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懂法律的过来鉴定鉴定这是什么情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3:33:23
http://bbs.nju.edu.cn/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被告人)马一斯哈克,别名马国虎,男, 1988年1月19日出生,回族,小学文
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和政县新营乡炭市村七社10号。
    (原审被告人)王林,别名王虎,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
民,住甘肃省和政县新营乡闫菜坪村八社17号。
    (原审被告人)罗排善,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甘
肃省和政县城关镇麻藏村台新社8号。
    (原审被告人)马他黑,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回族,文盲,农民,住甘肃省和政
县新营乡大庄村十一社3号。
    (原审被告人)马热苏里,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
甘肃省和政县新营乡河沿村十三社7至1号。
    (原审被告人)王社木苏,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住甘肃省和政县新营乡闫菜坪村九社9号。
    (原审被告人)马么力克,别名马力克,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程
度,农民,住甘肃省临夏县刁祁乡尕沟村六社11号。
    (原审被告人)高若力有,男,1972年7月7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
甘肃省临夏县刁祁乡兰达村十社35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12日被青海省茫崖矿区人
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5月26日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马哈三,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
省和政县新营乡炭市村六社2号。
    原审被告人高黑麦,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
省临夏县刁祁乡兰达村十社38号。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
人马一斯哈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冲击
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
意毁坏财物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马哈三犯参加黑
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罗排善犯参加黑社
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他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热苏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
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社木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
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么力克犯参加黑社会
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高合力录犯聚
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高若力有犯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高
黑麦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哎有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1年8月13日作出(201
1)开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一斯哈克、王林、罗排善、马他黑、马热苏
里、王社木苏、马么力克、高若力有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
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2009年以来,被告人马一斯哈克、王林为获取经济利益,组织被告人马哈三、罗排
善、马他黑、马热苏里、王社木苏、马么力克等在郑州经营拉面的回族人员成立了兰州拉
面协会。马一斯哈克、王林作为协会的领导者,要求加入协会的成员交纳一百元会费,当
协会成员经营的兰州拉面馆和他人发生矛盾后,由二人带领或指使组织成员出面解决,并
对不服从命令和通知未到的组织成员给予罚款,由此,形成了较稳定的组织。
    马一斯哈克、王林领导该组织通过采取暴力、威胁、围堵等手段,先后在郑州市郑东
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济区、金水区一带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冲击国
家机关等违法犯罪活动,肆意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马哈三、罗排善、马他黑积极参
与,马热苏里、王社木苏、马么力克作为一般成员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他们以挑
起民族矛盾为借口,对抗政府管理,阻挠政府依法行政,多次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
进而以索要赔偿及解决民族问题为幌子,强行向受害人或有关单位索要钱款,获取非法经
济利益,其中一部分留存,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相关单位和群众形成
了极强的心理威慑,严重扰乱了该区域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

    二、聚众斗殴
    2011年3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高合力录因其经营的拉面馆离撒拉族人所开拉面馆较近
,与对方多次协商未果担心被砸,即购买木棍并纠集被告人高若力有、马么力克、马一斯
哈克、王林、马哈三、马热苏里、王哎有卜等人过来帮忙。当日中午,双方各纠集30余人
手持棍棒、砖头争执不休,准备械斗,后经民警调解双方离开。当日晚11时50分许,张胡
才伙同韩乙地日、韩乙四么力、韩亥比卜、韩才力木、韩哈入尼、韩而乙布、韩四力哈、
韩亥子日等40余人手持棍棒、砖头等器械将高合力录经营的拉面馆(位于郑东新区通泰路
宏昌街)门头、桌椅等物品砸毁,并将高合力录的左肩膀、马么力克的腿部和肩膀打伤。
高合力录等人不顾民警的极力劝阻,伙同高若力有、马么力克、马一斯哈克、王林、马哈
三、马热苏里、王哎有卜等30余人手持棍棒、砖头将韩乙四么力开的兰州拉面馆(位于宏
图街十里铺街)玻璃门砸烂、部分店内物品砸毁。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904元


    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1、2009年12月5日13时许,贾河村村民孟祥增、张一某、孟铁棍在郑州市惠济区开元
路三全食品厂对面马肖龙(另案处理)经营的兰州拉面馆就餐时,因上饭较慢与店内工作
人员发生争执后被马肖龙等人殴打。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新城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
场处理,当民警正在进行询问时,被告人马一斯哈克不听民警劝阻对张一某进行殴打,后
民警将马一斯哈克、张一某等人带回派出所处理。当日14时许,马肖龙带人冲进新城派出
所值班大厅,并打电话继续纠集人员。15时许,被告人王林纠集被告人罗排善、马他黑、
马么力克等二十余人将该所大门跺坏后冲进派出所,将派出所内茶几、桌子、烟灰缸、天
花板砸碎,并将正接受询问的马肖龙及马一斯哈克抢走,当民警劝阻时,又对民警推搡辱
骂,马肖龙将民警刘豪脸部跺伤,马一斯哈克、王林、罗排善、马他黑等人对巡防队员进
行殴打,致贾利文面部受伤,杨磊腹部等多处受伤,并将张某衣服脱掉后追打,致张某腰
部等多处受伤,还迫使民警将张某用手铐铐到栏杆上。其他民警陆续到达后,马一斯哈克
、王林、罗排善、马他黑等人又在派出所院内和民警对峙至次日凌晨1时许,至马一斯哈克
等人强行向新城派出所索要人民币6000元后离开。

    2、2010年12月5日20时许,在被告人马热苏里经营的兰州拉面馆(位于郑东新区五洲
小区)就餐的于某、刘延伟因琐事发生厮打,后民警将涉案人员传唤至中队处理。21时许
,马热苏里以店内物品被损坏为由,纠集十余人冲进郑州市公安局郑东第一分局治安管理
服务大队四中队值班大厅,无理吵闹,扰乱办公秩序,并以纠集人员到中队闹事相要挟要
求赔偿损失2万元,直至凌晨2时许离开。次日15时许,马热苏里伙同被告人马一斯哈克、
马哈三、马他黑、王社木苏等二十余人,多次冲进四中队大厅起哄闹事,致使该中队接处
警、户籍管理工作无法进行,办公秩序严重混乱。迫于威胁,于某一方赔偿马热苏里人民
币8000元。

    3、2010年12月10日,在王尔洒经营的拉面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沙门村)就餐的孙红
霞等人因琐事与王尔洒发生纠纷,并将王尔洒打伤,后王义文(王尔洒的儿子)用刀将程
某肩部砍伤,程伤后到煤炭医院治疗,王义文伙同被告人王林、马一斯哈克、马哈三等人
到煤炭医院对程某殴打,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柳林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程某带至杨君刘
警务室,王林又带领二、三十人连续两天围堵杨君刘警务室,阻挠民警正常办公,还多次
冲进警务室推搡、辱骂民警,要求必须在警务室处理问题,不能拘留王义文,并赔偿王义
文人民币6万元,否则将有更多的回民围堵警务室。后派出所被迫协调程某赔偿王义文人民
币3万元。

    4、2010年8月18日18时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吴某带领于一某等
人到被告人王林经营的拉面馆执法时,王林、古丽拒不配合,至20时许因工作无法进行而
离去。22时许,王林纠集被告人马一斯哈克、马哈三、罗排善、王社木苏等五十余人以影
响其做生意要求赔偿为由,冲进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行政执法局,跺坏门锁冲进房间,将
吴某、于一某强行拉至值班室并进行谩骂、推搡,限制人身自由达5个小时,期间,王林等
人以控制吴某、于一某人身自由和围堵管委会、到上级机关聚集相威胁,提出索要18万元
赔偿款。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王林等人向执法局索要人民币7500元后方离开。

    5、2011年1月10日13时许,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秦庄村中街的澳丝兰超市,郭
某、秦金波夫妇因被告人王林挂着秦金波的衣服发生纠纷,后双方厮打,和王林一起的被
告人马一斯哈克被打伤后,王林、马一斯哈克又纠集他人对郭某、秦金波殴打,致使郭某
受伤。民警出警后将秦金波带回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石佛接警点询问,
王林、马一斯哈克遂纠集马哈三、马他黑、罗排善、马热苏里、王社木苏等二十余人围堵
石佛接警点,王林、马一斯哈克提出必须对其赔偿,并带人将接警点的房门跺开后冲入,
企图对正在接受询问的秦金波进行殴打,声称如不答应赔偿要求,将会聚集更多的回民。
为平息事端、尽快恢复办公秩序,该接警点被迫协调秦金波赔偿马一斯哈克人民币1.5万元



    四、寻衅滋事
    1、2010年4月1日中午,在罗红经营的兰州拉面馆(郑州市惠济区东赵村中街),东赵
村村民孙和顺、黑建平夫妇等人在此吃饭时,该饭店老板罗小强(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
王林、罗排善等人以孙和顺酒后在饭店门口小便为由,对孙和顺进行殴打,致使孙和顺头
部受伤,后经鉴定已构成轻伤。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新城派出所在处理此案时,罗小强
、王林等人拒不承认。后新城派出所为平息事态,协调东赵村村委会支付孙和顺人民币10
00元。

    2、2010年9月14日,在罗红经营的兰州拉面馆(郑州市惠济区东赵村中街),卞玉超
、卞俊龙等五人因结账问题与罗小强等人发生争执,罗小强等人持凳子将卞玉超、卞俊龙
打伤。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新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向宋一某了解情况时,被告人马一
斯哈克、王林及其纠集的马哈三、罗排善等人用凳子、啤酒瓶对宋一某、宋二某进行殴打
,致宋一某头部、宋二某右胳膊受伤。民警要求参与打架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时,
马一斯哈克、王林、罗小强又打电话纠集四、五十名回民,并买来两捆木棍,以阻挠民警
执法。

    3、2009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在被告人马他黑经营的拉面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马头
岗杓袁村),马他黑和汪学朋因装修拉面馆问题发生纠纷,马他黑等人对汪学朋、汪体升
等人进行追打,当汪学朋报警被带至派出所询问后,马他黑仍不罢休,伙同被告人王林、
马一斯哈克、王社木苏、马热苏里等几十人围堵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马头岗派出所,王
林、马他黑带人从派出所一楼冲到二楼,企图在派出所内对汪学朋进行殴打,且要汪学朋
赔偿3000元。为平息事端、尽快恢复办公秩序,派出所被迫协调汪学朋赔偿马他黑人民币
1000元。

    4、2010年8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马他黑以吉俊省在其经营的拉面店门口停放的车辆
影响生意为由,将车轮胎气放掉并索要5000元。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马头岗派出所民警
接吉俊省报警出警后,马他黑纠集被告人王林、王社木苏等人围堵该车5个小时,并向派出
所威胁如不赔偿,将会通知更多的老乡前来围堵,到时派出所不好处理,并由王林出面索
要赔偿款,后马头岗派出所被迫给王林等人人民币2000元。


    五、妨害公务
    2010年9月15日10时许,因被告人王林经营的拉面馆(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
达路与化工路交叉口向北)私用煤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执法队李某、
陈某等人到该店检查,王林拒不配合,并对李某、陈某追逐、殴打。12时许,王林又纠集
马哈三、罗排善、王社木苏等二十余人围堵办事处,以办事处将其物品损坏为由向办事处
索要人民币4万元,声称如不赔偿将会继续堵门。 18时许,石佛办事处为防止事态扩大,
激化民族矛盾,被迫给王林人民币4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马一斯哈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
王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
;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
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马哈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
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
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罗排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马他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马热苏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
事处罚;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社木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马么力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高合力录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高若力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高黑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
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哎有卜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一斯哈克、王林借兰州拉面协会之名,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
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并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一定的经济利
益,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上诉人罗排善、马他黑、原审被告人马哈三积极参加该组织,上诉人马热苏里、王社木
苏、马么力克参加该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马一斯哈克、王林、
马哈三、马热苏里、马么力克、高合力录、高若力有、高黑麦、王哎有卜持械聚众斗殴,
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马一斯哈克、王林、马哈三、罗排善、马他黑、马热苏里、
王社木苏、马么力克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严重影响工作秩序
,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马一斯哈克、王林、马哈三、罗排善、马他黑、
马热苏里、王社木苏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
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林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
成妨害公务罪。马一斯哈克、王林、马哈三、罗排善、马他黑、马热苏里、王社木苏、马
么力克均系一人犯数罪,应实行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
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一斯哈克、王林、罗排善、马他黑、马热苏里、王社木苏、高若力
有、马么力克的上诉理由及马么力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青峰
    审 判 员 冯 进
    代理审判员 马 杰
    二○一五年三月六日http://bbs.nju.edu.cn/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被告人)马一斯哈克,别名马国虎,男, 1988年1月19日出生,回族,小学文
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和政县新营乡炭市村七社10号。
    (原审被告人)王林,别名王虎,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
民,住甘肃省和政县新营乡闫菜坪村八社17号。
    (原审被告人)罗排善,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甘
肃省和政县城关镇麻藏村台新社8号。
    (原审被告人)马他黑,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回族,文盲,农民,住甘肃省和政
县新营乡大庄村十一社3号。
    (原审被告人)马热苏里,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
甘肃省和政县新营乡河沿村十三社7至1号。
    (原审被告人)王社木苏,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住甘肃省和政县新营乡闫菜坪村九社9号。
    (原审被告人)马么力克,别名马力克,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程
度,农民,住甘肃省临夏县刁祁乡尕沟村六社11号。
    (原审被告人)高若力有,男,1972年7月7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
甘肃省临夏县刁祁乡兰达村十社35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12日被青海省茫崖矿区人
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5月26日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马哈三,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
省和政县新营乡炭市村六社2号。
    原审被告人高黑麦,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
省临夏县刁祁乡兰达村十社38号。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
人马一斯哈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冲击
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
意毁坏财物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马哈三犯参加黑
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罗排善犯参加黑社
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他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热苏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
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社木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
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么力克犯参加黑社会
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高合力录犯聚
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高若力有犯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高
黑麦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哎有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1年8月13日作出(201
1)开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一斯哈克、王林、罗排善、马他黑、马热苏
里、王社木苏、马么力克、高若力有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
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2009年以来,被告人马一斯哈克、王林为获取经济利益,组织被告人马哈三、罗排
善、马他黑、马热苏里、王社木苏、马么力克等在郑州经营拉面的回族人员成立了兰州拉
面协会。马一斯哈克、王林作为协会的领导者,要求加入协会的成员交纳一百元会费,当
协会成员经营的兰州拉面馆和他人发生矛盾后,由二人带领或指使组织成员出面解决,并
对不服从命令和通知未到的组织成员给予罚款,由此,形成了较稳定的组织。
    马一斯哈克、王林领导该组织通过采取暴力、威胁、围堵等手段,先后在郑州市郑东
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济区、金水区一带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冲击国
家机关等违法犯罪活动,肆意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马哈三、罗排善、马他黑积极参
与,马热苏里、王社木苏、马么力克作为一般成员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他们以挑
起民族矛盾为借口,对抗政府管理,阻挠政府依法行政,多次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
进而以索要赔偿及解决民族问题为幌子,强行向受害人或有关单位索要钱款,获取非法经
济利益,其中一部分留存,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相关单位和群众形成
了极强的心理威慑,严重扰乱了该区域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

    二、聚众斗殴
    2011年3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高合力录因其经营的拉面馆离撒拉族人所开拉面馆较近
,与对方多次协商未果担心被砸,即购买木棍并纠集被告人高若力有、马么力克、马一斯
哈克、王林、马哈三、马热苏里、王哎有卜等人过来帮忙。当日中午,双方各纠集30余人
手持棍棒、砖头争执不休,准备械斗,后经民警调解双方离开。当日晚11时50分许,张胡
才伙同韩乙地日、韩乙四么力、韩亥比卜、韩才力木、韩哈入尼、韩而乙布、韩四力哈、
韩亥子日等40余人手持棍棒、砖头等器械将高合力录经营的拉面馆(位于郑东新区通泰路
宏昌街)门头、桌椅等物品砸毁,并将高合力录的左肩膀、马么力克的腿部和肩膀打伤。
高合力录等人不顾民警的极力劝阻,伙同高若力有、马么力克、马一斯哈克、王林、马哈
三、马热苏里、王哎有卜等30余人手持棍棒、砖头将韩乙四么力开的兰州拉面馆(位于宏
图街十里铺街)玻璃门砸烂、部分店内物品砸毁。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904元


    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1、2009年12月5日13时许,贾河村村民孟祥增、张一某、孟铁棍在郑州市惠济区开元
路三全食品厂对面马肖龙(另案处理)经营的兰州拉面馆就餐时,因上饭较慢与店内工作
人员发生争执后被马肖龙等人殴打。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新城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
场处理,当民警正在进行询问时,被告人马一斯哈克不听民警劝阻对张一某进行殴打,后
民警将马一斯哈克、张一某等人带回派出所处理。当日14时许,马肖龙带人冲进新城派出
所值班大厅,并打电话继续纠集人员。15时许,被告人王林纠集被告人罗排善、马他黑、
马么力克等二十余人将该所大门跺坏后冲进派出所,将派出所内茶几、桌子、烟灰缸、天
花板砸碎,并将正接受询问的马肖龙及马一斯哈克抢走,当民警劝阻时,又对民警推搡辱
骂,马肖龙将民警刘豪脸部跺伤,马一斯哈克、王林、罗排善、马他黑等人对巡防队员进
行殴打,致贾利文面部受伤,杨磊腹部等多处受伤,并将张某衣服脱掉后追打,致张某腰
部等多处受伤,还迫使民警将张某用手铐铐到栏杆上。其他民警陆续到达后,马一斯哈克
、王林、罗排善、马他黑等人又在派出所院内和民警对峙至次日凌晨1时许,至马一斯哈克
等人强行向新城派出所索要人民币6000元后离开。

    2、2010年12月5日20时许,在被告人马热苏里经营的兰州拉面馆(位于郑东新区五洲
小区)就餐的于某、刘延伟因琐事发生厮打,后民警将涉案人员传唤至中队处理。21时许
,马热苏里以店内物品被损坏为由,纠集十余人冲进郑州市公安局郑东第一分局治安管理
服务大队四中队值班大厅,无理吵闹,扰乱办公秩序,并以纠集人员到中队闹事相要挟要
求赔偿损失2万元,直至凌晨2时许离开。次日15时许,马热苏里伙同被告人马一斯哈克、
马哈三、马他黑、王社木苏等二十余人,多次冲进四中队大厅起哄闹事,致使该中队接处
警、户籍管理工作无法进行,办公秩序严重混乱。迫于威胁,于某一方赔偿马热苏里人民
币8000元。

    3、2010年12月10日,在王尔洒经营的拉面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沙门村)就餐的孙红
霞等人因琐事与王尔洒发生纠纷,并将王尔洒打伤,后王义文(王尔洒的儿子)用刀将程
某肩部砍伤,程伤后到煤炭医院治疗,王义文伙同被告人王林、马一斯哈克、马哈三等人
到煤炭医院对程某殴打,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柳林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程某带至杨君刘
警务室,王林又带领二、三十人连续两天围堵杨君刘警务室,阻挠民警正常办公,还多次
冲进警务室推搡、辱骂民警,要求必须在警务室处理问题,不能拘留王义文,并赔偿王义
文人民币6万元,否则将有更多的回民围堵警务室。后派出所被迫协调程某赔偿王义文人民
币3万元。

    4、2010年8月18日18时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吴某带领于一某等
人到被告人王林经营的拉面馆执法时,王林、古丽拒不配合,至20时许因工作无法进行而
离去。22时许,王林纠集被告人马一斯哈克、马哈三、罗排善、王社木苏等五十余人以影
响其做生意要求赔偿为由,冲进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行政执法局,跺坏门锁冲进房间,将
吴某、于一某强行拉至值班室并进行谩骂、推搡,限制人身自由达5个小时,期间,王林等
人以控制吴某、于一某人身自由和围堵管委会、到上级机关聚集相威胁,提出索要18万元
赔偿款。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王林等人向执法局索要人民币7500元后方离开。

    5、2011年1月10日13时许,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秦庄村中街的澳丝兰超市,郭
某、秦金波夫妇因被告人王林挂着秦金波的衣服发生纠纷,后双方厮打,和王林一起的被
告人马一斯哈克被打伤后,王林、马一斯哈克又纠集他人对郭某、秦金波殴打,致使郭某
受伤。民警出警后将秦金波带回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石佛接警点询问,
王林、马一斯哈克遂纠集马哈三、马他黑、罗排善、马热苏里、王社木苏等二十余人围堵
石佛接警点,王林、马一斯哈克提出必须对其赔偿,并带人将接警点的房门跺开后冲入,
企图对正在接受询问的秦金波进行殴打,声称如不答应赔偿要求,将会聚集更多的回民。
为平息事端、尽快恢复办公秩序,该接警点被迫协调秦金波赔偿马一斯哈克人民币1.5万元



    四、寻衅滋事
    1、2010年4月1日中午,在罗红经营的兰州拉面馆(郑州市惠济区东赵村中街),东赵
村村民孙和顺、黑建平夫妇等人在此吃饭时,该饭店老板罗小强(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
王林、罗排善等人以孙和顺酒后在饭店门口小便为由,对孙和顺进行殴打,致使孙和顺头
部受伤,后经鉴定已构成轻伤。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新城派出所在处理此案时,罗小强
、王林等人拒不承认。后新城派出所为平息事态,协调东赵村村委会支付孙和顺人民币10
00元。

    2、2010年9月14日,在罗红经营的兰州拉面馆(郑州市惠济区东赵村中街),卞玉超
、卞俊龙等五人因结账问题与罗小强等人发生争执,罗小强等人持凳子将卞玉超、卞俊龙
打伤。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新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向宋一某了解情况时,被告人马一
斯哈克、王林及其纠集的马哈三、罗排善等人用凳子、啤酒瓶对宋一某、宋二某进行殴打
,致宋一某头部、宋二某右胳膊受伤。民警要求参与打架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时,
马一斯哈克、王林、罗小强又打电话纠集四、五十名回民,并买来两捆木棍,以阻挠民警
执法。

    3、2009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在被告人马他黑经营的拉面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马头
岗杓袁村),马他黑和汪学朋因装修拉面馆问题发生纠纷,马他黑等人对汪学朋、汪体升
等人进行追打,当汪学朋报警被带至派出所询问后,马他黑仍不罢休,伙同被告人王林、
马一斯哈克、王社木苏、马热苏里等几十人围堵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马头岗派出所,王
林、马他黑带人从派出所一楼冲到二楼,企图在派出所内对汪学朋进行殴打,且要汪学朋
赔偿3000元。为平息事端、尽快恢复办公秩序,派出所被迫协调汪学朋赔偿马他黑人民币
1000元。

    4、2010年8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马他黑以吉俊省在其经营的拉面店门口停放的车辆
影响生意为由,将车轮胎气放掉并索要5000元。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马头岗派出所民警
接吉俊省报警出警后,马他黑纠集被告人王林、王社木苏等人围堵该车5个小时,并向派出
所威胁如不赔偿,将会通知更多的老乡前来围堵,到时派出所不好处理,并由王林出面索
要赔偿款,后马头岗派出所被迫给王林等人人民币2000元。


    五、妨害公务
    2010年9月15日10时许,因被告人王林经营的拉面馆(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
达路与化工路交叉口向北)私用煤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执法队李某、
陈某等人到该店检查,王林拒不配合,并对李某、陈某追逐、殴打。12时许,王林又纠集
马哈三、罗排善、王社木苏等二十余人围堵办事处,以办事处将其物品损坏为由向办事处
索要人民币4万元,声称如不赔偿将会继续堵门。 18时许,石佛办事处为防止事态扩大,
激化民族矛盾,被迫给王林人民币4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马一斯哈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
王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
;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
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马哈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
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
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罗排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马他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马热苏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
事处罚;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社木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马么力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高合力录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高若力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高黑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
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哎有卜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一斯哈克、王林借兰州拉面协会之名,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
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并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一定的经济利
益,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上诉人罗排善、马他黑、原审被告人马哈三积极参加该组织,上诉人马热苏里、王社木
苏、马么力克参加该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马一斯哈克、王林、
马哈三、马热苏里、马么力克、高合力录、高若力有、高黑麦、王哎有卜持械聚众斗殴,
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马一斯哈克、王林、马哈三、罗排善、马他黑、马热苏里、
王社木苏、马么力克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严重影响工作秩序
,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马一斯哈克、王林、马哈三、罗排善、马他黑、
马热苏里、王社木苏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
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林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
成妨害公务罪。马一斯哈克、王林、马哈三、罗排善、马他黑、马热苏里、王社木苏、马
么力克均系一人犯数罪,应实行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
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一斯哈克、王林、罗排善、马他黑、马热苏里、王社木苏、高若力
有、马么力克的上诉理由及马么力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青峰
    审 判 员 冯 进
    代理审判员 马 杰
    二○一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