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女子花钱上瘾 骗朋友担保贷款30万挥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6:32:49
大至贷款,小至菜肉,只要能“借”的东西她都尝试过。然而,吃惯好的用惯高档东西的她,为了潇洒越来越胆大,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还欺骗三位朋友做担保从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消费。10月9日,已经入狱服刑的烟台福山女子王丽(化名),在监狱内再次面对法官的宣判时,直接表示自己无力偿还贷款甘愿继续坐牢,而她的三位担保人则被判承担偿还30万元贷款。

   贪图虚荣,借钱连卖菜的商贩也不放过

   现年40岁的王丽是烟台福山人,入狱前在某街道办事处工作,因感情不和与丈夫离婚多年,独自带着儿子生活。离婚后,本来花钱就大手大脚的王丽,每月赚的工资根本不够自己花销。由于贪图虚荣,王丽对自己日常开销从不算计,导致她没钱时就赊账。

   “她提前消费的观念让人吃惊,花钱如流水。”曾借款给王丽的朋友告诉记者,王丽虽然是个女的,但是“坑蒙拐骗”用在她身上一点不为过。从2012年开始,王丽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不断地向朋友伸手借钱。

   “就连卖猪肉的都欠了好几千块钱。”王丽的朋友告诉记者,只要是认识的,哪怕只见过一面的人,她都可想出办法向他们借钱花。王丽入狱前曾有多人到她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要钱、追账,小到卖菜卖猪肉的商贩,大到银行的贷款。

   钱越借越多,王丽已无力偿还,只得四处隐藏,以躲避朋友的追债。直到这时,同事们才“恍然大悟”,平时出手阔绰打扮入时的王丽,原来是个骗人钱财的“假大款”。找不到人又要不回钱,被骗者只得选择报案。最终,王丽被警方抓获,后被法院以涉嫌经济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无钱消费,找朋友担保从银行贷30万

   王丽入狱前还曾向烟台福山区某商业银行贷款,因迟迟未偿还贷款,入狱后便被该银行起诉到法院,为此,烟台福山区法院民二庭依法受理了王丽金融合同纠纷一案,并确定该案在山东省女子监狱内开庭审理。

   10月9日,记者在山东省女子监狱见到穿着一身囚服的王丽时,她的精神状态看上去很差,与姣好的面容形成强烈的反差。提审法官告诉记者,王丽入狱前曾向烟台福山区某银行贷款30万元,她因之前诈骗入狱,这笔钱也迟迟不能偿还,法院要求王丽三名担保人李某、张某、徐某对王某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那段时间总没钱花,脑子就想到银行贷款。”王丽说,她通过打听朋友得知,向银行借款必须要找担保人,于是就找到自己的三位朋友,称自己想做生意准备向银行借款,但需要担保人签字。朋友看王丽平时人挺好,而且有正当的工作,于是就爽快地答应了。

   2012年8月9日,王丽以贷款做生意为名,与烟台福山区某商业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该商业银行借给王丽本金人民币30万元。“当时没有多想就去银行帮王丽把字签了。”王丽的三位担保人告诉记者。

   拿到这30万元后,王丽迅速感觉自己膨胀了。虽合同上约定她应按季结息,由于花的比赚的多,王丽只向银行还了一次款。“钱花的太快了,只还了一个月,之后就再也没有还过。”王丽说。

   30万元很快就花完了,花钱成瘾的她告诉记者,钱花光后她并没有害怕,而是想到再去银行贷款。“让朋友贷款,我给他作担保。”王丽把想法说给朋友听后,没想到朋友痛快地答应,王丽还保证等钱到位后一定一次性还给朋友。

   “这次借的不多,就5万元。”就这样,王丽第二次轻松地从朋友那里搞到5万元。钱花得这么快,都干什么了?王丽说她不好赌也不做生意,借来的钱都用来买名牌包、高档时装,出入高级会所了。
贷款人甘愿坐牢,三名担保人被判偿还

   烟台福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山东省女子监狱对本案开庭审理时,原告烟台福山某商业银行、连带保证人李某、张某、徐某均到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依法做出一审宣判。要求被告王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三被告李某、张某、徐某对该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丽听到判决后只说了一句话:“我一分钱没有,只能继续坐牢。”

   “我们太冤枉了。”三名担保人说,他们在给王丽作担保签字前,王丽在他们心中是个很有钱、有能力偿还这笔贷款的人。一是当时王丽有正当工作,二是王丽声称要做生意,打算“钱滚钱”,考虑这两点三名担保人就放心地把字签了。再加上,银行方面签字手续简单,三人事前没有了解担保面对的风险,银行也没有做过多的解释。
充当担保人之前需了解后果

   由于无力偿还银行借款,面对三名担保人王丽感觉抬不起头来。合同规定,需要三名担保人偿还王丽借款,这一起诉让三名担保人感到很不服。“在打算做担保人之前,一定要了解可能会面对的风险,想帮亲友或同事借贷的人最终可能要付出很高的代价。”本案主审姜法官表示,一旦借款人违约,担保人就得替其还债。

   姜法官提醒市民,当你在借贷合约中签名充当担保人时,就表示你同意为借款人偿还对金融机构的任何欠款。例如,你的旧日同事正在享受驾驶新车的欢乐,而你却在替他偿还过期的分期贷款。因此,在同意充当担保人之前,你必须了解下列可能发生的后果。

   “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朋友有难,我们不要去帮忙,只是让你多考虑一下,尽力而为吧。”姜法官说,本案中三名担保人可能承担的后果,首先,三名担保人可能被控告。如果借贷者因违约而欠债,银行或金融公司就有可能会控告你。其次,有多名担保人并非安全。债务不一定由多名担保人平均承担,银行也不需要选择向较富裕的担保人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最后,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如果是联保而涉及多项担保,即使担保人死后,其遗产仍得用以偿还债务。可是,如果只是一项联保,其遗产就无需用以偿债。

   由此可见,这个银行贷款担保的担保人不是那么轻易就可以做的,你一定要经过百般考虑,对于有可能会出现的后果都应该想到,并且要知道自己在出现这些后果的时候是不是能够承担得起。
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李春晖律师表示,担保分为保证(即人保)和物保(包括抵押、质押、留置等),而在保证中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本文案例中涉及的正是保证责任的问题。

   首先,关于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一定要注意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以及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其次,关于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上述为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当注意的保证期限及诉讼时效。
http://www.sd.xinhuanet.com/sd/yt/2014-11/04/c_1113106081_5.htm大至贷款,小至菜肉,只要能“借”的东西她都尝试过。然而,吃惯好的用惯高档东西的她,为了潇洒越来越胆大,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还欺骗三位朋友做担保从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消费。10月9日,已经入狱服刑的烟台福山女子王丽(化名),在监狱内再次面对法官的宣判时,直接表示自己无力偿还贷款甘愿继续坐牢,而她的三位担保人则被判承担偿还30万元贷款。

   贪图虚荣,借钱连卖菜的商贩也不放过

   现年40岁的王丽是烟台福山人,入狱前在某街道办事处工作,因感情不和与丈夫离婚多年,独自带着儿子生活。离婚后,本来花钱就大手大脚的王丽,每月赚的工资根本不够自己花销。由于贪图虚荣,王丽对自己日常开销从不算计,导致她没钱时就赊账。

   “她提前消费的观念让人吃惊,花钱如流水。”曾借款给王丽的朋友告诉记者,王丽虽然是个女的,但是“坑蒙拐骗”用在她身上一点不为过。从2012年开始,王丽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不断地向朋友伸手借钱。

   “就连卖猪肉的都欠了好几千块钱。”王丽的朋友告诉记者,只要是认识的,哪怕只见过一面的人,她都可想出办法向他们借钱花。王丽入狱前曾有多人到她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要钱、追账,小到卖菜卖猪肉的商贩,大到银行的贷款。

   钱越借越多,王丽已无力偿还,只得四处隐藏,以躲避朋友的追债。直到这时,同事们才“恍然大悟”,平时出手阔绰打扮入时的王丽,原来是个骗人钱财的“假大款”。找不到人又要不回钱,被骗者只得选择报案。最终,王丽被警方抓获,后被法院以涉嫌经济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无钱消费,找朋友担保从银行贷30万

   王丽入狱前还曾向烟台福山区某商业银行贷款,因迟迟未偿还贷款,入狱后便被该银行起诉到法院,为此,烟台福山区法院民二庭依法受理了王丽金融合同纠纷一案,并确定该案在山东省女子监狱内开庭审理。

   10月9日,记者在山东省女子监狱见到穿着一身囚服的王丽时,她的精神状态看上去很差,与姣好的面容形成强烈的反差。提审法官告诉记者,王丽入狱前曾向烟台福山区某银行贷款30万元,她因之前诈骗入狱,这笔钱也迟迟不能偿还,法院要求王丽三名担保人李某、张某、徐某对王某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那段时间总没钱花,脑子就想到银行贷款。”王丽说,她通过打听朋友得知,向银行借款必须要找担保人,于是就找到自己的三位朋友,称自己想做生意准备向银行借款,但需要担保人签字。朋友看王丽平时人挺好,而且有正当的工作,于是就爽快地答应了。

   2012年8月9日,王丽以贷款做生意为名,与烟台福山区某商业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该商业银行借给王丽本金人民币30万元。“当时没有多想就去银行帮王丽把字签了。”王丽的三位担保人告诉记者。

   拿到这30万元后,王丽迅速感觉自己膨胀了。虽合同上约定她应按季结息,由于花的比赚的多,王丽只向银行还了一次款。“钱花的太快了,只还了一个月,之后就再也没有还过。”王丽说。

   30万元很快就花完了,花钱成瘾的她告诉记者,钱花光后她并没有害怕,而是想到再去银行贷款。“让朋友贷款,我给他作担保。”王丽把想法说给朋友听后,没想到朋友痛快地答应,王丽还保证等钱到位后一定一次性还给朋友。

   “这次借的不多,就5万元。”就这样,王丽第二次轻松地从朋友那里搞到5万元。钱花得这么快,都干什么了?王丽说她不好赌也不做生意,借来的钱都用来买名牌包、高档时装,出入高级会所了。
贷款人甘愿坐牢,三名担保人被判偿还

   烟台福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山东省女子监狱对本案开庭审理时,原告烟台福山某商业银行、连带保证人李某、张某、徐某均到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依法做出一审宣判。要求被告王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三被告李某、张某、徐某对该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丽听到判决后只说了一句话:“我一分钱没有,只能继续坐牢。”

   “我们太冤枉了。”三名担保人说,他们在给王丽作担保签字前,王丽在他们心中是个很有钱、有能力偿还这笔贷款的人。一是当时王丽有正当工作,二是王丽声称要做生意,打算“钱滚钱”,考虑这两点三名担保人就放心地把字签了。再加上,银行方面签字手续简单,三人事前没有了解担保面对的风险,银行也没有做过多的解释。
充当担保人之前需了解后果

   由于无力偿还银行借款,面对三名担保人王丽感觉抬不起头来。合同规定,需要三名担保人偿还王丽借款,这一起诉让三名担保人感到很不服。“在打算做担保人之前,一定要了解可能会面对的风险,想帮亲友或同事借贷的人最终可能要付出很高的代价。”本案主审姜法官表示,一旦借款人违约,担保人就得替其还债。

   姜法官提醒市民,当你在借贷合约中签名充当担保人时,就表示你同意为借款人偿还对金融机构的任何欠款。例如,你的旧日同事正在享受驾驶新车的欢乐,而你却在替他偿还过期的分期贷款。因此,在同意充当担保人之前,你必须了解下列可能发生的后果。

   “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朋友有难,我们不要去帮忙,只是让你多考虑一下,尽力而为吧。”姜法官说,本案中三名担保人可能承担的后果,首先,三名担保人可能被控告。如果借贷者因违约而欠债,银行或金融公司就有可能会控告你。其次,有多名担保人并非安全。债务不一定由多名担保人平均承担,银行也不需要选择向较富裕的担保人追债。贷方有权选择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担保人追债。最后,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担保。如果是联保而涉及多项担保,即使担保人死后,其遗产仍得用以偿还债务。可是,如果只是一项联保,其遗产就无需用以偿债。

   由此可见,这个银行贷款担保的担保人不是那么轻易就可以做的,你一定要经过百般考虑,对于有可能会出现的后果都应该想到,并且要知道自己在出现这些后果的时候是不是能够承担得起。
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李春晖律师表示,担保分为保证(即人保)和物保(包括抵押、质押、留置等),而在保证中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本文案例中涉及的正是保证责任的问题。

   首先,关于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一定要注意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以及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其次,关于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上述为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当注意的保证期限及诉讼时效。
http://www.sd.xinhuanet.com/sd/yt/2014-11/04/c_1113106081_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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