凭借工资,完全可以过上中上阶层的生活,这对于防止贪污、稳定公务员队伍起到很大作用。
    对于国家高级公务员来说,一方面是头上高悬的斩贪污黑手的利剑,一方面是规规矩矩工作换得的高薪报酬,两头孰轻孰重自然很容易分清。应该说在这种反贪机制健全的环境中,不容易滋生贪污腐化的土壤。
    此外,法国的高级公务员队伍相对整齐,有从政的热情,素质较高。他们大多来自国家行政学院、司法学院和高等商学院等名校,受过严格的教育,对国家行政管理人员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国家法令法规及司法制度都有深入的了解,这使得他们能自觉地遵守相关的法令。
    日本:针对频发的金权丑闻,日本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及其相关配套条例,政府通过《国家公务员法》严格规定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同时,还制定了《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对公务员的道德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避免公职人员利用职务腐败,在日本实行公务员轮岗制度,轮岗范围不仅限于政府某一部门内,部门与部门之间也有相互轮岗。课(处)级两年轮岗一次,课级以下的一般是3年,公务员级别越高,轮岗越频繁。轮岗的最大好处是,如果公务员在职期间有腐败行为,下任后就会被发现,而且在任时间越短就越不容易发生腐败。
(《环球》杂志供新华网独家报道)
呵呵  体制如同如来佛主 ,改革如同齐天大圣。猴子一个筋斗,步伐够大的了吧,结果呢?还是TMD两个JB抄菜,一个JB吊味。
社会需要监督,要想监督有效,被监督者必须和监督者脱离关系。最直接的,媒体应该保持独立性,除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其他不应再受**部的领导。
[B]以下是引用[I]液压控制系统[/I]在2005-9-13 16:10:00的发言:[/B][BR]社会需要监督,要想监督有效,被监督者必须和监督者脱离关系。最直接的,媒体应该保持独立性,除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其他不应再受**部的领导。
哥哥想亡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