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斗歹徒被砍重伤 物业公司拒付代收6万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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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斗歹徒被砍重伤 物业公司拒付代收6万捐款



2015年01月18日 荆楚网-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记者 杨康 通讯员 程勇 陈群安

  宜昌某物业公司保安付某值班时被歹徒砍伤,物业公司以其名义发起爱心捐赠。付某出院后,向物业公司索要捐赠款,却被公司拒绝,付某遂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二审判决:物业公司须支付全部医疗费,并向付某返还全部募捐所得。

  英勇斗歹徒 公司却拒付捐赠款

  2012年6月26日下午,物业公司保安付某在宜昌市西陵区香格里拉小区值班,发现四号楼阳台上有可疑人员,前往盘查时,可疑人员赵某挥刀对付某头部等部位疯狂乱砍,付某奋力反抗,被其砍伤全身多处,失血性休克。

  付某被送往医院急救,其全身有110处刀伤。经过8小时手术,付某被缝了400多针。在其抢救治疗期间,物业公司联合社区向社会发起爱心捐赠,受到媒体关注,小区居民及知情市民纷纷向他捐赠。

  募捐活动持续一周,共募得款项65820元,由物业公司代为收取。出院后,付某向物业公司索要该笔款项,却被公司以“捐款已用于缴纳医药费”为由拒绝。

  付某认为,捐赠款是因自己受伤后社会对个人见义勇为行为的捐赠,应归自己所有,物业公司占用该捐赠款的行为没有法律根据,请求法院判令物业返还全部捐赠款。

  物业公司则辩称,公司已将捐赠款用于付某的治疗,并未违背捐赠者的意愿。由于付某无力缴纳医疗费,而物业公司垫付医疗费亦存在资金困难,物业才与社区联合决定向社会组织募捐,而捐赠款受赠主体是物业公司,并非付某个人。

  医疗费应由公司承担捐赠款则须全部转交保安

  2013年4月8日,付某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工伤赔偿,但被西陵区法院驳回。付某不服,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宜昌中院审理后认为,付某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的犯罪行为遭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由于侵权第三人暂无力支付付某的医疗费用,且物业公司未为付某缴纳工伤保险,应由物业公司先行支付。而物业公司以该捐赠所得用于支付付某的医疗费用,实际是减免了其法定义务,同时给付某造成了损失。

  法庭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将其以付某见义勇为受伤为由接受的外界捐赠款项返还给付某。


  付某住院期间,物业公司以付某因工受伤为由向社会发起募捐,赠与人基于付某见义勇为的行为主动捐款,付某亦表示愿意接受捐赠,付某与捐赠人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故受赠人应为付某而非物业公司。由此,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判决物业公司向付某返还募捐所得65820元。

  二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审查后,认为宜昌中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维持判决不变。

  【法官 说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从赠与合同的角度来讲,赠与行为是捐赠人针对特定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与此同时,受赠人也是自愿的,有权来处理受捐赠的财产,双方均为自愿。赠与行为发生时,所有权就已进行了转移。

  此案中,捐赠人是受伤保安,保安理所当然是受捐赠人,那么捐赠款的所有权就已转移至受捐赠人,而物业公司只是行使暂时的管理权,依法应当将捐赠款返还给受捐赠人






http://news.sina.com.cn/s/2015-01-18/120631413882.shtml保安斗歹徒被砍重伤 物业公司拒付代收6万捐款



2015年01月18日 荆楚网-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记者 杨康 通讯员 程勇 陈群安

  宜昌某物业公司保安付某值班时被歹徒砍伤,物业公司以其名义发起爱心捐赠。付某出院后,向物业公司索要捐赠款,却被公司拒绝,付某遂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二审判决:物业公司须支付全部医疗费,并向付某返还全部募捐所得。

  英勇斗歹徒 公司却拒付捐赠款

  2012年6月26日下午,物业公司保安付某在宜昌市西陵区香格里拉小区值班,发现四号楼阳台上有可疑人员,前往盘查时,可疑人员赵某挥刀对付某头部等部位疯狂乱砍,付某奋力反抗,被其砍伤全身多处,失血性休克。

  付某被送往医院急救,其全身有110处刀伤。经过8小时手术,付某被缝了400多针。在其抢救治疗期间,物业公司联合社区向社会发起爱心捐赠,受到媒体关注,小区居民及知情市民纷纷向他捐赠。

  募捐活动持续一周,共募得款项65820元,由物业公司代为收取。出院后,付某向物业公司索要该笔款项,却被公司以“捐款已用于缴纳医药费”为由拒绝。

  付某认为,捐赠款是因自己受伤后社会对个人见义勇为行为的捐赠,应归自己所有,物业公司占用该捐赠款的行为没有法律根据,请求法院判令物业返还全部捐赠款。

  物业公司则辩称,公司已将捐赠款用于付某的治疗,并未违背捐赠者的意愿。由于付某无力缴纳医疗费,而物业公司垫付医疗费亦存在资金困难,物业才与社区联合决定向社会组织募捐,而捐赠款受赠主体是物业公司,并非付某个人。

  医疗费应由公司承担捐赠款则须全部转交保安

  2013年4月8日,付某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工伤赔偿,但被西陵区法院驳回。付某不服,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宜昌中院审理后认为,付某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的犯罪行为遭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由于侵权第三人暂无力支付付某的医疗费用,且物业公司未为付某缴纳工伤保险,应由物业公司先行支付。而物业公司以该捐赠所得用于支付付某的医疗费用,实际是减免了其法定义务,同时给付某造成了损失。

  法庭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将其以付某见义勇为受伤为由接受的外界捐赠款项返还给付某。


  付某住院期间,物业公司以付某因工受伤为由向社会发起募捐,赠与人基于付某见义勇为的行为主动捐款,付某亦表示愿意接受捐赠,付某与捐赠人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故受赠人应为付某而非物业公司。由此,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判决物业公司向付某返还募捐所得65820元。

  二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审查后,认为宜昌中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维持判决不变。

  【法官 说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从赠与合同的角度来讲,赠与行为是捐赠人针对特定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与此同时,受赠人也是自愿的,有权来处理受捐赠的财产,双方均为自愿。赠与行为发生时,所有权就已进行了转移。

  此案中,捐赠人是受伤保安,保安理所当然是受捐赠人,那么捐赠款的所有权就已转移至受捐赠人,而物业公司只是行使暂时的管理权,依法应当将捐赠款返还给受捐赠人






http://news.sina.com.cn/s/2015-01-18/120631413882.shtml
物业公司想以爱心捐赠的名义忽悠小区居民出钱支付工伤赔偿 真是铁公鸡铁算盘
奇葩的物业公司
什么垃圾公司啊
公司想的就是不用自己一分钱。
这家物业公司的老板真是要钱不要命。
小公司的通病,吃进去容易吐出去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