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决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9:01:42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集中受托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八、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集中受托管理其职业年金基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http://news.163.com/15/0114/15/AFU8TKN900014JB6_2.html
千呼万唤的养老保险并轨终于出台了,也是实质性的迈出了一步
个人谈一谈看法,CDer交流下
明确了以下几点:
1、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含财政全额、差额、自筹)统统缴费
2、缴费基数和比例和企业一致20%+8%,个人账户基数在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
3、养老金待遇水平计算方法和企业一致基础+个人账户
4、经办机构独立、基金独立,与企业的没有混在一起

5、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年金缴费比例为8%+4%
6、明确省级统筹和调剂金
7、明确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
没有明确的部分:
1、参公的群团组织是否参加养老保险?
如公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科协怎么办?
2、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三者怎么转移?
3、既然制度基本统一了,经办机构和基金为何不统一?
胡汉山 发表于 2015-1-14 19:28
没有明确的部分:
1、参公的群团组织是否参加养老保险?
如公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科协怎么办?
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这些属于参公单位吧
这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举动,支持,希望再接再厉。
不知道以前我交的个人负担部分还在不在?是不是还要回原单位追讨原先他们不交的那部分~好麻烦
希望尽快出台细则
指望养老金过下半辈子就是终生屌丝。
胡汉山 发表于 2015-1-14 19:28
没有明确的部分:
1、参公的群团组织是否参加养老保险?
如公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科协怎么办?
因为财政一时半会儿拿不出那么多钱来给以前的人补交养老保险,所以里面现在还是空账,当然要分开管理了。如果不分开管理的话就相当于拿职工的钱去补公务员社保基金的骷髅,不被骂死才怪呢。

胡汉山 发表于 2015-1-14 19:28
没有明确的部分:
1、参公的群团组织是否参加养老保险?
如公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科协怎么办?


一是群团组织视为参公单位。二是机构不合并,主要是工作接续极端复杂,机构合并在接续完成以后进行。三是目前体制内的人员有帐户,无资金,需要补齐之后,核算清楚才具备合并条件。
胡汉山 发表于 2015-1-14 19:28
没有明确的部分:
1、参公的群团组织是否参加养老保险?
如公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科协怎么办?


一是群团组织视为参公单位。二是机构不合并,主要是工作接续极端复杂,机构合并在接续完成以后进行。三是目前体制内的人员有帐户,无资金,需要补齐之后,核算清楚才具备合并条件。
反腐又一成果
至少说明习不是玩虚的,只是这个动作太大了,连缓冲期都没有哦,
公积金呢,这个也是大头,不知道敢不敢动
《何不建立统一的国家基本养老金》本菜2013年3月写的博文

    现当下中国的养老金制度可以用百花齐放来形容,已成为经济领域中分化最彻底的一项制度。这种分化客观上放大了国家内部的差异——地区差、部门差、城乡差。
    面对50倍的巨大差异,国民需要的不是理解和包容的能力,而是一颗强大的心脏!概而言之,现在实施的多种方式的养老金制度是一套集中体现社会矛盾的制度!
    关于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完善,看的方案越多越糊涂,各种说辞掩映着各方利益诉求,真可谓“乱花渐欲迷人眼”。但是,让我们首先来回答下面几个问题:
    一 哪些差异是合理的? 地区性差异会反映到物价上,故养老金包含地区差异是必须的;农村人口是土地的实际主人,同时农村的生活成本较低,故养老金应适当反映城乡差异;部门差——如今是民愤最大的一个怪物了,全国人民“纳罕且伤心”了很久了,可它就是岿然不动。不是说革命工作只有分工不同没有贵贱之分吗?怎么到头来一边奔天堂一边奔地狱去了?想不通啊。。。。。。
    二 有必要把养老金搞得这么复杂么?  何谓养老?老有所养而已!它不该用来衡量什么权利与义务、贡献与回报甚至是杰出与平庸,这些衡量应该在过去的“名和利”中去体现。作为政府主导的国家保障体系之一,国家基本养老金从整体上看,就是青壮年人口供养老年人口,如此而已。
    三 养老金本身需要保值增值? 那还不容易?这海量的钱拿去炒炒房产股票期货、扰乱一下经济还不是分分钟的事?可是这样能创造一分钱的物质财富吗?
   客观上讲,如今的乱象的产生和分级包干的财政制度相关,和条块分割的核算方式相关。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在实行的养老金制度混合了社会基本保障与商业化养老保险的成分。这是经常被忽略的一个重点。
   我所设想的国家基本养老金是一个覆盖全民的、单纯的、封闭运行的体系。它首先应该和商业化的养老保险剥离开来,实行全国统一的缴费标准,不区分职业、地域等,仅体现上述的地区差和城乡差。这种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有明显的优点:
   管理成本很低。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不需要考虑保值增值的问题,由国家财政托底即可。既然是服务于全民,基金不足时直接搞“量化宽松”就行了。
   可以提升国家的凝聚力。由于采用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障体系,不分民族、地域、阶层,此举必能提升公民的国家意识!
   可以促进社会公平。统一的缴费标准,基本相同的兑付标准。这样就能绕开个人就业单位的穷富不均的因素,堵住某些企事业单位通过养老金制度搞变相福利的口子。
   至于商业化的养老保险应该交给社会去做。国内的各大保险公司早有这方面的险种,参保人本着自愿的原则选择,政府要做的是监管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而已。
这是个好事
非常支持习大
不说了
对这些问题倒不是很懂,留名以效查看。
爬完了,这比以前提出的力度都很大,中国的制度真的开始新一轮的改革了
指望养老金过下半辈子就是终生屌丝。
有养老金才能安心当屌丝,赚多少吃多少
没养老金就得当苦屄,赚两壶喝一壶
屌丝不傻,知道怎么选择
至少说明习不是玩虚的,只是这个动作太大了,连缓冲期都没有哦,
又不是回家吃自己,缓冲什么
单独建账是亮点,不跟你们老百姓掺和
至少是不再刻意扭曲和无视一些环节了,经济问题至少需要符合客观规律,对于问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公积金呢,这个也是大头,不知道敢不敢动
公积金本来就是自己12%单位12%啊
要退休怎么办。退休后能拿多少啊
脚踏实地,稳步推进。
以前的工龄怎么算,不明白
红旗太平洋舰队 发表于 2015-1-15 07:25
单独建账是亮点,不跟你们老百姓掺和
单独建账是对的,否则就是我们大家的养老金账户补贴公务员了。

守边关的稻草人 发表于 2015-1-15 09:18
要退休怎么办。退休后能拿多少啊


(个人帐户总额/计发月数)+当时当地社平×缴费年数%。
假设25岁工作,缴费35年,期间平均月工资5k,假设届时社平月入也是5k,在不考虑利息的情况下,你的退休金将是——
(5000×8%×35×12/139)+5000×35%=2958
守边关的稻草人 发表于 2015-1-15 09:18
要退休怎么办。退休后能拿多少啊


(个人帐户总额/计发月数)+当时当地社平×缴费年数%。
假设25岁工作,缴费35年,期间平均月工资5k,假设届时社平月入也是5k,在不考虑利息的情况下,你的退休金将是——
(5000×8%×35×12/139)+5000×35%=2958
公积金本来就是自己12%单位12%啊
公务员可不是吧,我同学在湖北咸宁作公务员,他说公积金他们是一分不用出,但每个月有2000
公积金本来就是自己12%单位12%啊
公积金是5%-12%
cikorsky 发表于 2015-1-15 12:01
公务员可不是吧,我同学在湖北咸宁作公务员,他说公积金他们是一分不用出,但每个月有2000
江苏这就是自己交12%单位12%啊
liuliuwinter 发表于 2015-1-15 12:24
江苏这就是自己交12%单位12%啊
你这是私企外企,国企公务员什么的有大把的公积金补助,1000-4000不等
zcw 发表于 2015-1-15 12:31
你这是私企外企,国企公务员什么的有大把的公积金补助,1000-4000不等
哪有,你发给我啊
赶紧并轨~~~~~~~


公务猿从前单位出的部分和个人出的部分怎么补?这是巨大的黑洞。如果是社保出,那么普通职工的利益肯定受损;财政出,全社会的利益(公务猿除外)受损。

公务猿从前单位出的部分和个人出的部分怎么补?这是巨大的黑洞。如果是社保出,那么普通职工的利益肯定受损;财政出,全社会的利益(公务猿除外)受损。
公积金呢,这个也是大头,不知道敢不敢动
还有医保、失保。
马踏天皇 发表于 2015-1-15 17:21
公务猿从前单位出的部分和个人出的部分怎么补?这是巨大的黑洞。如果是社保出,那么普通职工的利益肯定受损 ...
肯定是财政出啊,并轨之前的退休金不是一直是财政出么。
但是不能借机给公务员涨工资,要监督。
geekpeng 发表于 2015-1-14 21:43
因为财政一时半会儿拿不出那么多钱来给以前的人补交养老保险,所以里面现在还是空账,当然要分开管理了。 ...
以前的叫视同缴费年限,不用补缴任何钱,工人下岗就是这样的,从16岁参加工作,有的是从上山下乡开始算,40年工龄,一分钱不用掏。
公务员缴得多,如果和企业合并,是公务员补贴工人,所以才要独立建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