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贩因卖仿真枪获刑拒绝撤诉 为求无罪坚持上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12:10:18
 南都记者曹晶晶 小贩卖20支仿真枪被判十年后撤诉一案再起波澜,在越秀法院准许越秀检察院撤诉的情况下,小贩王国其为了拿到无罪判决,出人意料地坚持上诉,案件将于4月21日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据此,案件在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复核、重审一审、马上迎来重审的二审程序,这是该案件六年来的第六次审理。

  在检方撤诉后反而上诉

  2009年10月,在广州一德路玩具市场卖了一个月仿真枪的王国其被警方带走,让他意外的是,他摆摊贩卖的20支仿真枪,有18支被鉴定为真枪,而这些枪在他眼里,不过是一些伤不了人的玩具。

  随后,越秀区法院一审认定王国其非法买卖枪支18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广州市中院在二审里也维持了这一判决。2012年8月,王国其的命运出现了转机———广州市中院启动了案件的再审程序,八个月后,刑期从原来的十年改成了四年,由于改判的刑期低于法定刑以下,案件要经过广东省高院复核,由最高院核准才能生效。

  2014年6月,广东省高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再审结果,发回一审判决的法院———越秀法院重审案件。在重审期间,越秀区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王国其的起诉,越秀区法院裁定允许撤诉。

  王国其并未满足于检察院撤诉的结果,他在法院裁定后判决的第九天提交了上诉状。记者看到,王国其在上诉状中要求撤销越秀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法院改判涉案的仿真枪不属于枪支、王国其并无非法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并据此判决其无罪。

  “撤诉后从理论上讲,还有重新起诉王国其的可能性,如果是无罪判决,对王国其的心理抚慰会好很多,也算是对六年六审有个交待。不过,两种结果的国家赔偿机关没有改变,都是广州中院,因为是中院的二审生效判决让王国其坐了四年牢。”王国其的辩护律师周玉忠分析。

  至于撤诉的原因,越秀检察院提交给越秀法院的申请中写的是“证据发生变化”。“这案件的证据五年没一点变化,不知道越秀检察院所说的证据变化是什么?”周玉忠表示不解。南都记者曾试图联系越秀检察院的主办检察官,但得到的回复是案情过于复杂,不方便接受采访。至于以后会不会重新起诉王国其,越秀检察院也表示不方便透露。

  周玉忠表示,王国其的案件非常特殊,在他职业十几年生涯里,还是第一次看到检察院撤诉后,被告人继续上诉的情况。一般程序性二审案件都是法院书面审理,广州中院这次决定开庭审理,也说明了案件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本次审理不判决是否有罪

  今年3月初,广州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与王国其见面,询问了案情及王国其的诉求。王国其依旧表示希望拿到无罪判决:“撤诉总感觉有些不清不楚的,我还是想拿个无罪的判决书,还想让法院说清楚,我卖的仿真枪到底是不是枪。”

  据一名检察官分析,广州中院本次的二审主要审理越秀法院裁定的合法性,为程序性审理,因此,不会宣判王国其有罪或者无罪。如果广州市中院认为越秀法院的裁定没有问题,将维持一审裁定。如果广州市中院认为一审裁定有问题,将撤销一审裁定,发回越秀法院重审。届时,越秀区法院将重新判决王国其是否有罪。

  焦点


  鉴枪标准收紧 仿真枪变“真枪”

  什么是枪?什么是仿真枪?王国其是在监狱里才搞清楚的。根据《枪支致伤力依据》、《仿真枪认定标准》等规定,现行具体的区分标准是枪口比动能:0.16J/cm 2<枪口比动能<1.8J/cm 2的,为仿真枪;枪口比动能≥1.8J/cm 2的,为枪支。

  新旧标准相差近十倍

  此前,枪的鉴定标准适用的是公安部2001年8月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规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 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仿真枪的制造越来越泛滥,威力也越来越大,国家开始加大管理力度。

  2007年10月公安部出台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依据》,其中第3.2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J/cm 2。
 旧的鉴定标准在2010年被彻底废止。新旧规定之间的差别到底有多少?中国刑警学院、福建警察学院的三名刑事专业科技人员曾经做过研究,认定《枪支致伤力依据》的1.8J/cm 2标准仅为原标准的1/10左右。而王国其犯案的时候恰恰就是新旧两个鉴定标准都有效的时间段内。

  中国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志军在2013年发表的论文《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一文指出,官方的新标准与民众的普遍认知相差悬殊。

  部分仿真枪达到新标准

  周玉忠指出:“公安部大幅度收紧枪支认定标准,客观上使得刑法中有关涉枪、涉武器的数十个条款的适用机会大增。”

  陈志军在论文《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一文中指出,2010年至2012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10起涉枪案件中,接近90%被控“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案件皆起因于仿真枪的贩售和储藏,均是在查获仿真枪时发现其中部分达到了枪支鉴定标准,当事人因此被控以涉枪犯罪相关罪名。

  经过南都记者查询,2014年7月9日,山东青州法院认定景某非法买卖15支仿真枪为真枪,一审判处十年;2014年3月20日,辽宁高院对买卖同类枪417支的陈某作出维持一审13年有期徒刑的二审裁定。http://news.sina.com.cn/s/2015-04-11/062131705402.shtml南都记者曹晶晶 小贩卖20支仿真枪被判十年后撤诉一案再起波澜,在越秀法院准许越秀检察院撤诉的情况下,小贩王国其为了拿到无罪判决,出人意料地坚持上诉,案件将于4月21日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据此,案件在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复核、重审一审、马上迎来重审的二审程序,这是该案件六年来的第六次审理。

  在检方撤诉后反而上诉

  2009年10月,在广州一德路玩具市场卖了一个月仿真枪的王国其被警方带走,让他意外的是,他摆摊贩卖的20支仿真枪,有18支被鉴定为真枪,而这些枪在他眼里,不过是一些伤不了人的玩具。

  随后,越秀区法院一审认定王国其非法买卖枪支18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广州市中院在二审里也维持了这一判决。2012年8月,王国其的命运出现了转机———广州市中院启动了案件的再审程序,八个月后,刑期从原来的十年改成了四年,由于改判的刑期低于法定刑以下,案件要经过广东省高院复核,由最高院核准才能生效。

  2014年6月,广东省高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再审结果,发回一审判决的法院———越秀法院重审案件。在重审期间,越秀区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王国其的起诉,越秀区法院裁定允许撤诉。

  王国其并未满足于检察院撤诉的结果,他在法院裁定后判决的第九天提交了上诉状。记者看到,王国其在上诉状中要求撤销越秀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法院改判涉案的仿真枪不属于枪支、王国其并无非法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并据此判决其无罪。

  “撤诉后从理论上讲,还有重新起诉王国其的可能性,如果是无罪判决,对王国其的心理抚慰会好很多,也算是对六年六审有个交待。不过,两种结果的国家赔偿机关没有改变,都是广州中院,因为是中院的二审生效判决让王国其坐了四年牢。”王国其的辩护律师周玉忠分析。

  至于撤诉的原因,越秀检察院提交给越秀法院的申请中写的是“证据发生变化”。“这案件的证据五年没一点变化,不知道越秀检察院所说的证据变化是什么?”周玉忠表示不解。南都记者曾试图联系越秀检察院的主办检察官,但得到的回复是案情过于复杂,不方便接受采访。至于以后会不会重新起诉王国其,越秀检察院也表示不方便透露。

  周玉忠表示,王国其的案件非常特殊,在他职业十几年生涯里,还是第一次看到检察院撤诉后,被告人继续上诉的情况。一般程序性二审案件都是法院书面审理,广州中院这次决定开庭审理,也说明了案件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本次审理不判决是否有罪

  今年3月初,广州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与王国其见面,询问了案情及王国其的诉求。王国其依旧表示希望拿到无罪判决:“撤诉总感觉有些不清不楚的,我还是想拿个无罪的判决书,还想让法院说清楚,我卖的仿真枪到底是不是枪。”

  据一名检察官分析,广州中院本次的二审主要审理越秀法院裁定的合法性,为程序性审理,因此,不会宣判王国其有罪或者无罪。如果广州市中院认为越秀法院的裁定没有问题,将维持一审裁定。如果广州市中院认为一审裁定有问题,将撤销一审裁定,发回越秀法院重审。届时,越秀区法院将重新判决王国其是否有罪。

  焦点


  鉴枪标准收紧 仿真枪变“真枪”

  什么是枪?什么是仿真枪?王国其是在监狱里才搞清楚的。根据《枪支致伤力依据》、《仿真枪认定标准》等规定,现行具体的区分标准是枪口比动能:0.16J/cm 2<枪口比动能<1.8J/cm 2的,为仿真枪;枪口比动能≥1.8J/cm 2的,为枪支。

  新旧标准相差近十倍

  此前,枪的鉴定标准适用的是公安部2001年8月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规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 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仿真枪的制造越来越泛滥,威力也越来越大,国家开始加大管理力度。

  2007年10月公安部出台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依据》,其中第3.2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J/cm 2。
 旧的鉴定标准在2010年被彻底废止。新旧规定之间的差别到底有多少?中国刑警学院、福建警察学院的三名刑事专业科技人员曾经做过研究,认定《枪支致伤力依据》的1.8J/cm 2标准仅为原标准的1/10左右。而王国其犯案的时候恰恰就是新旧两个鉴定标准都有效的时间段内。

  中国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志军在2013年发表的论文《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一文指出,官方的新标准与民众的普遍认知相差悬殊。

  部分仿真枪达到新标准

  周玉忠指出:“公安部大幅度收紧枪支认定标准,客观上使得刑法中有关涉枪、涉武器的数十个条款的适用机会大增。”

  陈志军在论文《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一文中指出,2010年至2012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10起涉枪案件中,接近90%被控“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案件皆起因于仿真枪的贩售和储藏,均是在查获仿真枪时发现其中部分达到了枪支鉴定标准,当事人因此被控以涉枪犯罪相关罪名。

  经过南都记者查询,2014年7月9日,山东青州法院认定景某非法买卖15支仿真枪为真枪,一审判处十年;2014年3月20日,辽宁高院对买卖同类枪417支的陈某作出维持一审13年有期徒刑的二审裁定。http://news.sina.com.cn/s/2015-04-11/062131705402.shtml
科学立法,依法治国。
认定为枪支却不判刑也是醉了,对既有法律(虽然是扯淡法)直接无视,这也不算是法治吧。只想息事宁人的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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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赞一下 为公平正义而奋斗的律师们
没的玩.看别人弄了一把橡胶模型,这味大的没法玩.
随便赞一下 为公平正义而奋斗的律师们
这些律师和法学教授平凡而伟大。
 2007年10月公安部出台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依据》,其中第3.2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J/cm 2。
 旧的鉴定标准在2010年被彻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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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说这个1.8MJ的混蛋规定,既然旧的规定是2010年废止的,小贩是2009年被抓住的。那么理应按照旧的标准执行啊。
公安部那么大就找不出来一个法学专家发现这个问题吗?国外公安机关的晋升都是需要考一堆法律法规的,国内的警察是不需要法律学习的吗?
不知当初的办案民警和部门领导脑子怎么想的...
听说那新标准也废止了?到底是不是真的?现在好担心被杀良冒功啊。
撤诉就是代表无罪了
非要搞出个无罪判决,太难太难了
中国刑警学院、福建警察学院的三名刑事专业科技人员曾经做过研究,认定《枪支致伤力依据》的1.8J/cm 2标准仅为原标准的1/10左右。而王国其犯案的时候恰恰就是新旧两个鉴定标准都有效的时间段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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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话还真看不懂了

难道法律允许新旧标准同时存在的情况?
按照当时的法律来办理。决绝执行。
不知当初的办案民警和部门领导脑子怎么想的...
怎么想的?抓一个卖玩具的小贩,可以像抓一个卖军火的江洋大盗一样立功受奖,这么好的事怎么能放过?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才会搞出这些狗屁事吗?
照法律判不就行了,撤什么诉呢?法律标准不合理那就提交人大处理咯。
TG现在很多案件
标准是9几年的
案发是0几年的
1几年又改变或者废除标准
那么问题来了
再这之前按照标准已经的判决的怎么办
已经进入诉讼程序还没判决的又怎么办
我很想知道
这跟所谓的律师个教授又半毛钱关系啊
还公平正义的
说实话
这么多年我从没见那个当事人这么评价过律师
沙滩凉鞋 发表于 2015-5-4 21:04
不知当初的办案民警和部门领导脑子怎么想的...
当初的办案民警和部门领导脑子是按照当初的法律标准依法执法
自己去度娘下那个时间段的仿真枪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