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狗头金”,照出多少尴尬和反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0:15:53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2/10/c_1114320250.htm

     新华网北京2月10日电(记者庞书纬)这是一个尴尬的“新闻”,由此引发的强烈争议恰恰凸显了它的价值。

     这是一块巨大的“狗头金”,它所带来的讨论和反省显然超过了它的价值。

    “该不该上缴?”随着新疆阿勒泰哈萨克族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捡到了重达近8公斤的“狗头金”的话题持续发酵,“宝物归属”折射出的问题日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新疆青河县一牧民上周意外捡到重7.85公斤公斤左右的一块狗头黄金,这块黄金酷似中国地图。


文物?矿藏?埋藏物?都不是

    1月30日晚,别热克·萨吾特无意间捡到一块裸露的“狗头金”。经测量重达近8公斤,是迄今为止公开信息中在新疆发现最大的“狗头金”。

    “狗头金”被发现之后,其归属就引发了争论。因为按照目前我国法律,倘若其被认定为文物、矿藏、埋藏物中的任何一类,都须上交国家。

    作为再生金的一种,“狗头金”通常由金、石英等矿物在自然条件下集合而成,因其独特的色泽、形状而具有极高的收藏、观赏价值,甚至有“黄金有价、‘狗头’无价”的说法。此次被发现的“狗头金”,长约23厘米,最宽处约18厘米,形状酷似中国地图,其价值不言而喻。

    然而,“狗头金”是否可以被视为文物呢?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对文物的定义,无一例外与历史上的人类活动有关,因此“狗头金”作为文物的可能性基本排除。

    “狗头金”是否可以被视为矿藏呢?西宁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程建伟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公民捡到黄金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因此不受矿产资源法约束。

    查阅民法通则,其中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然而目前,尚无证据证明“狗头金”有人事先埋藏或隐藏,上述条款似乎也难对应。

    不少网友认为,在新疆发现的“狗头金”应被视为民法规定的“无主物”,别热克·萨吾特可以按照“先占原则”,拥有“狗头金”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持上述观点。

    新石器时代石斧=100元,奖励还是讽刺?

    近年来,我国普通公民捡到“宝物”的事时有发生,然而奖励行为不规范,奖励金额偏低的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公民上缴的积极性。

    2014年,家住陕西省丹凤县的李某发现一把古剑,随后将其交给文物部门。经鉴定,这把青铜剑距今约有3000年,然而最终除荣誉证书外,李某仅获得了500元奖励。

    另据报道,在2011年,陕西省洛南县一农民挖地时捡到一把新石器时代的石斧,将其交给当地博物馆,得到的奖励仅是100元。对此网友“紫薇郎”表示:“给区区100元钱,这不是鼓励大家把文物卖给文物贩子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明确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缴,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应当“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但并未明确规定标准。

    记者随后查阅了多个省市的相关规定,发现其中也大多没有关于奖励标准的具体规定。例如,青海省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中,只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奖励标准只字未提。

    程建伟告诉记者,相对于文物,目前我国关于主动上交矿藏、埋藏物等,更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导致所谓“奖励”或“补偿”往往流于形式。例如在2014年,四川叙永县村民在钓鱼时发现价值不菲的千年乌木,在大型机械的帮助下,耗费5天终将其打捞上岸,然而政府给村民的补贴只有6000元,远不够打捞成本。

    法规细一些,非议才能少一些

    有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狗头金”事件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背后其实是公法与私法之间的边界问题,而“狗头金”并不属于公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所有物,在法律适用上应本着鼓励、保护公民的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也认为,尽管法律禁止公民私自采矿,但并未禁止公民“捡石头”,根据“法无明令禁止皆可为”原则,别热克·萨吾特占有“狗头金”的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

    专家及网友普遍表示,目前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填补当下法律、法规存在的空白地带,例如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类似别热克·萨吾特捡到“狗头金”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避免在法律适用方面引起争议。

    程建伟认为,针对目前矿藏、文物、埋藏物等往往具有较大升值空间的情况,应当从国家层面出台关于奖励标准的指导性意见,由各省份本着鼓励上报者积极性的原则制定奖励细则,避免“想奖多少奖多少”的现象。

    此外,业内人士和网友还建议,对一般性文物或其他“法律身份”待定的“宝物”,可以考虑在“藏宝于国”之外,探索“藏宝于民”的模式,从而充分调动民间力量和资源,形成“全民爱宝”“全民护宝”的良好氛围。

    “‘宝物’是全社会的资源,单纯地争执它到底姓‘公’还是姓‘私’往往没有意义。它们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才是我们最希望看到的。”网友“乐宝2012”说。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2/10/c_1114320250.htm

     新华网北京2月10日电(记者庞书纬)这是一个尴尬的“新闻”,由此引发的强烈争议恰恰凸显了它的价值。

     这是一块巨大的“狗头金”,它所带来的讨论和反省显然超过了它的价值。

    “该不该上缴?”随着新疆阿勒泰哈萨克族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捡到了重达近8公斤的“狗头金”的话题持续发酵,“宝物归属”折射出的问题日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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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10 17:18 上传


新疆青河县一牧民上周意外捡到重7.85公斤公斤左右的一块狗头黄金,这块黄金酷似中国地图。


文物?矿藏?埋藏物?都不是

    1月30日晚,别热克·萨吾特无意间捡到一块裸露的“狗头金”。经测量重达近8公斤,是迄今为止公开信息中在新疆发现最大的“狗头金”。

    “狗头金”被发现之后,其归属就引发了争论。因为按照目前我国法律,倘若其被认定为文物、矿藏、埋藏物中的任何一类,都须上交国家。

    作为再生金的一种,“狗头金”通常由金、石英等矿物在自然条件下集合而成,因其独特的色泽、形状而具有极高的收藏、观赏价值,甚至有“黄金有价、‘狗头’无价”的说法。此次被发现的“狗头金”,长约23厘米,最宽处约18厘米,形状酷似中国地图,其价值不言而喻。

    然而,“狗头金”是否可以被视为文物呢?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对文物的定义,无一例外与历史上的人类活动有关,因此“狗头金”作为文物的可能性基本排除。

    “狗头金”是否可以被视为矿藏呢?西宁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程建伟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公民捡到黄金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因此不受矿产资源法约束。

    查阅民法通则,其中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然而目前,尚无证据证明“狗头金”有人事先埋藏或隐藏,上述条款似乎也难对应。

    不少网友认为,在新疆发现的“狗头金”应被视为民法规定的“无主物”,别热克·萨吾特可以按照“先占原则”,拥有“狗头金”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持上述观点。

    新石器时代石斧=100元,奖励还是讽刺?

    近年来,我国普通公民捡到“宝物”的事时有发生,然而奖励行为不规范,奖励金额偏低的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公民上缴的积极性。

    2014年,家住陕西省丹凤县的李某发现一把古剑,随后将其交给文物部门。经鉴定,这把青铜剑距今约有3000年,然而最终除荣誉证书外,李某仅获得了500元奖励。

    另据报道,在2011年,陕西省洛南县一农民挖地时捡到一把新石器时代的石斧,将其交给当地博物馆,得到的奖励仅是100元。对此网友“紫薇郎”表示:“给区区100元钱,这不是鼓励大家把文物卖给文物贩子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明确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缴,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应当“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但并未明确规定标准。

    记者随后查阅了多个省市的相关规定,发现其中也大多没有关于奖励标准的具体规定。例如,青海省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中,只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奖励标准只字未提。

    程建伟告诉记者,相对于文物,目前我国关于主动上交矿藏、埋藏物等,更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导致所谓“奖励”或“补偿”往往流于形式。例如在2014年,四川叙永县村民在钓鱼时发现价值不菲的千年乌木,在大型机械的帮助下,耗费5天终将其打捞上岸,然而政府给村民的补贴只有6000元,远不够打捞成本。

    法规细一些,非议才能少一些

    有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狗头金”事件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背后其实是公法与私法之间的边界问题,而“狗头金”并不属于公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所有物,在法律适用上应本着鼓励、保护公民的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也认为,尽管法律禁止公民私自采矿,但并未禁止公民“捡石头”,根据“法无明令禁止皆可为”原则,别热克·萨吾特占有“狗头金”的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

    专家及网友普遍表示,目前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填补当下法律、法规存在的空白地带,例如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类似别热克·萨吾特捡到“狗头金”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避免在法律适用方面引起争议。

    程建伟认为,针对目前矿藏、文物、埋藏物等往往具有较大升值空间的情况,应当从国家层面出台关于奖励标准的指导性意见,由各省份本着鼓励上报者积极性的原则制定奖励细则,避免“想奖多少奖多少”的现象。

    此外,业内人士和网友还建议,对一般性文物或其他“法律身份”待定的“宝物”,可以考虑在“藏宝于国”之外,探索“藏宝于民”的模式,从而充分调动民间力量和资源,形成“全民爱宝”“全民护宝”的良好氛围。

    “‘宝物’是全社会的资源,单纯地争执它到底姓‘公’还是姓‘私’往往没有意义。它们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才是我们最希望看到的。”网友“乐宝2012”说。
法规细了,还怎么巧取豪夺


谁来讲讲常林钻石吧,捡了,交了,搞不见了。

国际脏9克拉就敢放炮,常林钻石百把克拉,说没就没

谁来讲讲常林钻石吧,捡了,交了,搞不见了。

国际脏9克拉就敢放炮,常林钻石百把克拉,说没就没
好东西,谁都想要啊!
不过,还是要看法律怎么说~

不过,法律不会自己说话、、、
说话顶事的还是拳头大的、有钱的~
bizon 发表于 2015-2-10 17:36
谁来讲讲常林钻石吧,捡了,交了,搞不了了。

国际脏9克拉就敢放炮,常林钻石百把克,说没就没
不敢洗说,反正某正国级领导借来把玩,回头就说让小保姆当垃圾给扔了。这事小保姆居然这么牛逼和任性,越过生活秘书。丢了就丢了。据说逼得某部门最后正部级领导打字据说是本宝物已借出,还有一说现在中国人民银行里。 不过真要是在银行里应该放到地质博物馆里做展览才是。
http://lt.cjdby.net/thread-1337722-1-1.html
这正是我们国家优越性的体现之一,楼上退散
不敢洗说,反正某正国级领导借来把玩,回头就说让小保姆当垃圾给扔了。这事小保姆居然这么牛逼和任性,越 ...
这样的国宝,正是宣传我朝地大物博的好机会,怎么可能不拿出来展览?又不是容易坏的东西。

官方媒体也不宣传这个东西,100%有问题
bizon 发表于 2015-2-10 18:21
这样的国宝,正是宣传我朝地大物博的好机会,怎么可能不拿出来展览?又不是容易坏的东西。

官方媒体也 ...
真要是丢了,那不得追究责任吗?当初谁借的?谁批准的!既然是一笔糊涂账那就用时间来抹平。希望那位倒斗的到江西共青城一探究竟。
常林钻石按这个理应该归个人所有。
真要是丢了,那不得追究责任吗?当初谁借的?谁批准的!既然是一笔糊涂账那就用时间来抹平。希望那位倒斗 ...
去那里扯个横幅,常林钻石你妈妈喊你回去吃饭。

若有人上来来扯,那知道是谁弄丢了
既然政府拥有一切自然资源,那老百姓遇到意外也该索赔不是?

无限权力必然对应无限责任
去那里扯个横幅,常林钻石你妈妈喊你回去吃饭。

若有人上来来扯,那知道是谁弄丢了
钻石狗头金的区别是民族
pennyqaz1 发表于 2015-2-10 19:01
钻石狗头金的区别是民族
嗯  这是我国优越性的又一体现
我不懂法律,自己认为应归私人所有。
这毫无疑问是矿产. 法律规定十分清楚. 应上交. 同时政府应予重奖.
以后捡到好东西赶紧藏起来拿到黑市卖
捡到文物,矿产要上交?
拜托,这法律要更新了,现在没有人愿意上交的。
当年挖乌木那个不也是被地方政府没收了。
我不懂法律,自己认为应归私人所有。
……真是的,为毛说是“捡的”啊。“祖传”的不就行了么……
石家沟知青 发表于 2015-2-11 01:53
这毫无疑问是矿产. 法律规定十分清楚. 应上交. 同时政府应予重奖.
法律只是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并没有规定所有的矿产品都归国家,就比如说发现一个金矿那整体上肯定是归国家的,但是在金矿附近捡到一块金子是不是归国家这个是现行法律上的空白
按习俗应该归个人
当年挖乌木那个不也是被地方政府没收了。
咳咳,地方正腐可是给了200元的挖掘费的!
跟无赖一样的
拣到的好东西就好好藏着,给贩子卖高价!
家传的好东西就好好收着,献给国家那就是都给糟践了!!!
笑话,这不是矿产是什么??哪个人胡乱解释的?来自: Android客户端
PK发型不乱 发表于 2015-2-10 18:56
既然政府拥有一切自然资源,那老百姓遇到意外也该索赔不是?

无限权力必然对应无限责任
只要你先把喘气钱交了  估计政府会负责的
自然界的黄金都是矿藏好不好?哪个专家又在胡乱解释了?哪个来解释一下狗头金。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常林钻石的事情,确实太伤人心太伤人心了。
天下苦秦久矣 发表于 2015-2-10 18:04
不敢洗说,反正某正国级领导借来把玩,回头就说让小保姆当垃圾给扔了。这事小保姆居然这么牛逼和任性,越 ...
某人隔p的时候,被当P赛了,懂了吗?
kyha321 发表于 2015-2-10 19:37
嗯  这是我国优越性的又一体现
那当然,少民大爷!岂是好得罪的!
天下苦秦久矣 发表于 2015-2-10 18:04
不敢洗说,反正某正国级领导借来把玩,回头就说让小保姆当垃圾给扔了。这事小保姆居然这么牛逼和任性,越 ...
真的?令人震惊!
如果是汉族捡到会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