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大推荐』物权法:千呼万唤始出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7:05:49
● 于泽远
  去年3月,中国首次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写进了宪法。一名黄姓北京市民为保住自己的房子不被拆除,手持宪法与有关部门抗争,但他最终还是没能保住自己的家园——相对他的诉求,宪法显得遥远而空虚,而中国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没有一部法律正大光明地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如今,一部被寄予厚望、同时也引起不少争议的法律终于浮出了水面,这就是物权法。今年7月10日,官方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盼这部法律已久的法学专家们乐观地预计,物权法应该在明年3月的全国人大年会上获得通过。
物权法长期难产
  [B][B]物权法被认为是民法的基石,2004年中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高达480万件,这些案件大多与财产纠纷有关。而物权法就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它对中国真正进入现代法治社会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严格地讲,没有物权法就等于没有现代法律制度,而一个公民私产得不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国家也很难算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更谈不上是法治国家。
  物权法虽然对法治建设如此重要,但在理念上却与官方长期宣扬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有矛盾。一些法律学者认为,这是物权法长期以来在中国难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共建国后,在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上长期与西方发达国家对峙,一度将资本主义和私有制说成是洪水猛兽,甚至提倡“越穷越光荣”,在产权问题上往往强调“公有”、“国有”的合法性,使普通百姓习惯于把私人生活用品以外的财产,如房产、土地和生产资料等,看成是“国家的”或“集体的”。
意义不亚于宪法
  随着传统意识形态逐步淡出中国人的思维,富裕光荣的理念已取代了私产有罪的说教,特别是随着私营业主、权贵阶层等有产者的不断涌现,保护私有财产不再只是工商业主的需要,也是诸多当权者的共同愿望。
  对广大普通百姓而言,物权法将使他们在官府随意征收自己的房产和土地时,找到一个保护个人权益的根据。 [/B][/B]  于是,尽管仍有阻力,这部对中国公民的意义不亚于宪法的物权法终于要破茧而出了。不过,鉴于官方认为这部法律“事关重大”,物权法虽然经过数年酝酿、已被中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三次,但仍迟迟得不到批准。中国人大常委会宣称要广开言路,博采众长,制订出一部经得住检验的物权法。
  按照官方安排,物权法草案征求社会意见的活动将于今年8月20日结束。征求意见结束后,有关方面将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修改,提请今年10月举行的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再提请今年12月召开的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次审议。然后,由人大常委会“视情况决定”是否将草案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
保护私产第一案
  物权法的难产和复杂使它不断受到媒体的关注,成为中国曝光率最高的法律草案。人们对这部法律关注的热点包括:国家所有权如何认定,谁来行使?国有资产怎样保护?公民个人的物权怎样确定,怎样保护?民营企业的财产究竟是公民个人的财产,还是抽象意义上的企业财产?企业员工侵犯了国有企业的财产可以依法定罪,侵犯了私人企业的财产如何定罪?征地拆迁如何规范?拾金不昧该不该要报酬等等。
  在现实中,因法律漏洞而使私有财产受损的例子屡见不鲜,被法学界称为“保护私有财产第一案”的陕北油田事件就很有代表性。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2003年,陕西北部15个县的5500多口私营油井,被政府一纸文件以很低的补偿价强行收为国有。这笔财富被估算的价值在70亿元人民币(约14亿5000万新元)以上。它们原来的主人,是陕北6万多农民和几百名民营企业家。
  在多次上书、上访无效后,私人投资者们决定状告陕西省省、市、县三级政府行政侵权,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而鼓舞他们的,正是保护私产被写入了宪法。一些知名学者为这个案子两次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为私营业主喊冤。
  但至今,这起案子仍然没有结果。那些状告政府行政违法的投资者在期盼着物权法早日实施,因为物权法中规定:“私人对其合法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国家保护私人投资及其收益。”
[B]“权大于法”能改变吗?
  中国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说,中国如果还要稳定20年,就必须宣布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穷人和富人的财产都要保护,特别要保护穷人的财产,因为他们是社会中最容易受到侵犯的人群。
  随着《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法律的逐步出台,中国保护私产、保护人权的法律体系正在形成,这是中国从人治迈向法治的历史性进步。但是,法律有了,“权大于法”的观念就能彻底改变吗?
  《中国新闻周刊》引述经济学家晓亮的话说:“其实,民营经济和私有财产最大的威胁就是来自政府。”
  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贺卫方说:“什么是私有财产?就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城堡。在一个政府权力得不到限制的地方,私有财产保护就是一句空话。”
  向来以“敢言”著称的贺卫方进一步指出,宪法和法律能否保护公民财产还取决于中国司法是否真的独立。
  “不能由非司法机构来行使、干扰和蚕食司法权。法院的财权、人事能否独立于政府之外?这个问题不解决,宪政法治公民财产的保护都是空话,偶尔取得小成绩不算什么,还会有大的灾难。”贺卫方如是说。
  当然,这已不是物权法或任何中国法律能解决的问题。 [/B]
物权法草案出台历程
  ●1999年10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起草小组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2000年12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2001年5月,在物权法专家讨论会上,中国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提交了在社科院草案和人民大学草案的基础上加以删节、增补形成的物权法草案。之后,法制工作委员会用了半年的时间对民法室的草案进行修改,完成了新的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
  ●2002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物权法草案。
  ●2004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物权法草案。
  ●2005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物权法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在今年10月和12月继续审议物权法草案,然后根据情况再决定是否提交明年3月的全国人大年会审议表决。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7-18 10:36:26编辑过]
● 于泽远
  去年3月,中国首次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写进了宪法。一名黄姓北京市民为保住自己的房子不被拆除,手持宪法与有关部门抗争,但他最终还是没能保住自己的家园——相对他的诉求,宪法显得遥远而空虚,而中国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没有一部法律正大光明地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如今,一部被寄予厚望、同时也引起不少争议的法律终于浮出了水面,这就是物权法。今年7月10日,官方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盼这部法律已久的法学专家们乐观地预计,物权法应该在明年3月的全国人大年会上获得通过。
物权法长期难产
  [B][B]物权法被认为是民法的基石,2004年中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高达480万件,这些案件大多与财产纠纷有关。而物权法就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它对中国真正进入现代法治社会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严格地讲,没有物权法就等于没有现代法律制度,而一个公民私产得不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国家也很难算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更谈不上是法治国家。
  物权法虽然对法治建设如此重要,但在理念上却与官方长期宣扬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有矛盾。一些法律学者认为,这是物权法长期以来在中国难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共建国后,在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上长期与西方发达国家对峙,一度将资本主义和私有制说成是洪水猛兽,甚至提倡“越穷越光荣”,在产权问题上往往强调“公有”、“国有”的合法性,使普通百姓习惯于把私人生活用品以外的财产,如房产、土地和生产资料等,看成是“国家的”或“集体的”。
意义不亚于宪法
  随着传统意识形态逐步淡出中国人的思维,富裕光荣的理念已取代了私产有罪的说教,特别是随着私营业主、权贵阶层等有产者的不断涌现,保护私有财产不再只是工商业主的需要,也是诸多当权者的共同愿望。
  对广大普通百姓而言,物权法将使他们在官府随意征收自己的房产和土地时,找到一个保护个人权益的根据。 [/B][/B]  于是,尽管仍有阻力,这部对中国公民的意义不亚于宪法的物权法终于要破茧而出了。不过,鉴于官方认为这部法律“事关重大”,物权法虽然经过数年酝酿、已被中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三次,但仍迟迟得不到批准。中国人大常委会宣称要广开言路,博采众长,制订出一部经得住检验的物权法。
  按照官方安排,物权法草案征求社会意见的活动将于今年8月20日结束。征求意见结束后,有关方面将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修改,提请今年10月举行的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再提请今年12月召开的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次审议。然后,由人大常委会“视情况决定”是否将草案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
保护私产第一案
  物权法的难产和复杂使它不断受到媒体的关注,成为中国曝光率最高的法律草案。人们对这部法律关注的热点包括:国家所有权如何认定,谁来行使?国有资产怎样保护?公民个人的物权怎样确定,怎样保护?民营企业的财产究竟是公民个人的财产,还是抽象意义上的企业财产?企业员工侵犯了国有企业的财产可以依法定罪,侵犯了私人企业的财产如何定罪?征地拆迁如何规范?拾金不昧该不该要报酬等等。
  在现实中,因法律漏洞而使私有财产受损的例子屡见不鲜,被法学界称为“保护私有财产第一案”的陕北油田事件就很有代表性。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2003年,陕西北部15个县的5500多口私营油井,被政府一纸文件以很低的补偿价强行收为国有。这笔财富被估算的价值在70亿元人民币(约14亿5000万新元)以上。它们原来的主人,是陕北6万多农民和几百名民营企业家。
  在多次上书、上访无效后,私人投资者们决定状告陕西省省、市、县三级政府行政侵权,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而鼓舞他们的,正是保护私产被写入了宪法。一些知名学者为这个案子两次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为私营业主喊冤。
  但至今,这起案子仍然没有结果。那些状告政府行政违法的投资者在期盼着物权法早日实施,因为物权法中规定:“私人对其合法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国家保护私人投资及其收益。”
[B]“权大于法”能改变吗?
  中国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说,中国如果还要稳定20年,就必须宣布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穷人和富人的财产都要保护,特别要保护穷人的财产,因为他们是社会中最容易受到侵犯的人群。
  随着《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法律的逐步出台,中国保护私产、保护人权的法律体系正在形成,这是中国从人治迈向法治的历史性进步。但是,法律有了,“权大于法”的观念就能彻底改变吗?
  《中国新闻周刊》引述经济学家晓亮的话说:“其实,民营经济和私有财产最大的威胁就是来自政府。”
  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贺卫方说:“什么是私有财产?就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城堡。在一个政府权力得不到限制的地方,私有财产保护就是一句空话。”
  向来以“敢言”著称的贺卫方进一步指出,宪法和法律能否保护公民财产还取决于中国司法是否真的独立。
  “不能由非司法机构来行使、干扰和蚕食司法权。法院的财权、人事能否独立于政府之外?这个问题不解决,宪政法治公民财产的保护都是空话,偶尔取得小成绩不算什么,还会有大的灾难。”贺卫方如是说。
  当然,这已不是物权法或任何中国法律能解决的问题。 [/B]
物权法草案出台历程
  ●1999年10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起草小组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2000年12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2001年5月,在物权法专家讨论会上,中国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提交了在社科院草案和人民大学草案的基础上加以删节、增补形成的物权法草案。之后,法制工作委员会用了半年的时间对民法室的草案进行修改,完成了新的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
  ●2002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物权法草案。
  ●2004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物权法草案。
  ●2005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物权法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在今年10月和12月继续审议物权法草案,然后根据情况再决定是否提交明年3月的全国人大年会审议表决。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7-18 10:36:26编辑过]
用益物权体系采用大陆法系通行的分类方法
不过用一个不伦不类的"居住权"取代"人役权"还是有些遗憾
中国2010年将形成法律体系 需明确三大问题  

2005年07月18日 08:47【文章字体:大 中 小】

中新网7月18日电 16日出版的最新一期《求是》杂志刊载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杨景宇的文章称,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文章指出,落实这一要求,需要明确以下三个问题:一、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加强立法工作,不论中央立法工作还是地方立法工作,都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在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上下功夫,防止思想僵化,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程中,准确把握创新与稳定的关系,在创新中保持稳定,在稳定中不断创新。
二、加强立法工作,不论中央立法工作还是地方立法工作,都应重在提高立法质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没有相当一批法律、法规当然是不行的。但是,只讲数量,不讲质量,那也不行。我们是数量和质量的统一论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这里不讲法律、行政法规,仅地方性法规就已制定了上万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已经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更应该把重点放在提高立法质量上来,不可盲目追求数量,不要把立法数量作为衡量政绩的标准。所谓立法质量,归根到底,在于法律规范能够反映客观规律,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并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一个。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就要维护这个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地方性法规是这个统一的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地方立法是中央立法的补充,地方不能也不需要各搞各的体系。这里,明确法律体系与立法工作的关系是必要的。在人类历史上,法律产生以后,便逐渐形成了具有自身内在逻辑和相互和谐的体系,并且追求更多的独立性。但是,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归根到底,它只能来源于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是“母亲”,法律是“子女”。社会发展了,社会关系变化了,法律也要发展,法律体系也要变化。法律只能是在社会生活提出需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调整的问题以后才能制定。也就是说,立法工作从来不是从法律体系出发的,而只能根据社会实践的需要与可能来安排、来进行。法律体系则是在立法之后的科学研究问题。当然,按照科学的原则和逻辑形成法律体系之后,它又会对立法工作提供指导,增强自觉性、主动性,防止盲目性、被动性。
[B]以下是引用[I]chenzhi[/I]在2005-7-18 10:40:00的发言:[/B][BR]不可盲目追求数量,不要把立法数量作为衡量政绩的标准。

嘿嘿
明显在说李某人啊
[em01][em01][em01]
好好把民法体系完善了,执行好了,依法治国也就实现了
有些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