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贩因卖仿真枪获刑拒绝撤诉 为求无罪坚持上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12:10:18
南都记者曹晶晶 小贩卖20支仿真枪被判十年后撤诉一案再起波澜,在越秀法院准许越秀检察院撤诉的情况下,小贩王国其为了拿到无罪判决,出人意料地坚持上诉,案件将于4月21日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据此,案件在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复核、重审一审、马上迎来重审的二审程序,这是该案件六年来的第六次审理。
在检方撤诉后反而上诉
2009年10月,在广州一德路玩具市场卖了一个月仿真枪的王国其被警方带走,让他意外的是,他摆摊贩卖的20支仿真枪,有18支被鉴定为真枪,而这些枪在他眼里,不过是一些伤不了人的玩具。
随后,越秀区法院一审认定王国其非法买卖枪支18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广州市中院在二审里也维持了这一判决。2012年8月,王国其的命运出现了转机———广州市中院启动了案件的再审程序,八个月后,刑期从原来的十年改成了四年,由于改判的刑期低于法定刑以下,案件要经过广东省高院复核,由最高院核准才能生效。
2014年6月,广东省高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再审结果,发回一审判决的法院———越秀法院重审案件。在重审期间,越秀区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王国其的起诉,越秀区法院裁定允许撤诉。
王国其并未满足于检察院撤诉的结果,他在法院裁定后判决的第九天提交了上诉状。记者看到,王国其在上诉状中要求撤销越秀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法院改判涉案的仿真枪不属于枪支、王国其并无非法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并据此判决其无罪。
“撤诉后从理论上讲,还有重新起诉王国其的可能性,如果是无罪判决,对王国其的心理抚慰会好很多,也算是对六年六审有个交待。不过,两种结果的国家赔偿机关没有改变,都是广州中院,因为是中院的二审生效判决让王国其坐了四年牢。”王国其的辩护律师周玉忠分析。
至于撤诉的原因,越秀检察院提交给越秀法院的申请中写的是“证据发生变化”。“这案件的证据五年没一点变化,不知道越秀检察院所说的证据变化是什么?”周玉忠表示不解。南都记者曾试图联系越秀检察院的主办检察官,但得到的回复是案情过于复杂,不方便接受采访。至于以后会不会重新起诉王国其,越秀检察院也表示不方便透露。
周玉忠表示,王国其的案件非常特殊,在他职业十几年生涯里,还是第一次看到检察院撤诉后,被告人继续上诉的情况。一般程序性二审案件都是法院书面审理,广州中院这次决定开庭审理,也说明了案件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本次审理不判决是否有罪
今年3月初,广州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与王国其见面,询问了案情及王国其的诉求。王国其依旧表示希望拿到无罪判决:“撤诉总感觉有些不清不楚的,我还是想拿个无罪的判决书,还想让法院说清楚,我卖的仿真枪到底是不是枪。”
据一名检察官分析,广州中院本次的二审主要审理越秀法院裁定的合法性,为程序性审理,因此,不会宣判王国其有罪或者无罪。如果广州市中院认为越秀法院的裁定没有问题,将维持一审裁定。如果广州市中院认为一审裁定有问题,将撤销一审裁定,发回越秀法院重审。届时,越秀区法院将重新判决王国其是否有罪。
焦点
鉴枪标准收紧 仿真枪变“真枪”
什么是枪?什么是仿真枪?王国其是在监狱里才搞清楚的。根据《枪支致伤力依据》、《仿真枪认定标准》等规定,现行具体的区分标准是枪口比动能:0.16J/cm 2<枪口比动能<1.8J/cm 2的,为仿真枪;枪口比动能≥1.8J/cm 2的,为枪支。
新旧标准相差近十倍
此前,枪的鉴定标准适用的是公安部2001年8月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规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 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仿真枪的制造越来越泛滥,威力也越来越大,国家开始加大管理力度。
2007年10月公安部出台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依据》,其中第3.2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J/cm 2。
旧的鉴定标准在2010年被彻底废止。新旧规定之间的差别到底有多少?中国刑警学院、福建警察学院的三名刑事专业科技人员曾经做过研究,认定《枪支致伤力依据》的1.8J/cm 2标准仅为原标准的1/10左右。而王国其犯案的时候恰恰就是新旧两个鉴定标准都有效的时间段内。
中国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志军在2013年发表的论文《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一文指出,官方的新标准与民众的普遍认知相差悬殊。
部分仿真枪达到新标准
周玉忠指出:“公安部大幅度收紧枪支认定标准,客观上使得刑法中有关涉枪、涉武器的数十个条款的适用机会大增。”
陈志军在论文《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一文中指出,2010年至2012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10起涉枪案件中,接近90%被控“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案件皆起因于仿真枪的贩售和储藏,均是在查获仿真枪时发现其中部分达到了枪支鉴定标准,当事人因此被控以涉枪犯罪相关罪名。
经过南都记者查询,2014年7月9日,山东青州法院认定景某非法买卖15支仿真枪为真枪,一审判处十年;2014年3月20日,辽宁高院对买卖同类枪417支的陈某作出维持一审13年有期徒刑的二审裁定。http://news.sina.com.cn/s/2015-04-11/062131705402.shtml南都记者曹晶晶 小贩卖20支仿真枪被判十年后撤诉一案再起波澜,在越秀法院准许越秀检察院撤诉的情况下,小贩王国其为了拿到无罪判决,出人意料地坚持上诉,案件将于4月21日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据此,案件在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复核、重审一审、马上迎来重审的二审程序,这是该案件六年来的第六次审理。
在检方撤诉后反而上诉
2009年10月,在广州一德路玩具市场卖了一个月仿真枪的王国其被警方带走,让他意外的是,他摆摊贩卖的20支仿真枪,有18支被鉴定为真枪,而这些枪在他眼里,不过是一些伤不了人的玩具。
随后,越秀区法院一审认定王国其非法买卖枪支18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广州市中院在二审里也维持了这一判决。2012年8月,王国其的命运出现了转机———广州市中院启动了案件的再审程序,八个月后,刑期从原来的十年改成了四年,由于改判的刑期低于法定刑以下,案件要经过广东省高院复核,由最高院核准才能生效。
2014年6月,广东省高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再审结果,发回一审判决的法院———越秀法院重审案件。在重审期间,越秀区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王国其的起诉,越秀区法院裁定允许撤诉。
王国其并未满足于检察院撤诉的结果,他在法院裁定后判决的第九天提交了上诉状。记者看到,王国其在上诉状中要求撤销越秀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法院改判涉案的仿真枪不属于枪支、王国其并无非法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并据此判决其无罪。
“撤诉后从理论上讲,还有重新起诉王国其的可能性,如果是无罪判决,对王国其的心理抚慰会好很多,也算是对六年六审有个交待。不过,两种结果的国家赔偿机关没有改变,都是广州中院,因为是中院的二审生效判决让王国其坐了四年牢。”王国其的辩护律师周玉忠分析。
至于撤诉的原因,越秀检察院提交给越秀法院的申请中写的是“证据发生变化”。“这案件的证据五年没一点变化,不知道越秀检察院所说的证据变化是什么?”周玉忠表示不解。南都记者曾试图联系越秀检察院的主办检察官,但得到的回复是案情过于复杂,不方便接受采访。至于以后会不会重新起诉王国其,越秀检察院也表示不方便透露。
周玉忠表示,王国其的案件非常特殊,在他职业十几年生涯里,还是第一次看到检察院撤诉后,被告人继续上诉的情况。一般程序性二审案件都是法院书面审理,广州中院这次决定开庭审理,也说明了案件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本次审理不判决是否有罪
今年3月初,广州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与王国其见面,询问了案情及王国其的诉求。王国其依旧表示希望拿到无罪判决:“撤诉总感觉有些不清不楚的,我还是想拿个无罪的判决书,还想让法院说清楚,我卖的仿真枪到底是不是枪。”
据一名检察官分析,广州中院本次的二审主要审理越秀法院裁定的合法性,为程序性审理,因此,不会宣判王国其有罪或者无罪。如果广州市中院认为越秀法院的裁定没有问题,将维持一审裁定。如果广州市中院认为一审裁定有问题,将撤销一审裁定,发回越秀法院重审。届时,越秀区法院将重新判决王国其是否有罪。
焦点
鉴枪标准收紧 仿真枪变“真枪”
什么是枪?什么是仿真枪?王国其是在监狱里才搞清楚的。根据《枪支致伤力依据》、《仿真枪认定标准》等规定,现行具体的区分标准是枪口比动能:0.16J/cm 2<枪口比动能<1.8J/cm 2的,为仿真枪;枪口比动能≥1.8J/cm 2的,为枪支。
新旧标准相差近十倍
此前,枪的鉴定标准适用的是公安部2001年8月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规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 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仿真枪的制造越来越泛滥,威力也越来越大,国家开始加大管理力度。
2007年10月公安部出台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依据》,其中第3.2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J/cm 2。
旧的鉴定标准在2010年被彻底废止。新旧规定之间的差别到底有多少?中国刑警学院、福建警察学院的三名刑事专业科技人员曾经做过研究,认定《枪支致伤力依据》的1.8J/cm 2标准仅为原标准的1/10左右。而王国其犯案的时候恰恰就是新旧两个鉴定标准都有效的时间段内。
中国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志军在2013年发表的论文《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一文指出,官方的新标准与民众的普遍认知相差悬殊。
部分仿真枪达到新标准
周玉忠指出:“公安部大幅度收紧枪支认定标准,客观上使得刑法中有关涉枪、涉武器的数十个条款的适用机会大增。”
陈志军在论文《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一文中指出,2010年至2012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10起涉枪案件中,接近90%被控“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案件皆起因于仿真枪的贩售和储藏,均是在查获仿真枪时发现其中部分达到了枪支鉴定标准,当事人因此被控以涉枪犯罪相关罪名。
经过南都记者查询,2014年7月9日,山东青州法院认定景某非法买卖15支仿真枪为真枪,一审判处十年;2014年3月20日,辽宁高院对买卖同类枪417支的陈某作出维持一审13年有期徒刑的二审裁定。http://news.sina.com.cn/s/2015-04-11/062131705402.shtml
在检方撤诉后反而上诉
2009年10月,在广州一德路玩具市场卖了一个月仿真枪的王国其被警方带走,让他意外的是,他摆摊贩卖的20支仿真枪,有18支被鉴定为真枪,而这些枪在他眼里,不过是一些伤不了人的玩具。
随后,越秀区法院一审认定王国其非法买卖枪支18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广州市中院在二审里也维持了这一判决。2012年8月,王国其的命运出现了转机———广州市中院启动了案件的再审程序,八个月后,刑期从原来的十年改成了四年,由于改判的刑期低于法定刑以下,案件要经过广东省高院复核,由最高院核准才能生效。
2014年6月,广东省高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再审结果,发回一审判决的法院———越秀法院重审案件。在重审期间,越秀区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王国其的起诉,越秀区法院裁定允许撤诉。
王国其并未满足于检察院撤诉的结果,他在法院裁定后判决的第九天提交了上诉状。记者看到,王国其在上诉状中要求撤销越秀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法院改判涉案的仿真枪不属于枪支、王国其并无非法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并据此判决其无罪。
“撤诉后从理论上讲,还有重新起诉王国其的可能性,如果是无罪判决,对王国其的心理抚慰会好很多,也算是对六年六审有个交待。不过,两种结果的国家赔偿机关没有改变,都是广州中院,因为是中院的二审生效判决让王国其坐了四年牢。”王国其的辩护律师周玉忠分析。
至于撤诉的原因,越秀检察院提交给越秀法院的申请中写的是“证据发生变化”。“这案件的证据五年没一点变化,不知道越秀检察院所说的证据变化是什么?”周玉忠表示不解。南都记者曾试图联系越秀检察院的主办检察官,但得到的回复是案情过于复杂,不方便接受采访。至于以后会不会重新起诉王国其,越秀检察院也表示不方便透露。
周玉忠表示,王国其的案件非常特殊,在他职业十几年生涯里,还是第一次看到检察院撤诉后,被告人继续上诉的情况。一般程序性二审案件都是法院书面审理,广州中院这次决定开庭审理,也说明了案件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本次审理不判决是否有罪
今年3月初,广州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与王国其见面,询问了案情及王国其的诉求。王国其依旧表示希望拿到无罪判决:“撤诉总感觉有些不清不楚的,我还是想拿个无罪的判决书,还想让法院说清楚,我卖的仿真枪到底是不是枪。”
据一名检察官分析,广州中院本次的二审主要审理越秀法院裁定的合法性,为程序性审理,因此,不会宣判王国其有罪或者无罪。如果广州市中院认为越秀法院的裁定没有问题,将维持一审裁定。如果广州市中院认为一审裁定有问题,将撤销一审裁定,发回越秀法院重审。届时,越秀区法院将重新判决王国其是否有罪。
焦点
鉴枪标准收紧 仿真枪变“真枪”
什么是枪?什么是仿真枪?王国其是在监狱里才搞清楚的。根据《枪支致伤力依据》、《仿真枪认定标准》等规定,现行具体的区分标准是枪口比动能:0.16J/cm 2<枪口比动能<1.8J/cm 2的,为仿真枪;枪口比动能≥1.8J/cm 2的,为枪支。
新旧标准相差近十倍
此前,枪的鉴定标准适用的是公安部2001年8月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规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 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仿真枪的制造越来越泛滥,威力也越来越大,国家开始加大管理力度。
2007年10月公安部出台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依据》,其中第3.2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J/cm 2。
旧的鉴定标准在2010年被彻底废止。新旧规定之间的差别到底有多少?中国刑警学院、福建警察学院的三名刑事专业科技人员曾经做过研究,认定《枪支致伤力依据》的1.8J/cm 2标准仅为原标准的1/10左右。而王国其犯案的时候恰恰就是新旧两个鉴定标准都有效的时间段内。
中国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志军在2013年发表的论文《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一文指出,官方的新标准与民众的普遍认知相差悬殊。
部分仿真枪达到新标准
周玉忠指出:“公安部大幅度收紧枪支认定标准,客观上使得刑法中有关涉枪、涉武器的数十个条款的适用机会大增。”
陈志军在论文《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一文中指出,2010年至2012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10起涉枪案件中,接近90%被控“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案件皆起因于仿真枪的贩售和储藏,均是在查获仿真枪时发现其中部分达到了枪支鉴定标准,当事人因此被控以涉枪犯罪相关罪名。
经过南都记者查询,2014年7月9日,山东青州法院认定景某非法买卖15支仿真枪为真枪,一审判处十年;2014年3月20日,辽宁高院对买卖同类枪417支的陈某作出维持一审13年有期徒刑的二审裁定。http://news.sina.com.cn/s/2015-04-11/062131705402.shtml南都记者曹晶晶 小贩卖20支仿真枪被判十年后撤诉一案再起波澜,在越秀法院准许越秀检察院撤诉的情况下,小贩王国其为了拿到无罪判决,出人意料地坚持上诉,案件将于4月21日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据此,案件在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复核、重审一审、马上迎来重审的二审程序,这是该案件六年来的第六次审理。
在检方撤诉后反而上诉
2009年10月,在广州一德路玩具市场卖了一个月仿真枪的王国其被警方带走,让他意外的是,他摆摊贩卖的20支仿真枪,有18支被鉴定为真枪,而这些枪在他眼里,不过是一些伤不了人的玩具。
随后,越秀区法院一审认定王国其非法买卖枪支18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广州市中院在二审里也维持了这一判决。2012年8月,王国其的命运出现了转机———广州市中院启动了案件的再审程序,八个月后,刑期从原来的十年改成了四年,由于改判的刑期低于法定刑以下,案件要经过广东省高院复核,由最高院核准才能生效。
2014年6月,广东省高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再审结果,发回一审判决的法院———越秀法院重审案件。在重审期间,越秀区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王国其的起诉,越秀区法院裁定允许撤诉。
王国其并未满足于检察院撤诉的结果,他在法院裁定后判决的第九天提交了上诉状。记者看到,王国其在上诉状中要求撤销越秀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法院改判涉案的仿真枪不属于枪支、王国其并无非法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并据此判决其无罪。
“撤诉后从理论上讲,还有重新起诉王国其的可能性,如果是无罪判决,对王国其的心理抚慰会好很多,也算是对六年六审有个交待。不过,两种结果的国家赔偿机关没有改变,都是广州中院,因为是中院的二审生效判决让王国其坐了四年牢。”王国其的辩护律师周玉忠分析。
至于撤诉的原因,越秀检察院提交给越秀法院的申请中写的是“证据发生变化”。“这案件的证据五年没一点变化,不知道越秀检察院所说的证据变化是什么?”周玉忠表示不解。南都记者曾试图联系越秀检察院的主办检察官,但得到的回复是案情过于复杂,不方便接受采访。至于以后会不会重新起诉王国其,越秀检察院也表示不方便透露。
周玉忠表示,王国其的案件非常特殊,在他职业十几年生涯里,还是第一次看到检察院撤诉后,被告人继续上诉的情况。一般程序性二审案件都是法院书面审理,广州中院这次决定开庭审理,也说明了案件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本次审理不判决是否有罪
今年3月初,广州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与王国其见面,询问了案情及王国其的诉求。王国其依旧表示希望拿到无罪判决:“撤诉总感觉有些不清不楚的,我还是想拿个无罪的判决书,还想让法院说清楚,我卖的仿真枪到底是不是枪。”
据一名检察官分析,广州中院本次的二审主要审理越秀法院裁定的合法性,为程序性审理,因此,不会宣判王国其有罪或者无罪。如果广州市中院认为越秀法院的裁定没有问题,将维持一审裁定。如果广州市中院认为一审裁定有问题,将撤销一审裁定,发回越秀法院重审。届时,越秀区法院将重新判决王国其是否有罪。
焦点
鉴枪标准收紧 仿真枪变“真枪”
什么是枪?什么是仿真枪?王国其是在监狱里才搞清楚的。根据《枪支致伤力依据》、《仿真枪认定标准》等规定,现行具体的区分标准是枪口比动能:0.16J/cm 2<枪口比动能<1.8J/cm 2的,为仿真枪;枪口比动能≥1.8J/cm 2的,为枪支。
新旧标准相差近十倍
此前,枪的鉴定标准适用的是公安部2001年8月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规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 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仿真枪的制造越来越泛滥,威力也越来越大,国家开始加大管理力度。
2007年10月公安部出台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依据》,其中第3.2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J/cm 2。
旧的鉴定标准在2010年被彻底废止。新旧规定之间的差别到底有多少?中国刑警学院、福建警察学院的三名刑事专业科技人员曾经做过研究,认定《枪支致伤力依据》的1.8J/cm 2标准仅为原标准的1/10左右。而王国其犯案的时候恰恰就是新旧两个鉴定标准都有效的时间段内。
中国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志军在2013年发表的论文《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一文指出,官方的新标准与民众的普遍认知相差悬殊。
部分仿真枪达到新标准
周玉忠指出:“公安部大幅度收紧枪支认定标准,客观上使得刑法中有关涉枪、涉武器的数十个条款的适用机会大增。”
陈志军在论文《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一文中指出,2010年至2012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10起涉枪案件中,接近90%被控“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案件皆起因于仿真枪的贩售和储藏,均是在查获仿真枪时发现其中部分达到了枪支鉴定标准,当事人因此被控以涉枪犯罪相关罪名。
经过南都记者查询,2014年7月9日,山东青州法院认定景某非法买卖15支仿真枪为真枪,一审判处十年;2014年3月20日,辽宁高院对买卖同类枪417支的陈某作出维持一审13年有期徒刑的二审裁定。http://news.sina.com.cn/s/2015-04-11/062131705402.shtml
科学立法,依法治国。
认定为枪支却不判刑也是醉了,对既有法律(虽然是扯淡法)直接无视,这也不算是法治吧。只想息事宁人的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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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赞一下 为公平正义而奋斗的律师们
没的玩.看别人弄了一把橡胶模型,这味大的没法玩.
随便赞一下 为公平正义而奋斗的律师们
这些律师和法学教授平凡而伟大。
这些律师和法学教授平凡而伟大。
2007年10月公安部出台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依据》,其中第3.2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J/cm 2。
旧的鉴定标准在2010年被彻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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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说这个1.8MJ的混蛋规定,既然旧的规定是2010年废止的,小贩是2009年被抓住的。那么理应按照旧的标准执行啊。
公安部那么大就找不出来一个法学专家发现这个问题吗?国外公安机关的晋升都是需要考一堆法律法规的,国内的警察是不需要法律学习的吗?
旧的鉴定标准在2010年被彻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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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说这个1.8MJ的混蛋规定,既然旧的规定是2010年废止的,小贩是2009年被抓住的。那么理应按照旧的标准执行啊。
公安部那么大就找不出来一个法学专家发现这个问题吗?国外公安机关的晋升都是需要考一堆法律法规的,国内的警察是不需要法律学习的吗?
不知当初的办案民警和部门领导脑子怎么想的...
听说那新标准也废止了?到底是不是真的?现在好担心被杀良冒功啊。
撤诉就是代表无罪了
非要搞出个无罪判决,太难太难了
非要搞出个无罪判决,太难太难了
中国刑警学院、福建警察学院的三名刑事专业科技人员曾经做过研究,认定《枪支致伤力依据》的1.8J/cm 2标准仅为原标准的1/10左右。而王国其犯案的时候恰恰就是新旧两个鉴定标准都有效的时间段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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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话还真看不懂了
难道法律允许新旧标准同时存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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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话还真看不懂了
难道法律允许新旧标准同时存在的情况?
按照当时的法律来办理。决绝执行。
不知当初的办案民警和部门领导脑子怎么想的...
怎么想的?抓一个卖玩具的小贩,可以像抓一个卖军火的江洋大盗一样立功受奖,这么好的事怎么能放过?
怎么想的?抓一个卖玩具的小贩,可以像抓一个卖军火的江洋大盗一样立功受奖,这么好的事怎么能放过?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才会搞出这些狗屁事吗?
照法律判不就行了,撤什么诉呢?法律标准不合理那就提交人大处理咯。
照法律判不就行了,撤什么诉呢?法律标准不合理那就提交人大处理咯。
TG现在很多案件
标准是9几年的
案发是0几年的
1几年又改变或者废除标准
那么问题来了
再这之前按照标准已经的判决的怎么办
已经进入诉讼程序还没判决的又怎么办
我很想知道
这跟所谓的律师个教授又半毛钱关系啊
还公平正义的
说实话
这么多年我从没见那个当事人这么评价过律师
标准是9几年的
案发是0几年的
1几年又改变或者废除标准
那么问题来了
再这之前按照标准已经的判决的怎么办
已经进入诉讼程序还没判决的又怎么办
我很想知道
这跟所谓的律师个教授又半毛钱关系啊
还公平正义的
说实话
这么多年我从没见那个当事人这么评价过律师
沙滩凉鞋 发表于 2015-5-4 21:04
不知当初的办案民警和部门领导脑子怎么想的...
当初的办案民警和部门领导脑子是按照当初的法律标准依法执法
自己去度娘下那个时间段的仿真枪执行标准
不知当初的办案民警和部门领导脑子怎么想的...
当初的办案民警和部门领导脑子是按照当初的法律标准依法执法
自己去度娘下那个时间段的仿真枪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