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查禁公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6:05:07
模擬槍查禁公告





    內政部鑑於目前社會結構急遽變化,犯罪型態益趨暴力,歹徒持用改造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以為犯罪工具者日益增加,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為規範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有效遏阻犯罪,特依據94年1月26日新修正公布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規定,明定由內政部經濟部會銜公告查禁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
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指下列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
一、槍枝具有類似槍機、撞針、擊錘等擊發機構或預留有槍機安裝座等機構。
二、槍枝其外型、材質、各部組成零件(含零件之結構、功能)或機械運作方式類似各國武器工廠生產之槍枝。
自94年5月2日公告之日起,公告查禁之模擬槍,除專供外銷及研發並向警察機關申請報備者外,一律禁止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公告前已持有者,應自本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94年5月2日起至94年11月1日止),由團體代表人、負責人或持有人,向團體所在地及持有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報備查驗發照列管或繳銷(警察分局亦得受理之)。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模擬槍亦不予沒入。
公告之日起人民、團體或廠商辦理報備專供外銷及研發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或輸入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應由團體或廠商代表人、負責人,向團體所在地或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
為規範警察機關受理人民、團體或廠商報備持有、專供外銷及研發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或輸入使用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事宜,內政部特訂定「警察機關受理報備持有專供外銷及研發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注意事項」,明定警察機關處理程序及人民、團體或廠商申請報備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之各項書表,並登載於警政署全球資訊網警察法規系統(http:∥notes.npa.gov.tw/police/laws.nsf)。
在此呼籲本公告之日前持有查禁之模擬槍者,應於期限內持向警察機關申請報備或繳銷;專供外銷及研發製造、販賣、運輸、轉讓者,亦應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報備,以免觸法。模擬槍查禁公告





    內政部鑑於目前社會結構急遽變化,犯罪型態益趨暴力,歹徒持用改造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以為犯罪工具者日益增加,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為規範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有效遏阻犯罪,特依據94年1月26日新修正公布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規定,明定由內政部經濟部會銜公告查禁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模擬槍。
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指下列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
一、槍枝具有類似槍機、撞針、擊錘等擊發機構或預留有槍機安裝座等機構。
二、槍枝其外型、材質、各部組成零件(含零件之結構、功能)或機械運作方式類似各國武器工廠生產之槍枝。
自94年5月2日公告之日起,公告查禁之模擬槍,除專供外銷及研發並向警察機關申請報備者外,一律禁止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公告前已持有者,應自本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94年5月2日起至94年11月1日止),由團體代表人、負責人或持有人,向團體所在地及持有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報備查驗發照列管或繳銷(警察分局亦得受理之)。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模擬槍亦不予沒入。
公告之日起人民、團體或廠商辦理報備專供外銷及研發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或輸入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應由團體或廠商代表人、負責人,向團體所在地或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
為規範警察機關受理人民、團體或廠商報備持有、專供外銷及研發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或輸入使用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事宜,內政部特訂定「警察機關受理報備持有專供外銷及研發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注意事項」,明定警察機關處理程序及人民、團體或廠商申請報備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之各項書表,並登載於警政署全球資訊網警察法規系統(http:∥notes.npa.gov.tw/police/laws.nsf)。
在此呼籲本公告之日前持有查禁之模擬槍者,應於期限內持向警察機關申請報備或繳銷;專供外銷及研發製造、販賣、運輸、轉讓者,亦應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報備,以免觸法。
华山[em06][em06][em06][em06]
台湾也这个了
啥时候的事情啊???
华山倒霉了,西施他妈也要倒霉
公告前已持有者,應自本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94年5月2日起至94年11月1日止)
够老的了
民国94年,指的是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