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空战的唯一国际条约——《禁止从气球上投掷投射物和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16:43:10
1899年海牙第1宣言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条约。该宣言是关于空战的唯一国际条约,有效期为5年。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时重订,内容完全相同,有效期规定到第三次海牙和平会议为止。由于第三次海牙会议迄今尚未召开,所以这项条约在法律上仍然有效。但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交战国越来越广泛地使用飞行器进行轰炸,宣言的规定实际上完全遭到破坏。

1921~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曾委托一个由美、英、法、意、日、荷等国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研究和起草空战规则。该委员会在海牙草拟的《空战规则草案》,未被各国所接受。

禁止从气球上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

https://www.icrc.org/chi/resourc ... -hague-18101907.htm

18-10-1907

(1907年10月18日海牙宣言)
(1907年10月18日于海牙)

下列签署者,应邀出席海牙第二届国际和平会议的各国全权代表,为此目的经各本国政府正式授权,在1868年11月29日(12月11日)圣彼得堡宣言所表达的精神的鼓舞下,愿重新订定业已期满的1899年7月29日海牙宣言,宣告:

各缔约国同意,直至第三届和平会议结束为止,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

本宣言只对各缔约国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间发生战争时有拘束力。

在各缔约国之间的战争中,如有一个非缔约国加入交战一方时,本宣言即失去拘束力。

本宣言须尽速予以批准。

批准书应交存于海牙。

批准书的交存须制成记录,该记录的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将通过外交途径送交所有缔约国。

非签署国可加入本宣言。它们为此须将其加入一事通知各缔约国, 即向荷兰政府发出书面通知,并由该国政府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

如果一缔约国退出本宣言,则此项退出应在书面通知荷兰政府并由该国政府立即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一年后生效。

此项退出只对发出退出通知的国家有效。

各全权代表在本宣言上签字,以昭信守。

1907年10月18日订于海牙,正本一份,存于荷兰政府档案库,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将通过外交途径送交各缔约国政府。

(代表签字从略。——编者)

签署国:阿根廷、奥匈帝国、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中国、哥伦比亚、古巴、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萨尔瓦多、英国、希腊、海地、卢森堡、荷兰、挪威、巴拿马、波斯、秘鲁、葡萄牙、暹罗、瑞士、土耳其、美国、乌拉圭。

签署日期:1907年10月18日。

批准或加入书交存日期(R):
比利时(1910.8.8)、玻利维亚(1909.11.27) 、巴西(1914.1.5) 、中国(1909.11.27)、萨尔瓦多(1909.11.27)、埃塞俄比亚(1935.8.2) 、斐济(1973.4.2)、芬兰(1922.6.9)、英国(1909.11.27)、海地(1910.2.2)、利比里亚(1914.2.4)、卢森堡(1912.9.5)、荷兰(1909.11.27) 、尼加拉瓜(1909.12.16) 、挪威(1910.9.19)、巴拿马(1911.9.11)、葡萄牙(1911.4.13) 、暹罗(1910.3.12) 、瑞士(1910.5.12) 、美国(1909.11.27) 。1899年海牙第1宣言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条约。该宣言是关于空战的唯一国际条约,有效期为5年。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时重订,内容完全相同,有效期规定到第三次海牙和平会议为止。由于第三次海牙会议迄今尚未召开,所以这项条约在法律上仍然有效。但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交战国越来越广泛地使用飞行器进行轰炸,宣言的规定实际上完全遭到破坏。

1921~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曾委托一个由美、英、法、意、日、荷等国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研究和起草空战规则。该委员会在海牙草拟的《空战规则草案》,未被各国所接受。

禁止从气球上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

https://www.icrc.org/chi/resourc ... -hague-18101907.htm

18-10-1907

(1907年10月18日海牙宣言)
(1907年10月18日于海牙)

下列签署者,应邀出席海牙第二届国际和平会议的各国全权代表,为此目的经各本国政府正式授权,在1868年11月29日(12月11日)圣彼得堡宣言所表达的精神的鼓舞下,愿重新订定业已期满的1899年7月29日海牙宣言,宣告:

各缔约国同意,直至第三届和平会议结束为止,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

本宣言只对各缔约国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间发生战争时有拘束力。

在各缔约国之间的战争中,如有一个非缔约国加入交战一方时,本宣言即失去拘束力。

本宣言须尽速予以批准。

批准书应交存于海牙。

批准书的交存须制成记录,该记录的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将通过外交途径送交所有缔约国。

非签署国可加入本宣言。它们为此须将其加入一事通知各缔约国, 即向荷兰政府发出书面通知,并由该国政府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

如果一缔约国退出本宣言,则此项退出应在书面通知荷兰政府并由该国政府立即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一年后生效。

此项退出只对发出退出通知的国家有效。

各全权代表在本宣言上签字,以昭信守。

1907年10月18日订于海牙,正本一份,存于荷兰政府档案库,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将通过外交途径送交各缔约国政府。

(代表签字从略。——编者)

签署国:阿根廷、奥匈帝国、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中国、哥伦比亚、古巴、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萨尔瓦多、英国、希腊、海地、卢森堡、荷兰、挪威、巴拿马、波斯、秘鲁、葡萄牙、暹罗、瑞士、土耳其、美国、乌拉圭。

签署日期:1907年10月18日。

批准或加入书交存日期(R):
比利时(1910.8.8)、玻利维亚(1909.11.27) 、巴西(1914.1.5) 、中国(1909.11.27)、萨尔瓦多(1909.11.27)、埃塞俄比亚(1935.8.2) 、斐济(1973.4.2)、芬兰(1922.6.9)、英国(1909.11.27)、海地(1910.2.2)、利比里亚(1914.2.4)、卢森堡(1912.9.5)、荷兰(1909.11.27) 、尼加拉瓜(1909.12.16) 、挪威(1910.9.19)、巴拿马(1911.9.11)、葡萄牙(1911.4.13) 、暹罗(1910.3.12) 、瑞士(1910.5.12) 、美国(1909.11.27) 。
内容贴上
空战规则草案(1923-2)
阅读人数:200人页数:9页·河东·
空战规则草案
(1922年12月~1923年2月法学家委员会起草于海牙)
第一章 适用对象:类别与标志
第一条 所有航空器无论其重于或轻于空气,不问其能否在水上浮动,均适用本空战规则。
第二条 下列航空器应视为公有航空器:
(一)军事航空器;
(二)专用于公务的非军事航空器。
所有其他航空器应视为私有航空器。
第三条 军用航空器应涂上标明其国籍和军事性质的外部标志。
第四条 用于海关和警察目的的公有非军事航空器应携带文件,证明其专用于公务的事实。此种航空器应涂上标明其国籍和公有非军事性质的外部标志。
第五条 用于海关和警察目的以外的公有非军事航空器,在战时应涂上与私有航空器同样的外部标志,并且为了本规则的目的应受与私有航空器同样的待遇。
第六条 不属于第三、四条范围而被视为私有的航空器,应携带其本国现行规则所要求的文件并涂上所要求的外部标志。
第七条 上述各条所要求的外部标志应牢固可靠,不得在飞行中加以更改,其大小应合乎实际,以便从上下左右均能清晰可辨。
第八条 各国现行规则所规定的外部标志应立即通知所有其他国家。 在平时对规定外部标志的规则作出的任何修改,在生效前必须通知所有其他国家。
在战争爆发或发生敌对行动时,对此类规则作出的任何修改,应由每一国家尽快而且至迟在此种修改传达到本国武装部队时通知所有其他国家。
第九条 交战国非军事航空器无论为公有或私有,均得改装为军事航空器,但以这种改装在航空器所属交战国管辖内而不在公海上进行为限。
第十条 任何航空器均不得具有一个以上的国籍。
第二章 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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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无论交战国或中立国的任何国家的管辖外,一切航空器均应享有空中通过或降落的完全自由。
第十二条 在战时,无论交战国或中立国的任何国家,得禁止或调整航空器在其管辖内的入境、移动或停留。
第三章 交战国
第十三条 只有军事航空器才有权行使交战权利。
第十四条 军事航空器应由经适当委任或服国家现役的人员指挥。机组人员必须都是军人。
第十五条 军事航空器机组人员应佩戴此类性质的固定特殊徽章,以便其与航空器分开时很远就能识别出来。
第十六条 除交战国军事航空器外,其他航空器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敌对行动。
“敌对行动”一词包括在飞行时传递军事情报以供某一交战国即时使用。 在战时,私有航空器在本国管辖外时不应加以武装。
第十七条 1906年日内瓦公约及《关于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907年海牙第十公约)中规定的各项原则,应适用于空战和救护飞机以及交战国司令官对救护飞机所实行的控制。
为使流动医疗队享受1906年日内瓦公约所允许的保护与特权,救护飞机除通常的识别标志外,还必须涂上特殊的红十字会徽。
第四章 敌对行动
第十八条 航空器使用或对航空器使用曳光弹、燃烧弹或炸弹,均不予禁止。 这项规定应同样适用于1868年圣彼得堡宣言的当事国和非当事国。
第十九条 禁止使用虚假的外部标志。
第二十条 机上人员因航空器丧失战斗力而力图跳伞逃生时,在其降落过程中不得对其进行攻击。
第二十一条 利用航空器散发传单不应视为非法作战方法。
这类航空器的机组人员不应因被控作此行为而被剥夺其作为战俘的权利。
轰 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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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为使平民发生恐怖、破坏或损坏非军事用性质的私人财产或伤害非战斗员的目的而进行的空中轰炸,应予禁止。
第二十三条 为迫使遵从实物征用或缴付现金捐款的目的而进行的空中轰炸,应予禁止。
第二十四条
一、只有针对军事目标、即其破坏或伤害将构成交战国的明显军事
利益的目标,空中轰炸才是合法的。
二、只有专对下列目标进行的轰炸才是合法的,即:军事部队;军
事工程;军事建筑物或仓库;构成从事制造武器、弹药或明显的军需品的重要工厂;用于军事目的的交通运输线。
三、对不在陆战部队行动附近的城镇、乡村,住宅或建筑物的轰炸,
应予禁止。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各项目标所处位置使其非对平民进行不分皂白的轰炸就不能进行轰炸的情形下,航空器应不进行轰炸。
四、在陆战部队进行行动的附近,对城镇、乡村、住宅或建筑物的
轰炸是合法的,但以有合理的假设认为,军事集结相当重要是使轰炸为有理由,并已考虑到对平民造成的危险为限。
五、交战国对其任何军官或部队违反本条规定而造成对人身或财产
的损害,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在航空器进行轰炸时,司令官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尽量避免轰炸从事宗教、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船、医院及收容病伤者的其他场所,但以此种建筑物、物体或场所当时并未用于军事目的为限。这种建筑物、物体和场所必须在白天以航空器可以见及的标志标明。此种标志如用于上面所列以外的建筑物、物体或场所,将被视为背信弃义的行为。上述使用的标志,在依据日内瓦公约受保护的建筑物的情形下,是白地红十字,而在其他受保护的建筑物的情形下,则是由对角线分为黑白两色的两个三角的大长方形。
交战国如果希望医院或上面所提到的其他享有特权的建筑物在夜间受到保护,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使上述特殊记号足以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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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采用以下特别规则,以使各国为其境内重要历史纪念物取得更有效的保护,但以其愿意不将此种纪念物及其周围地带用于军事目的并接受一种特殊检查的制度为限。
一、国家认为合适,应有权对其境内纪念物的周围建立保护区。此
种保护区在战时应享有豁免轰炸权。
二、周围已经建立保护区的纪念物应在平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其他
国家;通知应标明保护区的范围。通知在战时不得撤回。
三、保护区除纪念物或纪念物群实际占用的面积外,得包括从该区
外园算起不超过500公尺宽度的外区。
四、为保证交战国飞行员识别保护区的范围,应使用无论白天或夜
间从航空器都能清晰可见的标志。
五、纪念物本身的标志将为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标志。用以标明周围
地区的标志,应由每个接受本条规定的国家决定,并将在对纪念物及其周围地区作出通知的同时通知其他国家。
六、标明本条第五款所指地区的标志的任何滥用,均将被视为背信
弃义的行为。
七、接受本条规定的国家不应将纪念物及其周围地区用于军事目
的,或以任何方式使之有利于其军事组织,或在此种纪念物及其周围地区内作出任何具有军事目的的行为。
八、为保证第七款各项规定不被违犯的目的,应委派一个由驻在接
受本条规定的国家的三名中立国代表或其所派的代理人组成的检查委
员会。检查委员会成员之一应由受委托照顾交战国另一方利益的国家的代表(或其代理人)担任。
间 谍
第二十七条 交战国或中立国飞机上的任何人,只有以隐蔽行动或伪装在空中取得或试图取得交战国管辖范围内或军事活动区内的情报以图告知敌对一方,才应视为间谍。
第二十八条 航空器机组人员或其所载乘客在离开航空器后作出的间谍行为,应受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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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第二十七和二十八条提及的间谍行为的惩罚,应受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三十条和三十一条的约束。
第五章 对敌国或中立国航空器及飞机上人员的军事权力
第三十条 交战国司令官如认为航空器的出现可能妨碍其正在从事的军事行动的成功,得禁止中立国航空器飞近其武装部队或强令其按照特定路线飞行。对得到交战国司令官通知后仍不遵守此项指令的 中立国航空器,得开火攻击。
第三十一条 按照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五十三条的各项原则,中立国和有航空器被交战国占领部队发现进入敌管区时,得予以征用,但须付给充分的赔偿。
第三十二条 敌国公有航空器,除与私有航空器享有同样待遇者外,得经捕获程序而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 在本国管辖区内飞行的交战国非军事航空器,无论公有或私有,除在敌国军事航空器接近时在最近地点设法降落外,得受开火攻击。
第三十四条 交战国非军事航空器,无论公有或私有,如果在下述地方飞行,得受开火攻击:一、敌国管辖区内;二、敌国管辖区邻近但本国管辖区以外;三、敌国陆地或海上军事行动区邻近。
第三十五条 中立国航空器在交战国管辖区内飞行,如被警告已接近交战国对方的军事航空器时,必须在最近地点设法降落。不降落将使其冒受开火攻击的危险。
第三十六条 敌国军事航空器如落入交战国手中,其机组人员和乘客(如果有的话)得作为战俘处理。
本规则适用于敌国公有非军事航空器上的机组人员和乘客(如果有的话),但在这种公有非军事航空器专用于旅客运输的情形下,乘客将有权获得释放,除非为敌国服务或为适于服兵役的敌国国民的乘客。
如果敌国私有航空器落入交战国手中,其机组人员属敌国国民或为敌国服务的中立国国民,得作为战俘处理。机组人员中非为敌国服务的中立国人员,如果签署书面保证在敌对行动持续期间不为任何敌国航空器服务,有权获得释放。乘客除非为敌国服务或为适于服兵役的敌国国民得作为战俘处理外,在其他情形下有权获得释放。
因为飞机是更好的运载平台。
我记得二战日本搞了一些高空气球炸美帝
我不用气球用轰炸机行了吧,真搞不懂这些东西有什么用
齐柏林算不算气球?
脚盆果然没签  
没飞机的时代定的事情,呵呵
类似太空禁止使用武器呢?
禁止基洛夫飞艇,所以红警时间线改了
或用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
这个宣言意味着使用飞机作战是非法的。。。。。。。。
没人看原文么?

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
车大,和平是宝贵的,技术是进步的,世界是不安全的。老前辈定的条约有局限,那我们看什么呢?看疗效。
当个反例也未尝不可
这个宣言意味着使用飞机作战是非法的。。。。。。。。
无人机更是
依然心晴 发表于 2015-2-24 12:58
车大,和平是宝贵的,技术是进步的,世界是不安全的。老前辈定的条约有局限,那我们看什么呢?看疗效。
...
这个是国际法学的一个经典案例:没人宣布撕毁,法理上一直有效,但实际早已失效。
这个宣言意味着使用飞机作战是非法的。。。。。。。。
不是,投掷漂浮物和伞降物
这个是国际法学的一个经典案例:没人宣布撕毁,法理上一直有效,但实际早已失效。

跟大气层内禁止核试验一样
车大突然科普这个寓意何在?
好像是民国签的不是现天朝签的。。。所以我们可以打死不认帐?
好像是民国签的不是现天朝签的。。。所以我们可以打死不认帐?
乌托邦不存在
没人看原文么?

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
车大,空战规则草案,求科普
所以大家都无视这条约了……
天哪,车大这一帖,我得去学习半个月了,内容太多
大清还真签过这个
天哪,车大这一帖,我得去学习半个月了,内容太多
营养丰富,我捉摸我们签的那个海洋法是不是可以当厕纸啦!
依然心晴 发表于 2015-2-24 13:16
车大,空战规则草案,求科普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 ... -x-pcsmjzjUY5gF8EDu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83k860rRY8XkcZs_i4tAopLr-v20B0E_OdnP9lVgg3Tfxa6nfvsYjsj_zMn_LpKY7R ...
嗯,我看了,粗看了一下,慢慢消化
好东西会枯燥,但是枯燥完了就能想很多了
没人看原文么?

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
很多人只是凑热闹而已
这个宣言意味着使用飞机作战是非法的。。。。。。。。
撞击是可以的……
国际法是给弱者准备的 强者从来只相信自己的拳头
依然心晴 发表于 2015-2-24 13:20
内容贴上
空战规则草案(1923-2)
阅读人数:200人页数:9页·河东·
在各缔约国之间的战争中,如有一个非缔约国加入交战一方时,本宣言即失去拘束力。

这条“但书”杀伤力太大了,太容易失效了。
这个是国际法学的一个经典案例:没人宣布撕毁,法理上一直有效,但实际早已失效。
条约只有五年期限,不用撕毁或修正,不然不会通过,帝国主义也不是没有远见。
小丹尼 发表于 2015-2-24 18:07
条约只有五年期限,不用撕毁或修正,不然不会通过,帝国主义也不是没有远见。
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时重订,内容完全相同,有效期规定到第三次海牙和平会议为止。
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时重订,内容完全相同,有效期规定到第三次海牙和平会议为止。
仔细看了确实如此。
但对多数国家都无制约力,因为只有中美英签署并批准,其它签约国最后都没批。
che 发表于 2015-2-24 12:45
没人看原文么?

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
还有第一条规定了
第一条 所有航空器无论其重于或轻于空气,不问其能否在水上浮动,均适用本空战规则。
我有个朋友老是WW用军用飞艇轰炸人家,说老是说不听他,原来我们已经签约禁用了哈
要无视核投掷?
车大突然科普这个,为啥呀
这个是国际法学的一个经典案例:没人宣布撕毁,法理上一直有效,但实际早已失效。
博主的意思就是国际海洋公约也将是这个现场,没作废但失去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