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大转帖』小偷有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14:30:49
有道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小偷的形象就如丑陋的老鼠一般,被失主逮着了还不是吃不了兜着走——欠揍。只是在现今讲文明讲法治的社会里,打小偷是非法的,愤怒之下将小偷群殴至死那是会吃官司的。所以老百姓抓到小偷后不能私设公堂,最理智的做法便是报警。

然而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只听过失主告小偷,没曾想也有小偷告失主的活话剧!
南方某省一位N女士,发现自己的自行车被一个女人偷走了,就雇辆“摩的”拼命去追赶女偷车贼,让她做梦也没想到的是这么一追,竟然追出了一场官司!而且状告自己的正是女偷车贼!

原来“摩的”速度快,提前赶到了下一个路口准备在那儿把偷车贼的拦住,那随后赶上来,鼠窜的小偷见失主已拦在面前,荒不择路骑着N女士的自行车躲上了机动车道,一眨之间连人带车撞上了一辆同向行驶的大货车,紧接着又被大货车的后轮碾压了过去……小偷被撞倒在马路上,不省人事!肇事司机立即报了案,赶来的120急救车把受伤的小偷送到了医院。交通警察也很快赶到了事故现场。一个月后,交警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了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勘察无法认定这起交通事故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
半年过后,N女士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原来女偷车贼把她给告了,小偷的诉讼理由是“要求N女士和肇事司机及车主三被告连带赔偿因人身伤害至残的经济损失共计9万4千多元”。
“恶人先告状”。小偷的“壮举”令所有人感到意外和不可思议!
假如你的东西被偷了,小偷就在前面跑!你追还是不追?在追之前你会预先考虑到是自己安全还是小偷的安全?
法院认为,小偷为逃避追赶,冒险闯入并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对造成本案自身的人身损害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司机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没有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因司机系受车主雇用,在履行职务行为,因此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车主来承担。另外,失主追赶小偷,属于自助行为,但当小偷为逃避追赶而冒险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时,失主应该预见到继续行使追赶的自助行为,可能存在侵害被追赶者生命健康权的危险,其措施不当,主观上同样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共计66172.55元,小偷应自行承担55%,失主承担10%即6617.25元的赔偿责任,而其余35%即23160.39元的赔偿责任由车主承担……

小偷告失主在人们生活中委实罕见,有人说“凸显司法人性化”。而采访跟踪此案的记者认为:桥归桥,路归路,一个在行为上有过失,道德上受谴责的人,并不意味着她的权利被削减和利益不受保护;道德劣势,并不意味着权利劣势!  
“道德劣势不等于权利劣势”?
这一般人能理解得了吗?子曰:见义不为,无勇也!换言之:遇见正义的事不做,这是无勇气。现在看来,这个拼命追赶小偷的失主难道无勇气?可结果反被小偷告上了法庭吃了官司!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现在看来,是权利所属的问题,而非你行为正当与否的问题。就是你行为再正当,道德再优势,但没有权利优势,也没人听从。反之,哪怕你行为再不正当,道德再劣势,只要你有权利优势,你也能赢官司!
从小偷一改过去畏首畏尾的常态,变成了为了讨个——“小偷有理”的说法(赔偿),公开自曝于众目睽睽之下的活话剧,我们如何去品评?类似“小偷有理取闹”的新事物还有很多,也有那种撬门入室,发现没什么油水可捞的,竟然在离开之前在门后贴“没钱装什么防盗门哈”的纸条!天!小偷的心态也真够无耻张狂了!面对这种匪夷之事所折射出来的问题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我们究竟为什么而活着?是钱重要?还是尊严重要?
  
宁为玉碎不为瓦全。回顾华夏五千年文明,重视民族尊严的渊源已久矣!很多人自小受到的就是“顶天立地奇男子,焰古腾今大丈夫”、“士可杀不可辱”、“宁愿站着生不愿跪着死”的高风亮节和骨鲠精神的尊严教育。况且,既当婊子又立贞节牌坊,说的就是连婊子都把尊严放在心上。有识之士指出,日本人能否正视侵华历史,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民族尊严问题,不是经济问题。假如我们连民族尊严都不要了,还要钱干什么?我们要向哪一个方向发展?难道要做一个没有尊严的奴才吗?
重视尊严应是民族脊粱,民族之魂的写照,值得薪火传承下去。应该被清除的是利益驱使下而奴性毕露的见利忘义,是对人性的践踏,对人格的侮辱,对人权的蔑视与亵渎!
近些年来国内一些学者忧心忡忡:我们似乎处在一个价值观迷失的状态。价值观念的教育似乎由于一批海归派对国外教育理念的引进和鼓吹而受到置疑,似乎要向着纯粹的生存技能培训方向转型了;岳飞也不再是民族英雄了;对防止过度防卫和保障犯人权益的兴趣似乎比对正当防卫和惩罚罪恶更高!
回到话题,而今,为了所谓的国际接轨,凸显所谓的司法人性化,司法届将道德和法律一分为二,衍生出了“道德劣势不等于权利劣势”的新观念,进而似乎告诉了百姓“小偷享有不被因追捕而慌不择路之权利优势”、而“失主在追赶落荒而逃的小偷时,是有可能因为小偷意外受伤遭遇赔偿官司”,那么当“见利忘义、认贼作父、厚颜无耻”等把尊严唾弃一边的行为,成了人们“争先恐后效仿”的处世之道时,面对社会裸呈的多元价值趋向,何去何从,我们是否感到迷惘和困惑了。

2005-6-17灵泉心语有道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小偷的形象就如丑陋的老鼠一般,被失主逮着了还不是吃不了兜着走——欠揍。只是在现今讲文明讲法治的社会里,打小偷是非法的,愤怒之下将小偷群殴至死那是会吃官司的。所以老百姓抓到小偷后不能私设公堂,最理智的做法便是报警。

然而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只听过失主告小偷,没曾想也有小偷告失主的活话剧!
南方某省一位N女士,发现自己的自行车被一个女人偷走了,就雇辆“摩的”拼命去追赶女偷车贼,让她做梦也没想到的是这么一追,竟然追出了一场官司!而且状告自己的正是女偷车贼!

原来“摩的”速度快,提前赶到了下一个路口准备在那儿把偷车贼的拦住,那随后赶上来,鼠窜的小偷见失主已拦在面前,荒不择路骑着N女士的自行车躲上了机动车道,一眨之间连人带车撞上了一辆同向行驶的大货车,紧接着又被大货车的后轮碾压了过去……小偷被撞倒在马路上,不省人事!肇事司机立即报了案,赶来的120急救车把受伤的小偷送到了医院。交通警察也很快赶到了事故现场。一个月后,交警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了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勘察无法认定这起交通事故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
半年过后,N女士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原来女偷车贼把她给告了,小偷的诉讼理由是“要求N女士和肇事司机及车主三被告连带赔偿因人身伤害至残的经济损失共计9万4千多元”。
“恶人先告状”。小偷的“壮举”令所有人感到意外和不可思议!
假如你的东西被偷了,小偷就在前面跑!你追还是不追?在追之前你会预先考虑到是自己安全还是小偷的安全?
法院认为,小偷为逃避追赶,冒险闯入并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对造成本案自身的人身损害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司机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没有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因司机系受车主雇用,在履行职务行为,因此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车主来承担。另外,失主追赶小偷,属于自助行为,但当小偷为逃避追赶而冒险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时,失主应该预见到继续行使追赶的自助行为,可能存在侵害被追赶者生命健康权的危险,其措施不当,主观上同样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共计66172.55元,小偷应自行承担55%,失主承担10%即6617.25元的赔偿责任,而其余35%即23160.39元的赔偿责任由车主承担……

小偷告失主在人们生活中委实罕见,有人说“凸显司法人性化”。而采访跟踪此案的记者认为:桥归桥,路归路,一个在行为上有过失,道德上受谴责的人,并不意味着她的权利被削减和利益不受保护;道德劣势,并不意味着权利劣势!  
“道德劣势不等于权利劣势”?
这一般人能理解得了吗?子曰:见义不为,无勇也!换言之:遇见正义的事不做,这是无勇气。现在看来,这个拼命追赶小偷的失主难道无勇气?可结果反被小偷告上了法庭吃了官司!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现在看来,是权利所属的问题,而非你行为正当与否的问题。就是你行为再正当,道德再优势,但没有权利优势,也没人听从。反之,哪怕你行为再不正当,道德再劣势,只要你有权利优势,你也能赢官司!
从小偷一改过去畏首畏尾的常态,变成了为了讨个——“小偷有理”的说法(赔偿),公开自曝于众目睽睽之下的活话剧,我们如何去品评?类似“小偷有理取闹”的新事物还有很多,也有那种撬门入室,发现没什么油水可捞的,竟然在离开之前在门后贴“没钱装什么防盗门哈”的纸条!天!小偷的心态也真够无耻张狂了!面对这种匪夷之事所折射出来的问题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我们究竟为什么而活着?是钱重要?还是尊严重要?
  
宁为玉碎不为瓦全。回顾华夏五千年文明,重视民族尊严的渊源已久矣!很多人自小受到的就是“顶天立地奇男子,焰古腾今大丈夫”、“士可杀不可辱”、“宁愿站着生不愿跪着死”的高风亮节和骨鲠精神的尊严教育。况且,既当婊子又立贞节牌坊,说的就是连婊子都把尊严放在心上。有识之士指出,日本人能否正视侵华历史,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民族尊严问题,不是经济问题。假如我们连民族尊严都不要了,还要钱干什么?我们要向哪一个方向发展?难道要做一个没有尊严的奴才吗?
重视尊严应是民族脊粱,民族之魂的写照,值得薪火传承下去。应该被清除的是利益驱使下而奴性毕露的见利忘义,是对人性的践踏,对人格的侮辱,对人权的蔑视与亵渎!
近些年来国内一些学者忧心忡忡:我们似乎处在一个价值观迷失的状态。价值观念的教育似乎由于一批海归派对国外教育理念的引进和鼓吹而受到置疑,似乎要向着纯粹的生存技能培训方向转型了;岳飞也不再是民族英雄了;对防止过度防卫和保障犯人权益的兴趣似乎比对正当防卫和惩罚罪恶更高!
回到话题,而今,为了所谓的国际接轨,凸显所谓的司法人性化,司法届将道德和法律一分为二,衍生出了“道德劣势不等于权利劣势”的新观念,进而似乎告诉了百姓“小偷享有不被因追捕而慌不择路之权利优势”、而“失主在追赶落荒而逃的小偷时,是有可能因为小偷意外受伤遭遇赔偿官司”,那么当“见利忘义、认贼作父、厚颜无耻”等把尊严唾弃一边的行为,成了人们“争先恐后效仿”的处世之道时,面对社会裸呈的多元价值趋向,何去何从,我们是否感到迷惘和困惑了。

2005-6-17灵泉心语
世道真变了,真的无可救药了,小偷全砍了不就完了!法院这时有正义感了?笑话!
典型的诡辩。
小偷偷东西是非法的,当受人们鄙视;而文中这个小偷又是特例,“一眨之间连人带车撞上了一辆同向行驶的大货车,紧接着又被大货车的后轮碾压了过去”
“从小偷一改过去畏首畏尾的常态,变成了为了讨个——“小偷有理”的说法(赔偿)”
这不是狡辩吗?小偷有理,获赔偿,是因为他被车撞了,而不是他偷东西有理。“小偷应自行承担55%,失主承担10%即6617.25元的赔偿责任,而其余35%即23160.39元的赔偿责任由车主承担”这个判决,一看就是从交通事故责任来考虑的,值得商榷的地方就是失主的赔偿责任。反正撞人的司机的责任肯定是跑不掉的。‘
如果这事发生在西方国家,肯定会和布兰达,辛普森等案一样,被看作是司法公正,尊重人权的典范。
可它发生在中国,于是乎,就被歪曲成了“小偷偷东西,从以前的没理,变成了现在的有理。真是世风日下啊,云云”。
而实际情况呢?“小偷为逃避追赶,冒险闯入并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对造成本案自身的人身损害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失主追赶小偷,属于自助行为,但当小偷为逃避追赶而冒险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时,失主应该预见到继续行使追赶的自助行为,可能存在侵害被追赶者生命健康权的危险,其措施不当,主观上同样存在过错。  
过错程度体现在赔偿比例上,”小偷应自行承担55%,失主承担10%“
小偷偷东西,罪不该死,被大货车后轮碾过去的”天谴“也是过重了。从文中陈述情况来看,该小偷估计是”人身伤害至残“到一定程度了,所以才会在半年以后,才告失主。
楼顶的文章前面看看还可以,越到后来,感觉作者就是失控了,越扯越远,上纲上线。
”应该被清除的是利益驱使下而奴性毕露的见利忘义,是对人性的践踏,对人格的侮辱,对人权的蔑视与亵渎!“这话看着都可笑。
楼上的,你要不是小偷?你就应该被偷。当你的大笔钱被偷后或你家被偷后,那时你就不会这么说了。现在为什么小偷那么猖獗,就是有你们这么一批人支持,可被侵害的老百姓的人权、财产权又有多少人关心?如果今后发现犯罪没有人挺身而出(现在以经差不多这样了)而是要认真想好可能发生的侵害犯罪分子的人身权力,那样这个社会可想将要变成什么样了。任何国家,只要是人,这些起码的正义感都应当被支持!
[B]以下是引用[I]unn0807[/I]在2005-6-21 7:14:00的发言:[/B][BR]楼上的,你要不是小偷?你就应该被偷。当你的大笔钱被偷后或你家被偷后,那时你就不会这么说了。现在为什么小偷那么猖獗,就是有你们这么一批人支持,可被侵害的老百姓的人权、财产权又有多少人关心?如果今后发现犯罪没有人挺身而出(现在以经差不多这样了)而是要认真想好可能发生的侵害犯罪分子的人身权力,那样这个社会可想将要变成什么样了。任何国家,只要是人,这些起码的正义感都应当被支持!

你是不是小偷,我不知道,但我知道自己不是小偷,我也被小偷偷过。但我没偏激到如某些人说的那样要把小偷都砍光。被小偷偷,不是什么惨绝人寰的事,相信制定刑法的专家学者们也有被偷过。所以不要用这种稀有受害人的口气来说话。
“现在为什么小偷那么猖獗,就是有你们这么一批人支持”
好嘛,你这顶帽子扣得大,可惜扣错了。我支持不能随便剥夺小偷作为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而并不是你故意模糊处理,不明示目标的“支持”,可惜大家都是明白人,不吃你这套。
“可被侵害的老百姓的人权、财产权又有多少人关心?”从原文中得不出你的感慨,偷一辆电动车,罪不至死。
“如果今后发现犯罪没有人挺身而出(现在以经差不多这样了)而是要认真想好可能发生的侵害犯罪分子的人身权力,那样这个社会可想将要变成什么样了”
你说的是如果,而这个如果也只是你的推测而已。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有错吗?
”任何国家,只要是人,这些起码的正义感都应当被支持! “
没人说不支持正义啊。那你说改怎么支持正义呢?把犯罪分子全部杀光?又或者,不管他犯什么罪,全都关他个无期?偷钱包的人和杀人者同罪,你认为这是正义吗?
不客气的说,恰恰是由于你这样的偏激观念(并非特指你),才会导致了80年代初”严打“期间的那么多冤假错案。
人权吗!!!
这个事情不能安照道德意义去说事!!
是个问题,值得探讨
chinaxixi说的非常对,讲民主、讲自由、讲平等一定要有法治做保障。
小偷由于其盗窃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其合法的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B]事实上公正的法律能促进道德的发展,而不会与道德背道而驰。[/B]
chinaxix说得不错,很专业。法制意识的普及在国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很多基本的观念都不能为大众所理解、接受。
[B]以下是引用[I]chinaxixi[/I]在2005-6-20 17:34:00的发言:[/B][BR]典型的诡辩。
小偷偷东西是非法的,当受人们鄙视;而文中这个小偷又是特例,“一眨之间连人带车撞上了一辆同向行驶的大货车,紧接着又被大货车的后轮碾压了过去”
“从小偷一改过去畏首畏尾的常态,变成了为了讨个——“小偷有理”的说法(赔偿)”
这不是狡辩吗?小偷有理,获赔偿,是因为他被车撞了,而不是他偷东西有理。“小偷应自行承担55%,失主承担10%即6617.25元的赔偿责任,而其余35%即23160.39元的赔偿责任由车主承担”这个判决,一看就是从交通事故责任来考虑的,值得商榷的地方就是失主的赔偿责任。反正撞人的司机的责任肯定是跑不掉的。‘
如果这事发生在西方国家,肯定会和布兰达,辛普森等案一样,被看作是司法公正,尊重人权的典范。
可它发生在中国,于是乎,就被歪曲成了“小偷偷东西,从以前的没理,变成了现在的有理。真是世风日下啊,云云”。
而实际情况呢?“小偷为逃避追赶,冒险闯入并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对造成本案自身的人身损害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失主追赶小偷,属于自助行为,但当小偷为逃避追赶而冒险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时,失主应该预见到继续行使追赶的自助行为,可能存在侵害被追赶者生命健康权的危险,其措施不当,主观上同样存在过错。  
过错程度体现在赔偿比例上,”小偷应自行承担55%,失主承担10%“
小偷偷东西,罪不该死,被大货车后轮碾过去的”天谴“也是过重了。从文中陈述情况来看,该小偷估计是”人身伤害至残“到一定程度了,所以才会在半年以后,才告失主。
楼顶的文章前面看看还可以,越到后来,感觉作者就是失控了,越扯越远,上纲上线。
”应该被清除的是利益驱使下而奴性毕露的见利忘义,是对人性的践踏,对人格的侮辱,对人权的蔑视与亵渎!“这话看着都可笑。

诡辩 典型的诡辩  
那天我去抢银行  带瓶汽油  你要不让我抢我就自焚~~~~~  是不是因为预见到继续行使反抗的自助行为,可能存在侵害我生命健康权的危险 就把钱给我???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21 18:45:32编辑过]
chinaxixi  B4你~~~ 不跟你这样的书呆子一般计较  我只就事论事
你整一理想主义者   象你这么说地 我只要告诉别人  我口里有一个含氰化物的毒牙 ~~  是不是永远可以撒泼放赖一辈子了呢 ~~ 警察就永远不能抓我  我是不是可以永远为所欲为呢~~~ 对某些置法律都能不顾的人 还要去谈论撒泼放赖的道德问题~~你很可笑的 ~
还有那个抢银行~~~~  要银行员工真把钱给我 ~~~  [em02] 可真你认为这现实吗???
凡事都有个度 同样不能无视受害人的利益却无限放大犯法者的权利~
中国现在总是喜欢在应该讲法律的时候讲道德,应该讲道德的时候去讲法律.
[B]以下是引用[I]zmxorhhxa[/I]在2005-6-21 21:57:00的发言:[/B][BR]chinaxixi  B4你~~~ 不跟你这样的书呆子一般计较  我只就事论事
你整一理想主义者   象你这么说地 我只要告诉别人  我口里有一个含氰化物的毒牙 ~~  是不是永远可以撒泼放赖一辈子了呢 ~~ 警察就永远不能抓我  我是不是可以永远为所欲为呢~~~ 对某些置法律都能不顾的人 还要去谈论撒泼放赖的道德问题~~你很可笑的 ~
还有那个抢银行~~~~  要银行员工真把钱给我 ~~~  [em02] 可真你认为这现实吗???
凡事都有个度 同样不能无视受害人的利益却无限放大犯法者的权利~

呵呵,那就放马过来,不定谁扁谁呢。
你说你嘴里有毒牙不是?你要不犯罪,没人理你,你要干坏事,当然不是大坏事,比如偷个钱包什么的,为了你的安全考虑,让医生拔了不就没事了?没看见撒大木都被人撬开了嘴?
你转移话题嘛,我说的是法制问题,所谓的道德问题,只是你凭空乱放的靶子,你自己爱怎么玩就怎么玩,别扯上我。
“同样不能无视受害人的利益却无限放大犯法者的权利”
你倒说说看,顶楼法官的判决,还有我前面的分析,什么地方“无视”受害人的利益了?什么地方“无限放大”犯法者的权利了?在上面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分析中,你能得出什么结论?
把别人的观点异化,无限外延至不合理处,再加以猛批,这种手法真的没意思。
论坛掐架,上火在所难免,可没说几句实在的,就张口要扁死对方,不知道自己什么样,就嘲笑别人是书呆子。呵呵,这真实水平就暴露出来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22 0:30:31编辑过]
[B]以下是引用[I]zmxorhhxa[/I]在2005-6-22 0:23:00的发言:[/B][BR]继续B4你  继续就事论事 
拔牙 ~~ 你不制服我 你怎么来拔牙 ~~ 还有 你制服我时 千万不可以伤到我的人身安全 包括不能逼得我咬毒牙 再一个万一我拿把刀 伤到你不好意思~~~ 弄死我 你要赔~~~ 可笑不可笑???
“你不可能撒泼放赖一辈子”  这是不是一个道德问题??  
你不要把转移把子 “同样不能无视受害人的利益却无限放大犯法者的权利”说的是你的言论 你那一点顾及受害人了~~~   
要我真碰到楼主说的那事 还有那个不通情理的烂法官 我不承认我追小偷就行了 ~~  我让车主带我上路飚车 至于停那 你小偷管得着吗??至于撞车 谁让你进机动车道的  关我什么事~~~~~~~
至于书呆子 ~~~“而如果你真得象你所说的那么去干,可能的现实情况是什么呢?银行职员会把钱交给你,同时通知保安,警方,在你拿钱的时候,将你迅速制服。你不可能撒泼放赖一辈子,在你放下油瓶的时候,就是你被制服的时候。”  这还不够吗??

呵呵,又来了啊。动不动就要扁死谁谁,先掂量掂量自己吧。
说实在的,这年头,碰上你这样的无赖做法,还真的难办。你不断的异化,外延,已经离我们讨论的东西越来越远。顶楼中的偷车贼是你说的那种情况吗?”荒不择路骑着N女士的自行车躲上了机动车道“看好了,可不是你这样的耍赖做法。如果你真要这么做,那就没办法了,那属于自残或自杀了。这个实在没办法,只好眼睁睁看着你口吐白沫翘辫子了。
”你不要把转移把子 “同样不能无视受害人的利益却无限放大犯法者的权利”说的是你的言论 你那一点顾及受害人了~~~    “
这个说法是你提出来的,当然要你来举证,竟然问我,真好玩。
”抽象的来说,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但在犯罪这样的实际过程中,受害人和加害人的权利是不平等的,因为是加害人首先妨碍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造成其自身权益受威胁。“这是我的态度,你怎么就得出那样的结论来了呢?是你没看懂还是根本没有看?
再看”无限放大犯法者的权利“,你说说,我怎么”无限放大犯法者的权利“了呢?
呵呵,说话有条理,不说气话就是书呆子?
既然你觉得我描述的情况是书呆子气的话,那你说说看,不书呆子的做法是什么样子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22 1:37:03编辑过]
[B]以下是引用[I]zmxorhhxa[/I]在2005-6-22 1:28:00的发言:[/B][BR]累。。。
我承认我的说法有些极端 ~~~  但如果真按你说的那种书呆子做法~~ 受害人不追了。。。  就不是我口头上的极端了 那就是社会上的实实在在的极端了。毕竟我们都活在现实中 而不是活在书本上
你的书抄的确实很有条理和理智~~~ 
PS: B4不是扁死。。。。。。  兄弟火星回来地??

昨天是一边看球,一边吵着玩。但国青输了,没心情了。
我不是学法律的,但在学校还上过法律课,平时也关心一点,想抄书也没地方抄啊。受害人追不追也是要看具体的情况的啊。当时的情况就是特殊情况啊。法官的这个判决也是特例啊。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与国家设立见义勇为奖金,都是我们应该看到的。
PS:前几个帖子不辩解,怎么现在开始解释了?如果你不是“扁死”这个意思,那么应当是BSh吧。平舌音和卷舌音是有区别地。呵呵,我是火星回来地?我看你比我回来地更迟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