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认为怎么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漏洞建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6:2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漏洞建议
因为现有部分外国籍人士利用我国国籍法的漏洞得到中国国籍,这对增强中国国力有所损害也对原13亿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所以提出以下建议。在下查过宪法,会尽量保证此建议合乎宪法。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针对的建议:此法条没有考虑到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区别,当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婚生和非婚生子女有同样权利,但是婚姻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只是抚养,并非取得国籍。抚养仅涉及有非婚生子女的男女二人,而取得国籍会影响到其它公民的权益,所以取得国籍这个权利不适合与得到抚养相提并论。从法律上讲,也可能会出现:对方国家采用血统主义,因此此小孩事实上拥有双重国籍。但我国法律是不允许双重国籍的。此外此条实际作用为变相鼓励三非这种违法行为,对守法的中国公民和守法的外国居留者也不公平
因此本条建议修改为合法婚生的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针对第六条的建议
这一条并不符合我国血统主义的国籍原则。建议改成如父母双方可证明是华裔的无国籍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这样可增强海外华人对中国的凝聚力,符合我国的统战需要。
永久居留权的漏洞
(1)永久居留漏洞
外国人和中国人结婚5年,5年每年签证9个月就申请永久居留。
这点一定要审核,审核涉外婚姻必须查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确认无伪造和犯罪记录、不良嗜好、传染病等等。还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避免有上述不良情况的外籍人员刻意通过婚姻来获取中国永久居留权。
(2)涉外婚姻后代中国籍漏洞,按现在法律,外国公民找中国人生的子女直接中国籍,
中国人涉外非婚,私生和收养的儿童,现在直接给予中国籍。
涉外非婚姻生育子女的行为,不能因父母有一方是中国人不处理,因为这是变相鼓励三非这种违法行为.这样对合法居留在中国的外国公民也不公平。对中国公民更不公平。
婚姻生产的子女,中国涉外婚姻的后代应有中国籍审核制度,收养也应该有审核制度.
补充的法律建议:修改有缺陷的3条法律
(1)中国人涉外婚姻,
如外籍配偶已经取得中国国籍且已经定居中国达到十五年且无不良犯罪记录或者其他问题的并且最终定居中国的,则首胎子或女经过审核可入中国国籍,如果是双胞胎则以健康优先的原则入籍或者女性先入籍。否则,子女可以先入外国籍,或申请中国国籍,结婚生育前就要申请,由国家相关单位审核子女是否入籍
(2)涉外非婚私生子女不得入中国籍,避免产生问题,这本身是三非.限制外国人结婚或者中国人涉外婚姻后代生育数量,汉族和一千万以上的民族计生,外国人和外国人或者外国人和中国人的混血后代生育数量限制在两胎以内。(3)香港特区的涉外婚姻制度,比如综援结婚的外方获得永久居留制度也可以改进,审核解决危害.
(4)收养漏洞,但如果永久居留在中国或给中国籍,必须经审核(不方便明说的危害这类一步解决)否则,三非变成合法。
此外,提高约束管制涉外婚姻婚姻的法律要求,
杜绝某些有犯罪纪录或重大问题的人想通过婚姻拿居留证,甚至通过成为中国公民来逃避本国司法机关的追捕和起诉。
由于存在外国大使馆等官方人员以及留学生,建议双管齐下,审核制度和提高婚姻要求一并进行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注意
领养后代也要审核,非法领养一律不给国籍。还有关于亲人认亲的签证一定要收紧。
具体方法还可以参照日本韩国的作法,取可取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漏洞建议
因为现有部分外国籍人士利用我国国籍法的漏洞得到中国国籍,这对增强中国国力有所损害也对原13亿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所以提出以下建议。在下查过宪法,会尽量保证此建议合乎宪法。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针对的建议:此法条没有考虑到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区别,当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婚生和非婚生子女有同样权利,但是婚姻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只是抚养,并非取得国籍。抚养仅涉及有非婚生子女的男女二人,而取得国籍会影响到其它公民的权益,所以取得国籍这个权利不适合与得到抚养相提并论。从法律上讲,也可能会出现:对方国家采用血统主义,因此此小孩事实上拥有双重国籍。但我国法律是不允许双重国籍的。此外此条实际作用为变相鼓励三非这种违法行为,对守法的中国公民和守法的外国居留者也不公平
因此本条建议修改为合法婚生的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针对第六条的建议
这一条并不符合我国血统主义的国籍原则。建议改成如父母双方可证明是华裔的无国籍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这样可增强海外华人对中国的凝聚力,符合我国的统战需要。
永久居留权的漏洞
(1)永久居留漏洞
外国人和中国人结婚5年,5年每年签证9个月就申请永久居留。
这点一定要审核,审核涉外婚姻必须查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确认无伪造和犯罪记录、不良嗜好、传染病等等。还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避免有上述不良情况的外籍人员刻意通过婚姻来获取中国永久居留权。
(2)涉外婚姻后代中国籍漏洞,按现在法律,外国公民找中国人生的子女直接中国籍,
中国人涉外非婚,私生和收养的儿童,现在直接给予中国籍。
涉外非婚姻生育子女的行为,不能因父母有一方是中国人不处理,因为这是变相鼓励三非这种违法行为.这样对合法居留在中国的外国公民也不公平。对中国公民更不公平。
婚姻生产的子女,中国涉外婚姻的后代应有中国籍审核制度,收养也应该有审核制度.
补充的法律建议:修改有缺陷的3条法律
(1)中国人涉外婚姻,
如外籍配偶已经取得中国国籍且已经定居中国达到十五年且无不良犯罪记录或者其他问题的并且最终定居中国的,则首胎子或女经过审核可入中国国籍,如果是双胞胎则以健康优先的原则入籍或者女性先入籍。否则,子女可以先入外国籍,或申请中国国籍,结婚生育前就要申请,由国家相关单位审核子女是否入籍
(2)涉外非婚私生子女不得入中国籍,避免产生问题,这本身是三非.限制外国人结婚或者中国人涉外婚姻后代生育数量,汉族和一千万以上的民族计生,外国人和外国人或者外国人和中国人的混血后代生育数量限制在两胎以内。(3)香港特区的涉外婚姻制度,比如综援结婚的外方获得永久居留制度也可以改进,审核解决危害.
(4)收养漏洞,但如果永久居留在中国或给中国籍,必须经审核(不方便明说的危害这类一步解决)否则,三非变成合法。
此外,提高约束管制涉外婚姻婚姻的法律要求,
杜绝某些有犯罪纪录或重大问题的人想通过婚姻拿居留证,甚至通过成为中国公民来逃避本国司法机关的追捕和起诉。
由于存在外国大使馆等官方人员以及留学生,建议双管齐下,审核制度和提高婚姻要求一并进行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注意
领养后代也要审核,非法领养一律不给国籍。还有关于亲人认亲的签证一定要收紧。
具体方法还可以参照日本韩国的作法,取可取的做法。
LZ用心,赞一个,建议反映给政协委员参考。
你这个思路,是吧不相干的外人利益摆在了第一位。孩子父母的权益摆在其次,孩子的权益摆在了最后一位。一个婴儿降生,必须要有家人把他拉扯大,必须要有国家对他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社会环境和人身权利保护。如果孩子的父母有一方是中国籍公民,孩子又出生在中国,那么普天之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比中国跟这个婴儿的关系跟亲密,中国责无旁贷的要提供福利待遇,社会环境和人身保护,也就是国籍。婴儿的生命状况取决于别人,由不得他自己。所以获得国民身份,获得国家的保护那是孩子的核心利益所在。而我们诺大的中国,多一口人对于公众来讲是个边界利益。个人的核心利益 > 公众的边界利益。所以现有的法律不算是漏洞,而是必须如此。
你这个思路,是吧不相干的外人利益摆在了第一位。孩子父母的权益摆在其次,孩子的权益摆在了最后一位。一个 ...
法律要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你所说的“不相干的外人”恰好就是法律要保护的大多数。
你这个思路,是吧不相干的外人利益摆在了第一位。孩子父母的权益摆在其次,孩子的权益摆在了最后一位。一个 ...
非婚生的婴儿首先要对其负起责任的是其父母而不是“必须”要由国家来负责。
否则结婚要登记还有什么意义?
不要学欧洲、美国,等到出问题了再补也来不及
LZ完全不懂法,仅仅凭自己的好恶决定这个所谓的“建议”。人道主义原则在里面的作用被LZ完全忽略了。

举例来说,“对方国家采用血统主义,因此此小孩事实上拥有双重国籍”,这压根就不是漏洞,而是父母的选择权。我国法律是不允许双重国籍,但允许父母在两个国籍中选一个。你因此就取消人家的选择权,如果对方国家不采用血统主义,那岂不是小孩什么国籍都不是了?!

另外,你怎么知道我国入籍不需要检查“犯罪纪录或重大问题”?完全是你自己瞎想的。“三非”当然要管,但是如果人家合法拿到中国国籍,不管他是什么人种,他就是“中国人”,他就不再是“三非”。有些人的“民族主义”已经泛滥到纳粹水平,不要装什么“正义”。
首先必须对刚落地的婴儿采取无罪推定的原则。
法律必须首先保证这些没有自理能力的婴儿的利益。
楼主说得好啊,黑鬼太多了
酱油成浮云 发表于 2014-3-10 00:45
法律要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你所说的“不相干的外人”恰好就是法律要保护的大多数。
错了,法律是平等的保护每个人的利益。每个人的利益和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有区别的。
酱油成浮云 发表于 2014-3-10 00:50
非婚生的婴儿首先要对其负起责任的是其父母而不是“必须”要由国家来负责。
否则结婚要登记还有什么意义 ...
国家是要承担总义务的。父母双方,一个中国籍,一个外国籍,那么孩子只能二选一。如果不考虑个人意愿,只讨论那个国家更应该承担对这个孩子的权益保护,那么我想应该是出生地权重更大。那么结果一目了然。
酱油成浮云 发表于 2014-3-10 00:50
非婚生的婴儿首先要对其负起责任的是其父母而不是“必须”要由国家来负责。
否则结婚要登记还有什么意义 ...
任何一个婴儿都有人权的。生存权是第一位。国家对任何一个人都要依法保障这个权益。所谓保障首先是不能给这件事情设置人为的障碍。不给国籍户口本身就是设置障碍,就是给孩子的生存找麻烦。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当然也包括入籍的权利。
楼主要给人大写报告,最好找个人大代表。
百病良医小白兔 发表于 2014-3-10 02:15
首先必须对刚落地的婴儿采取无罪推定的原则。
法律必须首先保证这些没有自理能力的婴儿的利益。
建议先缴纳计生罚款再入籍。

法律如果都不能保护没有自理能力的中国本土婴儿的利益,为什么要保护具有至少一半外国血统的婴儿的利益?
wujingping 发表于 2014-3-10 11:55
任何一个婴儿都有人权的。生存权是第一位。国家对任何一个人都要依法保障这个权益。所谓保障首先是不能给 ...
按你这话麻烦先撤销计生罚款。最低限度,上户口应该和计生无关。做不到这一点盲目强调保护外国婴儿人权就是卖国的象征。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这一条也是有漏洞的,
konming 发表于 2014-3-10 14:39
按你这话麻烦先撤销计生罚款。最低限度,上户口应该和计生无关。做不到这一点盲目强调保护外国婴儿人权就 ...
本来这就是被人诟病的缺点。本来就是计生部门和户籍部门做的不对。
konming 发表于 2014-3-10 14:38
建议先缴纳计生罚款再入籍。

法律如果都不能保护没有自理能力的中国本土婴儿的利益,为什么要保护具有 ...
有一半外国血统不是这个襁褓婴儿的错,这个道理你懂?
百病良医小白兔 发表于 2014-3-10 16:25
有一半外国血统不是这个襁褓婴儿的错,这个道理你懂?
超生的小孩上不了户口也不是襁褓婴儿的错啊。
百病良医小白兔 发表于 2014-3-10 16:25
有一半外国血统不是这个襁褓婴儿的错,这个道理你懂?
我国法律首先应该保护我国人民的利益。在尚无能力或意愿保护好本国人民的利益前,其他人无论是否无辜,无论是否可怜,不应该是我国法律保护的范畴。

general_j 发表于 2014-3-10 01:52
LZ完全不懂法,仅仅凭自己的好恶决定这个所谓的“建议”。人道主义原则在里面的作用被LZ完全忽略了。

举 ...



对于出生在中国境内但父母双方只有一方具有中国国籍且属于非婚生的婴儿,绝不应该给与其中国国籍!对于出生在中国境内的父母只有一方具有中国国籍的婚生婴儿,也不应该直接给与其国籍而是应该给与其长期居留权,他必须在中国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之后再给与其中国国籍,也就是说婴儿想获得中国国籍必须在十六岁前每年在国内居留九个月以上! 不要扯什么种族主义之类的鬼话,即使是中国公民和外籍华人在国内所生的婚生子女要入籍也一样必须走这个程序!
general_j 发表于 2014-3-10 01:52
LZ完全不懂法,仅仅凭自己的好恶决定这个所谓的“建议”。人道主义原则在里面的作用被LZ完全忽略了。

举 ...



对于出生在中国境内但父母双方只有一方具有中国国籍且属于非婚生的婴儿,绝不应该给与其中国国籍!对于出生在中国境内的父母只有一方具有中国国籍的婚生婴儿,也不应该直接给与其国籍而是应该给与其长期居留权,他必须在中国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之后再给与其中国国籍,也就是说婴儿想获得中国国籍必须在十六岁前每年在国内居留九个月以上! 不要扯什么种族主义之类的鬼话,即使是中国公民和外籍华人在国内所生的婚生子女要入籍也一样必须走这个程序!
LZ完全不懂法,仅仅凭自己的好恶决定这个所谓的“建议”。人道主义原则在里面的作用被LZ完全忽略了。

举 ...
按照你所说的,以色列就还标准的纳粹,因为它对犹太人实行落地国籍,同时严格限制非犹太人获得以色列国籍。类似的还有韩国日本。

每个国家都不一样。中国不是美国加拿大那种移民国家,中国是典型的民族国家。不要处处把美国的做法做参考。
百病良医小白兔 发表于 2014-3-10 02:15
首先必须对刚落地的婴儿采取无罪推定的原则。
法律必须首先保证这些没有自理能力的婴儿的利益。
“法律必须首先保证这些没有自理能力的婴儿的利益。”

那为啥会有“流下来,打下来,就是不能生下来” ?
先顶再看         
konming 发表于 2014-3-10 17:49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我支持保护现有国民及其后代的利益(后代的国籍是中国),以及华裔。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我很赞同…
多情狙击手 发表于 2015-11-22 04:21
对于出生在中国境内但父母双方只有一方具有中国国籍且属于非婚生的婴儿,绝不应该给与其中国国籍!对 ...
你说了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