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犯服刑18年后真凶落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19 11:10:51
http://epaper.oeeee.com/A/html/2014-04/16/content_2055340.htm
南都讯据《法制晚报》报道 1996年11月,42岁的王本余因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缓。2012年,真凶李彦明落网,他才被洗去罪名。算上在看守所羁押的两年多时间,王本余已经在铁窗下度过了18年。
内蒙古自治区高院证实,2013年7月,内蒙古高院改判王本余强奸杀人罪名不成立。随后因有包庇李彦明的情节,王本余被包头市中院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内蒙古高院和包头市中院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王本余获得150万元赔偿金。
协助抛尸后真凶跑了
王本余回忆,1994年12月15日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当天下午,在包头以蹬三轮车为生的王本余刚回到出租屋,同屋的李彦明告诉他:“我杀了个小女孩,你不要报案,否则下场和那个小女孩一样。”听到这事,王本余当时就蒙了。
“他先是威胁,接着就跪下来求我,说只要不报案就不会有事。”王本余说,当晚9时许,他和李彦明用三轮车将小女孩尸体运到离出租屋10多里外的郊外抛尸。对于如此愚昧的行为,出狱后的王本余感慨万千,“我真傻,这注定了我将很难洗去嫌疑。”
第二天清晨,李彦明不见了。当晚,因有强奸杀人嫌疑,王本余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民警带走。“审讯时,我说是李彦明干的,可没有人信。”他还表示曾向警方交代过李彦明河北老家的家庭住址,但不知道公安局有没有去查。
怕影响减刑不敢申诉
1996年11月,王本余迎来了包头中院的死缓判决。王本余说,1997年3月,内蒙古高院派人来看守所提审,“我说这是个冤案,可提审的法官说冤不冤他不管,他说我问你啥你答啥。”
1997年8月1日,王本余被安排到内蒙古第五监狱服刑。“从1998年起我就开始写申诉,共写了三次。根据法规应该在两年后获得减刑,但拖到1999年11月才改判无期。”王本余说。
2012年,真凶李彦明被北京市公安局抓获后,北京市公安局曾派员到监狱找王本余调查核实该命案,北京警方曾询问他为何不申诉,他回答:“怕影响减刑,不敢再写申诉了。”
曾作为疑难案件定调
王本余说,改判强奸杀人罪名不成立是在放他出狱前,在监狱一间办公室里由高院法官作出的判决。随后,2013年9月在包头中院作出了王本余犯包庇罪获刑3年的判决。
当地一位政法系统人士表示,在当时命案必破的背景下,出现像这样的冤假错案并不奇怪。
该人士说,王本余案有很多疑点,加上王本余不断地申诉,被视为当时的疑难案件。“东河区公安局预审说明书显示,1996年9月,在疑难案件协调会上,包头市政法委为王本余案定调:仍按强奸杀人罪起诉,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王本余称,出狱后见到当年的段姓审判长时,审判长道歉说:“那样判希望你不要怪我,那是当时的政策,放到现在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了。”
http://epaper.oeeee.com/A/html/2014-04/16/content_2055340.htm
南都讯据《法制晚报》报道 1996年11月,42岁的王本余因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缓。2012年,真凶李彦明落网,他才被洗去罪名。算上在看守所羁押的两年多时间,王本余已经在铁窗下度过了18年。
内蒙古自治区高院证实,2013年7月,内蒙古高院改判王本余强奸杀人罪名不成立。随后因有包庇李彦明的情节,王本余被包头市中院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内蒙古高院和包头市中院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王本余获得150万元赔偿金。
协助抛尸后真凶跑了
王本余回忆,1994年12月15日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当天下午,在包头以蹬三轮车为生的王本余刚回到出租屋,同屋的李彦明告诉他:“我杀了个小女孩,你不要报案,否则下场和那个小女孩一样。”听到这事,王本余当时就蒙了。
“他先是威胁,接着就跪下来求我,说只要不报案就不会有事。”王本余说,当晚9时许,他和李彦明用三轮车将小女孩尸体运到离出租屋10多里外的郊外抛尸。对于如此愚昧的行为,出狱后的王本余感慨万千,“我真傻,这注定了我将很难洗去嫌疑。”
第二天清晨,李彦明不见了。当晚,因有强奸杀人嫌疑,王本余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民警带走。“审讯时,我说是李彦明干的,可没有人信。”他还表示曾向警方交代过李彦明河北老家的家庭住址,但不知道公安局有没有去查。
怕影响减刑不敢申诉
1996年11月,王本余迎来了包头中院的死缓判决。王本余说,1997年3月,内蒙古高院派人来看守所提审,“我说这是个冤案,可提审的法官说冤不冤他不管,他说我问你啥你答啥。”
1997年8月1日,王本余被安排到内蒙古第五监狱服刑。“从1998年起我就开始写申诉,共写了三次。根据法规应该在两年后获得减刑,但拖到1999年11月才改判无期。”王本余说。
2012年,真凶李彦明被北京市公安局抓获后,北京市公安局曾派员到监狱找王本余调查核实该命案,北京警方曾询问他为何不申诉,他回答:“怕影响减刑,不敢再写申诉了。”
曾作为疑难案件定调
王本余说,改判强奸杀人罪名不成立是在放他出狱前,在监狱一间办公室里由高院法官作出的判决。随后,2013年9月在包头中院作出了王本余犯包庇罪获刑3年的判决。
当地一位政法系统人士表示,在当时命案必破的背景下,出现像这样的冤假错案并不奇怪。
该人士说,王本余案有很多疑点,加上王本余不断地申诉,被视为当时的疑难案件。“东河区公安局预审说明书显示,1996年9月,在疑难案件协调会上,包头市政法委为王本余案定调:仍按强奸杀人罪起诉,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王本余称,出狱后见到当年的段姓审判长时,审判长道歉说:“那样判希望你不要怪我,那是当时的政策,放到现在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了。”
这个算是共犯了,不算无辜的。
只能算多做了几年牢而已
这个算是共犯了,不算无辜的。
协助埋尸算共犯?他参与杀人了?顶多算知情不报而已,以杀人罪名错关人家十八年还有理了?
只能算多做了几年牢而已
该坐三年坐了十八年能算多坐几年?
本案真正可怕的是土国司法制度的扭曲和司法援助的无力。王按理说在看守所就有机会会见律师帮他申诉的,法庭上本也有大把洗脱罪名的机会,现实呢?
协助埋尸算共犯?他参与杀人了?顶多算知情不报而已,以杀人罪名错关人家十八年还有理了?
我有说坐18年牢有理了吗?协助埋尸知情不报难道不是共犯?
阿Q也死的很冤,因为没人证明他只是围观观众。
我爱花生酱 发表于 2014-4-16 11:05
我有说坐18年牢有理了吗?协助埋尸知情不报难道不是共犯?
知道什么叫共犯吗?王如果也参与了强奸杀人算是共犯。如果只是在别人杀人后协助埋尸,他的罪名只是包庇罪,和杀人案相互独立。

共同犯罪不构成情形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各位法律大能!这个案子给分析分析!罪犯顾某甲和被敲诈者顾某乙是同村同学,顾某甲为顾某乙打工,顾某乙是房地产老板,顾某乙的亲哥是区纪委书记!顾某乙在他哥的影响下,房地产搞的很成功!并口头答应给乙百分之十的干股,期间顾某甲知道很多内幕(官商勾结)之后甲和乙闹掰,乙只给了甲五百万(乙当时的总资产有五个亿)之后甲一直问乙要余下的钱,未果!遂身绑假炸药包到乙家要钱,乙给甲写了一张一千万的还款协议,并主动给乙4万现金应急!2天后乙报警,甲被捕,最后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八年半!我想问的是,这样的判决重吗?
退伍将军 发表于 2014-4-16 11:11
阿Q也死的很冤,因为没人证明他只是围观观众。
拿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和一百年前的民国法律比,你是在反党反社会主义知道吗?
我想知道他说出李彦明后,公安都干了啥?
75812 发表于 2014-4-16 11:25
各位法律大能!这个案子给分析分析!罪犯顾某甲和被敲诈者顾某乙是同村同学,顾某甲为顾某乙打工,顾某乙是 ...
不重。

即便乙有书面协议给甲方10%股份,乙赖着不给,甲也只能通过协商、诉讼、上访等渠道解决,一旦使用威胁胁迫手段就是刑事犯罪,只不过因为有切实欠款证据会减轻罪名。

何况双方本无书面协议,无从对质,对甲更为不利。

冤案翻案后应该追究审判法官的责任!
扯淡,辩护也不能这么乱辩护!

强奸杀人抛尸是一个系列的犯罪行为.

协助抛尸即构成了共犯,协助抛尸+包庇主犯构成了包庇罪,误导行政人员,而且情形恶劣,后果严重,怎么也是十年少不了的,而且由于其协助抛尸误导了刑侦人员,进而造成了判决失误,根本是咎由自取.

乌良海 发表于 2014-4-16 12:08
扯淡,辩护也不能这么乱辩护!

强奸杀人抛尸是一个系列的犯罪行为.


由于没有事先通谋,只能定罪为包庇罪,不能定义为共同犯罪,因此应当按包庇罪量刑,一般最多三年。本案中王在受到胁迫引诱情况下才协助埋尸属于从轻情节,合理量刑应当在1年左右。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l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窝藏、包庇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共同犯罪不构成情形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乌良海 发表于 2014-4-16 12:08
扯淡,辩护也不能这么乱辩护!

强奸杀人抛尸是一个系列的犯罪行为.


由于没有事先通谋,只能定罪为包庇罪,不能定义为共同犯罪,因此应当按包庇罪量刑,一般最多三年。本案中王在受到胁迫引诱情况下才协助埋尸属于从轻情节,合理量刑应当在1年左右。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l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窝藏、包庇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共同犯罪不构成情形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一个大男人,对方威胁自己就害怕了,还是自己并无任何把柄在对方手里的情况下,还配合对方抛尸,结果自己进去了18年,我能说这是活该么?换我来,两刀子捅过去,再送派出所。
黑狱冥风 发表于 2014-4-16 12:18
一个大男人,对方威胁自己就害怕了,还是自己并无任何把柄在对方手里的情况下,还配合对方抛尸,结果自己进 ...
这个和法律毫无关系。法律只看事实和证据。

唐中宗 发表于 2014-4-16 11:25
知道什么叫共犯吗?王如果也参与了强奸杀人算是共犯。如果只是在别人杀人后协助埋尸,他的罪名只是包庇罪 ...


协助埋尸也算参与犯罪。当然,他是被威胁的,这个可以作为轻判的依据。但是王仍然是有罪的
唐中宗 发表于 2014-4-16 11:25
知道什么叫共犯吗?王如果也参与了强奸杀人算是共犯。如果只是在别人杀人后协助埋尸,他的罪名只是包庇罪 ...


协助埋尸也算参与犯罪。当然,他是被威胁的,这个可以作为轻判的依据。但是王仍然是有罪的

我爱花生酱 发表于 2014-4-16 14:14
协助埋尸也算参与犯罪。当然,他是被威胁的,这个可以作为轻判的依据。但是王仍然是共犯。


又见法盲。共同犯罪在法律上有严格的定义的,不是一块事后埋尸就是共犯。上面已经说得很清楚了,眼睛在哪里
我爱花生酱 发表于 2014-4-16 14:14
协助埋尸也算参与犯罪。当然,他是被威胁的,这个可以作为轻判的依据。但是王仍然是共犯。


又见法盲。共同犯罪在法律上有严格的定义的,不是一块事后埋尸就是共犯。上面已经说得很清楚了,眼睛在哪里
这家伙被冤,还真有些自作自受的味道