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论事:爱狗人士在玉林的行动是否构成寻衅滋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5:01:04


以事论事:
相信大家都看到了新闻有关爱狗人士和玉林狗贩食客之间的报道。 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吃狗肉,爱狗人士也非法定执法人员。那么爱狗人士在玉林的行动是否构成寻衅滋事?或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如果构成,当地警方为什么不采取行动?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本贴所说的违法行为,包括了刑事和治安层面的处罚。


PS:本人并无既定立场,不养狗,也不反对别人养狗,不吃狗肉,也不反对别人吃狗肉。只是想从法律层面讨论此事。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以事论事:
相信大家都看到了新闻有关爱狗人士和玉林狗贩食客之间的报道。 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吃狗肉,爱狗人士也非法定执法人员。那么爱狗人士在玉林的行动是否构成寻衅滋事?或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如果构成,当地警方为什么不采取行动?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本贴所说的违法行为,包括了刑事和治安层面的处罚。


PS:本人并无既定立场,不养狗,也不反对别人养狗,不吃狗肉,也不反对别人吃狗肉。只是想从法律层面讨论此事。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不构成。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逞强斗狠、耍威风这类的恶意主观追求;客观上,行为结果没有现实危害。
首先,是不同风俗道德观引发的认知冲突;其次,认知冲突下的轻微伤害,最多算殴打他人。

论违法都勉强,别说“罪”了。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6-22 02:17
不构成。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逞强斗狠、耍威风这类的恶意主观追求;客观上,行为结果没有现实危害。
首先, ...
"殴打他人"属于什么行为呢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6-22 02:17
不构成。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逞强斗狠、耍威风这类的恶意主观追求;客观上,行为结果没有现实危害。
首先, ...
打人都不算违法?影响别人做合法的生意算不算现实危害?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6-22 02:17
不构成。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逞强斗狠、耍威风这类的恶意主观追求;客观上,行为结果没有现实危害。
首先, ...
逻辑混乱,实在看不下去了
不构成。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逞强斗狠、耍威风这类的恶意主观追求;客观上,行为结果没有现实危害。
首先, ...
有爱狗人士打电话威胁狗贩子,算什么性质?
爱狗可以 在自己家想咋搞咋搞
出来炫 就是爱狗人的不对了 你有爱狗的自由 我又恨狗的自由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6-22 02:17
不构成。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逞强斗狠、耍威风这类的恶意主观追求;客观上,行为结果没有现实危害。
首先, ...

但是逞强斗狠、耍威风只是寻衅滋事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打人都不算违法?影响别人做合法的生意算不算现实危害?
看完再发言

星星说不犯法了吗??

只是说不算寻隙滋事  “罪”

有可能构成殴打他人
"殴打他人"属于什么行为呢

殴打他人,行政处罚,达到一定程度故意伤害罪
可以处以罚金
我觉得表达爱狗意愿,反对吃狗肉是可以的。妨碍别人吃狗肉、做生意就不对了,因此而引起的纠纷,应以寻衅滋事论处,简单地说,打架双方都关7天,主动挑事的赔偿医药费。

lidao888 发表于 2014-6-22 09:01
我觉得表达爱狗意愿,反对吃狗肉是可以的。妨碍别人吃狗肉、做生意就不对了,因此而引起的纠纷,应以寻衅滋 ...


某些人的行为让我想起来某些极端主义人的话。

那些异教徒,既不愿意皈依,又不愿意去死……

不过,见过有养鸡场,养鸭场,养猪场,养牛场,养狗场还真少见。很多狗的来源是个问题。
lidao888 发表于 2014-6-22 09:01
我觉得表达爱狗意愿,反对吃狗肉是可以的。妨碍别人吃狗肉、做生意就不对了,因此而引起的纠纷,应以寻衅滋 ...


某些人的行为让我想起来某些极端主义人的话。

那些异教徒,既不愿意皈依,又不愿意去死……

不过,见过有养鸡场,养鸭场,养猪场,养牛场,养狗场还真少见。很多狗的来源是个问题。
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个P用。
犯我手上,全部留置24小时消停一下先!都吃饱闲的!别人吃什么guan ni mao shi !!!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4-6-22 09:10
某些人的行为让我想起来某些极端主义人的话。

那些异教徒,既不愿意皈依,又不愿意去死……
主要矛盾在于类似狗猫这种动物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家禽家畜,所以在吃与不吃之间有不同认知。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4-6-22 09:10
某些人的行为让我想起来某些极端主义人的话。

那些异教徒,既不愿意皈依,又不愿意去死……
狗的来源确实是个问题,我们这里就有不少狗贩子偷了别人家养的狗去卖给狗肉馆,我家就被偷过,我倒是想问的是狗贩子偷别人家养的狗卖给狗肉馆算不算盗窃罪?狗肉馆如果明知是偷来的狗还收算不算收赃罪?我国的法律里有收赃罪吗?我不反对吃狗肉,但请规范一下狗肉市场,不能光考虑吃狗肉者的合法权利,也得考虑一下养狗人的合法权利吧。
主要矛盾在于类似狗猫这种动物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家禽家畜,所以在吃与不吃之间有不同认知。
以前已经有坛子里面的人普及了。狗在中国是传统家畜,古代的六畜,而且狗的排位还比较靠后,地位比较低。

反而是牛是家里主要劳力,家里农活很多都要用牛,牛的地位很高。

bjkk 发表于 2014-6-22 10:25
主要矛盾在于类似狗猫这种动物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家禽家畜,所以在吃与不吃之间有不同认知。


以下来自百度


古人把六畜中的马牛羊列为上三品,马和牛只吃草料,却担负着繁重的体力劳动,是人们生产劳动中不可或缺的好帮手,这理应受到尊重;性格温顺的羊,在古代象征着吉祥如意,人们在祭祀祖先的时候,羊又是第一祭品,当然会受到男女老少的叩拜,羊更有“跪乳之恩”,尊其为上品,乃顺理成章之事。而鸡犬猪为何沦为下三品,也只能见仁见智了,猪往往和懒惰、愚笨联系在一起,除了吃和睡,整天无所事事,它的一生,最终以死献身,供人任意宰割,仅有“庖厨之用”,猪的地位不高,也就不足为奇了;鸡在农业时代的家庭经济中,只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尽管雄鸡能司晨报晓,其重要性与牛马相比,也难争高下;狗给人的坏印象是由来已久的,我们耳熟能详的成语中,如狼心狗肺,狗急跳墙,狗仗人势……几乎全是贬义的词句,犬忠于职守,是其优点,但六畜中常给人招惹是非的是它,古语有“尊客之前不叱狗”的说法,可见当时狗的地位是多么低下。
bjkk 发表于 2014-6-22 10:25
主要矛盾在于类似狗猫这种动物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家禽家畜,所以在吃与不吃之间有不同认知。


以下来自百度


古人把六畜中的马牛羊列为上三品,马和牛只吃草料,却担负着繁重的体力劳动,是人们生产劳动中不可或缺的好帮手,这理应受到尊重;性格温顺的羊,在古代象征着吉祥如意,人们在祭祀祖先的时候,羊又是第一祭品,当然会受到男女老少的叩拜,羊更有“跪乳之恩”,尊其为上品,乃顺理成章之事。而鸡犬猪为何沦为下三品,也只能见仁见智了,猪往往和懒惰、愚笨联系在一起,除了吃和睡,整天无所事事,它的一生,最终以死献身,供人任意宰割,仅有“庖厨之用”,猪的地位不高,也就不足为奇了;鸡在农业时代的家庭经济中,只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尽管雄鸡能司晨报晓,其重要性与牛马相比,也难争高下;狗给人的坏印象是由来已久的,我们耳熟能详的成语中,如狼心狗肺,狗急跳墙,狗仗人势……几乎全是贬义的词句,犬忠于职守,是其优点,但六畜中常给人招惹是非的是它,古语有“尊客之前不叱狗”的说法,可见当时狗的地位是多么低下。
我不是爱狗人士,但是我也拒绝吃狗肉,对各种狗肉文化不能认同。我认为烹狗贩卖食用并不违法。反对者可以另觅地点搞点爱狗宣传,去砸人家买卖就不对了。
说点题外话:
和捕杀有关的氯化琥珀胆碱针剂失控问题,倒是很令人担忧的。有需求就有市场,就有人违法销售,能杀狗也就能杀人。控制和捕杀街面上的狗,本应该依法组织打狗队按照程序去抓。狗贩去乱打牟利总是有问题的。2012年7月份就有人被杀狗毒针误杀,狗贩也抓了,判了,赔了个倾家荡产。但是琥珀胆碱的来源查处了没有?没下文。被误杀的是爱狗人士,和狗贩争执推搡中被针筒扎到。还有路人中了毒镖的(没打到狗打到人了)。大概强弩之末,扎得没那么深,只是昏迷送医而已。
lidao888 发表于 2014-6-22 09:01
我觉得表达爱狗意愿,反对吃狗肉是可以的。妨碍别人吃狗肉、做生意就不对了,因此而引起的纠纷,应以寻衅滋 ...
各打五十大板是和稀泥,既然做的正当生意,警察有责任保护。打砸店铺要赔偿。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4-6-22 11:03
以前已经有坛子里面的人普及了。狗在中国是传统家畜,古代的六畜,而且狗的排位还比较靠后,地位比较低。 ...
这个是我用词不当,应是“普遍认知”的家禽家畜概念。因为狗在古代主要于狩猎和守卫,现在更多是当宠物饲养,所以吃狗肉会引起一部分人的强烈反对。
bjkk 发表于 2014-6-22 10:25
主要矛盾在于类似狗猫这种动物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家禽家畜,所以在吃与不吃之间有不同认知。
主要矛盾是存在不同认知的时候,一方要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认知
蒙古国海军政委 发表于 2014-6-22 10:29
狗的来源确实是个问题,我们这里就有不少狗贩子偷了别人家养的狗去卖给狗肉馆,我家就被偷过,我倒是想问 ...
狗的来源确实是个问题,我们这里就有不少狗贩子偷了别人家养的狗去卖给狗肉馆,我家就被偷过,我倒是想问的是狗贩子偷别人家养的狗卖给狗肉馆算不算盗窃罪?狗肉馆如果明知是偷来的狗还收算不算收赃罪?我国的法律里有收赃罪吗?我不反对吃狗肉,但请规范一下狗肉市场,不能光考虑吃狗肉者的合法权利,也得考虑一下养狗人的合法权利吧。

狗的来源是问题,那就一碗水端平,首先规范爱狗者群体自身,先去找没有狗证的宠物狗主的麻烦
bjkk 发表于 2014-6-22 10:25
主要矛盾在于类似狗猫这种动物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家禽家畜,所以在吃与不吃之间有不同认知。
中国人都吃了几千年狗了 当然是传统意义上的家畜 只是现在不这么说而已
bjkk 发表于 2014-6-22 11:16
这个是我用词不当,应是“普遍认知”的家禽家畜概念。因为狗在古代主要于狩猎和守卫,现在更多是当宠物饲 ...
问题是这部分人的强烈反对有依据没有?因为自己不能接受就强迫别人跟着自己不接受?

题外话,在果壳上我曾经问一个爱狗人士为啥不去棒子那里抵制狗肉,人家给我来了一句,那是民族传统……

话到这里我除了怀疑这帮人的心智健全程度,还严重怀疑他们的智商和背后的推手。

而且,这些人最大的问题就是不能以理服人,极端的方法层出不穷,昨天和一个延吉的兄弟讨论这个事情,那兄弟很奇怪——为啥俺们这嘎达木有见这些玩意涅?我告诉他一句话,南方人吵架最多就是吵架,顶破天才动手,你们那嘎达,上来就动手的不在少数。不打出米田共来不算完事,爱狗人士们可是很注意自身安全的,才不去趟你们那里的浑水。
fanf 发表于 2014-6-22 11:24
中国人都吃了几千年狗了 当然是传统意义上的家畜 只是现在不这么说而已
“白猫”指出来了,是我用词不当。基本也是你说的这个意思。

在22楼又做了重新解释

“这个是我用词不当,应是“普遍认知”的家禽家畜概念。因为狗在古代主要于狩猎和守卫,现在更多是当宠物饲养,所以吃狗肉会引起一部分人的强烈反对。”
bjkk 发表于 2014-6-22 11:16
这个是我用词不当,应是“普遍认知”的家禽家畜概念。因为狗在古代主要于狩猎和守卫,现在更多是当宠物饲 ...

那是现代才兴起的.古代,古代我不知道.我只知道,至少20年前,附近农家养的狗死了,十家有九家煮来吃,十家有五家女主人不吃,小孩不吃的多.
unnamed089 发表于 2014-6-22 11:31
那是现代才兴起的.古代,古代我不知道.我只知道,至少20年前,附近农家养的狗死了,十家有九家煮来吃,十家 ...
当宠物养当然多指在市镇。
KILLJPN 发表于 2014-6-22 11:24
问题是这部分人的强烈反对有依据没有?因为自己不能接受就强迫别人跟着自己不接受?

题外话,在果壳上 ...
笑死我了.
不过很实在
对于很多爱狗人士,爱狗无关传统,无关人道,只是他们标榜自己高人一等,有爱心的一个手段罢了.上上次,拦车救狗的事,那个悲天悯狗样啊,大善人不过如此.该掏钱的时候,一个爱狗人士都没露面.
爱狗我也不反对,但好歹言行一致吧.
bjkk 发表于 2014-6-22 11:32
当宠物养当然多指在市镇。
所以和爱狗不爱狗根本就无关.
就是这帮人把自己的一个生活习惯,非要上升到道德甚至哲学的高度,然后强加到别人身上罢了.
unnamed089 发表于 2014-6-22 11:40
所以和爱狗不爱狗根本就无关.
就是这帮人把自己的一个生活习惯,非要上升到道德甚至哲学的高度,然后强加 ...
你这也是一样的极端。把狗当宠物养的人绝大多数不是“爱”是什么,无论这个爱是出于什么目的。
bjkk 发表于 2014-6-22 11:44
你这也是一样的极端。把狗当宠物养的人绝大多数不是“爱”是什么,无论这个爱是出于什么目的。
我说得简单了.
我意思是他们这次的闹事和上次拦车救狗行为的行为和爱狗无关.我不否认任何人对自己的宠物或是普通狗的感情,我家也养过猫狗,活物,人处久了自然有感情.
bjkk 发表于 2014-6-22 11:44
你这也是一样的极端。把狗当宠物养的人绝大多数不是“爱”是什么,无论这个爱是出于什么目的。
自己家的狗,她们爱爱谁爱谁,别去爱别人的狗,你爱了别人的狗,也不意味着有权干涉
九十六 发表于 2014-6-22 09:35
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个P用。
说到点上了。
一/五零零 发表于 2014-6-22 08:23
有爱狗人士打电话威胁狗贩子,算什么性质?
威胁 勒索~ 基本是绿色恐怖分子~
unnamed089 发表于 2014-6-22 11:47
我说得简单了.
我意思是他们这次的闹事和上次拦车救狗行为的行为和爱狗无关.我不否认任何人对自己的宠物 ...
表达诉求不能用极端方式,现在很多事件双方恰恰这是第一想法。
bjkk 发表于 2014-6-22 11:16
这个是我用词不当,应是“普遍认知”的家禽家畜概念。因为狗在古代主要于狩猎和守卫,现在更多是当宠物饲 ...
的确,狗和一般的肉用家禽家畜还是不同的,狗是重要的工作动物和伴侣动物,就像有人说的那样你见过军猪和警羊吗?谁见过搜救鸡和导盲鸭?显然那些动物都干不了这些活儿,但狗可以,所以狗真的不是主要用来吃的。不过这次某些“爱狗人士”的行为招致普遍的反感,包括我也是,你可以不吃狗肉,也可以号召大家不吃,但你无权用极端暴力的手段去强迫别人不许吃,那样的话不仅仅是不道德了,更是犯法。
bjkk 发表于 2014-6-22 10:25
主要矛盾在于类似狗猫这种动物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家禽家畜,所以在吃与不吃之间有不同认知。
吃猪肉还不同认知呢。
有不同认知不等于可命令别人不许吃。
蒙古国海军政委 发表于 2014-6-22 11:55
的确,狗和一般的肉用家禽家畜还是不同的,狗是重要的工作动物和伴侣动物,就像有人说的那样你见过军猪和 ...
现在整个社会都是浮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