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竞争委员会初步认定爱立信必要专利授权模式有市场地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3:24:44
2013年11月12日,印度竞争委员会(the Competition Commission of India,CCI)依据印度手机制造厂Micromax Informatics Limited (下称Micromax)之检举,决定针对国际通讯大厂Telefonatiebolaget LM Ericsson(Publ) (下称Ericsson),就其所拥有之GSM标准必要专利向Micromax所提出的授权要约内容与授权方式,在其应以「公平、合理且不歧视」(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FRAND)条件进行授权之情况下,是否有违反印度竞争法(The Competition Act, 2002)相关规范之情事,指派竞争委员会总长(Director General,DG)展开调查(案号为50/2013,下称Micromax案)。

而后在2014年1月16日,CCI又依据印度消费电子产品生产商Intex Technologies (India) Limited (下称Intex)之检举,决定针对Ericsson之GSM标准必要专利授权模式、是否有构成市场地位滥用(abuse of dominance)并进而违反竞争法之情事,指派DG展开调查(案号为76/2013,下称Intex案)。

CCI指出,从表面证据来看(prima facie),前述两案之特定市场(the relevant product market)应为在印度提供标准必要专利技术供遵循GSM通讯标准之行动通讯装置产品使用的授权市场,而因为Ericsson拥有大量行动通讯相关标准必要专利,且其所拥有之标准必要专利技术在印度市场上并无其他可行之替代技术,所以Ericsson在前述特定市场中、对其目前与潜在之被授权人而言具有独占地位。

而在Micromax案中,CCI指出,Ericsson所要求的专利授权权利金,并非以受专利保护之产品(patented product,及具备GSM通讯功能之芯片)、而是以终端手机产品为基础,如此便与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以FRAND授权条件进行授权之期待有所冲突,因为Ericsson以手机产品价格做为基础、乘上一定权利金比率(1.25%)后所估算出来的权利金数额,会随着智能型手机与一般手机的价差而产生数额差异,但是智能型手机的高价位是因为其具备其他软件或技术功能,所以就不同价位之手机产品基于同样技术专利收取不同金额的权利金,从表面证据来看,便可能构成歧视,以及可能构成就高价位智能型手机产品做出超额之定价(excessive pricing)。

CCI亦指出,Ericsson拒绝提供Micromax、Ericsson与其他和Micromax具备类似条件与市场地位之被授权人间所达成之FRAND授权条件内容等相关信息,亦可能构成歧视。此外,由于Ericsson亦向印度德里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of Delhi)、以Micromax为被告提起专利侵权告诉(案号为C.S.(OS) 442/2013),而CCI认为,在法院系讼中的诉讼是以专利侵权为争点,Ericsson做为专利权人自然有起诉之请求权基础,但是有诉讼案存在并不影响CCI依据印度竞争法所具备之调查权与管辖权。

在Intex案中,CCI除了重申其认为Erisson以手机产品价格为基础来估算权利金数额之授权模式,从表面证据来看是可能构成歧视的立场外,亦针对Ericsson要求被授权人必须在签署保密协议(Non-Disclosure Agreement,NDA)后、Ericsson才会向被授权人揭露关联信息内容的做法,指出NDA让个别标准必要专利的用户无法知悉其他用户获得授权之条件与所支付之权利金数额,而这样便与FRAND授权承诺之精神有所冲突,因为信息透明是公平之基础。CCI认为,Ericsson要求Intex签署并执行NDA,以及要求超额且不公平之权利金比率等作为,从表面证据来看均构成市场地位滥用而有违法印度竞争法第4条之虞。

此外,CCI亦指陈,Ericsson要求被授权人约定,未来就授权契约内容如有争议时、其诉讼应由新加坡法院来管辖的约定管辖条款,是禁止Intex在当事人双方均有从事营业活动之国家、就其争议寻求当地法院审理,而从表面证据来看,如此便亦可能构成市场地位滥用。

在前述两案中,CCI均认定表面证据支持Ericsson之标准必要专利授权模式有市场地位滥用、进而违反印度竞争法之虞,所以其依据印度竞争法第26条第1项之规定,指派竞争委员会总长展开调查,并在未来会依据总长之调查结果依法做出相应处分。然而,CCI强调,由于其仅是决定展开调查,所以其在其决定书中所陈述之意见并非CCI的最终意见,而总长所进行之调查应不受到决定书中所陈述的初步意见所影响。(1523字)



数据源:

Order under Section 26(1) of The Competition Act, 2002, Micromax Informatics Limited vs 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 (Publ), Case No. 50/2013, Nov. 12, 2013, (最后浏览日:2014/04/18)
Order under Section 26(1) of The Competition Act, 2002, Intex Technologies (India) Limited vs 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 Case No. 76/2013, Jan. 16, 2014, (最后浏览日:2014/04/18)
David Long, Competition Commission of India initiates another investigation of Ericsson’s licensing of FRAND committed cellular patents, Essential Patent Blog, Jan. 23, 2014, (最后浏览日:2014/04/18)
http://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95732013年11月12日,印度竞争委员会(the Competition Commission of India,CCI)依据印度手机制造厂Micromax Informatics Limited (下称Micromax)之检举,决定针对国际通讯大厂Telefonatiebolaget LM Ericsson(Publ) (下称Ericsson),就其所拥有之GSM标准必要专利向Micromax所提出的授权要约内容与授权方式,在其应以「公平、合理且不歧视」(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FRAND)条件进行授权之情况下,是否有违反印度竞争法(The Competition Act, 2002)相关规范之情事,指派竞争委员会总长(Director General,DG)展开调查(案号为50/2013,下称Micromax案)。

而后在2014年1月16日,CCI又依据印度消费电子产品生产商Intex Technologies (India) Limited (下称Intex)之检举,决定针对Ericsson之GSM标准必要专利授权模式、是否有构成市场地位滥用(abuse of dominance)并进而违反竞争法之情事,指派DG展开调查(案号为76/2013,下称Intex案)。

CCI指出,从表面证据来看(prima facie),前述两案之特定市场(the relevant product market)应为在印度提供标准必要专利技术供遵循GSM通讯标准之行动通讯装置产品使用的授权市场,而因为Ericsson拥有大量行动通讯相关标准必要专利,且其所拥有之标准必要专利技术在印度市场上并无其他可行之替代技术,所以Ericsson在前述特定市场中、对其目前与潜在之被授权人而言具有独占地位。

而在Micromax案中,CCI指出,Ericsson所要求的专利授权权利金,并非以受专利保护之产品(patented product,及具备GSM通讯功能之芯片)、而是以终端手机产品为基础,如此便与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以FRAND授权条件进行授权之期待有所冲突,因为Ericsson以手机产品价格做为基础、乘上一定权利金比率(1.25%)后所估算出来的权利金数额,会随着智能型手机与一般手机的价差而产生数额差异,但是智能型手机的高价位是因为其具备其他软件或技术功能,所以就不同价位之手机产品基于同样技术专利收取不同金额的权利金,从表面证据来看,便可能构成歧视,以及可能构成就高价位智能型手机产品做出超额之定价(excessive pricing)。

CCI亦指出,Ericsson拒绝提供Micromax、Ericsson与其他和Micromax具备类似条件与市场地位之被授权人间所达成之FRAND授权条件内容等相关信息,亦可能构成歧视。此外,由于Ericsson亦向印度德里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of Delhi)、以Micromax为被告提起专利侵权告诉(案号为C.S.(OS) 442/2013),而CCI认为,在法院系讼中的诉讼是以专利侵权为争点,Ericsson做为专利权人自然有起诉之请求权基础,但是有诉讼案存在并不影响CCI依据印度竞争法所具备之调查权与管辖权。

在Intex案中,CCI除了重申其认为Erisson以手机产品价格为基础来估算权利金数额之授权模式,从表面证据来看是可能构成歧视的立场外,亦针对Ericsson要求被授权人必须在签署保密协议(Non-Disclosure Agreement,NDA)后、Ericsson才会向被授权人揭露关联信息内容的做法,指出NDA让个别标准必要专利的用户无法知悉其他用户获得授权之条件与所支付之权利金数额,而这样便与FRAND授权承诺之精神有所冲突,因为信息透明是公平之基础。CCI认为,Ericsson要求Intex签署并执行NDA,以及要求超额且不公平之权利金比率等作为,从表面证据来看均构成市场地位滥用而有违法印度竞争法第4条之虞。

此外,CCI亦指陈,Ericsson要求被授权人约定,未来就授权契约内容如有争议时、其诉讼应由新加坡法院来管辖的约定管辖条款,是禁止Intex在当事人双方均有从事营业活动之国家、就其争议寻求当地法院审理,而从表面证据来看,如此便亦可能构成市场地位滥用。

在前述两案中,CCI均认定表面证据支持Ericsson之标准必要专利授权模式有市场地位滥用、进而违反印度竞争法之虞,所以其依据印度竞争法第26条第1项之规定,指派竞争委员会总长展开调查,并在未来会依据总长之调查结果依法做出相应处分。然而,CCI强调,由于其仅是决定展开调查,所以其在其决定书中所陈述之意见并非CCI的最终意见,而总长所进行之调查应不受到决定书中所陈述的初步意见所影响。(1523字)



数据源:

Order under Section 26(1) of The Competition Act, 2002, Micromax Informatics Limited vs 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 (Publ), Case No. 50/2013, Nov. 12, 2013, (最后浏览日:2014/04/18)
Order under Section 26(1) of The Competition Act, 2002, Intex Technologies (India) Limited vs 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 Case No. 76/2013, Jan. 16, 2014, (最后浏览日:2014/04/18)
David Long, Competition Commission of India initiates another investigation of Ericsson’s licensing of FRAND committed cellular patents, Essential Patent Blog, Jan. 23, 2014, (最后浏览日:2014/04/18)
http://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9573
印度競爭委員會就Ericsson標準必要專利授權模式違反競爭法展開調查 科技產業資訊室 - 李森堙 發表於 2014年4月18日
罚是好事。
三哥顶粗粮?
背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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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立信起诉印度手机商Micromax侵权 索赔1840万美元
http://www.c114.net ( 2013/3/26 1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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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4讯 北京时间3月26日上午消息(张月红)据印度《经济时报》报道,爱立信起诉印度本土手机制造商Micromax专利侵权,索赔10亿印度卢比(约1840万美元)。
爱立信向印度德里高级法庭提交了诉讼,同时表示,在历经三年的标准关键专利谈判失败后,才将对方诉上法庭。
10亿印度卢比的索赔金额使这起案件成为印度IT电信领域最大的专利侵权诉讼,爱立信称,这家印度最大的手机制造商拒绝与其签署专利许可协议,对方侵权的技术涉及多个标准,如GSM、EDGE和3G。
德里高级法庭法官曼莫汉(Manmohan)上周发出临时法令,要求Micromax支付有争议设备销售额的1.25%-2%以及与法庭相关的保证金。
德里法庭同时允许爱立信高管加入海关官员,对Micromax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检查。
爱立信法律顾问普拉蒂巴辛格(Pratibha Singh)表示:“印度法庭的反应相当快速,如果这个大型案子结案,它将标志着印度大型专利诉讼的到来。”
Micromax每年在印度约销售2千万部手机,占市场总量的5.5%。一些接近Micromax的高管称,爱立信没有坚持其一贯声称的FRAND原则,即专利持有人必须以“公平、合理、非歧视性的价格”向所有厂商许可专利。这些Micromax高管同时指出,Micromax并非唯一一家被诉上法庭的厂商,韩国的三星电子也没有达到专利许可协议,被爱立信起诉。这些高管称,虽然爱立信退出与日本索尼的合资公司后,已经不是手机界的玩家了,但现在却以“不合理的、不公平的”专利费敲诈他们。
如果爱立信的起诉得到德里高级法庭的支持,那么它将对印度移动通信业产生巨大影响。印度本土的手机和平板电脑厂商都实行低成本经营策略,一旦侵权赔付的闸门打开,那么其他的本土手机和平板厂商在不久的将来都会迎来侵权起诉。
据了解,爱立信目前已经对其他几家印度本土手机厂商采取了法律行动,如 Lava、Spice、Karbonn和Intex技术公司。
尽管已经退出手机领域,但爱立信和诺基亚、高通、三星等一样,仍然是手机行业最大的几家专利拥有者之一。爱立信一名新闻发言人称:“由于Micromax拒绝以FRAND条款签署必要技术许可协议,我们已经采取了法律行动。爱立信过去三年多,已多次努力尝试与Micromax签署许可协议,涉及的技术包括GSM、EDGE、UMTS/WCDMA。诉讼进入法律环节,我们就不再作进一步的评论。”
Micromax新闻发言人称,公司承诺双方在FRAND条款基础上进行专利许可谈判,爱立信要以FRAND原则与Micromax签署协议。现在事件已进入法律环节,Micromax再对此事多作评论是不正确的。
Micromax涉嫌侵权的手机和平板电脑有其很受欢迎的Ninja系列,Funbook Talk以及Canvas 2系列。
Micromax高管称,他们会遵从德里法庭的临时令,同时透露,法庭已经要求双方在FRAND原则上继续谈判至下一次听证会召开,Micromax会支付与法庭相关的中期付款。
科技巨头苹果和三星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打了很长时间的专利侵权官司,另外还有HTC、诺基亚也卷入其中。然而他们的案件与爱立信Micromax的官司有所不同,前者都拥有深厚的技术积累,而Micromax则不然。
(英文链接:Ericsson sues Micromax for patent infringement, claims about Rs 100 crore in damages)
http://www.c114.net/news/137/a755125.html


014-01-20 20:28我要分享0

北京时间1月20日晚间消息,印度反垄断机构扩大到了对无线网络设备制造商爱立信(Ericsson)的调查,在此之前,又一家印度手机企业指控该公司对其手机及平板电脑专利收取了高额的授权费。

印度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 Commission of India)在1月16日的一份文件中表示,它会对位于新德里的企业Intex Technologies申请的投诉展开调查,该项调查持续时间可能长达2个月。爱立信可能因此面临金融罚金,罚金的额度可能相当于该公司过去3年总营收的平均值。据悉,该竞争委员会同时将对该事件中涉及的高管进行调查。据悉,印度企业Intex Technologies是一家生产消费者电子产品的企业,它于2013年10月份向印度竞争委员会进行了投诉,声称爱立信正“要求收取过高的授权费,授权其专利存在不平等条目。”


爱立信公司新闻发言人奥洛夫佐(Minako Nakatsuma Olofzon)当地时间1月20日表示:“虽然公司不认同Intex Technologies的指控,但会完全配合当局的调查,以期得出一个公平且合理的结论。”
滥用专利权严重阻碍社会的进步
冰刃 发表于 2014-12-15 09:14
印度競爭委員會就Ericsson標準必要專利授權模式違反競爭法展開調查 科技產業資訊室 - 李森堙 發表於 2014 ...
由于Ericsson亦向印度德里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of Delhi)、以Micromax为被告提起专利侵权告诉(案号为C.S.(OS) 442/2013),而CCI认为,在法院系讼中的诉讼是以专利侵权为争点,Ericsson做为专利权人自然有起诉之请求权基础,但是有诉讼案存在并不影响CCI依据印度竞争法所具备之调查权与管辖权。
那是年初的新闻了,2015年都快到了。
hswz 发表于 2014-12-15 09:57
由于Ericsson亦向印度德里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of Delhi)、以Micromax为被告提起专利侵权告诉(案号为 ...
主要是新闻太老了 而且这个调查也没有实质影响到爱立信在印度的专利收费和专利申诉
这时候转这么一条旧闻是为啥??
微笑Su-27 发表于 2014-12-15 12:09
这时候转这么一条旧闻是为啥??
明显另有深意。。。。
翻起旧闻,又是为小米洗地的
爱立信为啥不在中国告小米呢?怕中国政府给他小鞋?
而在Micromax案中,CCI指出,Ericsson所要求的专利授权权利金,并非以受专利保护之产品(patented product,及具备GSM通讯功能之芯片)、而是以终端手机产品为基础,如此便与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以FRAND授权条件进行授权之期待有所冲突,因为Ericsson以手机产品价格做为基础、乘上一定权利金比率(1.25%)后所估算出来的权利金数额,会随着智能型手机与一般手机的价差而产生数额差异,但是智能型手机的高价位是因为其具备其他软件或技术功能,所以就不同价位之手机产品基于同样技术专利收取不同金额的权利金,从表面证据来看,便可能构成歧视,以及可能构成就高价位智能型手机产品做出超额之定价(excessive pricing)。

阿三挺聪明呀,看看这一段,果然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