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修正台军管教制度 悔过天数上限由30天降至15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0:17:53
中国台湾网4月13日讯 台“立法院外事及防务委员会”13日协商台军“惩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达成共识,将现行悔过为1日以上、30日以下改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陆军下士洪仲丘疑遭不当管教致死,外界关注军中管教制度。“外事及防务”、“司法及法制委员会”2014年5月联席初审通过“惩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禁闭”处罚修正为“悔过”,但对悔过处分天数、得提异议部分,保留送协商。
  台“立法院外事及防务委员会”下午举行“朝野协商”,达共识条文明定悔过期间为1日以上15日以下。且悔过室设置、收训作业、教育课程内容、通讯、管理人员资格、权责划分、考核由台当局防务主管部门订定。
  达共识条文明定,被惩罚人对惩罚处分如有不服,都可向上级申诉。对撤职、降阶、降级、罚薪及悔过处分,如果不服,得依法提起诉愿、行政诉讼。
  悔过处分执行期间,达共识条文明定,被惩罚人或他人认被惩罚人的人身自由受拘束者,得以言词或书面叙明理由向法院或执行单位提出异议。法院接到异议应即通知执行单位,执行单位应即送权责长官完成审查,若异议有理或无悔过必要,应撤销或废止原悔过处分。
  此外,为周延惩罚机制,“外事及防务委员会”初审时已通过条文,增列军官“降阶”及“降级”;士官“撤职、降阶、检束”与士兵“罚薪”惩罚种类,及删除士官及士兵“管训”惩罚,并修正现役军人应受惩罚违失行为态样,包括酒后驾驶、性骚扰与性霸凌经调查属实,都列为应受惩罚范围。(中国台湾网 朱炼)


http://www.taiwan.cn/taiwan/tw_M ... 0150413_9567102.htm中国台湾网4月13日讯 台“立法院外事及防务委员会”13日协商台军“惩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达成共识,将现行悔过为1日以上、30日以下改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陆军下士洪仲丘疑遭不当管教致死,外界关注军中管教制度。“外事及防务”、“司法及法制委员会”2014年5月联席初审通过“惩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禁闭”处罚修正为“悔过”,但对悔过处分天数、得提异议部分,保留送协商。
  台“立法院外事及防务委员会”下午举行“朝野协商”,达共识条文明定悔过期间为1日以上15日以下。且悔过室设置、收训作业、教育课程内容、通讯、管理人员资格、权责划分、考核由台当局防务主管部门订定。
  达共识条文明定,被惩罚人对惩罚处分如有不服,都可向上级申诉。对撤职、降阶、降级、罚薪及悔过处分,如果不服,得依法提起诉愿、行政诉讼。
  悔过处分执行期间,达共识条文明定,被惩罚人或他人认被惩罚人的人身自由受拘束者,得以言词或书面叙明理由向法院或执行单位提出异议。法院接到异议应即通知执行单位,执行单位应即送权责长官完成审查,若异议有理或无悔过必要,应撤销或废止原悔过处分。
  此外,为周延惩罚机制,“外事及防务委员会”初审时已通过条文,增列军官“降阶”及“降级”;士官“撤职、降阶、检束”与士兵“罚薪”惩罚种类,及删除士官及士兵“管训”惩罚,并修正现役军人应受惩罚违失行为态样,包括酒后驾驶、性骚扰与性霸凌经调查属实,都列为应受惩罚范围。(中国台湾网 朱炼)


http://www.taiwan.cn/taiwan/tw_M ... 0150413_95671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