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职务犯罪死缓服刑最低不少于22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2:32:47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02/25/c_119480681.htm


  记者昨天从中央政法委获悉,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充分体现从严精神,对于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人员从重追究法律、纪律责任。

  指导意见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遵循现行法律规定,切实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从严把握实体条件、完善监督制约的程序规定、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严格依法规范进行。严厉打击以权或者花钱“赎身”、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等行为。

  要点一

  严控三类罪犯减刑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中,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对突出。为了从严把握上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的实体条件,指导意见要求严格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要求着重考察三类罪犯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并强调,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即使客观上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此外,针对三类罪犯中有的减刑次数多、两次减刑之间间隔时间短等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从严把握减刑幅度。针对保外就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从严把握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意见同时规定,虽然患有疾病,但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要点二

  涉职务犯罪减刑要报备


  为了保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能够公平、公正地实施,指导意见着眼于提高透明度、强化监督制约。

  意见明确规定,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指导意见还规定,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中央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省级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要点三

  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


  记者了解到,为了强化责任、从严惩处腐败,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承办人、批准人,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此外,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对单位和个人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的,或者在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搞权钱交易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中央政法单位正在根据指导意见精神,正在细化相关规定,完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指导意见切实得到执行。(记者 何欣)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02/25/c_119480681.htm


  记者昨天从中央政法委获悉,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充分体现从严精神,对于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人员从重追究法律、纪律责任。

  指导意见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遵循现行法律规定,切实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从严把握实体条件、完善监督制约的程序规定、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严格依法规范进行。严厉打击以权或者花钱“赎身”、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等行为。

  要点一

  严控三类罪犯减刑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中,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对突出。为了从严把握上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的实体条件,指导意见要求严格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要求着重考察三类罪犯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并强调,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即使客观上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此外,针对三类罪犯中有的减刑次数多、两次减刑之间间隔时间短等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从严把握减刑幅度。针对保外就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从严把握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意见同时规定,虽然患有疾病,但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要点二

  涉职务犯罪减刑要报备


  为了保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能够公平、公正地实施,指导意见着眼于提高透明度、强化监督制约。

  意见明确规定,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指导意见还规定,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中央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省级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要点三

  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


  记者了解到,为了强化责任、从严惩处腐败,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承办人、批准人,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此外,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对单位和个人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的,或者在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搞权钱交易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中央政法单位正在根据指导意见精神,正在细化相关规定,完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指导意见切实得到执行。(记者 何欣)

  ■重点案例

  张海造假减刑外逃

  15年刑期4年就出狱 涉案24人被立案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截至2014年1月,检察机关对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共立案24人。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11人,看守所系统3人,法院系统1人,律师2人,社会人员7人。

  2005年3月24日,张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4月30日被逮捕,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2007年2月12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海有期徒刑15年。

  其间,张海不服提出上诉。张海女朋友黄鹭通过贿赂看守所负责人,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分别提供给张海,其中一条作为立功表现的依据,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采纳。

  2008年9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改判张海有期徒刑10年。

  2008年8月,黄鹭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时任狱政处处长郭子川行贿,请求郭子川在调监、减刑等方面对张海予以关照。2008年11月,张海被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2008年12月被调往番禺监狱。2009年11月,张海被调往武江监狱服刑。2010年9月,武江监狱根据张海在佛山市看守所获得的另一份假立功材料为其提请减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2年。

  2010年7月,张海在武江监狱服刑期间指使他人为其虚假申报实用新型专利,武江监狱据此为其申报重大立功。

  2011年1月25日,张海因重大立功被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2年1个月28天,次日刑满释放。

  2013年10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对张海的两次减刑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张海的二审判决予以立案再审。目前张海、黄鹭已逃往境外,有关部门正在启动追捕和引渡程序。


  ■专家解读

  三类罪犯从严把握“表现”标准

  ●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对三类罪犯必须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标准。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即使客观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指导意见规定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看所有罪犯减刑都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而且增加了三类罪犯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特殊条件。

  三类罪犯实际执行刑期相对延长

  ●意见:要求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由过去“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提高到现在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并增加规定“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解读:专家分析指出,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测算,即使三类罪犯具备所有条件,实行“到点就减刑”(实践中一般不可能这样),无期徒刑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4年,最低也不会少于17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5年,最低也不会少于22年。

  司法部将建立备案审查制度

  ●意见:指导意见的规定,把刑罚变更执行全过程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

  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省级政法单位向相关中央政法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地市级政法单位向相关省级政法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解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当前很多政法单位建有公开的官方网站,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可以把有关文书在网上公开,必将大大减少背后的“名堂”和“猫腻”。一些地方实施的减刑、假释公开听证制度探索值得推广。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巡视员李豫黔表示,司法部将按指导意见,建立对原厅局级和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逐案备案审查制度。

细化\强化法律法规,这是好事情,希望别都玩虚头瓜脑的了.
被拘押期间算刑期的,欺负小白不懂?
duanjichenggong 发表于 2014-2-25 17:44
被拘押期间算刑期的,欺负小白不懂?
 保外就医是一个很大的漏洞。保外就医不用考虑剩余刑期。
这是在考验大家的智商吗?
盗火者三世 发表于 2014-2-25 18:52
这是在考验大家的智商吗?
想起一笑话:回学校不可能,到监狱都有可能,还是留条后路
为什么仅仅是一个制导意见,而不是弄一个刑法修正案,从法律层面进行约束?
ije1234 发表于 2014-2-25 19:18
想起一笑话:回学校不可能,到监狱都有可能,还是留条后路
关键是人家离开监狱大有作为。
      广东省工商联原主席黄少雄等减刑提请被法院退回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3-02/5899182.shtml


      中新社广州3月2日电 (索有为 林晔晗 叶海情)广东省高级法院2日披露,该院日前紧急叫停135件“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原广东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广东省工商联主席黄少雄等多名服刑人员提请减刑被退回执行机关。

  广东高院所称的三类犯罪指: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据了解,广东高院本次共叫停全省各中院正在审理的“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共有135件。同时,该院审理的罪犯黄少雄(原广东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工商联主席)、李忠(涉黑犯罪)、韦家扬(涉金融诈骗犯罪)等多起减刑案件,因“执行刑期未满3年”而被退回刑罚执行机关(监狱)。

  广东高院副院长王勇认为,要强化减刑、假释的审判地位和职能,切实改变法院的审理工作流于形式、法院只是执行机关“橡皮图章”的状况,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坚持案件的实质性审理。

  广东高院将建立主动纠错机制。今年来,包括张海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启动再审程序,以及对江门市委原常委、常务副市长林崇中被决定不予以减刑等,均为广东高院通过强化监督主动纠错。
  广东高院称,公开将成为广东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一种常态,一律开庭审理、一律提前公示、一律上网公开等将成为一条工作“铁律”。

  目前,广东高院已在官方网站上对733件减刑、假释案件进行了裁前公示,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将在随后上网公示。

  广东高院院长郑鄂表示,面对以往减刑、假释中的腐败行为,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积极应对、完善工作机制,坚决堵住漏洞,确保依法公正处理好每一个减刑、假释案件。(完)

  如果是黑社会骨干,服刑期间对监狱管教人员威胁很大,这一类人尽量死刑。不然监狱就会被渗透。
多少苍蝇跟着大老虎发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