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肃话题』香港法院判同性恋者肛交合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6 16:28:56
http://news.phoenixtv.com/phoenixtv/83882841594658816/20050825/618525.shtml


同性恋者(左)与律师庆祝胜利

凤凰卫视8月25日消息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 任职无国界医生团体的一名年青义工,指现行《刑事罪行条例》影响同性恋者维持发展长久关系,认为条例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向高院提出司法复核。高院夏正民法官昨裁定同性恋医生胜诉,明确指出禁止16岁至21岁的男同性恋者肛交的《刑事罪行条例》118条,有性取向歧视,违宪及违反《基本法》、《人权法》,有关条例贬低男同性恋者,将他们标签为不正常,严重干扰男同性恋者的私人生活自主权。

政府分析词考虑是否上诉

律政司司长梁爱诗表示,政府会研究判词才决定是否上诉,假如上诉失败,当局亦会研究是否需要修改相关条例:「如果条例不符合基本法,是要修改条例,而非修改基本法。」保安局发言人称,将与律政司研究决词;香港社会对这个议题有许多的讨论,政府会继续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

任职无国界医生义工的司法复核申索人WilliamRoyLeung(现20岁),自10岁起被同性吸引,自然产生同性恋倾向,并非有特别的经历或遭受他人压迫。他不满现行《刑事罪行条例》118条中的4项条文,令他无法与同伴发展长久关系,认为条例违宪及违反《基本法》、《人权法》。

该4项条文包括容许满16岁以上的男性与同龄的女性发生性行为,但男性在21岁以下与同性肛交则属违法,最高的刑罚是终身监禁。另即使两男性均在21岁以上,但亦不可在公众地方进行肛交,否则一经定罪,可被判监5年等。

法官指条例含有歧视成份

司法覆聆讯展开前,政府已作出让步,同意《刑事罪行条例》中3项条例,即118条H、F(2a)、J(2a)有违《基本法》及《人权法》。该3项条例,即21岁以下男性发生严重猥亵行为,即属违法;在私人地方有两个人以上在场或参与肛交或猥亵行为,也属违法。但政府坚持118条C,限制21岁以下男性肛交条文没有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

申索人称法律前应人人平等

法官夏正民因此就118条C条是否违法作出裁决,法官直指条例含有歧视成份,因为118条C指出两男进行肛交同属犯法,相反118条D却指出,男女肛交,只有男性触犯法例,女性即使是出于自愿也不构成犯法,明显对两性有不公平对待。而有关法例,亦引伸出男同性恋者未满21岁不能从事任何亲密及性交行为,但却容许异性恋者或女同性恋者作出有关行为,因此裁定条例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

法官直指条例是要阻止青年选择一些主流社会不认同的生活方式,并以重判终身监禁达至阻止目的,相反有关行为若发生在异性恋者或女同性恋者身上则完全合法。

成功挑战现行《刑事罪行条例》合法性的申索人William Roy Leung,昨午由律师陪同到高院接受记者访问,他很满意裁决结果,微笑称非常开心及感到很高兴。他称自己要求的并非甚么特别、新奇的事,每位市民在法律面对也是平等,而《基本法》及《人权法》一直保障市民有关权利。

两个月后便满21岁的申索人形容,今次的判决是他最好的生日礼物,他表示会与朋友及家人开派对庆祝,同时感谢家人的支持。他称现行法例,的确有碍他与男性朋友交往,发展长久关系,因为他无时无刻受到可能被判终身监禁的威胁。他又称,有些权利是要经过辛苦争取才能获得。至于被问及会否打算日后作同性结婚,他微笑称现仍未有女朋友或男朋友,他还年轻,结婚之事言之过早。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8-25 19:59:4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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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者(左)与律师庆祝胜利

凤凰卫视8月25日消息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 任职无国界医生团体的一名年青义工,指现行《刑事罪行条例》影响同性恋者维持发展长久关系,认为条例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向高院提出司法复核。高院夏正民法官昨裁定同性恋医生胜诉,明确指出禁止16岁至21岁的男同性恋者肛交的《刑事罪行条例》118条,有性取向歧视,违宪及违反《基本法》、《人权法》,有关条例贬低男同性恋者,将他们标签为不正常,严重干扰男同性恋者的私人生活自主权。

政府分析词考虑是否上诉

律政司司长梁爱诗表示,政府会研究判词才决定是否上诉,假如上诉失败,当局亦会研究是否需要修改相关条例:「如果条例不符合基本法,是要修改条例,而非修改基本法。」保安局发言人称,将与律政司研究决词;香港社会对这个议题有许多的讨论,政府会继续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

任职无国界医生义工的司法复核申索人WilliamRoyLeung(现20岁),自10岁起被同性吸引,自然产生同性恋倾向,并非有特别的经历或遭受他人压迫。他不满现行《刑事罪行条例》118条中的4项条文,令他无法与同伴发展长久关系,认为条例违宪及违反《基本法》、《人权法》。

该4项条文包括容许满16岁以上的男性与同龄的女性发生性行为,但男性在21岁以下与同性肛交则属违法,最高的刑罚是终身监禁。另即使两男性均在21岁以上,但亦不可在公众地方进行肛交,否则一经定罪,可被判监5年等。

法官指条例含有歧视成份

司法覆聆讯展开前,政府已作出让步,同意《刑事罪行条例》中3项条例,即118条H、F(2a)、J(2a)有违《基本法》及《人权法》。该3项条例,即21岁以下男性发生严重猥亵行为,即属违法;在私人地方有两个人以上在场或参与肛交或猥亵行为,也属违法。但政府坚持118条C,限制21岁以下男性肛交条文没有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

申索人称法律前应人人平等

法官夏正民因此就118条C条是否违法作出裁决,法官直指条例含有歧视成份,因为118条C指出两男进行肛交同属犯法,相反118条D却指出,男女肛交,只有男性触犯法例,女性即使是出于自愿也不构成犯法,明显对两性有不公平对待。而有关法例,亦引伸出男同性恋者未满21岁不能从事任何亲密及性交行为,但却容许异性恋者或女同性恋者作出有关行为,因此裁定条例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

法官直指条例是要阻止青年选择一些主流社会不认同的生活方式,并以重判终身监禁达至阻止目的,相反有关行为若发生在异性恋者或女同性恋者身上则完全合法。

成功挑战现行《刑事罪行条例》合法性的申索人William Roy Leung,昨午由律师陪同到高院接受记者访问,他很满意裁决结果,微笑称非常开心及感到很高兴。他称自己要求的并非甚么特别、新奇的事,每位市民在法律面对也是平等,而《基本法》及《人权法》一直保障市民有关权利。

两个月后便满21岁的申索人形容,今次的判决是他最好的生日礼物,他表示会与朋友及家人开派对庆祝,同时感谢家人的支持。他称现行法例,的确有碍他与男性朋友交往,发展长久关系,因为他无时无刻受到可能被判终身监禁的威胁。他又称,有些权利是要经过辛苦争取才能获得。至于被问及会否打算日后作同性结婚,他微笑称现仍未有女朋友或男朋友,他还年轻,结婚之事言之过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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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象支持者主要也是"彩虹团体"吧
咳,人家同性恋者也有性需要啊...
子陵的匪贼鸥该高兴死了
子陵的匪贼鸥该高兴死了
呵呵。。。同感!
子陵的匪贼鸥该高兴死了
  匪鸟也是同性恋?
4楼的强[em01]
你们这些,都肛交去吧
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有些讽刺
无法想象这种行为的存在
不管其他人怎么看,反正我就觉得这些是严重违背天理伦常的事情,造物主既然安排这世界上有男女之别就说明搞BLGL是变态的,违背自然规律的事情。
就算判违法,有办法限制这种行为吗?
还不如判合法,也捞个人情~~~~~~~~
好歹也要让人家有个发泄的“渠道” 啊,不过我觉得纳闷,居然男女肛交男的要判刑,女的无罪,真是不可思议,难道肛交在香港根本就是违法行为?管的也太宽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