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学法学的朋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2:14:52
我有个问题,像美国,很多行业都有自己的法典,比如FDA有食品法典,FAA有航空法典,动辄几百页厚。而且不断更新,几年一次???

我们呢,法律就是个提纲性的东西,远不如西方法典规定得详尽复杂有可操作性。

请问,这两种成文法规的表现形式,最大的不同在哪呢??反映了其背后的什么样的法律理念??美国那种大部头的厚厚的法典,又有怎样的局限性呢??将来我国会不会推出自己的法典呢??

我有个问题,像美国,很多行业都有自己的法典,比如FDA有食品法典,FAA有航空法典,动辄几百页厚。而且不断更新,几年一次???

我们呢,法律就是个提纲性的东西,远不如西方法典规定得详尽复杂有可操作性。

请问,这两种成文法规的表现形式,最大的不同在哪呢??反映了其背后的什么样的法律理念??美国那种大部头的厚厚的法典,又有怎样的局限性呢??将来我国会不会推出自己的法典呢??

自行百度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大名鼎鼎的 辛普森杀妻案 和 洛杉矶大暴动。普通法系在商业领域有优势,其它。。。。


英美法系更多是判例法,大陆法系更重视条文一些……通俗来说,大陆法系是大家一起把事搞清楚……英美法系是,谁说的有道理,谁就赢……大陆法系的对抗性比英美法系弱一些,但更严肃一些,不会有太多律师表演的成分。大概就是这些……

英美法系更多是判例法,大陆法系更重视条文一些……通俗来说,大陆法系是大家一起把事搞清楚……英美法系是,谁说的有道理,谁就赢……大陆法系的对抗性比英美法系弱一些,但更严肃一些,不会有太多律师表演的成分。大概就是这些……
大圣归来 发表于 2014-7-31 20:18
英美法系更多是判例法,大陆法系更重视条文一些……通俗来说,大陆法系是大家一起把事搞清楚……英美法系是 ...
普通人能够理解大陆法系的法律,但是绝对搞不懂美国那一套。
普通人能够理解大陆法系的法律,但是绝对搞不懂美国那一套。
废话!让你弄懂了,律师还吃什么?还怎么赚大家的钱?

大圣归来 发表于 2014-7-31 20:18
英美法系更多是判例法,大陆法系更重视条文一些……通俗来说,大陆法系是大家一起把事搞清楚……英美法系是 ...


照你这样说,大陆法系应该更加注重条文,但是你看看美国的的各种法典,其条文的详细,可操作性,完爆作为大陆法系的我们。

比如我们在隔壁讨论的食品法典,有700多页,但是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如果印刷成书,估计20页都不到。

网上普通网友甚至公知关于美国MZZY这些东西关注较多,但很少有人提及他们的法治,在我看来,法治才是他们强盛的基石。

以下的内容来自百度,

《美国法典》的体系与结构。该法典根据法律规范所涉及的领域和调整对象,划分为50个主题或“部”(Title)。它们依次是:总则、国会、总统、国旗,国玺,政府部门和联邦各州、政府组织与雇员、担保债务(现已废除)、农业、外国人与国籍、仲裁、武装力量、破产、银行与金融、人口普查、海岸警卫、商业与贸易、资源保护、版权、犯罪与刑事程序、关税、教育、食品与药品、对外关系、公路、医院与收容所、印第安人、财政收入、麻醉性酒精、司法和司法程序、劳工、矿藏和采矿、货币与财政、国民警卫、航运与可航水域、海军(现已废除)、专利、宗教习俗、规制行业薪金与津贴、退伍军人救济金、邮政事业、公共建筑、公共合同、公共卫生与福利、公共土地、国家印刷品与文献、铁路、航运、电报,电话和无线电报,领土与岛屿所有权、交通、战争与国防。(除前六个总领性主题外,其余主题均按照A、B、C、D……的字母顺序依次排列)
在50个主题之下,法典依次分为卷、章、部分、节、条等,法典最大的组成单位是卷,每一个主题对应一卷。每卷、章、部分、节、条都用简短的文字作题注。每条均用编号标注其来源,即哪一届国会通过的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条,或者哪一届国会进行的修改。



大圣归来 发表于 2014-7-31 20:18
英美法系更多是判例法,大陆法系更重视条文一些……通俗来说,大陆法系是大家一起把事搞清楚……英美法系是 ...


照你这样说,大陆法系应该更加注重条文,但是你看看美国的的各种法典,其条文的详细,可操作性,完爆作为大陆法系的我们。

比如我们在隔壁讨论的食品法典,有700多页,但是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如果印刷成书,估计20页都不到。

网上普通网友甚至公知关于美国MZZY这些东西关注较多,但很少有人提及他们的法治,在我看来,法治才是他们强盛的基石。

以下的内容来自百度,

《美国法典》的体系与结构。该法典根据法律规范所涉及的领域和调整对象,划分为50个主题或“部”(Title)。它们依次是:总则、国会、总统、国旗,国玺,政府部门和联邦各州、政府组织与雇员、担保债务(现已废除)、农业、外国人与国籍、仲裁、武装力量、破产、银行与金融、人口普查、海岸警卫、商业与贸易、资源保护、版权、犯罪与刑事程序、关税、教育、食品与药品、对外关系、公路、医院与收容所、印第安人、财政收入、麻醉性酒精、司法和司法程序、劳工、矿藏和采矿、货币与财政、国民警卫、航运与可航水域、海军(现已废除)、专利、宗教习俗、规制行业薪金与津贴、退伍军人救济金、邮政事业、公共建筑、公共合同、公共卫生与福利、公共土地、国家印刷品与文献、铁路、航运、电报,电话和无线电报,领土与岛屿所有权、交通、战争与国防。(除前六个总领性主题外,其余主题均按照A、B、C、D……的字母顺序依次排列)
在50个主题之下,法典依次分为卷、章、部分、节、条等,法典最大的组成单位是卷,每一个主题对应一卷。每卷、章、部分、节、条都用简短的文字作题注。每条均用编号标注其来源,即哪一届国会通过的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条,或者哪一届国会进行的修改。


英美法系更多是判例法,大陆法系更重视条文一些……通俗来说,大陆法系是大家一起把事搞清楚……英美法系是 ...
为什么美国的法律条文的数量和详细程度,完爆作为大陆法系的我们??

蒲扇子江山 发表于 2014-7-31 19:39
自行百度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大名鼎鼎的 辛普森杀妻案 和 洛杉矶大暴动。普通法系在商业领域有优势,其它 ...


我要讨论的不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这个确实可以百度。

我要讨论的是美国法典的详细程度,和更新再版的频率和速度,对于我们的法治建设有没有值得借鉴的地方??又有什么弊端?

如果你不明白我在说什么,可以百度以下两个词条

1 FDA 食品法典
2 中国 食品安全法

区别是一目了然的。

蒲扇子江山 发表于 2014-7-31 19:39
自行百度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大名鼎鼎的 辛普森杀妻案 和 洛杉矶大暴动。普通法系在商业领域有优势,其它 ...


我要讨论的不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这个确实可以百度。

我要讨论的是美国法典的详细程度,和更新再版的频率和速度,对于我们的法治建设有没有值得借鉴的地方??又有什么弊端?

如果你不明白我在说什么,可以百度以下两个词条

1 FDA 食品法典
2 中国 食品安全法

区别是一目了然的。
如果硬要比较,楼主说的FDA食品法典和中国的食品安全法不是一个概念,FDA食品法典对应中国的应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部门规章和各种标准,连行政法规都算不上,更不是法律。中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部门规章加起来也得有几百页厚。

sz167 发表于 2014-7-31 22:30
如果硬要比较,楼主说的FDA食品法典和中国的食品安全法不是一个概念,FDA食品法典对应中国的应该是食品药品 ...


哦,原来如此。多谢。

那我国的食品部门规章和各种标准,几百页厚,为什么不能提升到法律的层级,编纂一部详尽,可以操作的法典呢?

我们的食品安全法太过于笼统了。
sz167 发表于 2014-7-31 22:30
如果硬要比较,楼主说的FDA食品法典和中国的食品安全法不是一个概念,FDA食品法典对应中国的应该是食品药品 ...


哦,原来如此。多谢。

那我国的食品部门规章和各种标准,几百页厚,为什么不能提升到法律的层级,编纂一部详尽,可以操作的法典呢?

我们的食品安全法太过于笼统了。
去看看前北大法学院院长的解释:
朋友,有没有手机能看的?SWF格式的我看不了………
法律才不适合不断更新呢
红白花裤衩 发表于 2014-7-31 22:36
哦,原来如此。多谢。

那我国的食品部门规章和各种标准,几百页厚,为什么不能提升到法律的层级,编 ...
大陆法系这种通过立法不断扩充法律条文的方式,其实未必是好事。

给你发的那两个视频是北大法理学课关于法系问题的内容,其中讨论了这些问题,就是比较长,得慢慢看。优酷上的:

http://v.youku.com/v_show/id_XNTcyNTg0Njk2.html

http://v.youku.com/v_show/id_XNTcyNTk1OTky.html


法律才不适合不断更新呢
不一定啊,比如老太太讹诈见义勇为的,这种情况以前法律里没写,后来发生了,就可以及时添加进法典。

类似这种需要及时更新的东西………
大陆法系这种通过立法不断扩充法律条文的方式,其实未必是好事。

给你发的那两个视频是北大法理学课关 ...
在看了,一个小时,确实不短
红白花裤衩 发表于 2014-7-31 22:44
不一定啊,比如老太太讹诈见义勇为的,这种情况以前法律里没写,后来发生了,就可以及时添加进法典。

...

法律失去稳定性,会造成社会成本等等很多问题。

英美法系国家其实才是像你说的,采少数纲领性的法律文件。

当年中国的宪法连谁接班谁都要写,结果只能一次次推倒重来重新写。
红白花裤衩 发表于 2014-7-31 22:46
在看了,一个小时,确实不短
是两部,两个课时。
国家的制度规范是一个体系,法律只是这个体系中位阶比较高的一个部分,下面还有大量其他的规定更加细致的各种形式、各种位阶的制度。并且制定法律有一套更加严格、繁琐的法定程序,诸如标准这样具有不确定变化性、时效又很强的东西,如果用法律规范,一旦客观实际要求修改,立法程序很难迅速做出反应。立法机关本身也很难就一个行业的标准体系科学性做出评判。
各国立法机关制定的单部法律几百条的常见,几百页的没有。
严格地说,FDA食品法典不能算法律,既不是美国国会、州议会等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也不是根据判例法原则由法官创制,就是一个行政执法机关的规章汇编。



国家的制度规范是一个体系,法律只是这个体系中位阶比较高的一个部分,下面还有大量其他的规定更加细致的各 ...
您这么一解释就明白了,它虽然冠以法典之名,或者说是这样翻译的,但却不是立法机关编纂的,而是主管部门自行颁布的。我懂了。多谢。
红白花裤衩 发表于 2014-7-31 22:44
不一定啊,比如老太太讹诈见义勇为的,这种情况以前法律里没写,后来发生了,就可以及时添加进法典。

...
那也是靠司法解释的。另rollitude网友好像对英美社会和制度特别是英国偏爱有加,你看的时候我建议吸收其帖子内容深刻之处,也得注意其有失偏颇的地方。
是两部,两个课时。
多谢,我来学习一下。
TornadoVicky 发表于 2014-7-31 23:08
那也是靠司法解释的。另rollitude网友好像对英美社会和制度特别是英国偏爱有加,你看的时候我建议吸收其 ...
对英美系的东西感兴趣是因为其宽容性与灵活性。克强说英国有着科学、理性、宽容的文化传统不是白说的。总之是要多考虑各种不同意见,兼听则明。

那个北大法学院前院长的视频,没提英美法系的一个缺点: 对法律工作者的要求更高,司法实践成本可能也较高,这可能与其法律从业者的身份背景有关,这个可以注意下。
红白花裤衩 发表于 2014-7-31 22:09
我要讨论的不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这个确实可以百度。

我要讨论的是美国法典的详细程度,和更新再 ...
    你的问题无法回避讨论法系,因为其代表着不同的法律思想。现代大陆法系以法国民法典为始,经德国民法典发展。法国民法典出现是因为拿破仑发现英国的强大基于法治,于是制定了成文法。但是,英国的法制体系以遵循先例为原则,简俗地说就是搜索“巨大的案例库”,而判案主要依靠陪审团,陪审团员一般都是来自普通百姓,代表着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因此一案一例,因例成法,容易形成浩瀚繁杂的法律体系。你可以查一查“美国搞笑法条”可以体会一下。
    英美法系在商业领域是成功的,因为在陪审团制度下,需要嫌疑人自证无罪,这也就是为什么英美的股市监管比中、法等大陆法系要有效的多。最典型是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所以,你的这个对比不如中国的《反垄断法》与英美比较来的典型。
    大陆法系的特点是成文在先,适用法律普遍应用三段论推理,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符合行为构成,然后做出法律结论。所以大陆法系来的严肃,主要依靠法官对法律进行适用,尤其在刑事、行政等领域,不易出现太大的错误偏差。而普通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下,律师表演是非常重要的,“辛普森杀妻案”和洛杉矶大暴动就是典型。大陆法系的缺点是立法永远落后于现实,必须严守“责任法定”的原则,这就是为什么在复杂易变的金融等领域处处不力;而普通法系在相关监管中就很有效,直接要求嫌疑方自证无罪,因为反正重点是看谁能说动陪审团。
    另外,法典不是随便定义的,法典指某个部门法领域经过编撰归纳后形成的系统的法律文件。像食品法、航空法之类,单说其连部门法都算不上,只能说是属于xx部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还是比较先进的,法律实践如何是另一个问题。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来说,法律不一定非得卷帙浩繁才能有可操作性,法条繁杂反而不易操作;普通法系国家之所以法律庞杂是其法治体系决定的。
    我国在普通民事、刑事、行政、传统小商业等领域的立法已经比较完善了,但像食品安全、金融贸易等尚需跟进,因为对新现象、新问题跟不上是大陆法系的通病。法、德等国在比如食品安全等方面是已经有了立法进程的积累,中国也正在跟进。
    最后,因为是不同法系,所以不能单纯迷信大部头法典就是好的,要知道如果真是那样,律师费至少要翻一倍。我国也在逐渐借鉴普通法系的一些东西,只不过进度微小。如果你比较迫切,可以研究日本的法律制度,日本先学德国,二战后被美国强行改造,算是个杂交的法制体系。但现在看来,日本法治的很多地方的确很有实践价值。

。。。。PS,一家之言,尼玛谁都别来拍。俺不喜欢在论坛上打嘴仗。
你的问题无法回避讨论法系,因为其代表着不同的法律思想。现代大陆法系以法国民法典为始,经德国民法 ...

这么有营养的回帖,怎么会有人拍呢,受教了。
如果硬要比较,楼主说的FDA食品法典和中国的食品安全法不是一个概念,FDA食品法典对应中国的应该是食品药品 ...
txt型法条就算堆成山,也不如exe型法条对社会影响大来自: Android客户端
美国那个不是法律,是规章汇编。中国要是把法律、实施细则、国标、非强制标准汇编一下,也会是厚厚一大本。
举我最熟悉的专利法的例子:专利法本身只有几十条。但他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实施细则就有上百条了,他是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审查指南就是厚厚一本了,几百页,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效力最低。最后还有审查操作规程,那就更多了,一套丛书,光一个分部就一本书,那是专利局内部规定,属于约束公务员的。
对于小民来说,都是“衙门”说的,都算数。但是对业内人士来说,法律效力和应用范围都不一样的。
对英美系的东西感兴趣是因为其宽容性与灵活性。克强说英国有着科学、理性、宽容的文化传统不是白说的。总 ...
那个院长,也真够幽默的。
蒲扇子江山 发表于 2014-7-31 23:21
你的问题无法回避讨论法系,因为其代表着不同的法律思想。现代大陆法系以法国民法典为始,经德国民法 ...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只作事实认定。还是以法官为中心的。
rolltide 发表于 2014-8-1 00:05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只作事实认定。还是以法官为中心的。
法官自然是中心,但法官逆着陪审团判案毕竟还是很少的吧。
蒲扇子江山 发表于 2014-8-1 00:10
法官自然是中心,但法官逆着陪审团判案毕竟还是很少的吧。
陪审团是作事实认定的。如果新的事实出现了,以前的判例没有,这时候靠“法官造法”了。

sipoeris 发表于 2014-7-31 23:54
美国那个不是法律,是规章汇编。中国要是把法律、实施细则、国标、非强制标准汇编一下,也会是厚厚一大本。 ...


看来各行各业专业性都越来越强了,不听您说,还真想象不到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规章、法规有那么多。

我觉得我们国家统一编纂一部所有部门的规章汇编,其实还是有它的必要性的。它可以体现相关部门的正规化和权威性。另外还有实用性。
sipoeris 发表于 2014-7-31 23:54
美国那个不是法律,是规章汇编。中国要是把法律、实施细则、国标、非强制标准汇编一下,也会是厚厚一大本。 ...


看来各行各业专业性都越来越强了,不听您说,还真想象不到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规章、法规有那么多。

我觉得我们国家统一编纂一部所有部门的规章汇编,其实还是有它的必要性的。它可以体现相关部门的正规化和权威性。另外还有实用性。
rolltide 发表于 2014-8-1 00:12
陪审团是作事实认定的。如果新的事实出现了,以前的判例没有,这时候靠“法官造法”了。
我不知道你纠缠到底想说什么,我没否认法官的地位,但你非要说因此在美国法官是审判中心,我认了不行么。。。。

蒲扇子江山 发表于 2014-8-1 00:26
我不知道你纠缠到底想说什么,我没否认法官的地位,但你非要说因此在美国法官是审判中心,我认了不行么。 ...


我只是说陪审团负责的是事实性判断。而这个判断做出后,事情清楚后,对这个事实的法律适用判断是由法官做出,遵循先例或者对新事实由法官造法。

因为你讲了“大陆法系来的严肃,主要依靠法官对法律进行适用”。而如前所述,英美法系也是由法官控制法律适用。陪审团仅限于事实认定。辛普森案正是陪审团事实判断引起了争议,而不是法律适用引发的争议。

英美法系这是个(陪审团)事实认定——(法官)法律适用的两元结构。
蒲扇子江山 发表于 2014-8-1 00:26
我不知道你纠缠到底想说什么,我没否认法官的地位,但你非要说因此在美国法官是审判中心,我认了不行么。 ...


我只是说陪审团负责的是事实性判断。而这个判断做出后,事情清楚后,对这个事实的法律适用判断是由法官做出,遵循先例或者对新事实由法官造法。

因为你讲了“大陆法系来的严肃,主要依靠法官对法律进行适用”。而如前所述,英美法系也是由法官控制法律适用。陪审团仅限于事实认定。辛普森案正是陪审团事实判断引起了争议,而不是法律适用引发的争议。

英美法系这是个(陪审团)事实认定——(法官)法律适用的两元结构。
您这么一解释就明白了,它虽然冠以法典之名,或者说是这样翻译的,但却不是立法机关编纂的,而是主管部门 ...
国家立法给FDA管理药品的权力。

FDA是行政单位,自己规定具体规则。
陪审团是作事实认定的。如果新的事实出现了,以前的判例没有,这时候靠“法官造法”了。
如果有新的证据,是把以前的审判推倒重审。

重审一样是陪审团判定事实,法官决定适用法律。

二审没有陪审团。但是二审要判断一审是哪里出错。如果认为一审的法官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可以直接改变判罚。但是如果认为一审的事实判定错误(比如有新证据)是退回一审。
美国那个不是法律,是规章汇编。中国要是把法律、实施细则、国标、非强制标准汇编一下,也会是厚厚一大本。 ...
中国专利法打印出来一般字体约10页。美国专利法网上可以找到,PDF,小字体,81页。

同类对比,都是国家立法,不是部门自己订的细则。
我要讨论的不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这个确实可以百度。

我要讨论的是美国法典的详细程度,和更新再 ...
这个,建议你先弄清楚法典和单行法的关系……你将法典和单行法来比较,肯定觉得法典多了……就好比你用字典和单一部首的字进行比较,自然字典要厚很多……
看来各行各业专业性都越来越强了,不听您说,还真想象不到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规章、法规有那么多。 ...
民法典,国内一直有呼吁,但要走的路还很长,特别是改开以来,立法任务基本饱和,所以,还需要时间……
rolltide 发表于 2014-8-1 00:41
我只是说陪审团负责的是事实性判断。而这个判断做出后,事情清楚后,对这个事实的法律适用判断是由法官 ...
哦,嗖嘎。法官造法本就是普通法系的特点么;两元结构也不是多特异。从法务实践的角度,在占绝对数量优势的司法案例中,尤其是纠纷涉诉案件,对事实(法律事实)与证据的认定是最重要的部分,事实认定清楚了,适用法条不是啥高新技术,实务的工作重点一般也都是围绕在如何确定小前提或确定一个什么样的小前提上。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情况下,拿下陪审团基本就意味着胜诉了;而在中国,连事实判断也是由法官包办的,完全的法官职权主义,法官绝对中心。我属于纯粹实用主义者,不在乎法律怎么来的,只注重是怎么存在的。如果兄弟意在明确司法体制的原理或优劣,我兴趣倒不在这里,也没有相应水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