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军扬言进入南海岛礁12海里以内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1:12:35


我们先看看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的一些相关条款: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 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3. 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第五条
正常基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六条
礁石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第十三条
低潮高地
  1. 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2. 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

第六十条
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1.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应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
  (a)人工岛屿;
  (b) 为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目的和其他经济目的的设施和结构;
  (c) 可能干扰沿海国在区内行使权利的设施和结构。
  2. 沿海国对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应有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的法律和规章方面的管辖权。
  3. 这种人工岛屿、设施或结构的建造,必须妥为通知,并对其存在必须维持永久性的警告方法。已被放弃或不再使用的任何设施或结构,应予以撤除,以确保航行安 全,同时考虑到主管国际组织在这方面制订的任何为一般所接受的国际标准。这种撤除也应适当地考虑到捕鱼、海洋环境的保护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尚未全部 撤除的任何设施或结构的深度、位置和大小应妥为公布。
  4. 沿海国可于必要时在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周围设置合理的安全地带,并可在该地带中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航行以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
  5. 安全地带的宽度应由沿海国参照可适用的国际标准加以确定。这种地带的设置应确保其与人工岛屿、设施或结构的性质和功能有合理的关联;这种地带从人工岛屿、 设施或结构的外缘各点量起,不应超过这些人工岛屿、设施或结构周围五百公尺的距离,但为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所许可或主管国际组织所建议者除外。安全地带的 范围应妥为通知。
  6. 一切船舶都必须尊重这些安全地带,并应遵守关于在人工岛屿、设施、结构和安全地带附近航行的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
  7. 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其周围的安全地带,不得设在对使用国际航行必经的公认海道可能有干扰的地方。
  8. 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不具有岛屿地位。它们没有自己的领海,其存在也不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当然,中国只是有条件地加入了该公约,而美帝似乎还没有加入该公约。。。
中国加入该条约时的声明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我们先看看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的一些相关条款: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 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3. 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第五条
正常基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六条
礁石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第十三条
低潮高地
  1. 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2. 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

第六十条
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1.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应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
  (a)人工岛屿;
  (b) 为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目的和其他经济目的的设施和结构;
  (c) 可能干扰沿海国在区内行使权利的设施和结构。
  2. 沿海国对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应有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的法律和规章方面的管辖权。
  3. 这种人工岛屿、设施或结构的建造,必须妥为通知,并对其存在必须维持永久性的警告方法。已被放弃或不再使用的任何设施或结构,应予以撤除,以确保航行安 全,同时考虑到主管国际组织在这方面制订的任何为一般所接受的国际标准。这种撤除也应适当地考虑到捕鱼、海洋环境的保护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尚未全部 撤除的任何设施或结构的深度、位置和大小应妥为公布。
  4. 沿海国可于必要时在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周围设置合理的安全地带,并可在该地带中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航行以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
  5. 安全地带的宽度应由沿海国参照可适用的国际标准加以确定。这种地带的设置应确保其与人工岛屿、设施或结构的性质和功能有合理的关联;这种地带从人工岛屿、 设施或结构的外缘各点量起,不应超过这些人工岛屿、设施或结构周围五百公尺的距离,但为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所许可或主管国际组织所建议者除外。安全地带的 范围应妥为通知。
  6. 一切船舶都必须尊重这些安全地带,并应遵守关于在人工岛屿、设施、结构和安全地带附近航行的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
  7. 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其周围的安全地带,不得设在对使用国际航行必经的公认海道可能有干扰的地方。
  8. 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不具有岛屿地位。它们没有自己的领海,其存在也不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当然,中国只是有条件地加入了该公约,而美帝似乎还没有加入该公约。。。
中国加入该条约时的声明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中国只是有条件地加入了该公约,而美帝似乎还没有加入该公约


我们再来看看无害通过:
第十七条
无害通过权
  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第十八条
通过的意义
  1. 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
  (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b) 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2. 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
第十九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1. 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2. 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b)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c) 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 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g)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h) 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i) 任何捕鱼活动;
  (j) 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k) 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l) 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
  如果任何军舰不遵守沿海国关于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而且不顾沿海国向其提出遵守法律和规章的任何要求,沿海国可要求该军舰立即离开领海。


我们再来看看无害通过:
第十七条
无害通过权
  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第十八条
通过的意义
  1. 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
  (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b) 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2. 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
第十九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1. 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2. 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b)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c) 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 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g)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h) 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i) 任何捕鱼活动;
  (j) 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k) 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l) 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
  如果任何军舰不遵守沿海国关于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而且不顾沿海国向其提出遵守法律和规章的任何要求,沿海国可要求该军舰立即离开领海。


综上,如果区域属于我国领海范围内,我们当然可以警告、阻止美国军舰进入岛礁12海里范围内;但我们的低潮高地(即退潮时才露出海面的礁石)及在低潮高地上填海建设的人工岛恐怕没有拥有领海的法律地位吧?这样一来,美帝在我们有些人工岛附近游弋挑衅也就是合法的了,(但有些属于本来有岛现在加以扩建的,如永兴岛、‘石岛等,则应拥有12海里领海),正如我们可以在宫古海峡等地合法的挑衅鬼子一样,美帝军舰飞机也可以在礁石上填出的赤瓜岛、永暑岛附近和上空合法的挑衅TG........

综上,如果区域属于我国领海范围内,我们当然可以警告、阻止美国军舰进入岛礁12海里范围内;但我们的低潮高地(即退潮时才露出海面的礁石)及在低潮高地上填海建设的人工岛恐怕没有拥有领海的法律地位吧?这样一来,美帝在我们有些人工岛附近游弋挑衅也就是合法的了,(但有些属于本来有岛现在加以扩建的,如永兴岛、‘石岛等,则应拥有12海里领海),正如我们可以在宫古海峡等地合法的挑衅鬼子一样,美帝军舰飞机也可以在礁石上填出的赤瓜岛、永暑岛附近和上空合法的挑衅TG........
永暑礁有干出礁,以此为基点,是可以划领海的。没有干出礁的低潮高地,在海洋公约前多少年就宣布是中国领土了,不受海洋法公约制约
别扯了,王师不愿和中国渔民在南沙联欢。航母编队不来了。
昨天同背景的话题但不同角度的话题,即是如何才打得赢那个贴是正道。
美国不承认海洋法公约。
我们就进入钓鱼岛三海里
TAPLH007 发表于 2015-5-17 17:52
别扯了,王师不愿和中国渔民在南沙联欢。航母编队不来了。
克里说了什么来着??
   
自己去看新闻。
楼主想说明什么?国际法对于美国来说就是狗屁。
伊拉克就是例子。
长弓骑士 发表于 2015-5-17 18:31
楼主想说明什么?国际法对于美国来说就是狗屁。
伊拉克就是例子。
美国是说尊重伊拉克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可惜萨达姆是独裁者不能代表伊拉克这个伟大的国家,因次美国前来帮助伊拉克人民更换领导人,以便更好滴维护伊拉克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楼主想说明什么?国际法对于美国来说就是狗屁。
伊拉克就是例子。
国际法还是要用的。

摆出流氓样子完全无视国际法吃相太难看

赞楼主及楼上各位考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