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起诉小学生撞人 法院指控证据不足驳回诉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09:44:32
一名老人接孙子放学途中不幸摔倒,两名小学生见状搀扶起老人,并打电话叫来家人送老人去医院诊治。事后,老人坚持认为自己摔倒是两名小学生在打闹中碰撞她所致。为此,将两名小学生及其家长告上法院索要赔偿。而两名小学生却给出了另一番说法,他们称没有碰撞到老人,只是好心将老人搀扶起送到医院。

  这场罗生门纠纷结果如何?记者昨日获悉,广州越秀法院审理后认为老人指控证据不足,监控录像也看不清楚事发经过,判决驳回老人诉求。老人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决定维持原判。

  2014年3月28日下午3点多,76岁的伍婆婆来到越秀一所小学接孙子放学。接到孙子后,伍婆婆带着孙子途经学校附近一对出路段时倒地受伤。彼时,途经该处的小学生童童、丹丹(化名)搀扶着伍婆婆走到行人道旁,丹丹还打电话给妈妈求帮忙,妈妈赶到现场后立即送伍婆婆到医院就诊,并垫付救护车及急诊拍X光的费用。

  经医院诊断,伍婆婆为股骨粗隆间骨折,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3.9万元。后经司法鉴定,伍婆婆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致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失。

  伍婆婆认为,自己摔倒是因为童童、丹丹在路边玩耍打闹碰撞到她。为此,将童童、丹丹及他们的父母告上法院。对此,童童、丹丹则认为自己没有错,称没有碰撞到伍婆婆,只是好心将伍婆婆扶起送到医院。

  越秀法院一审后认为,伍婆婆虽指证童童、丹丹是在打闹中致她倒地受伤,但童童、丹丹都对此否认。两个孩子在公安局虽说在轻微打闹时,童童往后退的时候书包“动了一下”,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童童的书包是否与伍婆婆有接触。

  从现场监控录像可见,童童、丹丹过马路时行走平缓,并没有大的打闹行为。而且监控录像无法证实事发的具体情况。童童、丹丹事后的救助行为以及他们送伍婆婆到医院、垫付医疗费用也不足以证实是他们撞倒伍婆婆。依据法律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结合本案,伍婆婆未能提供优势证据以证实童童、丹丹是致她受伤的侵权人,为此要求他们赔偿及道歉的诉求,法院不能支持。

  上诉:

  老人称有家长承认是孩子撞倒

  伍婆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她强调,自己跌倒与童童、丹丹的碰撞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一审法院认定她负有举证责任不合理,举证责任应该在童童、丹丹一方。

  伍婆婆还称,事发当晚,双方在派出所调解时曾商讨赔偿问题。期间,丹丹父亲承认事发是由于丹丹想推开童童,童童站不稳后退撞倒她。但在看完不完整的监控录像后,对方却一致反口。

  对此,童童、丹丹及其家长反驳称,实际上是伍婆婆自己小跑去追赶孙子才导致跌倒,听说当时过了很久都没有人去扶伍婆婆,是童童、丹丹出于好心才去扶的。

  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伍婆婆的上诉理据不足,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论焦点:

  自行摔倒还是被人撞倒?

  监控录像看不清有无发生碰撞

  伍婆婆称,从事发路段监控录像看出,她和孙子是走在童童、丹丹两人的后面,她没有跑步追孙子,是步行过马路,过了马路之后,她是原地站在摔倒的地方。

  童童、丹丹及其家长则认为,从监控录像显示,童童、丹丹是缓慢行走没有大动作,伍婆婆则走在后面,而当伍婆婆孙子跑到前面时,伍婆婆有提速可能。若童童、丹丹真有撞到伍婆婆,那么动作会很大,若往后撞到伍婆婆,伍婆婆应该是坐在地上,而事发当时伍婆婆是侧摔在地上的。

  打闹致书包发生碰撞?

  伍婆婆指出,事发过程中,童童、丹丹走在她前面,并有发生打闹。同时,童童、丹丹在公安笔录上有承认,童童因为丹丹顶撞而后退,并且明显感觉到书包有碰撞。

  对于童童、丹丹在公安的笔录,家长则指出,当时是民警问他们书包有没有动过,两人才说有,而实际上书包是没有动过的,即使书包动过也不一定会撞到伍婆婆。

  事发时双方距离多远?

  伍婆婆称,从两人的陈述可以证实他们和自己一定有身体接触,而且双方距离没有6米远。对此,童童、丹丹及其家长反驳称,虽然两个小孩之间有身体接触,但他们与伍婆婆之间没有身体接触。两个孩子年龄尚幼,对距离的概念很模糊,距离存在出入正常。

  扶老人必知:拍照、录像、找证人、报警

  老人摔倒,该不该扶?这个问题一度引起市民热议。昨日,童童父亲告诉记者,这件事发生后,他对孩子进行了心理疏导,鼓励他遇到老人摔倒施以援手是对的,“好人好事要做,但要注意方法方式”,如果没有能力帮忙就要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

  “从道义上讲,碰到老人摔倒肯定要扶”,广州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山指出,如果担心扶人后会卷入诉讼或者承担败诉等不利后果,建议在事发时保留好相关证据。

  黄山说,在上前扶人前最好先固定好现场证据。现在大家基本上都有智能手机,先对老人摔倒的现场进行拍照或拍下现场录像,做一个证据的固定。如果手中没有带智能手机,可以请周围的人给自己作证。条件允许的话,扶人的全过程也可以拍下来。

  做完这些,如果发现老人受伤严重,无论是谁撞,都需要报警处理。“在这个过程中,最好是能够拉上一两个路人作证。”黄山强调,当碰到现场情况“不对劲儿”时,比如明明不是自己撞的却遭老人当场指认,扶人者还应让现场作证的人留下联系电话,方便日后取证。
http://legal.people.com.cn/n/2015/0806/c188502-27419940.html一名老人接孙子放学途中不幸摔倒,两名小学生见状搀扶起老人,并打电话叫来家人送老人去医院诊治。事后,老人坚持认为自己摔倒是两名小学生在打闹中碰撞她所致。为此,将两名小学生及其家长告上法院索要赔偿。而两名小学生却给出了另一番说法,他们称没有碰撞到老人,只是好心将老人搀扶起送到医院。

  这场罗生门纠纷结果如何?记者昨日获悉,广州越秀法院审理后认为老人指控证据不足,监控录像也看不清楚事发经过,判决驳回老人诉求。老人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决定维持原判。

  2014年3月28日下午3点多,76岁的伍婆婆来到越秀一所小学接孙子放学。接到孙子后,伍婆婆带着孙子途经学校附近一对出路段时倒地受伤。彼时,途经该处的小学生童童、丹丹(化名)搀扶着伍婆婆走到行人道旁,丹丹还打电话给妈妈求帮忙,妈妈赶到现场后立即送伍婆婆到医院就诊,并垫付救护车及急诊拍X光的费用。

  经医院诊断,伍婆婆为股骨粗隆间骨折,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3.9万元。后经司法鉴定,伍婆婆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致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失。

  伍婆婆认为,自己摔倒是因为童童、丹丹在路边玩耍打闹碰撞到她。为此,将童童、丹丹及他们的父母告上法院。对此,童童、丹丹则认为自己没有错,称没有碰撞到伍婆婆,只是好心将伍婆婆扶起送到医院。

  越秀法院一审后认为,伍婆婆虽指证童童、丹丹是在打闹中致她倒地受伤,但童童、丹丹都对此否认。两个孩子在公安局虽说在轻微打闹时,童童往后退的时候书包“动了一下”,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童童的书包是否与伍婆婆有接触。

  从现场监控录像可见,童童、丹丹过马路时行走平缓,并没有大的打闹行为。而且监控录像无法证实事发的具体情况。童童、丹丹事后的救助行为以及他们送伍婆婆到医院、垫付医疗费用也不足以证实是他们撞倒伍婆婆。依据法律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结合本案,伍婆婆未能提供优势证据以证实童童、丹丹是致她受伤的侵权人,为此要求他们赔偿及道歉的诉求,法院不能支持。

  上诉:

  老人称有家长承认是孩子撞倒

  伍婆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她强调,自己跌倒与童童、丹丹的碰撞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一审法院认定她负有举证责任不合理,举证责任应该在童童、丹丹一方。

  伍婆婆还称,事发当晚,双方在派出所调解时曾商讨赔偿问题。期间,丹丹父亲承认事发是由于丹丹想推开童童,童童站不稳后退撞倒她。但在看完不完整的监控录像后,对方却一致反口。

  对此,童童、丹丹及其家长反驳称,实际上是伍婆婆自己小跑去追赶孙子才导致跌倒,听说当时过了很久都没有人去扶伍婆婆,是童童、丹丹出于好心才去扶的。

  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伍婆婆的上诉理据不足,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论焦点:

  自行摔倒还是被人撞倒?

  监控录像看不清有无发生碰撞

  伍婆婆称,从事发路段监控录像看出,她和孙子是走在童童、丹丹两人的后面,她没有跑步追孙子,是步行过马路,过了马路之后,她是原地站在摔倒的地方。

  童童、丹丹及其家长则认为,从监控录像显示,童童、丹丹是缓慢行走没有大动作,伍婆婆则走在后面,而当伍婆婆孙子跑到前面时,伍婆婆有提速可能。若童童、丹丹真有撞到伍婆婆,那么动作会很大,若往后撞到伍婆婆,伍婆婆应该是坐在地上,而事发当时伍婆婆是侧摔在地上的。

  打闹致书包发生碰撞?

  伍婆婆指出,事发过程中,童童、丹丹走在她前面,并有发生打闹。同时,童童、丹丹在公安笔录上有承认,童童因为丹丹顶撞而后退,并且明显感觉到书包有碰撞。

  对于童童、丹丹在公安的笔录,家长则指出,当时是民警问他们书包有没有动过,两人才说有,而实际上书包是没有动过的,即使书包动过也不一定会撞到伍婆婆。

  事发时双方距离多远?

  伍婆婆称,从两人的陈述可以证实他们和自己一定有身体接触,而且双方距离没有6米远。对此,童童、丹丹及其家长反驳称,虽然两个小孩之间有身体接触,但他们与伍婆婆之间没有身体接触。两个孩子年龄尚幼,对距离的概念很模糊,距离存在出入正常。

  扶老人必知:拍照、录像、找证人、报警

  老人摔倒,该不该扶?这个问题一度引起市民热议。昨日,童童父亲告诉记者,这件事发生后,他对孩子进行了心理疏导,鼓励他遇到老人摔倒施以援手是对的,“好人好事要做,但要注意方法方式”,如果没有能力帮忙就要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

  “从道义上讲,碰到老人摔倒肯定要扶”,广州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山指出,如果担心扶人后会卷入诉讼或者承担败诉等不利后果,建议在事发时保留好相关证据。

  黄山说,在上前扶人前最好先固定好现场证据。现在大家基本上都有智能手机,先对老人摔倒的现场进行拍照或拍下现场录像,做一个证据的固定。如果手中没有带智能手机,可以请周围的人给自己作证。条件允许的话,扶人的全过程也可以拍下来。

  做完这些,如果发现老人受伤严重,无论是谁撞,都需要报警处理。“在这个过程中,最好是能够拉上一两个路人作证。”黄山强调,当碰到现场情况“不对劲儿”时,比如明明不是自己撞的却遭老人当场指认,扶人者还应让现场作证的人留下联系电话,方便日后取证。
http://legal.people.com.cn/n/2015/0806/c188502-27419940.html
难道要人人安装行走记录仪?
这次法院没和稀泥
扶老人必知:拍照、录像、找证人、报警
翻滚吧,牛宝宝,劳资没空
广州法院比南京的强太多了。
三面红旗 发表于 2015-8-7 12:41
广州法院比南京的强太多了。
问题是南京案,彭宇承认了跟老人发生碰撞接触了啊。
应该告他讹诈
involute 发表于 2015-8-7 12:44
问题是南京案,彭宇承认了跟老人发生碰撞接触了啊。
彭宇那个案子后来爆出很多细节,他的确可能撞了老人,但是你看南京法院的判决书,有证据说证据就得了,搞什么根据一般常识判断没撞人干嘛去扶,就是这种扯蛋话把这事推到风口浪尖的,造成那么坏的影响。
别怕~还有未成年保护法在...
彭宇那个案子后来爆出很多细节,他的确可能撞了老人,但是你看南京法院的判决书,有证据说证据就得了,搞 ...
事实真相

刘志伟综合当事人陈述和法庭调查,向记者介绍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经诊断,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此时,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先后报警,但未能达成一致。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

当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没有说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于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

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由于事发当日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在法庭上,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中主要内容是彭宇陈述2人相撞时的情况。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彭宇不过是利用媒体绑架舆论
这个要作为案例普及,你说是别人撞你的,来吧,能证明确实是,那就该赔多少就赔多少。如果证明不了,那就不好意思,你自己摔得,如果证明了是你讹诈,那对不起了,敲诈勒索罪等着你


彭宇案的问题不是碰没碰,而是南京法官:“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彭宇案的问题不是碰没碰,而是南京法官:“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问题是南京案,彭宇承认了跟老人发生碰撞接触了啊。
2年之后的所谓承认,水分太大
shuazhi 发表于 2015-8-7 17:42
2年之后的所谓承认,水分太大
是4年以后好不好,只不过大家脑子里的想法先入为主了。

你知道真相是什么?你显然不知道。
说到彭宇案,且不论笔录失踪,当事人保密协议之类疑点,当初那位愚蠢法官的愚蠢判词才是关键,加上媒体的广泛报道,以及宣传口的无能,简直集负能量之大成。多年来“助人为乐,尊老爱幼”的宣传被这根稻草狠狠压了一下。
按照无罪推定,只要不能证明某人有罪,这人就是无罪。所以应该这样判。
按照无罪推定,只要不能证明某人有罪,这人就是无罪。所以应该这样判。
民事没有无罪推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