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法庭秩序罪修改引争议 被指开言论入罪先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2:50:14
 近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审,拟修改的扰乱法庭秩序罪或是触到了律师痛点,在法律界引起不小争议。
  草案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均以扰乱法庭秩序入罪。
  “该法条在律师界引起强烈反弹,因为是在辩审冲突不断加剧的背景下修改的,很容易被认为是针对律师制定的。”6月30日,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举办的研讨会上,王兆峰律师发言说。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认为,该条文在律师界引起强烈争议,应慎重研究和分析。在当前法制生态下,该规定可能不但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反而会撕裂法律职业共同体,可暂缓修改。
  扰乱法庭秩序罪修改触到律师痛点
  1997年《刑法》首次大修时,增加了“妨害司法罪”,包括“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两种情形。为何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增的两项扰乱法庭秩序罪的适用情形,在律师界引起极大争议?
  王兆峰律师认为,若从保护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来看,拟修改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并没有特别不当的地方。但将其放在律师被逐出法庭等辩审冲突不断加剧的背景下去观察,很容易被认为是针对律师而修改的,这就一下子触到律师的痛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也认为,增加的两项规定,其目的性比较明确:主要是对当期庭审中律师闹庭的行为进行规范,甚至作犯罪处理。
  王兆峰说,从目前庭审的状况来看,法官是法庭的主导,处于法律上的强制地位;而作为代表私权的律师的辩护权,从普遍意义上来说,并未得充分保护。“在权利天平已经向公权力倾斜的情况下,再出台该法条,不符合立法设计的目标,肯定会引起律师的争议。”
  兜底条款或沦为口袋罪
  拟修改的扰乱法庭秩序罪第四项规定,“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应按扰乱法庭秩序罪入刑。但这一兜底条款,成为法律界“炮轰”重点。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九川认为,这一兜底条款无论在解释上,还是在裁量空间上,都赋予法官过大的权力。这会使律师因一些比较轻微的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而入罪,甚至对律师正当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也可能按照这一规定入罪,这限制了律师的辩护权。
  事实上,这种兜底性的条款,在《刑法》中并非孤例,其中最典型的是《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中第四项的规定,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的行为”。
  陈兴良教授说,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一个基层法官都可以根据他的理解,把某个人的行为认定为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的行为,使非法经营罪变成口袋罪,从而使得大量没有规定的行为被入罪。
  此外,法律界还担忧,这一兜底条款,对建立公正合理的刑事诉讼程序也是一种“破坏”。
  陈兴良说,一旦该项规定审议通过,最高法、最高检作为制定司法解释的部门,可据此作出具体规定行使权力,这可能会使律师的行为,受制于法院和检察院。
  “律师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以做哪些行为,会变成不是由法律作出规定,而是由诉讼的另一方参与人规定了。这实际上是把立法权授予了最高法和最高检,是一种立法权的放弃。”陈兴良说。
  法庭言辞入罪是否必要?
  拟修改的扰乱法庭秩序罪第三项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应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论处。这意味着“侮辱、诽谤、威胁”等法庭言辞亦可入罪。
  针对此项规定,法律界质疑,若立法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威慑或者惩罚性规定,达到律师在庭审中能平和理性辩护的目的,那该项规定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雄飞认为,惩罚律师的手段有很多,如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甚至由司法部门查实后,吊销律师的行业执照。“惩戒的措施上升到刑罚是没有必要的。”
  《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刘桂明则认为,该规定若审议通过,会开言论入罪的恶劣先例。他说,侮辱罪、诽谤罪在《刑法》中已有规定,以自诉为原则,现在放到扰乱法庭秩序罪中,就变成公诉原则。“这意味着直接侵犯律师作为一个公民的言论权。”
http://news.sohu.com/20150701/n415984066.shtml近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审,拟修改的扰乱法庭秩序罪或是触到了律师痛点,在法律界引起不小争议。
  草案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均以扰乱法庭秩序入罪。
  “该法条在律师界引起强烈反弹,因为是在辩审冲突不断加剧的背景下修改的,很容易被认为是针对律师制定的。”6月30日,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举办的研讨会上,王兆峰律师发言说。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认为,该条文在律师界引起强烈争议,应慎重研究和分析。在当前法制生态下,该规定可能不但不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反而会撕裂法律职业共同体,可暂缓修改。
  扰乱法庭秩序罪修改触到律师痛点
  1997年《刑法》首次大修时,增加了“妨害司法罪”,包括“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两种情形。为何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增的两项扰乱法庭秩序罪的适用情形,在律师界引起极大争议?
  王兆峰律师认为,若从保护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来看,拟修改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并没有特别不当的地方。但将其放在律师被逐出法庭等辩审冲突不断加剧的背景下去观察,很容易被认为是针对律师而修改的,这就一下子触到律师的痛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也认为,增加的两项规定,其目的性比较明确:主要是对当期庭审中律师闹庭的行为进行规范,甚至作犯罪处理。
  王兆峰说,从目前庭审的状况来看,法官是法庭的主导,处于法律上的强制地位;而作为代表私权的律师的辩护权,从普遍意义上来说,并未得充分保护。“在权利天平已经向公权力倾斜的情况下,再出台该法条,不符合立法设计的目标,肯定会引起律师的争议。”
  兜底条款或沦为口袋罪
  拟修改的扰乱法庭秩序罪第四项规定,“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应按扰乱法庭秩序罪入刑。但这一兜底条款,成为法律界“炮轰”重点。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九川认为,这一兜底条款无论在解释上,还是在裁量空间上,都赋予法官过大的权力。这会使律师因一些比较轻微的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而入罪,甚至对律师正当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也可能按照这一规定入罪,这限制了律师的辩护权。
  事实上,这种兜底性的条款,在《刑法》中并非孤例,其中最典型的是《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中第四项的规定,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的行为”。
  陈兴良教授说,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一个基层法官都可以根据他的理解,把某个人的行为认定为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的行为,使非法经营罪变成口袋罪,从而使得大量没有规定的行为被入罪。
  此外,法律界还担忧,这一兜底条款,对建立公正合理的刑事诉讼程序也是一种“破坏”。
  陈兴良说,一旦该项规定审议通过,最高法、最高检作为制定司法解释的部门,可据此作出具体规定行使权力,这可能会使律师的行为,受制于法院和检察院。
  “律师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以做哪些行为,会变成不是由法律作出规定,而是由诉讼的另一方参与人规定了。这实际上是把立法权授予了最高法和最高检,是一种立法权的放弃。”陈兴良说。
  法庭言辞入罪是否必要?
  拟修改的扰乱法庭秩序罪第三项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应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论处。这意味着“侮辱、诽谤、威胁”等法庭言辞亦可入罪。
  针对此项规定,法律界质疑,若立法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威慑或者惩罚性规定,达到律师在庭审中能平和理性辩护的目的,那该项规定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雄飞认为,惩罚律师的手段有很多,如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甚至由司法部门查实后,吊销律师的行业执照。“惩戒的措施上升到刑罚是没有必要的。”
  《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刘桂明则认为,该规定若审议通过,会开言论入罪的恶劣先例。他说,侮辱罪、诽谤罪在《刑法》中已有规定,以自诉为原则,现在放到扰乱法庭秩序罪中,就变成公诉原则。“这意味着直接侵犯律师作为一个公民的言论权。”
http://news.sohu.com/20150701/n415984066.shtml

法律界还担忧,兜底条款,对建立公正合理的刑事诉讼程序是一种“破坏”。 刘行喆 澎湃资料
呦,踩到尾巴了?叫这么惨?
某些律师故意指示当事人家属在法庭内耍泼一边引起媒体关注引领舆论导向给法官审判施加压力,这一条罪的修订正好踩了这些人的尾巴!
这个什么杂志总编上过学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