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起诉卫计委未获立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8:26:35
5月4日,来自全国多个省市的部分失独家庭,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国家卫计委没有依法建立各项保障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将独生子女家庭置于公共政策的风险中而不顾,并请求判令对失独家庭给予经济补偿。

  5月13日,参与起诉的失独家庭收到法院寄来的“不予立案”裁定书。早报记者注意到,裁定书显示,经审查,本案所诉事项属于国家政策调整范围,所诉请求属于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完善,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不予立案。

  昨日,早报记者多次致电北京一中院,截至发稿,暂未收到回复。北京法院“12368”人工语音诉讼服务平台的一位工作人员称,“没有立案的信息”。

  或寻求全国人大帮助

  来自辽宁的失独母亲姜丽说,递交起诉状正值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他们希望通过合法渠道争取失独家庭的应有权利。

  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毛群安5月4日曾告诉早报记者,尚未收到失独家庭起诉国家卫计委的消息,但他表示,不管是组织还是公民,只要是合理合法的维权都应鼓励。

  姜丽告诉早报记者,他们不服北京一中院的裁定,正在准备上诉,也会考虑通过全国人大渠道寻求帮助。

  进入2000年以后,第一批执行独生子女政策又不幸失去孩子的家庭浮现,失独群体进入公共视野。2007年,国家出台了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满49周岁后,按规定条件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一定额度的扶助金。2014年新规实施后,又将扶助金标准提高到城市340元,农村170元。

  去年起诉也未获受理

  2008年,姜丽的独女因车祸去世。此后,她先后向国家信访局递交信访材料,向原国家计生委递交了赔偿申请。

  2014年8月11日,姜丽和其他失独父母准备起诉国家卫计委。但是北京一中院据最高法2005年的一份司法解释,未受理此案。

  姜丽称,此次起诉的事由,是国家卫计委未能履行保障失独父母生育的基本权利。

起诉状认为,原告只生了一个孩子,已完全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当失去唯一的孩子,成为失独家庭的时候,这就超出了公民的法定计划生育义务范畴,转化为公民承担国家公共政策的风险,为国家公共利益做出牺牲,这一牺牲应由国家来保障和补偿。

  姜丽认为,对不再具有生育能力的失独父母,国家只有进行行政补偿,才是履行其保障公民生育权利的合法之举,且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有规定,“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时,依法由国家给予补偿。”

  5月1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司长王海东证实,最近一些失独家庭到国家卫计委提出一些诉求。

http://news.163.com/15/0515/10/APL9ICVC00014AED.html5月4日,来自全国多个省市的部分失独家庭,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国家卫计委没有依法建立各项保障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将独生子女家庭置于公共政策的风险中而不顾,并请求判令对失独家庭给予经济补偿。

  5月13日,参与起诉的失独家庭收到法院寄来的“不予立案”裁定书。早报记者注意到,裁定书显示,经审查,本案所诉事项属于国家政策调整范围,所诉请求属于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完善,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不予立案。

  昨日,早报记者多次致电北京一中院,截至发稿,暂未收到回复。北京法院“12368”人工语音诉讼服务平台的一位工作人员称,“没有立案的信息”。

  或寻求全国人大帮助

  来自辽宁的失独母亲姜丽说,递交起诉状正值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他们希望通过合法渠道争取失独家庭的应有权利。

  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毛群安5月4日曾告诉早报记者,尚未收到失独家庭起诉国家卫计委的消息,但他表示,不管是组织还是公民,只要是合理合法的维权都应鼓励。

  姜丽告诉早报记者,他们不服北京一中院的裁定,正在准备上诉,也会考虑通过全国人大渠道寻求帮助。

  进入2000年以后,第一批执行独生子女政策又不幸失去孩子的家庭浮现,失独群体进入公共视野。2007年,国家出台了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满49周岁后,按规定条件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一定额度的扶助金。2014年新规实施后,又将扶助金标准提高到城市340元,农村170元。

  去年起诉也未获受理

  2008年,姜丽的独女因车祸去世。此后,她先后向国家信访局递交信访材料,向原国家计生委递交了赔偿申请。

  2014年8月11日,姜丽和其他失独父母准备起诉国家卫计委。但是北京一中院据最高法2005年的一份司法解释,未受理此案。

  姜丽称,此次起诉的事由,是国家卫计委未能履行保障失独父母生育的基本权利。

起诉状认为,原告只生了一个孩子,已完全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当失去唯一的孩子,成为失独家庭的时候,这就超出了公民的法定计划生育义务范畴,转化为公民承担国家公共政策的风险,为国家公共利益做出牺牲,这一牺牲应由国家来保障和补偿。

  姜丽认为,对不再具有生育能力的失独父母,国家只有进行行政补偿,才是履行其保障公民生育权利的合法之举,且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有规定,“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时,依法由国家给予补偿。”

  5月1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司长王海东证实,最近一些失独家庭到国家卫计委提出一些诉求。

http://news.163.com/15/0515/10/APL9ICVC00014AED.html
对国家而言,老龄化不是一个问题,老龄化无非是老年人生活质量不高,寿命变短。人总是要死的,老年人死了就不是问题了。但是由于前三十年的鼓励生育和后三十年的计划生育造成的老龄人口高峰的代价肯定要有人承担,这个代价国家肯定不会承担,因为特权阶层根本不用担心养老问题。最终老龄化的代价将主要由失独父母、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老年人口来承受,他们这一辈人将很难安享晚年,基本上都会缺少照顾,看病、安养都会成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