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拟规定:超生二胎罚款不高于户籍地3倍人均收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4:47:28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较2002年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多方改变,其中首次明确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
1 统一征收标准 计征设最高三倍上限
根据2002年《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意味着地方可自行制定标准。
而新《条例》拟明确规定,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意味着,社会抚养费征收最高标准被限定在不高于年人均收入的3倍。
2 统一执法区域 按户籍地收入标准执行

2002年《办法》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如果发生现居住地则由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如发生在户籍所在地,则由户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标准征收。如都未发现的,则由首先发现的地方,按当地标准征收。
而新《条例》则规定,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这意味着,流动人无论生育行为发生在哪里,均按户籍所在地标准征收,现居住地只是配合征收工作。
3 撤销乡镇罚权 仅县级政府可做处罚
在2002年《办法》中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条例》规范了征收主体,限制了委托征收权限。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
这意味着,乡镇或街道一级不再承担征收权利,而只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4 征收范围缩小 不合程序但不违法不罚
《条例》明确指出,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条例》还明确界定了征收对象,缩小了征收范围。明确规定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特别是明确提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征收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
《条例》首次提出,社会抚养费征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强调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情节,“合理”确定征收数额。
5 增加调查环节 当事人申辩禁加重罚
在2002年《办法》中,并未就超生行为进行调查的规定。
而新《条例》则在此方面增加了数款要求。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十四条规定,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征收、补充调查、撤销案件等不同的处理方式。
此外,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征收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
6 明确“乱收费” 下征费指标属“乱收费”
在2002年《办法》中,对于“乱收费”的标注仅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而在新《条例》中,则明确6种乱收费行为,分别是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的;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任务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合法收据的;向征收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社会抚养费的;其他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
上述行为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算账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按照《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5条则规定,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社会抚养费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但并未规定是否对当事人双方分别计征。
按照2013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21元计算,在北京超生的城镇居民,罚款最低为12万余元,最高40余万元。而按照新的《条例》,双方分别计征不高于3倍,既1至3倍的社会抚养费计算,在北京超生按新标准,当事人双方总计社会抚养费约在8万元至24万元之间。
此外,对北京还规定,非本市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本市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这意味着,对于非本地户籍流动人口,也按北京标准执行。而新《条例》则拟规定,执行标准一律按照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
京华时报记者张然

http://i.ifeng.com/news/news?ch=rj_bd_me&vt=5&aid=92339333&mid=3igYC0&all=1&p=2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较2002年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多方改变,其中首次明确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
1 统一征收标准 计征设最高三倍上限
根据2002年《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意味着地方可自行制定标准。
而新《条例》拟明确规定,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意味着,社会抚养费征收最高标准被限定在不高于年人均收入的3倍。
2 统一执法区域 按户籍地收入标准执行

2002年《办法》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如果发生现居住地则由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如发生在户籍所在地,则由户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标准征收。如都未发现的,则由首先发现的地方,按当地标准征收。
而新《条例》则规定,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这意味着,流动人无论生育行为发生在哪里,均按户籍所在地标准征收,现居住地只是配合征收工作。
3 撤销乡镇罚权 仅县级政府可做处罚
在2002年《办法》中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条例》规范了征收主体,限制了委托征收权限。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
这意味着,乡镇或街道一级不再承担征收权利,而只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4 征收范围缩小 不合程序但不违法不罚
《条例》明确指出,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条例》还明确界定了征收对象,缩小了征收范围。明确规定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特别是明确提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征收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
《条例》首次提出,社会抚养费征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强调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情节,“合理”确定征收数额。
5 增加调查环节 当事人申辩禁加重罚
在2002年《办法》中,并未就超生行为进行调查的规定。
而新《条例》则在此方面增加了数款要求。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十四条规定,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征收、补充调查、撤销案件等不同的处理方式。
此外,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征收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
6 明确“乱收费” 下征费指标属“乱收费”
在2002年《办法》中,对于“乱收费”的标注仅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而在新《条例》中,则明确6种乱收费行为,分别是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的;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任务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合法收据的;向征收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社会抚养费的;其他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
上述行为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算账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按照《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5条则规定,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社会抚养费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但并未规定是否对当事人双方分别计征。
按照2013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21元计算,在北京超生的城镇居民,罚款最低为12万余元,最高40余万元。而按照新的《条例》,双方分别计征不高于3倍,既1至3倍的社会抚养费计算,在北京超生按新标准,当事人双方总计社会抚养费约在8万元至24万元之间。
此外,对北京还规定,非本市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本市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这意味着,对于非本地户籍流动人口,也按北京标准执行。而新《条例》则拟规定,执行标准一律按照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
京华时报记者张然

http://i.ifeng.com/news/news?ch=rj_bd_me&vt=5&aid=92339333&mid=3igYC0&all=1&p=2
黑洞  这种资金都罚到哪里去了 要公示  我去申请公开罚款去向和用途 被镇政府拒绝了
文字游戏,向双方征收,其实是6倍。。。。
毫无意义 徒增社会矛盾 给墨吏可乘之机
中共真的是丧心病狂。
文字游戏,向双方征收,其实是6倍。。。。
象张艺谋这样的很有意义
kwzolo 发表于 2014-11-22 18:33
象张艺谋这样的很有意义
这样罚款,便宜有钱人,以后富人超生小意思。。。

一剑光寒十三州 发表于 2014-11-22 19:13
这样罚款,便宜有钱人,以后富人超生小意思。。。

对不起,按中国法律,那个叫社会抚养费,不叫罚款,从法律上讲,跟你办理遗失的身份证收工本费,办理驾照,护照之类的收取服务费是一个意义。根据中国法律,中国人民有自主的生育权,可以自主的决定生育几胎和时间间隔。收取社会抚养费只是对社会的一种补偿而不是惩罚,因为生孩子无论是二胎还是三胎或者更多,既不违法,也没犯错,本来就不能以此进行惩罚

但是,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目的是什么?
按法理上来说,因为社会资源不足,所以要家长补偿社会给予的资源,那么对张艺谋等征收高达几百万元的社会抚养费显然有悖法理,因为社会给予张艺谋子女的资源无论如何不可能值那么多,显然变成了一种惩罚,这是对法律精神的违背

如果按包括超大寄生教在内的说法:生那么多,你供的过来吗?或者“你养的起码?”
毫无疑问,张艺谋有足够的能力养的起,让他的子女接受比你只生一个都好的多多多的教育和接受各种资源,那么那种天价的社会抚养费是为毛呢?
一剑光寒十三州 发表于 2014-11-22 19:13
这样罚款,便宜有钱人,以后富人超生小意思。。。

对不起,按中国法律,那个叫社会抚养费,不叫罚款,从法律上讲,跟你办理遗失的身份证收工本费,办理驾照,护照之类的收取服务费是一个意义。根据中国法律,中国人民有自主的生育权,可以自主的决定生育几胎和时间间隔。收取社会抚养费只是对社会的一种补偿而不是惩罚,因为生孩子无论是二胎还是三胎或者更多,既不违法,也没犯错,本来就不能以此进行惩罚

但是,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目的是什么?
按法理上来说,因为社会资源不足,所以要家长补偿社会给予的资源,那么对张艺谋等征收高达几百万元的社会抚养费显然有悖法理,因为社会给予张艺谋子女的资源无论如何不可能值那么多,显然变成了一种惩罚,这是对法律精神的违背

如果按包括超大寄生教在内的说法:生那么多,你供的过来吗?或者“你养的起码?”
毫无疑问,张艺谋有足够的能力养的起,让他的子女接受比你只生一个都好的多多多的教育和接受各种资源,那么那种天价的社会抚养费是为毛呢?
生育是人的天性,宇宙的自然法则,生孩子就要受惩罚,这是在逆天,违背自然规律,百年后,这段历史终将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三天九 发表于 2014-11-23 00:41
生育是人的天性,宇宙的自然法则,生孩子就要受惩罚,这是在逆天,违背自然规律,百年后,这段历史终将被钉 ...
请先去谴责同性恋
猎杀F22 发表于 2014-11-22 16:59
黑洞  这种资金都罚到哪里去了 要公示  我去申请公开罚款去向和用途 被镇政府拒绝了
又给党国添麻烦!
寒风烈 发表于 2014-11-22 18:26
中共真的是丧心病狂。
不是还没疯吗?
三天九 发表于 2014-11-23 00:41
生育是人的天性,宇宙的自然法则,生孩子就要受惩罚,这是在逆天,违背自然规律,百年后,这段历史终将被钉 ...
60年代,党要国人做英雄母亲,于是鼓励生育,80年代开始计划生育,超生违反政策,堕胎,扒屋什么丧尽天良的事儿都干得出来!难道国人是生育机器?让多生就多生,让少生就必须少生?天道有常,不为尧存不为纣亡!
这是欺负位居末等的汉屁民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